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6471 分電箱
¶ 1. 16471分電箱V2013.02.05.doc
第16471章
分電箱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涵蓋配電及照明分電箱及其附件之供應、安裝及試驗。
1.2 工作範圍
1.2.1 分電箱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 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 品質管理
1.3.3 第01661章 儲存與保管
1.3.4 第01820章 試運轉與訓練
1.3.5 第16010章 基本電機規則
1.3.6 第16140章 配線器材
1.3.7 第16411章 無熔線斷路器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3807 單相分電箱
(2) CNS 5314 配電箱
(3) CNS 9100 分電盤總則
(4) CNS 14816-2 低電壓開關裝置及控制裝置-第2部:斷路器
1.4.2 國際電工委員會(IEC)
(1) IEC 60947-2 低壓開關裝置及控制裝置-第2部:斷路器
1.5 資料送審
1.5.1 資料提送審查應依據第01330章「資料送審」及本節之規定辦理。
(1) 分電箱負載表/附最新kW負載內容。
(2) 每一種尺寸分電箱之外形圖及構造圖、結線圖。
(3) 除竣工圖之規定外,承包商於完成試驗及人員訓練後應將本工程之設備結線圖、技術資料、操作及維護手冊等圖面文件,裝訂成冊送請工程司審核認可,以供將來保養維護之依據。
1.6 品質保證
1.6.1 依據第01450章「品質管理」及本節之規定辦理。
1.6.2 品質保證之執行應符合分電箱相關準則之要求,並需符合本規範第16010章「基本電機規則」及其他測試之規定進行測試。
1.6.3 提供本規範產品之製造廠須為分電箱設備專業製造廠,並有5年以上製造實績,且營運情形良好。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應符合本規範第01661章「儲存與保管」及本節以下之規定。
1.7.2 分電箱應存於屋內。
1.7.3 設備應存於乾燥區域、無灰塵,且無濕氣凝結顧慮之場所。
1.8 保固
1.8.1 承包商應於工程驗收後1週內出具保固保證書,由工程司核存;在保固期間,如因器材、設備或施工不良而發生故障、漏電或損壞等情事,承包商應即免費修復或依規範所訂規格另行更換新品。
2. 產品
2.1 設計要求
2.1.1 通則
所有分電箱應符合CNS 5314或CNS 3807或CNS 9100之相關規定,並符合圖說及負載表所示之額定短路電流,所有分電箱之主開關及分路開關之啟斷容量亦應符合圖說及負載表所示。
2.1.2 分電箱
(1) 分電箱應包含所示之斷路器、照明遙控所需之接觸器、轉換器及其他有關之設備。所有分電箱均應有一條接地匯流排及一絕緣之中性匯流排。所有接地導線及金屬導管均應接通接地匯流排。匯流排均應有承受短路電流之能力。
(2) 除另有規定者外,分電箱所有內外鋼板表面均應清理乾淨,並以磷酸或類似之處理,隨後立即加一層防銹底漆並進行工廠塗裝,塗裝表面顏色需經業主及工程司核可,包含正面前緣、門、襯箱亦以此種表面處理。
(3) 應有個別刻字之名牌。依第16140章「配線器材」或相關章節之規定對每一迴路註明各迴路所供負載名稱或盤名。另附20塊7 cm×20 cm維修用標示板,白底紅字、附磁鐵,標示“維修中,勿啟動。”字樣。
(4) 分電箱應相序統一、廠內成品、正面不帶電、鉸鏈門、附鎖把手及一打字印妥之迴路說明表。每一分電箱應有兩支鑰匙。所有分電箱的鑰匙應相同,鑰匙在上鎖及打開之位置時均可抽出。
(5) 承包商應與建築之承包商協調關於箱體之大小及按裝之位置。
2.1.3 箱體
(1) 箱體接縫、邊緣應使用焊接製成,箱體正面四周為平整之摺邊構造,應有正面前緣之安裝表面及支持其內部裝置之安裝板或突起面。
