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6782 共同天線設備
¶ 1. 16782共同天線設備V2013.02.05.doc
第16782章
共同天線設備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共同天線設備之材料、設備、施工、測試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本工程包括供應、裝設、測試、組立、保固維修一完整可運作之共同天線系統。本規範為最基本之需求,承包商應選擇最佳的系統設計、設備架構及裝設工作,提供一完整的共同天線系統,以符合規範要求。規範中未明列之項目,但為共同天線系統運作所需之任何裝備材料及工程均應由承包商負責提供,以達規範所定之功能水準。以上均已包含於工程總價內。
本系統於車站屋頂適當位置設立DTV天線供接收數位電視無線訊號,將接收的訊號經放大器後,由傳輸線、分歧器、分配器等裝置分送至各樓層之出線盒。
1.2 工作範圍
本共同天線設備包括接收天線、訊號放大器、分歧器、分配器、同軸電纜、出線盒及天線支撐架等。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 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 品質管理
1.3.3 第01661章 儲存與保管
1.3.4 第01820章 試運轉及訓練
1.3.5 第07840章 防火阻絕
1.3.6 第16700章 弱電系統工程一般條款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077 電視接收用同軸電纜
1.5 資料送審
資料提送審查應依據第01330章「資料送審」、第16700章「弱電系統一般條款」及本節之規定辦理。
1.6 品質保證
遵循第01450章「品質管理」、第16700章「弱電系統工程一般條款」以及本節之規定辦理。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應遵循第01661章「儲存與保管」、第16700章「弱電系統工程一般條款」以及本節之規定辦理。
1.7.2 交運之產品應有妥善的包裝,以免在運送過程中造成損壞或變形,產品及包裝應有清楚的標識以便辨識廠商名稱,產品、產地或組件的編號及型式。
1.7.3 承包商須將裝置設備貯存於清潔、乾燥與安全的場所,並須以防止損壞的方式管理產品。
1.8 保固
1.8.1 承包商應於工程驗收後1週內出具保固保證書,由工程司核存;在保固期間,如因器材、設備或施工不良而發生故障、漏電或損壞等情事,承包商應即免費修復或依規範所訂規格另行更換新品。
2. 產品
2.1 設計要求
本章之規定為最基本之需求,承包商亦可以更佳及更先進之產品替代,經核可後亦可接受,但不得增加工程總價。
2.1.1 接收天線
天線安裝於屋頂,應選擇訊號電場強度大及避免附近電氣干擾及有避雷保護的位置妥善架設與支撐,各天線間需有適當之間距,天線的電氣特性需符合收視頻道之頻寬要求。
2.1.2 訊號放大器
全頻放大器應可調整全頻道之訊號至系統所要求之訊號強度。
2.1.3 分歧器
可提供幹線上作不同數目的分歧,再串接分配器、出線盒等。
承包商可依所提系統架構使用各類分歧器,但不得增加工程總價。
2.1.4 分配器
可提供幹線的末端不同數目的分配,再串接出線盒。
承包商可依所提系統架構使用各類分配器,但不得增加工程總價。
2.1.5 同軸電纜
幹線採用7CFB之同軸電纜;支線採用5CFB之同軸電纜。
2.1.6 出線盒
末端信號強度至少70 dB以上。
2.1.7 天線支撐架
不銹鋼材質,可承受60 m/sec以上風速。
2.2 設備規格
2.2.1 接收天線(含2.2.7天線支撐架)
(1) 特性阻抗為75 Ω。
(2) 增益大於8 dB。
(3) 電壓駐波比小於2.5。
(4) 天線的電氣特性應符合各專用頻道之頻寬要求。
(5) 採不銹鋼材質。
2.2.2 訊號放大器
(1) 特性阻抗為75 Ω。
(2) 全頻放大器增益大於30 dB。
(3) 具有避雷保護設計及電源突波保護設計。
(4) 輸入端/輸出端接口:至少各1個。
(5) 輸出端測試接口:至少1個。
(6) 頻率範圍:須能包括數位電視的頻率範圍。
