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6622 平交道防護設備
¶ 1. 16622計軸器設備V2013.02.05.doc
第16622章
計軸器設備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說明計軸器設備應用於偵測列車佔用軌道之狀況,提供號誌聯鎖裝置系統做為控制顯示用,包括設計、製造、工廠測試、運送、供應、安裝、工地測試及整合測試等,使整體號誌系統發揮正常功能,達成確保行車安全、提高運轉效率之目標。
1.2 工作範圍
本規範適用於交流25kV /60Hz電氣化區間及非電化區間使用之計軸器系統設備之提供與安裝測試等作業。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 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 品質管理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CNS 14165 C1147 電器外殼保護分類等級(IP碼)
1.4.2 國際電工委員會(IEC)
(1) IEC 62278 (EN50126):軌道應用標準 - 可靠性、可用性、可維護性與安全性之規範與展現。
(2) IEC 62279 (EN50128):軌道應用標準 - 通訊、號誌及處理系統─鐵路控制與防護系統之軟體。
(3) IEC 62425 (EN50129):軌道應用標準 - 通訊、號誌及處理系統─攸關安全之電子系統運用於號誌控制。
(4) IEC 62280-1 (EN50159-1):軌道應用標準 - 通訊、號誌及處理系統─第1部份:封閉性傳輸系統中攸關安全之通訊。
1.5 用詞
1.5.1 計軸器系統
本系統由各子系統設備及組件構成,除由聯鎖系統提供之通訊電纜、直流電源(DC 12V或DC 24V)及電源線外,其餘輪軸偵測器、計算單元、通訊傳輸設施、相關之附屬配件以及系統內所有軟硬體等,均為構成系統之部份。
1.5.2 RAMS(Reliability、Availability、Maintainability、System Safety)
可靠度(Reliability)、可用度(Availability)、維修度(Maintainability)、系統安全(System Safety)。
1.5.3 SIL
整體安全等級,指配置安全有關系統之諸多安全功能的整體安全需求而指定的安全數值,數值愈大表示整體安全性愈高。
1.5.4 失效自趨安全(Fail-to-Safe)
任一故障事件,系統必須進入或者維持在一安全狀態。對所有分析評估方法(Fail-Safe approaches、Probabilistic Approach及Deterministic Approach),均應符合系統所規定之RAMS要求,不管軟體問題或硬體零件之故障,必須使系統進入或維持在安全狀態。
1.6 資料送審
資料提送審查應依據第01330章「資料送審」及本章之規定辦理。
1.7 文件、資料之處理
1.7.1 承包商應保證其所提供之系統軟體、套裝軟體等均為合法授權之產品,其使用所有權均可直接移轉給使用單位,且承包商對上述軟體之使用容量不得超越授權容量。承包商專為計軸系統設備案發展之所有軟體及韌體(Firmware)之所有權均歸業主所有。
1.7.2 承包商所提供之相關軟、硬體設備應符合著作權法之規定,如有侵害他人著作權者,概由承包商負全責。
1.8 品質保證
品質保證之執行應依據第01450章「品質管理」及其他測試之規定進行測試。
1.9 環境及氣候條件
1.9.1 承包商必須充分考慮鐵路環境條件,保證其所所供應、裝設之產品、設備及材料須於下列環境條件下能正常運作:
(1) 海拔:1,000m以下。
(2) 相對濕度:20%~90%(屋內無空調之條件),50%~100%(屋外非結露)。
(3) A.環境溫度:氣象局氣象報告各地溫度0°C~40°C。
B.工作溫度:設備安裝處所因機件設備運作產生熱量,及太陽陽光照射下致設備周圍溫度升高之最低和最高溫度;於屋內無空調之條件下,工作溫度為0°C~50°C,道旁器具箱內工作溫度為0°C~70°C。號誌設備應採用適應此高溫之零組件,或改善箱體通風設施,使箱內之最高溫度於夏天最高環境溫度能夠降溫至設備零組件適應之溫度,承包商應提出相關設施資料供業主審查認可。
