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6412 低壓空氣斷路器
¶ 1. 16412低壓空氣斷路器V2013.02.05.doc
第16412章
低壓空氣斷路器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說明規範600 V以下低壓空氣斷路器之製造、供應、安裝及試驗等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低壓空氣斷路器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 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 品質管理
1.3.3 第01661章 儲存與保管
1.3.4 第16010章 基本電機規則
1.3.5 第16401章 低壓配電盤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4816-2 低電壓開關裝置及控制裝置-第2部:斷路器
1.4.2 國際電工委員會(IEC)
(1) IEC 60947-2 低壓開關裝置及控制裝置-第2部:斷路器
1.5 資料送審
1.5.1 資料提送審查應依據第01330章「資料送審」及本節之規定辦理。
1.5.2 台灣電力公司認可為線路保護用之證明文件。
1.5.3 控制線路圖及外部接線圖。
1.5.4 技術資料、操作及維護手冊。
1.6 品質保證
1.6.1 依據第01450章「品質管理」及本節之規定辦理。
1.6.2 品質保證之執行應符合低壓空氣斷路器相關準則之要求,並需符合本規範第16010章「基本電機規則」及其他測試之規定進行測試。
1.6.3 提供本規範產品之製造廠須為低壓空氣斷路器設備專業製造廠,並有5年以上製造實績,且營運情形良好。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應符合本規範第01661章「儲存與保管」及本節之規定辦理。
1.7.2 交運之產品應有妥善之包裝,以免運送過程中造成損壞或變形,產品及包裝應有清楚之標識,以便辨識廠商名稱、產品、產地、組件編號及型式。
1.7.3 承包商須將裝置設備貯存於清潔、乾燥與安全之場所,並須以防止損壞之方式管理產品。
1.8 保固
1.8.1 承包商應於工程驗收後1週內出具保固保證書,由工程司核存;在保固期間如因器材設備或施工不良而故障或損壞,承包商應即免費修復或更換新品。
2. 產品
2.1 型式
閉鎖型裝置,可抽出型,三相,附微處理機型過電流跳脫元件、接地跳脫元件及手動操作桿。
2.2 額定
2.2.1 額定電壓:600 V。
2.2.2 頻率:60 Hz。
2.2.3 極數:3或4極。
2.2.4 對稱啟斷電流:如圖示。
2.2.5 一秒鐘短時間電流:符合CNS 14816-2或IEC 60497-2之相關規定。
2.2.6 框架電流:如圖示。
2.2.7 長時限調整電流:可調整範圍為額定電流之80%~100%。
2.2.8 短時限過電流:可調整範圍為額定電流之400%~1,000%。
2.2.9 瞬時過電流:可調整範圍為額定電流之400%~1,500%以上。
2.2.10 接地過電流為框架電流之20%以上。
2.3 設計要求
2.3.1 空氣斷路器(以下簡稱斷路器)應符合CNS 14816-2或IEC 60947-2之規定,每相附有可調式跳脫保護裝置,並具有下列保護特性之元件,各跳脫元件應具有之可調整跳脫電流範圍,最少應符合下列之規格:
(1) 反時限長延時跳脫元件-過載保護(Inverse Long Time Delay)可調整跳脫電流範圍:電流檢測器額定電流之80%~100%。
(2) 反時限短延時跳脫元件-短路保護(Inverse Short-Time Delay)可調整跳脫電流範圍:電流檢測器額定電流之400%~1,000%。
(3) 瞬時跳脫元件-短路保護(Instantaneous)可調整跳脫電流範圍:電流檢測器額定電流之400%~1,500%以上。
