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6551 LED照明設備
¶ 1. 16551LED照明設備V2013.02.05.doc
第16551章
LED照明設備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係規範LED照明設備及其附屬配件之製造、供應、安裝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LED屋內一般照明燈具
1.2.2 LED屋外投光燈具
1.2.3 LED道路照明燈具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 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 品質管理
1.3.3 第01661章 儲存與保管
1.3.4 第16010章 基本電機規則
1.3.5 第16581章 照明控制開關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3434 銅線用壓接端子
(2) CNS 5065 照度測定法
(3) CNS 10902 電燈泡燈帽及燈座種類及尺度
(4) CNS 14335 燈具安全通則
(5) CNS 15233 發光二極體道路照明燈具
(6) CNS 15436 安定器內藏式發光二極體燈泡(一般照明用)-安全性要求
(7) CNS 15437 輕鋼架天花板(T-bar)嵌入型發光二極體燈具
(8) CNS 15438 雙燈帽直管型LED光源-安全性要求
(9) CNS 15497 發光二極體投光燈具
1.4.3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A572 加鈮釩高強度低合金結構鋼規範
1.4.4 內政部頒布之「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1.4.5 交通部頒布之「交通工程手冊」
1.5 資料送審
1.5.1 資料送審應依據第01330章「資料送審」及本節之規定辦理。
1.5.2 品質管制計畫書
1.5.3 施工計畫
1.5.4 施工製造圖
標示每項照明燈具的尺度與組件,顯示特製的結構固定與支持裝置、配件及連結之詳圖。
1.5.5 材料單
參考廠製圖上的材料,列出以零件編號或廠商編號識別的每種零件。
1.5.6 廠商文件
敘述照明產品及相關附件之產品型錄及配光曲線資料。
1.5.7 樣品
依據設計圖說所標示之照明設備,依據業主需求提送樣品。樣品數量已包含於契約總價內,不另計量計價。
1.5.8 道路照度及明暗均勻度
承包商須依本節之要求及燈具安裝固定之方式、高度、角度等實況,依內政部頒布之「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第十九章道路照明及交通部頒布之「交通工程手冊」第七章道路照明,提出初始平均照度、明暗均勻度計算資料,經送工程司審查核可後方可裝置,並做為驗收之依據。
1.6 品質保證
1.6.1 品質保證工作之執行需符合本規範第01450章「品質管理」、第16010章「基本電機規則」及其他章節相關準則對有關之照明燈具之要求並應依據測試之規定進行測試。
1.6.2 提供本規範產品之製造廠須為設備專業製造廠,並有5年以上製造實績,且營運情形良好。同時應隨時配合工程司之要求進行製程中廠驗,並接受意見配合修正。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應符合本規範第01661章「儲存與保管」及本節之規定辦理。
1.7.2 交運之產品應有妥善的包裝,以免在運送過程中造成損壞或變形,產品及包裝應有清楚的標識以便辨識廠商名稱,產品、產地或組件的編號及型式。
1.7.3 承包商須將裝置設備貯存於清潔、乾燥與安全的場所,並須以防止損壞的方式管理產品。
1.8 現場環境
1.8.1 配合建築結構安裝照明燈具,確使安裝時符合之規定。
1.8.2 確認附著、裝置照明設備之建物表面與結構強度,能支撐照明設備。
1.8.3 經過油漆與徹底清潔過的區域,且經監工工程司同意後才可安裝燈具。
1.9 保固
