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6561 列車到站警示燈設備
¶ 1. 16561列車到站警示燈設備V2013.02.05.doc
第16561章
列車到站警示燈設備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列車到站警示燈之照明與閃光控制設備及其它組件之功能、材料、供應及安裝。
1.2 工作範圍
1.2.1 列車到站警示燈
1.2.2 閃光控制設備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 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 品質管理
1.3.3 第16010章 基本電機規則
1.3.4 第16120章 電線及電纜
1.3.5 第16132章 導線管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4165 電器外殼保護分類等級(IP碼)
1.5 資料送審
1.5.1 資料提送審查應依據第01330章「資料送審」及本節之規定辦理。
1.5.2 品質管理計畫書
1.5.3 施工計畫
1.5.4 施工製造圖:標示每項照明燈具的尺度與組件,顯示特製的結構固定與支持裝置、配件及連結之詳圖。
1.5.5 材料單:參考廠製圖上的材料,列出以零件編號或廠商編號識別的每種零件。
1.5.6 廠商資料
(1) 設備型錄、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
(2) 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與規範各相關規格對照表,並於設備型錄上標示出與相對應之規範規格位置。
(3) 須列出1年份操作維護所需之備品表,表中須列出品名、零件編號、單價及數量。
1.5.7 樣品
依據設計圖所標示之設備,依據業主需求提送樣品。樣品數量已包含於契約總價內,不另計量計價。
1.5.8 承包商必須於驗收前依工程司之指示提供文件,如下述..
(1) 系統操作手冊及測試方式,步驟及表格。
(2) 系統架構圖、系統維護手冊。
(3) 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
(4) 工作相關之竣工圖,如接線圖、安裝圖、平面佈置圖及管線配置圖等。
1.6 品質保證
1.6.1 須符合第01450章「品質管理」及第16010章「基本電機規則」之規定辦理。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應符合本規範第01661章「儲存與保管」及本節之規定辦理。
1.7.2 交運之產品應有妥善的包裝,以免在運送過程中造成損壞或變形,產品及包裝應有清楚的標識以便辨識廠商名稱,產品、產地或組件的編號及型式。
1.7.3 承包商須將裝置設備貯存於清潔、乾燥與安全的場所,並須以防止損壞的方式管理產品。
1.8 現場環境
1.8.1 配合建築及結構來安裝燈具,確使安裝時符合規定。
1.8.2 確認附著、裝置照明設備之建物表面與結構強度,能支撐照明設備。
1.9 保固
1.9.1 承包商應於工程驗收後一週內出具保固保證書,由工程司核存;在保固期間,如因器材、設備或施工不良而發生故障、漏電或損壞等情事,承包商應即免費修復或依規範所訂規格另行更換新品。
2. 產品
2.1 功能
2.1.1 列車到站警示燈之控制由號誌系統信號啟動,於列車進站前啟動列車到站警示燈(TAWL)的閃光組件,並持續閃爍90秒後熄滅。
2.2 材料
2.2.1 一般要求
相同型式、尺度、額定值及功能特性的組件可予互換。
2.2.2 列車到站警示燈(TAWL)
(1) TAWL裝置應包含下列組件:
A.LED燈泡
a.具寬工作電壓:AC 100 V~AC 240 V。
b.LED燈泡壽命應為2萬小時(附原製造廠之相關證明文件)。
c.LED燈泡之額定功率應為6 W以下,波長:620 mm~650 mm,總輸出之光通量應達70流明以上(附原製造廠或工研院測試報告)。
d.LED燈泡燈頭(座)應為E27式,陶瓷材質,耐電壓AC 250 V,燈泡內附定電流裝置(附UL、CE或CNS證明)。
B.燈具
a.具寬工作電壓:AC 100 V~AC 240 V。
b.燈具之燈框外圈直徑為148 mm ± 5%,內圈直徑為90 mm ± 5%,材質為不銹鋼(#304 厚度5.0 mm ± 5%)製成後並應經車床精密加工及髮線拋光處理。
c.燈具之燈罩為8 mm厚清光強化玻璃透光率80%以上,負重1,400 kg/片(t8.0 mm 78.5 cm2)以上。
d.燈具本體上板直徑約為135 mm ± 5%,底筒直徑約為90 mm ± 5%,材質為鋁壓鑄製成(厚度3.0 mm以上)。
e.燈具本體應經由防鏽蝕處理,完成後再以粉體黑色烤漆(附原製造廠鹽水噴霧試驗報告)。
f.燈筒組嵌裝於月台邊緣,需配合土建工程施作。
g.燈具組應具防塵防水CNS 14165 IP67等級。
h.燈具之預埋盒直徑約為140 mm ± 5%,材質為ABS工程塑膠(附原製造廠測試報告)。
(2) 其他相關規定,請依照台灣鐵路材料規範之「月台LED列車接近警示燈規範」辦理。
2.2.3 閃光燈控制器
其容量視負載的需要而定,所有的燈泡須同時閃亮;裝有防護裝置,並符合下列要求:
(1) 閃光率:每秒鐘閃亮1次,頻率可調。
(2) 電子及電力控制電路應雙重設置,以便在故障時可以以人工切換。
2.3 備品
2.3.1 除供應及安裝電氣系統所有設備及組件外,承包商須依契約有關項目提供備品,費用依契約有關項目以契約數量計量計價。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現場在施工前須先清潔,並經工程司同意後才可安裝燈具。
3.1.2 承包商於施工前至施工現場實地丈量,以確認可正確地安裝及符合安裝所需之空間需求。
3.2 安裝
3.2.1 列車到站警示燈之控制線,須接至號誌系統之信號乾接點接線端子。
3.2.2 導線管安裝須符合第16132章「導線管」之規定。
3.2.3 電線與電纜安裝須符合第16120章「電線及電纜」之規定。
3.2.4 列車到站警示燈須按工程司核可之施工製造圖所示位置預留預留孔,並預埋排水管向軌道側排放。
3.3 檢驗
3.3.1 依據內部接線圖測試連接電路。
3.3.2 測試TAWL系統之接地系統。
3.3.3 依據號誌信號之信號控制來測試TAWL閃光燈裝置。
3.3.4 提供測試報告送工程司核備。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閃光燈控制器應依契約詳細價目所列工作項目,以「組」為單位,實作數量計量。
4.1.2 列車到站警示燈應依契約詳細價目所列工作項目,以「具」為單位,實作數量計量。
4.2 計價
4.2.1 閃光燈控制器應依契約詳細價目所列工作項目之單價計價,其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4.2.2 列車到站警示燈應依契約詳細價目所列工作項目之單價計價,其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工程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閃光燈控制器 組
列車到站警示燈 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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