(4) 列車(包括電車與柴電車輛)行進間產生之震動及柴油車排出廢氣及煙塵(隧道)。
1.9.2 本工程施作範圍屬亞熱帶氣候太陽輻射強度高(1,250W/m2)且氣候潮濕,承包商提供的所有產品、設備及材料均安裝於無空調房間或道旁箱體內,相關設備必要時需作隔熱及防潮處理,使其能在當地氣候條件下正常地運作。應把本地多颱風、雷擊與地震的因素考慮進去。另應注意防止螞蟻及小蟲等或粉塵、油煙進入影響設備正常功能。
1.10 訓練
1.10.1 承包商應於施工期間提出訓練計畫,詳列訓練種類、對象、課程、教材及時程,經工程司核定後據以執行。訓練課程為工程驗收之一部分,訓練費用已包含於契約金額內。
1.10.2 操作人員訓練
(1) 訓練工程司指派之人員,使受訓人員熟捻各設備之操作程序及設備失效時的應變措施等。
(2) 本項教育訓練實施至少分2梯次辦理,訓練過程應全程錄影,錄影光碟片應交工程司。
1.10.3 維修人員訓練
(1) 訓練工程司指派之人員,使受訓人員熟捻竣工文件之判讀、各設備之運作原理、維修工具之使用、檢修與維護程序。
(2) 訓練課程至少應包括所有新設之設備、新設備與既有設備之介接、以及維修作業之差異。
(3) 訓練課程之成效應使訓練合格之人員具有能力進行修改,包括電路修改、設定更動、使用條件之變更、電路之增減、IO位址之修改等。
1.10.4 訓練應使用中文教材及國語教學,教材應詳述各項縮寫、參數之定義及邏輯。
2. 產品
2.1 設備
2.1.1 本系統由輪軸偵測器、計算單元(或計軸模組)及輪軸偵測器與計算單元之間的傳輸裝置與電源鏈路構成。計軸器設備將使用於客貨運鐵路,應為符合失效自趨安全(Fail-to-Safe)原則,藉由列車經過輪軸偵測器,計算其輪軸數及方向,而偵測列車佔用軌道之狀況,並且和號誌聯鎖系統介接,做為安全查核之運用。
2.1.2 一般要求
(1) 電磁干擾
A. 交流25kV /60Hz電氣化區間鐵路,對鄰近線路與所連接之設施可能引起干擾。
B. 在60Hz,正常運轉情況,單軌區間之感應電壓為88V/km、雙軌區間為48V/km連續;電車線短路情況之下,單軌區間之感應電壓為440V/km、雙軌區間為240V/km 0.3sec,承包商必須保證其設施不會受其影響而產生安全性或功能性障礙。
C. 諧波電流(Harmonic Current)
在變電站之饋電區間,其加權後之雜訊電流值為Ipso 30A,對音頻設施可能引起干擾,承包商必須保證其設施不會受其影響而產生安全性或功能性障礙。
D. 承包商必須保證其設施不會受電力系統回流影響,而產生安全性或功能性障礙。
(2) 電力機車產生之磁場強度
GE電力機車,採用平滑電抗器(Smoothing Reactor),用於直流馬達,該電抗器分別在機車下方,位於每根鋼軌面上方約20cm。根據以往量測之數值,在鋼軌面之磁場強度可達100高斯(Gausses)以上,承包商必須仔細考慮此一因素對其提供之系統設施之安全與可靠度之影響。
(3) 軌道環境
A. 軌距:1,067mm。
B. 鋼軌型式:JIS50公斤/公尺、JIS60公斤/公尺、UIC60公斤/公尺。
C. 道岔番號:8、10、12及16號。
D.枕木種別:木枕、水泥枕及合成枕木。
E.道床:道碴、軌道版。
(4) 電纜及配線
A.除契約及規範另有規定外,承包商應提供所有完成計軸器系統之所有配線及電纜,其介接之細節應與聯鎖系統配合。
B.聯鎖系統提供之通訊電纜為發泡、充實聚乙烯雙層絕緣充膠積層被覆(FS-LF-LAP)波紋鋼管鎧裝長途電纜(厚度0.4 mm,corrugated steel tape armoured),星絞(star quad)電纜,蕊線之線徑為0.9 mm。
(5) 通訊安全
通訊電纜之芯線配置為專屬計軸器使用之通訊線路,可視為閉迴路傳輸系統(Closed Transmission System),搭配承包商提供之傳輸設備,應具備容許故障(Fault Tolerant)之機能,必需符合第1.4.2款第(4)項標準。
(6) 電源
A. 直流電源
聯鎖系統之繼電器箱(Relay Cabinet)內提供DC 24V或DC 12V的電源,繼電器室(Relay house)內提供DC24V(+20%~-10%)的電源。