1.9.1 承包商應於工程驗收後1週內出具保固保證書,由工程司核存;在保固期間,如因器材、設備或施工不良而發生故障、漏電或損壞等情事,承包商應即免費修復或依規範所訂規格另行更換新品。
2. 產品
2.1 材料
2.1.1 設計圖說所示照明燈具目錄表之製造乃為標準之性能需求。
2.1.2 燈具之燈罩或格柵板其鬆弛、破裂、凹陷之處均應由承包商替換,替換產品之型號與顏色必須與原產品一致。
2.1.3 完工初驗前,承包商應替換不良之燈具及附件。
2.2 設備
2.2.1 燈具通則
(1) 一般通則
A. 同型式之燈具應為同一製造廠之產品。
B.同型式之燈管(泡)應為同一製造廠之產品。
(2) 燈具外殼及組合:燈具外殼及組合應如施工製造圖說所示,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A. 燈具本體及鑄件均應成型,以避免挫曲或變形。
B. 接縫及接頭均應緊密銜接。
C.如有兩種不同金屬互相接觸,其接觸面應以襯墊或加塗層予以隔 離,以防止兩種金屬間之電位差造成其中一種金屬腐蝕。
D.燈具之燈罩其鬆弛、破裂、凹陷之處均應由承包商替換,替換產品之型號與顏色必須與原產品一致。
2.2.2 LED屋內一般照明燈具
(1) 一般照明燈具外罩及燈罩之設計及組立須符合CNS 14335之規定。
(2) 輕鋼架(T BAR)燈具之設計及組立須符合CNS 15437之規定。
(3) 燈管(泡)之色溫應為4,000 K~5,000 K。
(4) 燈座
A.安定器內藏式燈泡:燈座須符合CNS 15436之規定。
B. 雙燈帽型直燈管:燈座須符合CNS 15438之規定。
(5) 輸入電壓:1φ 220 V 60 Hz。
(6) 控制及附件
控制開關須符合第16581章「照明控制開關」等相關規定。
(7) 配線接頭
電源及燈具間之導線接續接頭應依CNS 3434之規定辦理。
(8) 燈具之接線盒
燈具之接線盒應符合CNS 10902之規定,燈具接線盒應以認可之方式妥加支持。
2.2.3 LED屋外投光燈具
(1) 燈具應包含下列主要部分:
A.燈具。
B.電源供應器。
(2) 燈具型式
燈具型式須符合CNS 15497之規定。
(3) 燈具組成
燈具外殼之構成材料應為壓鑄鋁或鋁擠型或沖壓鋁或其它經認可之材料,散熱方式應為自然散熱或導管散熱或鰭片散熱或風扇散熱型式。
(4) 燈罩材質
燈罩材質應為耐熱玻璃或壓克力或抗紫外線硬化之PC塑膠材料。
(5) 反光板
燈具反光板須為陽極處理鋁板。
(6) 電源供應器安裝型式
電源供應器須內含於燈具或置於燈具外。
(7) 防塵防水等級
燈具防塵防水等級,須符合IP65以上。
(8) 燈管(泡)之色溫應為2,700 K~3,500 K。
(9) 輸入電壓:1φ220 V 60 Hz。
2.2.4 LED道路照明燈具
(1) 燈具應包含下列主要部分:
A.燈具。
B.電源供應器。
(2) 燈具型式
燈具型式須符合CNS 15233之規定,應為全周型之遮隔型。
(3) 燈具組成
燈具外殼之構成材料應為壓鑄鋁或鋁擠型或沖壓鋁或其它經認可之材料,散熱方式應為自然散熱或導管散熱或鰭片散熱或風扇散熱。
(4) 燈罩材質
燈罩材質應為耐熱玻璃或壓克力或抗紫外線硬化之PC塑膠材料。
(5) 反光板
燈具反光板須為陽極處理鋁板。
(6) 電源供應器安裝型式
電源供應器須內含於燈具或置於燈具外。
(7) 防塵防水等級
燈具防塵防水等級須符合CNS 15233之規定,其發光室須為IP65以上,控制室須為IP54以上。
(8) 初始發光效率
燈具初始發光效率須符合CNS 15233第一等級要求,每瓦達75流明以上。
(9) 燈管(泡)色溫
燈管(泡)之色溫應為4,000 K~5,000 K。
(10) 輸入電壓: 1φ220 V 60 Hz。
(11) 燈具認證
燈具須通過「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證之電性與光性認可項目之實驗室檢測至少符合CNS 15233,檢測項目須如下列(但不限於)各項:
A.安全性。
B.基本特性。
C.發光效率。
D.電壓變動特性。
E.溫度循環。
F.點滅。
G.耐久性。
H.耐濕點滅。
I.突波保護。
J.光束維持率。
K.電磁雜訊。
L.防塵防水。
M.振動試驗。
2.2.3 所有國產燈具產品須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驗證合格。
