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6510 屋內照明設備|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V2013.02.05
章碼:16510
官方資料庫版本:V2013.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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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範正文
第16510章
屋內照明設備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屋內照明設備之材料、設備、施工、測試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螢光燈
1.2.2 高壓水銀燈
1.2.3 投光器
1.2.4 白熾燈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 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 品質管理
1.3.3 第01661章 儲存與保管
1.3.4 第16010章 基本電機規則
1.3.5 第16581章 照明控制開關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298 電燈泡(普通照明用)
(2) CNS 691 螢光燈管(一般照明用)
(3) CNS 692 螺旋燈座
(4) CNS 695 室內用小型開關
(5) CNS 2658 高壓水銀燈泡
(6) CNS 2660 螢光管燈具(預熱型)
(7) CNS 2729 高壓水銀弧燈用安定器
(8) CNS 3434 銅線用壓著端子
(9) CNS 6054 螢光燈管座及起動器座
(10) CNS 10902 電燈泡燈帽及燈座種類及尺度
(11) CNS 13755 螢光燈管用交流電子式安定器
(12) CNS 14335 燈具安全通則
1.4.2 美國防火協會(NFPA)
(1) NFPA 70 美國國家電氣法規
1.4.3 美國國家標準協會(ANSI)
(1) ANSI C82.4 高壓氣體放電燈及低壓鈉燈用安定器
1.4.4 美國保險業實驗所(UL)
(1) UL 20 一般用途的開關
(2) UL 62 可撓性電線及電纜
(3) UL 486E 鋁或銅線用壓著端子
(4) UL 496 燈座
(5) UL 542 螢光燈啟動器
(6) UL 844 用於危險場所之燈具標準
(7) UL 1029 高壓氣體放電燈用安定器
1.4.5 日本工業規格協會(JIS)
(1) JIS C 60079-0 爆炸性環境-第0部:一般要求
1.4.6 電機電子工程師協會(IEEE)
(1) IEEE 141 工業廠房電力分配之建議
1.5 資料送審
1.5.1 資料提送審查應依據第01330章「資料送審」及本節之規定辦理。
1.5.2 品質管理計畫書
1.5.3 施工計畫
1.5.4 施工製造圖:標示每項照明燈具的尺度與組件,顯示特製的結構固定與支持裝置、配件及連結之詳圖。
1.5.5 材料單:參考廠製圖上的材料,列出以零件編號或廠商編號識別的每種零件。
1.5.6 廠商文件:敘述照明產品及相關附件之產品型錄及配光曲線資料。
1.5.7 樣品:依據設計圖說所標示之照明設備,依據業主需求提送樣品。樣品數量已包含於契約總價內,不另計量計價。
1.6 品質保證
1.6.1 品質保證工作之執行需符合本規範第01450章「品質管理」、第16010章「基本電機規則」及其他章節相關準則對有關之照明燈具及緊急照明燈之要求並應依據測試之規定進行測試。
1.6.2 提供本規範產品之製造廠須為設備專業製造廠,並有5年以上製造實績,且營運情形良好。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應符合本規範第01661章「儲存與保管」及本節之規定辦理。
1.7.2 交運的產品應經過安全的包裝,包裝後應清楚的標識以便辨識廠商名稱,產品或組件的編號及燈具的型式。
1.7.3 承包商須以防止損壞的方式管理產品。
1.7.4 承包商須將照明設備貯存於清潔、乾燥與安全的場所。
1.8 現場環境
1.8.1 配合建築結構安裝照明燈具,確使安裝時符合之規定。
1.8.2 確認附著、裝置照明設備之建物表面與結構強度,能支撐照明設備。
1.8.3 經過油漆與徹底清潔過的區域,且經工程司同意後才可安裝燈具。
1.9 保固
1.9.1 承包商應於工程驗收後1週內出具保固保證書,由工程司核存;在保固期間,如因器材、設備或施工不良而發生故障、漏電或損壞等情事,承包商應即免費修復或依規範所訂規格另行更換新品。