B. 交流電源
繼電器室(Relay house)內提供60Hz、AC 110V ±10%電源。
C. 計軸器設備應自繼電器箱及繼電器室內取得電源,所需之電源轉換器由計軸器設備自行設置。
D.電源轉換器應設置為雙機迴路互為備援,正常時各自分擔50%之負載,任一機組故障時,另一正常機組供應100%負載。東、西線道旁之AC及DC電源應區分為不同的供電迴路。
(7) 設備器具箱及配線
A.提供電子設備安裝與防護用,必須能適應所處的環境條件。
B. 承包商應提供所有設備及器具箱,並在工廠完成內部配線,器具箱採用不銹鋼(SUS 304-2B)材質製造。
C. 防水與防塵功能應符合CNS14165 C1147之IP65或IEC 60529 IP65之標準。
D.器具箱及端子板都必須配好內部所有結線,在現場只需做外部電纜連接。
2.1.3 輪軸偵測器(Wheel Detector)
輪軸偵測器包含偵測頭(Rail Contact或Detecting Head)、電纜結線箱(電子單元箱)與資料傳輸設備(電子單元)(其安全傳輸技術應符合國際標準)。
(1) 偵測頭必須可安裝在不同型式的鋼軌。偵測頭與軌道旁的結線箱間需使用電纜。此電纜結線箱及電纜由承包商供應。輪軸偵測器與軌旁結線箱間之引線電纜之安裝方式,承包商應提供固定配件樣品及建議安裝圖樣供工程司審查後據以施工。
(2) 輪軸偵測器偵測頭防水與防塵要求應符合CNS14165 C1147之IP67或IEC 60529 IP67之標準。
(3) 電纜結線箱
A.承包商必須提供內部所有配線,聯鎖系統提供通訊電纜供電纜結線箱(電子單元箱)與計算單元間傳輸資料使用,傳輸設備亦由承包商供應。
B.電纜結線箱(電子單元箱)與計算單元分別自繼電器箱(Relay Cabinet)或繼電器室(Relay House)內取得電源(電源規格如第2.1.5節所述),介接之電源線由承包商供應。若須額外之電源轉換器時,亦屬承包商之供應範圍。
(4) 輪軸偵測器,必須能夠正確地偵測出在軌道上行駛之車軸。
A.運轉速度
a.車輪直徑>350mm的運轉速度最高為130公里/小時。
b.車輪直徑介於250 mm~350 mm之間的最高運轉速度為50公里/小時。
必要時工程司得依實際安裝於路線上之設備,以相當之車輛及車速實際測試驗證前第a、b兩項之數據及功能。
c.車輪直徑>750mm的運轉速度至少160公里/小時(承包商應提出使用於行車速度至少為160 km/h之實績或推算理論值之資料供工程司審查)。
B.車輪寬度:≧115 mm。
C.軸距:≧700 mm。
(5) 軌道電路和計軸器雙重化之區段,計軸器系統所處理的軌道區段,和原有軌道電路區段做1對1對應配置。
2.1.4 計算單元(Evaluation Unit)
(1) 計算單元(含通訊傳輸設施)是使用「失效自趨安全」之技術來處理數據資料。承包商應提送詳細的系統架構及有關「失效自趨安全」的佐證說明資料。
(2) 計算單元必須是2-out of-2維生系統(Vital System)或更優異之架構。
(3) 每一計算單元應附有單獨隔離作用之電源穩壓器、避雷器及突波吸收器,以確保設備機能穩定、運作正常,當單一電源裝置故障時不得影響另一系計算單元運作之功能。
(4) 計算單元應採用模組化。插入式印刷電路板必須有防止插錯插槽的功能,而且任何連結器插錯或接錯不得使系統產生不安全的情形發生。
(5) 計算單元是屬於安全設備,在器具箱外部的環境溫度為0°C到+50°C間,不需要任何空調或外加通風設備,應能夠正常運作。
(6) 系統必須有自我診斷的功能。
(7) 計算單元與輪軸偵測器間的訊號傳輸必須安全可靠,不得因任何錯誤使系統產生危險。
(8) 系統必須附有顯示及量測裝置。這些顯示可幫助故障診斷,亦即可以指出故障點或故障的電路板。量測設備是用來量測數據的變動或啟用時的設定。自我診斷設備是用來設定及查核整個系統,如果有任何故障或錯誤被查出,尤其是兩個數值及資料處理頻道產生不相同的結果時,系統應立即自動關閉並且軌道佔用表示器應顯示有列車佔用,系統自動關閉後不得自動啟動。
(9) 每一軌道區段(包含站間及站內之股道和轉轍軌道區段,並與軌道電路作一對一的對應)均須有單獨的軌道佔用表示輸出。