(2) 除另有規定者外,戶內安裝之箱體應為一般用途之分電箱。
(3) 箱體之尺寸應使配線槽之寬度符合規定,但在任何情形下,每邊應不少於100 mm。
(4) 箱體在其上下方均應預留導管之入口。
2.1.4 內部構成
(1) 內部構成應為可裝拆自立式,含分電箱主匯流排、開關、及所示之電磁接觸器及電線端子,並應採用前方可裝卸之螺栓固定。所有匯流排及端子均應為成型(DICAST)之銅製品,並應全部鍍錫。
(2) 所有匯流排應有供銅導線用之端板。主端板之大小應配合銅線之尺寸,並應設在圖示之位置,亦應符合第16010章「基本電機規則」之一般要求規定。
(3) 主匯流排之大小及構造應能承受所示之短路電流。
(4) 中性匯流排應設在分電箱內與主匯流排接頭相反的另一端,並留有一主端板供幹線中性導線連接。
(5) 接地匯流排應有主端板供幹線接地導線之連接。
2.1.5 開關
(1) 開關須為無熔絲式,附熱磁跳脫或電磁式或電子式,啟斷容量並與圖示相符。框架容量(AF)大於圖說所示,亦可接受。同產品需為同廠牌。開關須依第16411章「無熔線斷路器」之規定辦理。
(2) 無熔絲斷路器可在不影響其他電路或匯流排情形下可予更換 。無熔絲斷路器應以手撥式操作柄,並應有快閉快斷之開關機構,以使無熔絲斷路器在短路電流時能自由跳脫,無熔絲斷路器之正面應清楚標示OFF及ON之位置,額定電流100 A以上時無熔絲斷路器之正面應有操作之跳脫按鈕以使無熔絲斷路器機械跳脫。所有多極無熔絲斷路器之構造均應確保同時開啟、閉合及跳脫功能。
(3) 多極性無熔絲斷路器應為單一裝置,僅有一個操作桿,並為共同跳脫。
(4) 接線端子應為螺絲式接頭。
(5) 備用無熔絲斷路器係採預留可拆裝式,且匯流排及相關配件亦須預留妥當。
(6) 箱內分路無熔絲斷路器應標示額定電流及啟斷容量,符合CNS 14816-2或IEC 60947-2之規定。
2.1.6 面板
(1) 分電箱面板須如圖示採露出式或嵌入式安裝,所有蓋板均應採半隱藏鋼鉸鏈門。
(2) 每一門之內部應有資料夾內放迴路說明表。每一無熔絲斷路器應有永久固定之順序號碼,均自1號開始。
2.2 製造
應依第16010章「基本電機規則」及CNS 5314或CNS 3807或CNS 9100之一般要求之規定製造。
2.3 試驗
除依第16010章「基本電機規則」之一般要求中適用之試驗要求辦理,必要時業主及工程司可要求中間檢查。AT≧800 A或380 V IC≧30 kA或220 V IC≧50 kA 之無熔線斷路器需經台電公司大電力試驗中心審定,其它規格需經商檢局檢定。
3. 施工
3.1 安裝
全部安裝工作應依製造廠印製之說明辦理。
3.2 現場試驗
設備經安裝、檢查及處在運轉狀況後,應做現場試驗。此現場試驗應證明該設備及組件之功能符合規範之全部運轉要求。
3.3 訓練
3.3.1 依據第01820章「試運轉及訓練」及本節規定辦理。
3.3.2 承包商於本工程測試完畢經洽業主決定適當時間,負責提供人員訓練,訓練業主指派之操作及維修人員,並且在訓練開始前一個月提送訓練計畫書,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訓練課程、訓練地點及負責訓練人員等送業主和工程司認可後實施。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分電箱應依契約詳細價目所列工作項目,以「箱」為單位,實作數量計量。
4.2 計價
4.2.1 分電箱應依契約詳細價目所列工作項目之單價計價,其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工程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分電箱 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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