2.3 備品
2.3.1 除供應及安裝電氣系統所有設備及組件外,承包商須依契約有關項目提供備品,費用依契約有關項目以契約數量計量計價。
2.4 銘牌
2.4.1 LED燈具應設有銘牌,其標示內容至少須包括下列各項:
(1) 產品型號。
(2) 廠家名稱。
(3) 輸入電壓(V)。
(4) 消耗功率(W)。
(5) 發光效率(lm/W)。
(6) 功率因數。
(7) 色溫(K)。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LED屋內一般照明燈具
(1) 詳細檢查將要附著、裝置設備的表面與結構強度。
(2) 安裝燈具之前對將裝設的建物表面先予清理加工。
3.1.2 LED屋外投光燈具
(1) 開挖及回填
A. 埋設導管、基礎、人孔及手孔時,所需之開挖工作應避免對於路幅、地貌及其他設施造成不必要之損害。開挖之土石,應堆置於不妨礙交通及排水之處。
B. 回填應以工程司同意之材料回填夯實。開挖、回填後,應保持表面之平整及良好之排水。
(2) 改良物之移除及替換
緣石、邊溝、水泥混凝土及瀝青混凝土路面、底層材料、草皮、樹木及其他改良物等,由於承包商施工作業而移除、破壞及損害者,應以同等品質之材料替換或重建。
(3) 基礎
照明燈柱基座之基礎、人孔及手孔詳設計圖說。
3.1.3 LED道路照明燈具
(1) 開挖及回填
A. 埋設導管、基礎、人孔及手孔時,所需之開挖工作應避免對於路幅、地貌及其他設施造成不必要之損害。開挖之土石,應堆置於不妨礙交通及排水之處。
B. 回填應以工程司同意之材料回填夯實。開挖、回填後,應保持表面之平整及良好之排水。
(2) 改良物之移除及替換
緣石、邊溝、水泥混凝土及瀝青混凝土路面、底層材料、草皮、樹木及其他改良物等,由於承包商施工作業而移除、破壞及損害者,應以同等品質之材料替換或重建。
(3) 基礎
照明燈柱基座之基礎、人孔及手孔詳設計圖說。
3.2 安裝
3.2.1 LED屋內一般照明燈具
(1) 將被遮蓋之部分確實安裝,以確保不會漏光、翹曲、出現缺口及其它不合情事。
(2) 將設備穩固的固定在建築物結構體上。
(3) 垂直與水平安裝燈具使各行列的燈具位置對齊。
(4) 將照明設備與金屬附件連至分路裝置的接地導體上。
(5) 電源接線盒與懸吊式天花板上燈具之連接應使用可撓性導線管(Flexible Conduit)。電源接線與燈具之連接可經由燈具吊桿直接連接至燈具上。
(6) 調整日光燈照明燈具吊桿的長度,以確保這些相同間隔的燈具成水平吊掛並在相同的水平面上。
(7) 燈具之燈罩或格柵板其鬆弛、破裂、凹陷之處均應由承包商替換,替換產品之型號與顏色必須與原產品一致。
(8) 防振之需求
A. 除非嵌有燈具之天花板具有防振之支撐,否則照明燈具之支撐桿必須固定於結構體。燈具固定於牆體時,亦必須錨碇於牆體內之構造物上。
B. 所有以T形輕鋼架天花板做為支撐之嵌裝照明燈具,只有在其天花板具抗振功能且其T BAR可直接支撐燈具之情況下,才可安裝嵌型燈具,否則承包商應提供抗振型支撐架以支撐照明燈嵌於T BAR上。
3.2.2 LED屋外投光燈具
(1) 錨底座(Anchor Base)
A. 錨底座材質須符合ASTM A572 G50鋼板,應如設計圖說所示銲固,以抵抗彎曲之作用,銲接須為全滲透對銲,必要時得依工程司指示,另加角銲補強。
B. 錨底座應有可插錨碇螺栓用之開孔。
C. 燈柱底部與錨底座之間,應用高強度螺栓連接之。所有鑄件、鋼件等均應清潔、平順且配合準確。
(2) 錨碇螺栓(Anchor Bolt)
每一柱桿,須供以配有六角螺帽4支以上之錨碇螺栓,錨碇螺栓每支均配有2個墊圈及六角螺帽與套頭螺帽。每支錨栓之底部應彎成「L」形,頂部須有螺紋。整支螺栓及螺帽均應鍍鋅。
(3) 搬運及施工安裝時,若表面有刮傷、脫漆、受擦傷或損傷等,承包商必須負責整修完成,使其恢復原狀。
3.2.3 LED道路照明燈具
(1) LED道路照明燈具出廠前應做下列送驗:
A.道路照明燈具出廠前,須依安裝總數之5%進行抽測送驗,但最少不得低於1盞,測試項目為基本電性、配光曲線、發光效率、消耗功率、防塵防水等級。
B.道路照明燈具抽測送驗機構應為TAF認可實驗室,且工程司保有指定實驗室之權利,上述抽送檢驗之費用已含於本工程總價內,不另計價。
