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6401 低壓配電盤
¶ 1. 16401低壓配電盤V2013.02.05.doc
第16401章
低壓配電盤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低壓配電盤及附件之供應、安裝及試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低壓配電盤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 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 品質管理
1.3.3 第01661章 儲存與保管
1.3.4 第01820章 試運轉與訓練
1.3.5 第16010章 基本電機規則
1.3.6 第16140章 配線器材
1.3.7 第16291章 儀表、電驛及控制裝置
1.3.8 第16411章 無熔線斷路器
1.3.9 第16413章 漏電斷路器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0907 指示電計器
(2) CNS 11437 變比器
(3) CNS 13542 低電壓金屬閉鎖型配電箱
(4) CNS 13543 低電壓金屬閉鎖型配電箱檢驗法
(5) CNS 14816-2 低電壓開關裝置及控制裝置-第二部:斷路器
1.4.2 美國國家標準協會(ANSI)
(1) ANSI C39.1 電氣類比指示儀表
1.4.3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經濟部)
1.5 資料送審
1.5.1 資料提送審查應依據第01330章「資料送審」及本節之規定辦理。
(1) 每一配電盤組成之組件、裝配、安裝圖、結線圖及手冊。
(2) 每一配電盤組成之材料、顏色、設備及裝具表。
(3) 製造廠數據:所有組件、原製造廠型錄及規格等說明。
(4) 特殊工具表。
(5) 除竣工圖之規定外,承包商於完成試驗及人員訓練後應將本工程之設備結線圖、技術資料、操作及維護手冊等圖面文件,裝訂成冊送請工程司審核認可,以供將來保養維護之依據。
1.6 品質保證
1.6.1 依據第01450章「品質管理」及本節規定辦理。
1.6.2 品質保證工作之執行應符合相關準則對低壓配電盤之要求,並應依據第16010章「基本電機規則」及其它測試之規定進行測試。
1.6.3 提供本規範產品之製造廠須為低壓配電盤設備專業製造廠,並有5年以上製造實績,且營運情形良好。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應符合本規範第01661章「儲存與保管」及本節之規定辦理。
1.7.2 配電盤應存於屋內。
1.7.3 設備應存於乾燥區域、無灰塵,且無濕氣凝結顧慮之場所。
1.8 保固
1.8.1 承包商應於工程驗收後1週內出具保固保證書,由工程司核存;在保固期間,如因器材、設備或施工不良而發生故障、漏電或損壞等情事,承包商應即免費修復或依規範所訂規格另行更換新品。
2. 產品
2.1 設計要求
2.1.1 通則
配電盤包括內裝抽出型空氣斷路器、無熔線斷路器、功率因數改善電容器及相關之控制器、過電流及其他保護裝置、匯流排、儀表及相關之變化器及電驛。全部配電盤之設計、製造及試驗應符合有關之法規標準及第16010章「基本電機規則」之規定。
2.1.2 結構
(1) 配電盤製造應包含2.3 mm結構鋼或型鋼架經焊接構成堅固構造,在裝運途中或組立時或地震狀態應保持其標準線不致受損,亦不致因短路電流引起之應力而損壞。此構架在前方、後方、底部(電纜隔間除外)、上方及各邊均用鐵板封閉,附門及蓋板,可從後方檢修設備,並設有內部遮蔽裝置。