(10) 施工範圍內計軸系統設備,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均應採雙計軸建置,單一計軸系統具備各自獨立輸出自外部之安全繼電器,已表示軌道佔用狀況,再將二系統輸出之繼電器接點並聯為一複示繼電器TPR,供連鎖電路使用,當單一系統故障/異常時,在查核確認無列車佔用軌道後,能將系統進行重置。
(11) 軌道佔用表示的輸出應至少有兩組動作乾接點(動作時接通)。此表示器亦需符合「失效自趨安全」的原則,且直接接到配線端子。
(12) 本系統所使用的軟體程式必須為「失效自趨安全」的原則。
(13) 承包商應提送設施之系統程式的所有安全措施說明資料交工程司審查後據以施工。
(14) 本系統計算車軸的計算能力及容量應不得少於900軸。
(15) 資料處理是循環式連續性處理,每一處理週期不得超過0.3秒。
2.2 驗證
2.2.1 RAMS要求
為使計軸器系統順利操作及保障乘客或人員的安全之需求,承包商於製造、組裝、測試、安裝及驗收等階段須執行系統安全保證(RAMS),即可靠度(Reliability)、可用度(Availability)、維修度(Maintainability)、系統安全(System Safety)相關分析與展現的作業,以確保計軸器系統具有下列各項特性:
A.確保計軸器系統可用度至少達到99.9至99.99%。
B.失效自趨安全之設計(Fail-to-Safe Design)。
2.2.2 整體安全等級(Safety Integrity Level, SIL)要求
計軸系統/設備之整體安全等級(Safety Integrity Level, SIL)必須至少達到SIL3之要求,其相關作業必須比照國際電工委員會(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 IEC)所頒佈之下列標準:
(1) IEC 62278 (EN 50126):軌道應用標準 - 可靠性、可用性、可維護性與安全性之規範與展現(Railway applications – Specification and demonstration of reliability, availability, maintainability and safety)。
(2) IEC 62279 (EN50128):軌道應用標準 - 通訊、號誌及處理系統─鐵路控制與防護系統之軟體(Railway applications – Communications, signalling and processing systems – Software for railway control and protection systems)。
(3) IEC 62425 (EN 50129):軌道應用標準 - 通訊、號誌及處理系統─攸關安全之電子系統運用於號誌控制(Railway applications – Communication, signalling and processing systems – Safety related electronic systems for signalling)。
(4) IEC 62280-1 (EN 50159-1):軌道應用標準 - 通訊、號誌及處理系統─第1部份:封閉性傳輸系統中攸關安全之通訊(Railway applications – Communication, signalling and processing systems – Part 1: Safety-related communication in closed transmission systems)。
2.2.3 驗證工作說明
(1) 由承包商提出該國國家鐵路委託學術機構、研究或檢驗機構認證之具有符合國際或國家品質管理之驗證文件,以確保計軸器系統在設計和製造方面,能符合規範,並滿足在操作和安全方面之定性與定量需求。
(2) 產品驗證檢查之範圍,依據承包商所提計軸器系統認證文件清單作必要的驗證。
(3) 第2.3.3款第(1)項驗證認證機構所作之評估結果,應編入評估報告。
(4) RAMS之驗證,必需符合第1.4.2款第(1)、(2)、(3)、(4)各項標準。
(5) 承包商應於簽約次日起90日內提出RAMS相關證明文件供工程司審核。