(4) 定時性接地跳脫元件-接地保護(Ground Delay)可調整跳脫電流範圍:電流檢測器額定電流之20%以上。
(5) 跳脫保護裝置應設有上述(1)~(4)項跳脫元件動作時之指示器,以供故障研判之用。
(6) 跳脫保護裝置毋須外加操作電源,僅由斷路器本體之電流檢測器輸出之能量,即可供保護裝置之電流檢出、時間延遲及跳脫之操作需要。
(7) 跳脫保護裝置應為一可拆卸分離式之單元體,可直接以插接頭固定於斷路器上,並具有過電流測試端子插座,供外接儀器檢測用。
2.3.2 斷路器操作方式應為手動、電動馬達操作彈簧儲能瞬時投入型,電動方式之控制電壓為AC 110 V或DC 110 V,並可選擇全手動或全電動或手動儲能而遙控跳脫等方式。
2.3.3 每一斷路器於操作面板上至少應裝有下列各附件:
(1) 斷路器位置指示(連接、測試、分離)。
(2) 斷路器主接點開啟/閉合指示。
(3) 斷路器跳脫指示。
(4) 彈簧儲能狀態指示。
(5) 彈簧儲能把手。
(6) 斷路器閉合按鈕。
(7) 過電流保護裝置。
(8) 機械連鎖用固定裝置。
(9) 過電流保護裝置測試插座。
2.3.4 抽出型斷路器構造應包含可動部及固定部,固定部設有可供斷路器本體抽出及導入之移動導軌,當可動部抽出後,固定部裝有可將主電路帶電體隔離之遮蔽板,該遮蔽板可隨斷路器本體之抽出或導入,而自動關閉或開啟,其電路主接點應易於保養、檢修或更換。
2.3.5 斷路器之機械連鎖功能,至少應包含下列之規定:
(1) 斷路器主接點開啟(Open)時,可允許將斷路器抽出或導入,且當斷路器導入至測試或連接位置時,主接點始可閉合(Close)。
(2) 斷路器於(a)在導入或抽出之狀態進行中,(b)在測試及分離位置兩者之間,(c)在測試及連接位置兩者之間等三種情況下斷路器之主接點均不得閉合。
(3) 斷路器可由機械固定裝置,將斷路器固定於連接或測試或分離等位置,使主接點不得作電氣式或手動式閉合操作,以防止當與其他斷路器有連鎖控制時之誤操作。
(4) 斷路器於連接位置及主接點閉合時,有自動機械連鎖,以避免斷路器在有負載情況下被抽出。
(5) 斷路器之彈簧儲能機構在儲能狀態進行中,應有機械連鎖,以避免斷路器被抽出或導入。
(6) 斷路器當被抽至箱外可移動或維護位置時,應具有能自動釋放彈簧機構中所儲存能量之機械連鎖功能。
2.3.6 斷路器至少應裝有常開、常閉各4組輔助鍍銀接點,供斷路器投入及跳脫控制回路用。
2.3.7 銘牌
空氣斷路器於操作面板正面,應設有一金屬製之銘牌其標示內容至少須包括下列各項:
(1) 製造國/廠家名稱。
(2) 斷路器型式。
(3) 跳脫保護裝置之額定電流。
(4) 框架容量。
(5) 額定最高電壓。
(6) 額定短路電流。
(7) 額定短時間電流。
(8) 額定頻率。
(9) 額定控制電壓。
(10) 製造日期。
(11) 製造號碼。
(12) 製造標準。
3. 施工
3.1 斷路器開關盤須備有足夠空間,以便電力電纜引進及引出,其開關盤須依第16401章「低壓配電盤」之規定辦理。
依規定進行產品及施工檢驗,項目如下:
|
名 稱 |
檢驗項目 |
依據之方法 |
要求標準 |
頻 率 |
|
低壓空氣斷路器 |
1.廠牌、規格 2.安裝 |
1.測試報告、出廠證明 2.與配電盤共同檢驗 |
1.規範 2.CNS 14816-2 |
逐一 |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低壓空氣斷路器應依契約詳細價目所列工作項目,以「組」為單位實作數量計量。
4.2 計價
4.2.1 低壓空氣斷路器應依契約詳細價目所列工作項目之單價計價,其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工程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低壓空氣斷路器 組
<本章結束>
16412- PAGE 1 1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