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330 資料送審
¶ 1. 01330 資料送審 V2013.01.doc
第01330章
資料送審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執行本契約工作有關資料送審之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承包商送審資料包括下列文件
(1) 品質計畫:按「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之規定。
(2) 施工計畫: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按工程規模及工程特性,得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文件。
A. 施工方法及步驟
B. 施工進度
C. 施工產品或樣品
D. 施工製造圖(Shop Drawings)
E. 工作圖(Working Drawings)
F. 交通維持計畫
G. 環境保護管理計畫
H. 其他契約規定事項
(3) 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按「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之規定。
(4) 廠商資料
係指供應商所提供之設備、設施或產品資料,得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A. 產品型錄
B. 出廠檢驗報告
C. 使用實績
D. 其他契約要求事項
1.3 相關章節
依各章之規定。
1.4 相關準則
依各章之規定。
2. 產品
2.1 施工製造圖
得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項目:
(1) 製造、裝配、佈置、放樣圖。
(2) 完整之材料明細表。
(3) 製造廠商之圖說。
(4) 佈線及控制示意圖(視需要而定)。
(5) 適用之部分型錄或全套型錄。
(6) 性能及測試數據。
(7) 承包商按規範規定所設計之永久性結構、設備及系統之圖說。
(8) 契約規定之圖說。
2.2 工作圖
包括承包商施作假設工程施工圖樣及其他為施工所需之工作圖。
3. 施工
本章之執行要項,規定如下
3.1 承包商應依據契約圖說製作施工製造圖,如對契約圖說有疑義者須先行澄清後,再行製作送審,契約圖說有變更需求時另依變更設計程序辦理。
3.2 工程司審查承包商所提送之資料,並不免除承包商遵守契約所有規定之任何義務,或免除承包商對送審圖樣正確性之責任。承包商應自行負擔進行為符合契約規定所需之任何施工製造圖修正。
3.3 獲工程司核准前所進行之工作,承包商應負其全責,並負擔因訂購任何材料或進行任何工作所導致之全部損失費用。
3.4 廠商提供之國外證明文件,得要求我國駐外單位之認證。
4. 計量與計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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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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