2.2.4 所提供之計軸器系統應有鐵路機構實際安裝之使用實績,該實績必須係供以客運為主之長途幹線交流電氣化鐵路,行車速度≧130公里/小時之完整的(包括站內及站間)行車號誌聯鎖安全控制用系統(調車場或礦場鐵路使用之實績不予接受)。以上實績證明可以由使用者出具並經公證之使用滿意證明代替,證明文件須為英文及中文;若證明文件非以中文或英文撰寫者,則須附有英文及中文譯本。
2.2.5 若計軸器系統納入聯鎖系統辦理時,承包商應於決標後30日內將本案計軸器系統之設備供應商實績證明(得提送影本)文件提送工程司審查,其證明文件需符合第2.3.4款之規定,未經業主核定不得製造亦不得藉以要求追加工期,若影響號誌啟用時程,依契約履約及賠償相關規定辦理。
3. 施工
3.1 設備安裝與配線
3.1.1 承包商應負責設備機架、電源設施及道旁器具箱的安裝及電纜佈放,室內各機架間的電纜梯及電纜槽亦由承包商供應。
3.1.2 器具箱之尺寸、高度除應適合設備之安裝外,並應考慮維修工作空間、橋樑斷面及建築界線,實際尺寸大小應提出圖面經業主審核同意後製造。
3.1.3 軌道輪軸偵測器裝設於兩軌枕間之鋼軌上,應清除鋼軌腰部上的污物,若無法清除時,應改變軌道輪軸偵測器之安裝位置,尋找新位置時,應考慮通車路線、建築界限及其他相關因素。雙軌區段之軌道輪軸偵測器應安裝在外側軌上。
3.1.4 機架、機台及機箱、端子座的配線應於工廠組裝完畢,現場只需接續外部介接之纜線。
3.1.5 機具及端子座的配線應套以標明端子號碼的塑膠標籤作為辨識之用。機具及端子座應使用一扁平的PVC塑膠標籤夾在端子柱螺帽下並以端子號碼或接點號碼作為與相對結線上之套管匹配。
3.1.6 承包商亦應供應上述之適當標籤,以應站場設備諸如接線箱及其它必要的類似設備的所有配線之需。
3.1.7 電纜引入繼電器室或器具箱內之處,應以纜線固定夾加以固定以防止脫落,並選用適當材料填塞纜線進入口之縫隙,以防止異物或昆蟲之侵入。
3.2 避雷與接地
3.2.1 一般機電工程將於號誌設備機房內提供兩組接地匯流排,設備接地2Ω(接回流軌接地系統),系統接地1Ω(接弱電接地系統),承包商應依電子聯鎖系統之電氣特性連接,若電阻值不符需求時,承包商應自費進行改善措施,不得要求業主額外支付費用。
3.2.2 承包商應提供室外電路防護用避雷器。
3.2.3 電化區間不需要接地棒,所有避雷器及必要的設備接地由電車線工程接至回流軌。
3.2.4 承包商應於各項道旁號誌設備裝置不銹鋼製接地板或端子,供電車線工程連接至回流軌,接地鐵板應附螺栓及螺帽。
3.2.5 電纜遮蔽層的接地方式應採單點接地。
3.3 塗漆
現場各計軸設備應塗上黃色油漆,包含設備箱、接線箱,其它未規範部份設備由承包商提出建議,經業主核定後辦理施工。
3.4 特殊工具
(1) 軟體修改裝置
A. 修改計算單元系統內建的應用軟體/應用資料或PLC應用資料所需之軟體工具,包括植入機器碼所需之裝置或ROM燒錄器、其他所屬之連接線、使用手冊及相關的標準作業程序書。
B. 修改電子單元所需之軟體或硬體工具,包括使用手冊及相關的標準作業程序書。
(2) 計軸設備調整、測試工具2套。
(3) 故障診斷儀器2套,包括使用手冊及所需之連接線。
3.5 備用單元、材料與元件
(1) 計算單元設備,各種型式卡片或模組各2組。
(2) 電子單元基座2組,內部各種型式卡片或模組各10組。
(3) 計軸接觸器,連接電纜長度5M及8M各5組。
3.6 設備之防震
所有設備均須予以固定,並依照下列方式辦理 :
3.6.1 設備須以不銹鋼材質之膨脹螺栓或化學螺栓(包括螺帽、平墊圈、彈簧墊圈)予以固定於結構物,其尺寸應符合圖說之標示或原製造廠商之建議值。
3.6.2 設備固定如需額外的支架、托架、螺桿予以銜接時,其材質應為不銹鋼材質或熱浸鍍鋅鋼材質。
3.6.3 安裝於箱體內之模組、零件、組件、電路板卡片亦須以不銹鋼材質或銅質之螺絲予以固定,其尺寸應符合被固定物之孔徑並可防止因震動而產生脫落現象。
3.7 纜線佈放
3.7.1 纜線佈放不論使用機械或人工佈纜,均應依規範要求,確保電纜之完整佈設,而不至損及電纜;如有損及纜線,承包商須自行負責,不得要求增加費用
3.7.2 號誌設備與繼電器箱(設備機架)間之電纜不允許有接續,承包商必須於各種設備位置路徑勘查確定後,量測電纜實際長度(工程圖說及預算書所列長度與數量只供參考),綜整各種電纜後,再訂製每軸電纜之長度,剩餘之短節電纜業主不予以計價、亦不回收。
