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6530 緊急照明設備
¶ 1. 16530緊急照明設備V2013.02.05.doc
第16530章
緊急照明設備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緊急照明設備、出口標示設備、避難方向指標設備等之供應、安裝及測試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出口標示設備
1.2.2 避難方向指標設備
1.2.3 緊急照明設備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 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 品質管理
1.3.3 第01661章 儲存與保管
1.3.4 第16010章 基本電機規則
1.3.5 第16510章 屋內照明設備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8802 緊急照明燈
(2) CNS 10205 消防緊急用蓄電池設備
(3) CNS 10207 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
1.4.2 內政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1) 緊急照明設備
1.5 資料送審
1.5.1 資料提送審查應依據第01330章「資料送審」及本節之規定辦理。
1.5.2 品質管理計畫書
1.5.3 施工計畫
1.5.4 施工製造圖:標示每項照明燈具的尺度與組件,顯示特製的結構固定與支持裝置、配件及連結之詳圖。
1.5.5 材料單:參考廠製圖上的材料,列出以零件編號或廠商編號識別的每種零件。
1.5.6 廠商資料
(1) 設備型錄、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
(2) 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與規範各相關規格對照表、並於設備型錄上標示出與相對應之規範規格位置。
(3) 須列出1年份操作維護所需之備品表,表中須列出品名、零件編號、單價及數量。
(4) 電池的充電與放電曲線資料。
1.5.7 樣品
依據設計圖所標示之設備,依據業主需求提送樣品,樣品數量已包含於契約總價內,不另計量計價。
1.5.8 承包商必須於驗收前依工程司之指示提供文件,如下述..
(1) 系統操作手冊及測試方式,步驟及表格。
(2) 系統架構圖、系統維護手冊。
(3) 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
(4) 工作相關之竣工圖,如接線圖、安裝圖、平面佈置圖及管線配置圖等。
1.6 品質保證
1.6.1 品質保證工作之執行需符合本規範第01450章「品質管理」、第16010章「基本電機規則」及其他章節相關準則對有關之照明燈具及緊急照明燈之要求並應依據測試之規定進行測試。
1.6.2 提供本規範產品之製造廠須為設備專業製造廠,並有5年以上製造實績,且運轉情形良好。同時應隨時配合工程司之要求進行製程中廠驗,並接受意見配合修正。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應符合本規範第01661章「儲存與保管」及本節之規定辦理。
1.7.2 交運之產品應有妥善的包裝,以免在運送過程中造成損壞或變形,產品及包裝應有清楚的標識以便辨識廠商名稱,產品、產地或組件的編號及型式。
1.7.3 承包商須將裝置設備貯存於清潔、乾燥與安全的場所,並須以防止損壞的方式管理產品。
1.8 保固
1.8.1 承包商應於工程驗收後1週內出具保固保證書,由工程司核存;在保固期間,如因器材、設備或施工不良而發生故障、漏電或損壞等情事,承包商應即免費修復或依規範所訂規格另行更換新品。
1.9 現場環境
1.9.1 配合建築及結構來安裝設備,確使安裝時符合規定。
1.9.2 確認附著、裝置照明設備之建物表面與結構強度,能支撐照明設備。
1.9.3 經過油漆與徹底清潔過的區域,且經工程司同意後才可安裝燈具。
2. 產品
2.1 功能
2.1.1 緊急照明設備
(1) 自附蓄電池式,須裝置可充電之蓄電池、充電器、控制裝置,符合CNS 8802。
A.電池:鎳氫電池,對供應連接的光源提供1.5小時的電源能量,在正常狀況下電池壽命2年,須符合CNS 10205之規定。
B.內藏式充電器:在正常狀況下可以維持電池於全充電狀態,且在24小時之內可將放電後之電池重新充電至全充電狀態,附電子電路以防止電池過度充放電。
C.控制裝置:提供自動轉換開關,使設備能在正常供電與電池供電間依設計需求自動轉換。
D.光源:螢光燈管、PL燈管、高亮度LED燈。
(2) 交流系統式:
A.不斷電系統
B.光源:螢光燈管或高亮度LED燈。
