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564 施工圍籬
¶ 1. 01564 施工圍籬 V2013.01.doc
第01564章
施工圍籬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出入工地之臨時圍籬及其大門,包括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出入工地之臨時圍籬及各式門之製作、施作及其相關工作。
1.3 相關章節
1.4 相關準則
1.4.1 CNS-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2253 鋁及鋁合金片、捲及板
CNS 2473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CNS 2947 銲接結構用軋鋼料
CNS 8826 鏈節形鋼線網
CNS 8827 波線鋼線網
CNS 8828 六角形鋼線網
CNS 8829 工業用編織鋼線網
1.4.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1.4.3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契約規定須送審者
2. 產品
2.1 材料
2.1.1 鋼及鋼板
一般結構用軋鋼須符合CNS 2473,銲接結構用軋鋼板須符合CNS 2947之規定。
2.1.2 鋁板
應符合CNS 2253之規定。
2.1.3 編織鐵線網製品
符合設計圖及CNS 8826、CNS 8827、CNS 8828及CNS 8829之規定。
2.1.4 油漆及彩繪圖案
依契約設計圖說規定。
2.1.5 圍籬高度
圍籬高度及形式
應依據「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圍籬
設置各式圍籬包括半阻隔式及簡易圍籬之處所,應依契約及「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規定。
施作方式應依核定之施工計畫施作。
圍籬之設置應確保公共車流與行車之安全與方便。設於街道交叉口及行人穿越處之圍籬,不得阻礙駕駛人與行人之視線。
3.1.2 進出工區之各式門的數量、型式、寬度和位置應依契約設計圖說或施工計畫之施工圖規定。
3.1.3 工程若需臨時照明、警示燈及電力等設施,於契約中明訂之。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按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數量及單位計量,計量範圍及方法按契約規定,得以長度為單位計量。
4.2 計價
4.2.1 按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之單價及契約付款條件計價。
4.2.2 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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