2.2.3 分配器
(1) 特性阻抗為75 Ω。
(2) 頻率範圍:須能包括數位電視的頻率範圍。
(3) 分配損耗:二分配小於5 dB;三分配小於7 dB;四分配小於10 dB。
2.2.4 分歧器
(1) 特性阻抗為75 Ω。
(2) 頻率範圍:須能包括數位電視的頻率範圍。
(3) 損耗應小於下列各值:
A. 一分歧最大分歧損失12 dB;最大插入損失2 dB。
B. 二分歧最大分歧損失12 dB;最大插入損失2 dB。
C. 四分歧最大分歧損失15 dB;最大插入損失4 dB。
2.2.5 出線盒
(1) 特性阻抗為75 Ω。
(2) 頻率範圍:須能包括數位電視的頻率範圍。
(3) 為兩孔型,壁內安裝含蓋板。
(4) 分歧損失小於12 dB。
2.2.6 同軸電纜
(1) 特性阻抗為75 Ω,且符合CNS 6077之規定。
(2) 幹線採用7CFB之同軸電纜;支線採用5CFB之同軸電纜。
(3) 電纜與接頭配件之使用需配合現場實際需求提供。
2.2.7 天線支撐架
天線支撐架為不銹鋼材質,高度為2公尺(含)以上,可承受60 m/sec以上風速。
2.2.8 附件
承包商應配合系統需求提供必需之系統附件(如衰減器、終端電阻、接頭及配件等),但以使用同一系列產品為原則。
3. 施工
3.1 安裝
3.1.1 通則
(1) 接收天線安裝方式及位置應遵照設備廠商建議工法及工程司指示施作,避免相互干擾,基座安裝考量耐震、耐風速需求。
(2) 放大器、混波器應以箱體保護,並遵照工程司指示安裝於適當位置。
(3) 導線兩端需標誌導線編號,編號內容方式需提交審查核可,並於施工製造圖清楚註明,以供系統測試查線使用。
(4) 任何導線不可於配線中途連接或補長,因此承包商於配線時應正確估算所需配線長度。
(5) 接地導線之線徑尺度與配線連接方式,需依照電工法規規定辦理。
(6) 本工程承包商應自行變配相關之電源種類及安裝分路保護開關,並配管線連接至電力系統指定之開關箱斷路器以取得設備電源。
3.1.2 防火設施(Fire Stops)
遵循第07840章「防火阻絕」以及本規範規定辦理。
本工程之各項設施(如導管、電纜架及匯流排等)在穿過所有屋頂、分間牆、樑、柱及樓地板等處所,均應收尾裝設防火設施隔絕之,防火設施之防火時效至少應不小於週圍之設施,本工作皆已包含於工程總價內,不另行計價。
3.2 測試及檢驗
3.2.1 承包商應配合其他工程各系統作完整之測試及檢驗,在測試及檢驗期間,承包商應執行必需之設備修理和/或調整工作。測試及檢驗所需之人力,測試器材儀器,概由承包商負責提供。
3.2.2 系統測試應包括下列項目:
(1) 詳細檢查每一設備情形,安裝是否正確。
(2) 檢查出線盒安裝固定是否符合需求,測試其迴路配線與阻抗是否正確,訊號強度是否符合需求。
(3) 混波器各項功能檢查及訊號測試。
(4) 放大器設備功能測試與檢查。
3.3 訓練
3.3.1 遵循第01820章「試運轉及訓練」及本規範規定辦理。
3.3.2 承包商於本工程測試完畢經洽業主決定適當時間,負責提供人員訓練,訓練業主指派之操作及維修人員。
3.3.3 在訓練開始前一個月提供訓練計畫書,計畫書內容包括訓練課程、訓練地點及負責訓練人員等提送業主和工程司認可後實施。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天線應依契約詳細價目所列工作項目,以「組」為單位,實作數量計量。
4.1.2 訊號放大器、分配器、分歧器、電視出線盒應依契約詳細價目所列工作項目,以「只」為單位,實作數量計量。
4.1.3 同軸電纜應依契約詳細價目所列工作項目,以「公尺」為單位,契約數量計量。
4.2 計價
4.2.1 本章工作應依契約詳細價目所列工作項目之單價計價,其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工程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天線 組
訊號放大器 只
分配器 只
分歧器 只
電視出線盒 只
工程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同軸電纜 公尺
<本章結束>
16782- PAGE 1 1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