C. 抽測送驗之道路照明燈具須通過所列檢測項目要求,任一項不符合規格時,承包商得以修正一次再進行檢測,若仍不符合規定時,其責任完全由承包商負擔,且燈具不得出廠。
(2) 錨底座(Anchor Base)
A. 錨底座材質須符合ASTM A572 G50鋼板,應如設計圖說所示銲固,以抵抗彎曲之作用,銲接須為全滲透對銲,必要時得依工程司指示,另加角銲補強。
B. 錨底座應有可插錨碇螺栓用之開孔。
C. 燈柱底部與錨底座之間,應用高強度螺栓連接之。所有鑄件、鋼件等均應清潔、平順且配合準確。
(3) 錨碇螺栓(Anchor Bolt)
每一柱桿,須供以配有六角螺帽4支以上之錨碇螺栓,錨碇螺栓每支均配有2個墊圈及六角螺帽與套頭螺帽。每支錨栓之底部應彎成「L」形,頂部須有螺紋。整支螺栓及螺帽均應鍍鋅。
(4) 搬運及施工安裝時,若表面有刮傷、脫漆、受擦傷或損傷等,承包商必須負責整修完成,使其恢復原狀。
3.2.4 完工初驗前,承包商應替換不良之燈具及附件。
3.3 檢驗
3.3.1 LED屋內一般照明燈具
照明設備完成後應做下列檢查:
(1) 消除漏光、翹曲、缺口及其它不合格之處,將附件緊固在固定物上,垂吊燈具應垂直安裝;依工程司指示調整角度使其確實照亮暗處,並更換損壞的燈具。
(2) 在安裝完成時校準照明配件並清潔反光板、燈罩,清除濺潑於照明燈具上的油漆、灰塵與碎屑。
3.3.2 LED屋外投光燈具
(1) 照明設備完成後,於正式啟用前,所有電路應在工程司監督下做下列試驗:
A. 連續性試驗:各電路均應做連續性試驗,檢查各迴路施工後是否結合相通良好,以達傳送電能之目的。
B. 接地電阻試驗:各電路均應做接地試驗,電阻不得大於50 Ω。
C. 絕緣電阻試驗:線路應以高阻計做絕緣電阻試驗,以試驗電壓500 V所測得之絕緣電阻,不得小於10 MΩ。其讀數應做成紀錄送交工程司審查。
D. 功能試驗:電路系統之每一部分均應做功能試驗,以確定該系統功能符合規定或要求。
3.3.3 LED道路照明燈具
(1) 照明設備完成後,於正式啟用前,所有電路應在監造單位(工程司代表)監督下做下列試驗:
A. 連續性試驗:各電路均應做連續性試驗,檢查各迴路施工後是否結合相通良好,以達傳送電能之目的。
B. 接地電阻試驗:各電路均應做接地試驗,電阻不得大於50 Ω。
C. 絕緣電阻試驗:線路應以高阻計做絕緣電阻試驗,以試驗電壓500 V所測得之絕緣電阻,不得小於10 MΩ。其讀數應做成紀錄送交工程司審查。
D. 功能試驗:電路系統之每一部分均應做功能試驗,以確定該系統功能符合規定或要求。
(2) 道路照度及明暗均勻度檢測
道路照明設備安裝完成後,於正式啟用前,應在工程司監督下做下列檢測:
A.平均照度及明暗均勻度依CNS 5065之規定量測,在工程司指定之地點進行測試。
B.任一地點之照度及明暗均勻度,如不符合本章第1.5.8節規定時,承包商應負責調整或更換。
(3) 燈具光衰量檢測
光衰量定義為每處平均照度之減少比率,必須符合如下規格:
A. 驗收合格日起1年,不得大於10%。
B. 驗收合格日起3年,不得大於20%。
3.3.4 照明設備之功能試驗,應依照通常照明時刻,做連續5天之操作試驗。
3.3.5 若照明設備之功能試驗發現不理想時,應立即改正或更換,並重複試驗至連續5天之操作獲得滿意為止。試驗期間所有照明設備之各部分,若發現有所損壞或功能不合時,承包商應負責調整並更換。
3.3.6 完成所有現場試驗後,承包商應更換有缺陷之器材。
3.3.7 在功能試驗查驗期間,所發生之相關費用由承包商負擔。該費用已包含於契約單價內,不另給付。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燈具應依契約詳細價目所列工作項目,以「盞」為單位,實作數量計量。
4.2 計價
4.2.1 燈具應依契約詳細價目所列工作項目之單價計價,其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工程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LED XXX 燈具 盞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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