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6413 漏電斷路器
¶ 1. 16413漏電斷路器V2013.02.05.doc
第16413章
漏電斷路器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係規範低壓600 V以下漏電斷路器(ELCB)與配件之製造、安裝、試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漏電斷路器(ELCB)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 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 品質管理
1.3.3 第01661章 儲存與保管
1.3.4 第16010章 基本電機規則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5422 漏電斷路器
1.4.2 國際電工委員會(IEC)
(1) IEC 60947-2 低壓開關裝置及控制裝置-第2部: 斷路器
1.4.3 日本工業規格協會(JIS)
(1) JIS C 8201-2-2 低壓開關裝置及控制裝置-第2-2部: 漏電斷路器
1.4.4 美國電機製造業協會(NEMA)
(1) NEMA ICS 4 接線端子應用指南
1.4.5 美國保險業實驗所(UL)
(1) UL 489 無熔線斷路器、模殼式開關及斷路器外殼
1.5 資料送審
1.5.1 資料提送審查應依據第01330章「資料送審」之規定辦理。
1.6 品質保證
1.6.1 依據第01450章「品質管理」及本節之規定辦理。
1.6.2 品質保證之執行應符合低壓漏電斷路器相關準則之要求,並需符合本規範第16010章「基本電機規則」及其他測試之規定進行測試。
1.6.3 提供本規範產品之製造廠須為低壓漏電斷路器設備專業製造廠,並有5年以上製造實績,且營運情形良好。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應符合本規範第01661章「儲存與保管」及本節之規定辦理。
1.7.2 交運之產品應有妥善之包裝,以免運送過程中造成損壞或變形,產品及包裝應有清楚之標識,以便辨識廠商名稱、產品、產地、組件編號及型式。
1.7.3 承包商須將裝置設備貯存於清潔、乾燥與安全之場所,並須以防止損壞之方式管理產品。
1.8 保固
1.8.1 承包商應於工程驗收後1週內出具保固保證書,由工程司核存;在保固期間,如因器材、設備或施工不良而發生故障、漏電或損壞等情事,承包商應即免費修復或依規範所訂規格另行更換新品。
2. 產品
2.1 功能
2.1.1 提供電氣回路正常供電之啟(Open)、閉(Close)。
2.1.2 提供電氣回路過載、短路事故、故障及漏電保護之跳脫(Trip)。
2.2 設備規格
2.2.1 開關須為無熔線式,附熱磁跳脫或電磁式或電子式,啟斷容量並與圖示相符。框架容量(AF)大於圖說所示,亦可接受。
2.2.2 無熔線斷路器可在不影響其他電路或匯流排情形下進行更換。無熔線斷路器應以手撥式操作柄,並應有快閉快斷之開關機構,以使無熔線斷路器在短路電流時能自由跳脫,無熔線斷路器之正面應清楚標示OFF及ON之位置,額定電流100 A以上時無熔線斷路器之正面應有操作之跳脫按鈕以使無熔線斷路器機械跳脫。所有多極無熔線斷路器之構造均應確保同時開啟、閉合及跳脫之功能。
2.2.3 多極性無熔線斷路器應為單一裝置,僅有一個操作桿,並為共同跳脫。
2.2.4 接線端子應為螺絲式接頭,符合NEMA ICS 4。
2.2.5 漏電斷路器須為固定式或插入式。
2.2.6 感度電流及跳脫時間須為可調型或固定型,其相關額定如設計圖上所示,除另有說明者外,須為電流動作型。
2.2.7 須附有跳脫測試按鈕。
2.2.8 設備上須有跳脫指示標記。
2.2.9 無熔線斷路器應符合CNS 5422或IEC 60947-2或JIS C 8201-2-2或UL 489之規定。
2.3 工廠試驗及品質管制
2.3.1 漏電斷路器應附有製造廠所開具之出廠證明。
2.3.2 如為進口產品時,承包商應提出進口證明。
2.3.3 漏電斷路器應附使用說明書、操作維護手冊,經工程司認可後方被接受。
3. 施工
3.1 安裝
依據核可之保護協調曲線圖及廠商說明書安裝。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漏電斷路器應依契約詳細價目所列工作項目,以「只」為單位,實作數量計量。
4.2 計價
4.2.1 漏電斷路器應依契約詳細價目所列工作項目之單價計價,其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工程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漏電斷路器 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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