3.7.3 纜線穿越軌道或遇地形因素必須平面或垂直變動時,應作適宜彎度,纜線允許彎度為外徑之20倍以上。
3.7.4 特殊地段纜線須穿越敷纜時,線槽出入口處須墊布類或類似材料以防止纜線之外被覆刮傷,同時必須配置充分人力敷纜,防止纜線發生扭結、糾纏。
3.7.5 為確保品質,電纜運往現場施工以前,電纜須先做電氣檢查、芯線對照、絕緣測量等,並應於佈放後做相同的測試,相關的測試資料應送交業主備查。
3.8 其它注意事項
3.8.1 新設備安裝時,須避免影響既有系統之操作,否則承包商應事先述明理由徵得業主及相關單位之同意。
3.8.2 於移機、搬運、安裝及測試之過程中,若發生任何損傷或意外事件,概由承包商負責。
3.8.3 新設備安裝前後應與業主保持密切連繫,作業過程中若使系統或設備中斷運作時,必須立即向業主及相關單位回報並迅速搶修,以降低影響時間、範圍,承包商應負責所有因此產生之額外成本。
3.8.4 為配合實際運作之需要,業主得隨時中止或變更切換方式或切換時間,承包商不得據以要求延長契約規定之完工時限或額外之補償。
3.9 檢驗
3.9.1 承包商應依契約規定及業主之指示辦理檢驗工作,以確保提供之設備符合契約規定。各項檢驗所需之所有費用已涵蓋於各設備之單價中,由承包商支付;除契約或規範另有規定外,不再另行支付。
3.9.2 承包商於執行各項試驗、測試或檢查前15天或業主指定天數前通知業主,業主或其指定之代表人員得到場監督檢驗之執行。
3.9.3 一般要求
(1) 業主視需要於製造、組合、材料試驗、施工及測試期間隨時抽驗,承包商與承包商之供應商或製造廠應免費提供抽驗時所需之所有儀器、模擬設施及其它設備,並配合及協助進行抽驗。
(2) 前款供應商或製造廠若位於國外時,承包商應協助業主派遣之人員取得簽證許可、安排旅館住宿與交通行程,業主派遣人員之所有規費、旅行交通、食宿等費用由業主支付,承包商無須負擔。
(3) 設備開始安裝前,承包商應提出測試計畫,詳述測試項目、方法、數據及測試日期,經業主核定後,據以執行。
3.9.4 工廠試驗
(1) 設備應依製造廠之標準程序進行試驗,其它設備若有需要進行特定之試驗時,應依設備規範相關規定辦理。
(2) 除另有規定外,如設備係為標準產品,或原型且大小或容量類似者,則可以原型設備所做之試驗數據可代替此項規定的試驗,惟須先經業主核可。
(3) 承包商應依業主之要求提送製造廠之測試或檢驗報告。
3.9.5 現場測試及檢查
(1) 現場測試及檢查應依照相關之程序書及各項工程施工規範執行,程序書應於執行前提送業主核定。
(2) 測試應依核可之程序,測試所需之所有設備及器具,均應由承包商提供。
A. 精確度
用於測試須附有每一儀器之校正紀錄,任何測試儀器之使用均應事先經認可單位檢測並核可。
B. 檢查表(或測試報告):每一測試均應備有檢查表或測試報告,並於測試或檢查時據實填寫,並由適當人員簽名並註明日期,供業主隨時查驗承包商執行之確實度。
(3) 設備經安裝、檢查、調整及置於適當之運轉狀態後,應做現場測試。該測試證明該設備之功能符合規範之全部要求。
3.9.6 單項試驗、測試或檢查之結果符合預期時,不代表該設備已全部符合契約所有規定,承包商仍須進行系統整合及測試,以確保該設備不會影響契約規定之所有功能。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計軸器設備依施工範圍之站間(兩站進站號誌機之間)或站場(一站上下行進站號誌機之間)為單位,以「一式」為單位計量。
4.2 計價
依契約詳細價目之單價計付,其單價包括站場或站間計軸器設備材料,包含輪軸偵測頭、計算單元或計軸模組、電纜接線箱、器具箱、避雷與接地、傳輸電纜、輸出繼電器及特殊工具等,全部施工人工、機具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材料設備安裝與測試等一切費用均已包括在內。
工程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計軸器設備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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