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572 環境保護
¶ 1. 01572 環境保護 V2013.01.doc
第01572章
環境保護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承包商於施工期間應辦理避免環境污染之工作。
1.2 工作範圍
1.2.1 抑制塵土飛揚措施
1.2.2 洗車設施
1.2.3 灌排水管路維持
1.2.4 廢棄物妥適處理
1.2.5 其他契約規定事項
除契約另有規定照其規定外,本章工作範圍包括工區出入口便道鋪設、洗車台(含沉澱設施)設置、工區鄰近道路維護清潔、防止塵土飛揚之灑水、施工中灌排水路維持,及其他依據環境保護相關法令應辦理之各項環境保護工作。
1.3 相關章節
1.4 相關準則
1.4.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包括下列法規及其相關法令:
(1) 噪音管制法
(2) 空氣污染防制法
(3) 水污染防治法
(4)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5) 廢棄物清理法
(6)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7)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埋方法及設施標準
(8) 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9) 環境影響評估法
(10)契約規定的其他環保法令
1.4.2 內政部營建署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契約規定須送審者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工區出入口便道
3.1.1 工區出入口之施工便道,按設計圖說或施工計畫之規定。完工後,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應將便道鋪築處恢復成工程司認可之狀況。
3.1.2 按「營建工程空氣汙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3.2 洗車設施
3.2.1 洗車設施設置於工區大門出口處為原則,依照設計圖或工程司建議之位置設置。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應符合「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規定
3.2.2 洗車廢水應有廢水收集及沉澱設施,其排放應符合環保法令規定。
3.3 工區臨近道路清理
3.3.1 工程施工期間,各工區臨近道路路面應保持完好清潔,並應隨時清除施工車輛掉落路面上的土石或雜物。
3.3.2 進出之運輸車輛及機具,應具備防止載運物料掉落地面之措施。
3.4 灌排水管路維持
3.4.1 應依照相關法令之規定,隨時維持工區現有排水及灌溉溝渠水路等之暢通。
3.4.2 視需要得設置臨時抽排水設施。
3.4.3 承包商應就上述工作範圍妥善規劃,提出詳細之施工方式、工作圖及施作地點等。
3.5 工區粉塵逸散防制設施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3.6 施工期間之施工機具引擎使用之燃料成分,應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治設 施管理辦法」之規定。
3.7 施工方法及施工機具之噪音與振動之防制,應依「噪音管制法」及其相關法 令之規定。
3.8 施工期間之逕流廢水管制,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關於營建工地逕流廢水削減及管理之相關規定。
3.9 其他環境保護措施
施工期間承包商應依據環境保護主管機關頒布之法令規定,包括「廢棄物清理法」、「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及「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等,辦理各項環境保護措施,以及環保執行計畫書之訂定、申請文件及作業、施工中環境管理及監視工作等及其他為符合相關環境保護法規要求所採行之措施,並包含工程完工後各項臨時環保設施之拆除與復原。
3.10 施工作業產生之已不適用於本工程之剩餘土石方(包括劣質土),應按照契約及營建署「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之相關規定辦理。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之計量方式計量。
4.2 計價
4.2.1 按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之單價及契約付款條件計價。
4.2.2 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檢驗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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