2. 產品
2.1 材料
2.1.1 設計圖說所示照明燈具目錄表之製造乃為標準之性能需求。
2.1.2 燈具之燈罩或格柵板其鬆弛、破裂、凹陷之處均應由承包商替換,替換產品之型號與顏色必須與原產品一致。
2.1.3 完工初驗前,承包商應替換不良之燈具及附件。
2.1.4 防振之需求
(1) 除非嵌有照明燈具之天花板具有防振之支撐,否則照明燈具之支撐桿必須固定於結構體,燈具固定於牆體時,亦必須錨碇於牆體內之結構物上。
(2) 所有以T型輕鋼架天花板作為支撐之嵌裝照明燈具,只有在其天花板具抗振功能且其T BAR可直接支撐燈具之情況下,才可安裝嵌型燈具,否則承包商應提供抗振型支撐架以支撐照明燈嵌於T BAR上。
2.2 設備
2.2.1 通則
(1) 同一型式之燈具應為同一製造廠之產品。同一型式之燈管(泡)應為同一製造廠商之產品,並應包含全部組件及附件。
(2) 燈具
A.燈具外罩及燈罩,設計及組立需符合CNS 14335之規定。
B.防爆燈具應依UL 844或JIS C 60079-0、CNS之規定設計及組立,且適合設計圖說上所要求之危險區域。
(3) 燈具外殼及組合:燈具外殼及組合應如設計圖說所示或如燈具表,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A.燈具體、反射板、配線通路、末端蓋及鑄件均應成型,以避免挫曲或變型。
B.接縫及接頭均應緊密焊接並磨光。
C.如有兩種不同金屬互相接觸,其接觸面應以襯墊,非吸收性紮帶,或加塗層以予隔離,以防止兩種金屬間電位差造成其中一種金屬之腐蝕。
2.2.2 燈泡
燈泡需符合CNS 2658或CNS 298或CNS 691之規定提供。燈之型式大小及額定應如下:
(1) 高強度放電燈(H-I-D)(包括水銀燈、複金屬燈及高壓鈉燈)
A.額定壽命及流明輸出應符合CNS 2658之規定。
B.100 W及以下之燈泡應有中型螺絲燈頭E27,101 W以上應有mogul螺紋燈頭E40。
(2) 白熾燈
A.200 W及以下者應有中型螺絲燈頭E27,201 W以上應有mogul螺紋燈頭E40。
B.應於型錄註明額定壽命及流明輸出。
(3) 螢光燈
A.螢光燈應為冷白色螢光(色溫4,600 K~5,400 K)及快速起動之T5型燈管,使用於隧道照明時應為晝光色螢光(色溫5,700 K~7,100 K)。
B.應於型錄註明額定壽命及流明輸出。
2.2.3 燈座
(1) 白熾燈泡及高強度放電燈泡H-I-D之燈座: CNS 692或UL 496,其要求如下:
A.黑或白色熱硬化石碳酸化合物或上釉瓷燈座。
B.應如設計圖說所示之規定,提供自持合成橡膠或矽橡膠之襯墊,以做燈與燈泡座間之防塵及防潮密封物。
(2) 螢光燈之燈座:CNS 6054或UL 542,白色熱硬化石碳酸或玻璃纖維強化多脂化合物燈座,磷青銅接點。
2.2.4 安定器
(1) 高強度放電燈之安定器:CNS 2729或UL 1029或ANSI C82.4,有下列要求:
A.可在周圍溫度0℃~40℃間正常點亮燈泡。
B.在平均周圍溫度25℃情形下之最高容許溫升為115℃。
C.如設計圖說可在220 V,60 Hz電源下使用。
(2) 電子式螢光燈安定器
A.需符合CNS 13755之規定。
B.功率因數:98%以上。
C.諧波失真:15%以下。
D.具有燈管及電路異常之保護功能。
E.無負載電力消耗1 W以下。
F.適用周圍溫度:0℃~40℃。
G.適用電壓:如設計圖說可在220 V±10%,60 Hz電源下使用。
(3) 裝設於高溫環境之安定器應符合規範之規定。
2.2.5 反光板
反光板應如設計圖說所示。
2.2.6 燈罩
燈罩之形狀與大小應如燈具規格,如設計圖說或燈具表所示,單片式新品壓克力或抗紫外線硬化之PC塑膠材料,須具有下列特性:
(1) 外部表面平滑,內部為擴散作用紋路。
(2) 使用色溫5,000 K日光管時,燈罩顏色不會改變。
(3) 燈管照射經500小時後,燈罩不會變黃。
(4) 加上抗靜電處理後光學性質不變。
(5) 在規定之條件中使用須抗收縮;不彎曲、不破裂、不變色。
2.2.7 球形燈罩:其形狀及尺度應如設計圖說所示或如一覽表,材料為清光無接縫PC塑膠(聚碳酸鹽)或耐高溫、耐衝擊玻璃或PC材料製成,並符合設計圖說要求。
2.2.8 透明燈罩
(1) 塑膠燈罩:材料為清光BUTYRATE或基合成橡膠或壓克力或PC塑膠。
(2) 玻璃燈罩:強化玻璃如設計圖說所示或薄玻璃或強化清光玻璃。
(3) 折射玻璃:球形、抗熱、過熱強韌性、清硼矽化物玻璃或PC塑膠,並有以下特性:
A. 最初光束在水平面上分佈如配光曲線所示。
B. 最低效率:除另有規定者外,85%。
2.2.9 墊圈
保護墊片:使用一片緊密性海棉狀,中密度之合成橡膠,或適合製品的彈性合成橡膠,將組件接合,黏膠不得用在燈罩上。
2.2.10 五金:必須為不銹鋼製插鞘、安全裝置、鉸鏈、螺絲、梢閂、螺帽、鉚釘、墊圈、彈簧。
2.2.11 控制及附件
