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6460 低壓變壓器
¶ 1. 16460低壓變壓器V2013.02.05.doc
第16460章
低壓變壓器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涵蓋一般低壓600 V以下變壓器及附件之供應、安裝及試驗。
1.2 工作範圍
1.2.1 一般低壓600 V以下變壓器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 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 品質管理
1.3.3 第01661章 儲存與保管
1.3.4 第01820章 試運轉與訓練
1.3.5 第16010章 基本電機規則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3390 樹脂型乾式變壓器
1.4.2 美國電機製造業協會(NEMA)
(1) NEMA ST 20 一般用之乾式變壓器
1.4.3 國際電工委員會(IEC)
(1) IEC 60076-11 電力變壓器-第11部:乾式變壓器
1.4.4 德國標準協會(DIN)
(1) DIN EN 50541-1 三相乾式配電變壓器
1.5 資料送審
1.5.1 資料提送審查應依據第01330章「資料送審」及本節之規定辦理。
1.5.2 除竣工圖之規定外,承包商於完成試驗及人員訓練後應將本工程之設備接線圖、技術資料、操作及維護手冊等圖面文件,裝訂成冊送請工程司審核認可,以供將來保養維護之依據。
1.6 品質保證
1.6.1 依據第01450章「品質管理」及本節之規定辦理。
1.6.2 品質保證之執行應符合低壓變壓器相關準則之要求,並需符合本規範第16010章「基本電機規則」及其他測試之規定進行測試。
1.6.3 提供本規範產品之製造廠須為低壓變壓器設備專業製造廠,並有5年以上製造實績,且營運情形良好。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應符合本規範第01661章「儲存與保管」及本節之規定辦理。
1.7.2 變壓器的儲存須依照製造廠商的建議及說明書執行。
1.8 保固
1.8.1 承包商應於工程驗收後一週內出具保證書,由工程司核存;在保固期間,如因器材、設備或施工不良而發生故障、漏電或損壞等情事,承包商應即免費修復或依規範所訂規格另行更換新品。
2. 產品
2.1 設計要求
2.1.1 變壓器應為真空鑄造,模鑄樹脂封裝,60 Hz,H級絕緣,符合CNS 13390或IEC 60076-11或DIN EN 50541-1之規定,並符合所示之容量、電壓、相數及結線等要求。低壓變壓器每一相應有個別的一次及二次繞組,變壓器應為低無載損失型。
(1) 變壓器應裝在可以隔離、降低振動及噪音之基座上,鐵心及線圈應妥加固定以承受路線故障情況下所產生之機械應力,並能承受在裝運途中所發生之振動及衝擊力。
(2) 除另有規定者外,變壓器之阻抗應依CNS 13390或製造廠標準。變壓器之平均噪音等級應不超過CNS 13390或NEMA ST 20所規定之值。
2.1.2 每一變壓器應有適當之端子以容納所需之一次及二次配線連接。變壓器可由任何一側或底部預留電纜入口。
2.2 試驗
2.2.1 例行試驗
變壓器應依CNS 13390或NEMA ST 20之規定試驗並包含全部例行試驗。
2.3 製造
應依CNS 13390要求之規定製造。
3. 施工
3.1 安裝
全部安裝工作應依原廠提供之送審資料辦理。
3.2 現場試驗
設備經安裝、檢查、處在待轉狀況後,應做現場試驗,此現場試驗應證明該設備及組件之功能符合CNS 13390或原廠提供之送審資料之要求。
3.3 訓練
3.3.1 依據第01820章「試運轉及訓練」及本節規定辦理。
3.3.2 承包商於本工程測試完畢經洽業主決定適當時間,負責提供人員訓練,訓練業主指派之操作及維修人員,並且在訓練開始前一個月提送訓練計畫書,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訓練課程、訓練地點及負責訓練人員等送業主和工程司認可後實施。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低壓變壓器應依契約詳細價目所列工作項目,以「組」為單位,實作數量計量。
4.2 計價
4.2.1 低壓變壓器應依契約詳細價目所列工作項目之單價計價,其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工程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低壓變壓器 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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