(3) 需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認可。
2.1.2 出口標示設備,採用吊掛式、壁掛式、吸頂式。
(1) 自附蓄電池式:須裝置可充電之蓄電池、充電器、控制裝置。
A.電池:鎳氫電池,對供應連接的光源提供1.5小時的電源能量,在正常狀況下電池壽命2年,須符合CNS 10205之規定。
B.內藏式充電器:在正常狀況下可以維持電池於全充電狀態,且在24小時之內可將放電後之電池重新充電至全充電狀態,附電子電路以防止電池過度充放電。
C.控制裝置:提供自動轉換開關,使設備能在正常供電與電池供電間依設計需求自動轉換。
D.光源:高亮度LED燈。
E.單面標示面、雙面標示面,標示面尺度大小、顏色、文字需符合CNS 10207及內政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
(2) 使用於地下場站之出口標示燈須具閃滅及音聲引導功能。
(3) 需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認可。
2.1.3 避難方向指標設備,採用吊掛式、壁掛式、嵌壁式。
(1) 自附蓄電池式:須裝置可充電之蓄電池、充電器、控制裝置。
A.電池:鎳氫電池,對供應連接的光源提供1.5小時的電源能量,在正常狀況下電池壽命2年,須符合CNS 10205之規定。
B.內藏式充電器:在正常狀況下可以維持電池於全充電狀態,且在24小時之內可將放電後之電池重新充電至全充電狀態,附電子電路以防止電池過度充放電。
C.控制裝置:提供自動轉換開關,使設備能在正常供電與電池供電間依設計需求自動轉換。
D.光源:高亮度LED燈。
E.單面標示面、雙面標示面,標示面尺度大小、顏色、文字需符合CNS 10207及內政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
(2) 需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認可。
2.2 材料
2.2.1 燈具外殼使用金屬材料或耐燃材料製成,須符合CNS 10207之規定。
2.2.2 金屬製者須施予適當之防銹及接地處理。
2.3 零件及附件
2.4 設備
2.4.1 照明設備須符合第16510章「屋內照明設備」之規定,在正常使用狀態下,不因熱光造成燈具各部變色、劣化等異狀發生且不影響光源特性及壽命;對於可能發生之振動、衝擊等不得造成光源接觸不良、脫落及各部鬆動破損現象發生。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詳細檢查將要附著、裝置產品的表面與結構強度。
3.1.2 安裝燈具之前對將裝設的建物表面先予清理加工。
3.2 安裝
3.2.1 將被遮蓋之部份應確實安裝以確保證不會漏光、翹曲、出現缺口及其它不合情事。
3.2.2 若不同的材料相互接觸時,則以瀝青漆塗抹接觸面將這些表面隔開,以防止不同材料間之電位差游離作用。
3.2.3 將產品穩固的固定在建築物結構體上。
3.2.4 垂直與水平安裝設備。
3.2.5 將緊急照明設備與金屬附件連至分路裝置的接地導體上。
3.2.6 電源接線盒與懸吊式天花板上設備之連接應以金屬可撓性導線管(Flexible Conduit)為之,電源接線與設備之連接可經由設備吊桿直接連接至設備上。
3.2.7 設備須直接支撐於建築物結構體上。
3.2.8 調整設備吊桿的長度以確保各類設備成水平吊掛並在相同的水平面上。
3.3 檢驗與清理
3.3.1 消除漏光、翹曲、缺口及其它不合格之處,將附件緊固在建築物上,垂吊燈具應垂直安裝;依工程司指示調整角度使其確實照亮,並更換損壞的燈具。
3.3.2 從安裝的產品上除去外物。
3.3.3 在安裝完成時校準照明配件並清潔鏡片與散光器,清除濺潑於照明燈具上的油漆、灰塵與碎屑。
3.4 現場測試
3.4.1 所有測試的時程、測試程序、測試動作、測試資料紀錄、與測試資料文件需符合CNS 8802、CNS 10207之規定。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緊急照明燈、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應依契約詳細價目所列工作項目,以「只」為單位,實作數量計量。
4.2 計價
4.2.1 緊急照明燈、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應依契約詳細價目所列工作項目之單價計價,其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工程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緊急照明燈 只
出口標示燈 只
避難方向指示燈 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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