¶ 02220 工地拆除
¶ 1. 02220 工地拆除 V2013.01.doc
第02220章
工地拆除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施工範圍內之原有建築物、構造物、基礎等影響施工而需拆除者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拆除施工範圍內之原有橋梁、箱涵、管涵、建築物、圍牆、圍籬、牆基、護欄、電桿、木架、基腳、地坪、設備之基礎、舊路面、管線、紅磚、混凝土及其他妨礙施工之構造物或設施,包括設計圖說未註明允許保留之任何障礙物之全部或部分拆除、整理及廢棄物之掩埋或運棄等工作,但依據契約其他工作項目移除者不在此限。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2331章-基地及路堤填築
1.4 相關準則
相關試驗、檢驗方法及標準,以採用CNS、ASTM、JIS或DIN等規範之規定為原則,並需符合設計圖說之要求。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施工前承包商應參考各管線單位資料擬訂施工計畫書送請工程司核可後,始可施工,該項施工計畫應包括施工方法、施工機具、施工步驟、工安、拆除廢棄物之處理及運離現場計畫與環保措施、須留於原地之各項構造物或設施之保護、損傷修補措施及其他工程司所規定之事項。
1.5.3 契約規定需送審者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施工前,承包商應先擬訂施工計畫送請工程司核可後,始可辦理拆除施工工作,但經工程司同意免送者除外。拆除工作應以安全為首要原則。
3.1.2 須予拆除之構造物及設施,如發現埋有或附掛電力、電話、自來水、油料、瓦斯或其他管線以及排水、灌溉、防洪等設施時,承包商應立即以書面報請工程司協調其主管機關辦理遷移或拆除後,始可施工。
3.1.3 拆除工作應以適當方法小心從事,不得危及鄰近現有構造物、公共設施及生命財產等之安全。必要時,應支撐加固或設臨時隔牆、防護柵及拒馬等,以策安全,其費用概由承包商自行負擔。倘因拆除作業,以致損及鄰近構造物或公共設施,或危害人畜及其他物產時,均應由承包商自行負完全責任。
3.1.4 如構造物或設施僅需拆除一部分,而其他部分須予保留時,承包商應於拆除之前,先研究其原有構造,並根據其構造擬訂拆除步驟及必要之安全措施,以免於拆除時損及保留部分。拆除後,保留部分之拆除面應按工程司之指示予以適當之處理,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其費用已包含於本項工作契約單價內,不另給付。
3.1.5 施工期間,承包商應隨時注意鄰近建築物或其他構造物之情況,倘有傾斜、沉陷或其他不正常之現象時,應立即停工,並儘速以有效之方法予以加固、支撐或採取其他必要之因應措施後,始可繼續施工,以免造成重大損害。因施工而導致之任何損害,均應由承包商自行負責。
3.1.6 原有構造物或設施之任何部分,擬於拆下後再用時,應做記號,並於拆除或鑿除時小心從事,不得有所損傷,拆下後應存放於工程司所指定之位置。
3.1.7 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施工時所拆下之木料、管件、金屬、設備及其他有剩餘價值之物料,均屬業主所有,承包商應負責收集整理後悉數繳還,未還交業主前應整齊堆放於工程司所指定之位置,承包商並應妥予看管,以免損壞或遺失。
3.1.8 瓦片、紅磚、混凝土、砌石、舊路面或其他類似無機物及無化學作用之材料,如經工程司之認可,得依第02331章「基地及路堤填築」規定尺度將其破碎,分散埋入或混入路堤填築材料中,用於高填方區之較下層路堤內。
3.1.9 若為石方填築時,地坪、基腳或橋墩等構造物,如突出現有地面不超過50 cm,不妨礙工作,其本身又甚堅固,且該處石方填築高度在2 m以上時,可將其完全埋入石方內,不必拆除;若為土方填築時,則上述之構造物其突出地面之部分應予拆除。
3.1.10 地下室或坑洞應以符合規定之路堤填築材料填築,並應依第02331章「基地及路堤填築」之有關規定予以分層壓實。
3.1.11 拆除工作完成後,所有有機物、易腐之材料、垃圾、廢棄物及其他不適用之物料,均應清理乾淨,並按工程司認可之方式,予以掩埋或運棄於合法處理場。
3.1.12 拆除之構造物如涉污染之廢棄物或列管之輻射污染物時,承包商須事先提送處理計畫經工程司核可,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工作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以「式」計量。
4.2 計價
4.2.1 本章工作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以契約詳細價目表內所列單價一式計價。
4.2.2 契約詳細價目表內所列單價已包括為完成本章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掩埋或運棄、保護安全措施等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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