壁切開關應符合CSN 695或UL 20之規定,額定如設計圖說及本規範第16581章「照明控制開關」所示。
2.2.12 容許電壓
燈具之設計及額定應在下表之容許電壓下,完全符合“A”級範圍。此等燈具需在“A”範圍電壓外,“B”範圍內仍可達合理之性。進一步之定義參閱IEEE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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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稱系統
電 壓
電 壓 容 差
“A”範圍(V)
“B”範圍(V)
最 高
最 低
最 高
最 低
220
231
202
233
194
380
399
348
402
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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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3 燈具之配線:燈具配線之製造及安裝應符合CNS 2660或NFPA 70或UL 62之規定。
2.2.14 配線接頭:電源及燈具配間之導線接續接頭應依CNS 3434或UL 486E之規定辦理。
2.2.15 燈具之配線盒:燈具之配線盒應符合CNS 10902之規定。燈具盒應以認可之方式妥加支持。
2.2.16 出口標誌:應提供如設計圖說之照明出口標誌,並應配合標誌系統。
2.2.17 除另有說明外,所有照明燈具應由承包商供應及安裝。
2.2.18 承包商於訂購嵌裝燈具前應查對燈具尺度及天花板之結構型式,以便能提供正確的燈具尺度及安裝框架而順利安裝於天花板。
2.2.19 設計圖說上之照明燈具目錄表若與本規範所載有所不同時,則設計圖說上之照明燈具目錄表應優於本規範。
2.2.20 設計圖說上所示之防護等級要求,承商均應提出測試報告,該測試報告必須在提出前3個月內方為有效。
2.2.21 所有國產燈具產品須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驗證合格。
2.3 備品
2.3.1 除供應及安裝電氣系統所有設備及組件外,承包商須依契約有關項目提供備品,費用依契約有關項目以契約數量計量計價。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詳細檢查將要附著、裝置產品的表面與結構強度。
3.1.2 安裝燈具之前對將裝設的建物表面先予清理加工。
3.2 安裝
3.2.1 將被遮蓋之部分應確實安裝以確保不會漏光、翹曲、出現缺口及其它不合情事。
3.2.2 若有不同的材料將相互接觸時,則以瀝青漆塗抹接觸面或以物品將這些表面隔開,以防止不同材料間之電位差游離作用。
3.2.3 將產品穩固的固定在建築物結構體上。
3.2.4 垂直與水平安裝燈具,使各行列的燈具位置對齊。
3.2.5 將照明設備與金屬附件連至分路裝置的接地導體上。
3.2.6 電源接線盒與懸吊式天花板上燈具之連接應以可撓性金屬導線管(Flexible Conduit)為之,電源接線與燈具之連接可經由燈具吊桿直接連接至燈具上。
3.2.7 燈具須直接支撐於建築物的結構體上。或依第2.1.4節規定辦理。
3.2.8 調整日光燈照明燈具吊桿的長度以確保這些相同間隔的燈具成水平吊掛並在相同的水平面上。
3.2.9 以直線方式來安裝連續行列的照明燈具,並與結構體平行。
3.3 檢驗與清理
3.3.1 消除漏光、翹曲、缺口及其它不合格之處,將附件緊固在建築物上,垂吊燈具應垂直安裝;依工程司指示調整角度使其確實照亮暗處,並更換損壞的燈具。
3.3.2 從安裝的產品上除去外物。
3.3.3 在安裝完成時校準照明配件並清潔鏡片與散光器,清除濺潑於照明燈具上的油漆、灰塵與碎屑。
3.4 現場測試
3.4.1 測試照明迴路之連續性及操作是否正常並更換不能正常動作之配件。
3.4.2 測試照明燈具之接地連續性。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燈具應依契約詳細價目所列工作項目,以「盞」為單位,實作數量計量。
4.2 計價
4.2.1 燈具應依契約詳細價目所列工作項目之單價計價,其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工程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XXX燈具 盞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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