(2) 盤面前方應以鉸鏈門板完全遮蔽,以遮蓋所有的斷路器、儀表或預留之隔間。凡有鉸鏈之蓋板均應採隱藏式鉸鏈,附加門閂及開口,用以通風、安裝操作機構、機械跳脫及位置顯示等。通風百葉應僅設於有鉸鏈之面板上,用以散發盤內之溫升。其溫度值參閱CNS 13542對封閉式設備所規定之標準。所有開口處應有防塵、防水或防其他異物侵入之設計。
(3) 斷路器室相互間及斷路器和其他各室之間,將以接地金屬隔離板或絕緣板隔離之。
(4) 所有鋼料均應徹底清潔除銹,並以磷酸或類似之防腐蝕處理,並施以粉體塗裝烤漆。塗裝表面顏色應送業主及工程司核可。
2.1.3 匯流排
(1) 匯流排及一次側連接均應為銅製。所有栓鎖接頭應予鍍銀或錫(以電鍍方式)。除接地匯流排接頭為2個螺栓外,所有匯流排接頭應至少有4個螺栓。匯流排應為連續者,但若連接相鄰直立之箱體或為裝船及裝卸需要而予分開時,採分接匯流排。
(2) 所有匯流排之電流不得超過屋內線路裝置規則之規定。
(3) 匯流排之厚度不可超過10 mm。凡需要更大電流之匯流排時,匯流排應為層疊者,每一匯流排間應用一銅隔片或用墊圈隔開以保持與匯流排之間相等間隔,至少為5 mm。匯流排應有適當之相別標識。盤內匯流排全段均為同樣額定容量。
(4) 銅排之尺度及佈置應使匯流排在箱外周溫為40°C時溫升不超過50°C。
(5) 匯流排之尺度、型式及組態,其匯流排支座、隔片支座及箱體構造物均應確保配電盤能安全承受在任何一點發生之短路電流。接合處應予鎖緊,並做適當之處理以確保有足夠之接觸面。
(6) 不可用電纜代替匯流排做斷路器間之連接。
(7) 匯流排
匯流排以熱縮絕緣被覆應為不吸水、防電弧及防火、自熄性能。
(8) 中性匯流排
三相四線供電時須有中性匯流排。除在設計圖中另有註明者外,均為全額容量,此匯流排應為裸銅,並利用絕緣支座支持,其短路容量至少應等於主匯流排之額定容量。
(9) 接地匯流排
應符合CNS 13542之規定,供應一未加絕緣至少鍍銀之25 mm×3 mm以上銅接地匯流排,並應水平佈置貫通整套配電盤內。接地匯流排之兩端應有壓接端子以連接接地導線。接地導線之尺寸為100 mm2。
(10) 應使用未加絕緣銅匯流排以連接中性及接地匯流排以建立系統之共同接地。
2.1.4 輔助設備及裝置
配電盤之儀控應符合CNS 10907或ANSI C39.1之規定,並如設計圖。儀表、跳脫裝置附蓋、切換開關應裝於主過電流保護裝置上端有鉸鏈之儀表板上。儀表須依第16291章「儀表、電驛及控制」之規定辦理。
(1) 比流器應儘可能裝在主斷路器箱體中,以利維修。比流器之比值應如設計圖。比壓器其一次側須設限流熔絲,且二次側亦應有保護裝置。儀表須按設計圖按裝之。電流及電壓表應為盤裝式。
(2) 電表應為指針式或數位式,半嵌入式安裝,刻度之精確度為全刻度(線性範圍內)之±1%。電壓表精確顯示之範圍應達供應電壓±10%。
(3) 電流表切換開關應可用於讀出每一相電流之值,電壓表切換開關應可用於讀出每一匯流排相間,及每一匯流排相與中性匯流排間之電壓。兩種開關均可切至OFF位置。
(4) 儀表設備及裝置,須按設計圖需要設置。
(5) 應有附蓋之試驗端子裝設於電壓及電流表旁。此試驗端子應以銘牌標示以資識別。
(6) 控制電源配電盤應符合規定及設計圖,以熔絲接於主匯流排,應有1只二極主斷路器裝於二次側。
2.1.5 接線端子
(1) 動力及接地導線之接線端子應為壓著式。
(2) 配電盤控制線之連接,應使用附絕緣套接線端子。
2.1.6 配線
配線應依第16010章「基本電機規則」之規定安裝。每一箱體內之控制電路應有可切斷之裝置。
2.1.7 電纜進出開口
(1) 電纜須如設計圖自配電盤頂部或底部進入。
(2) 在施工現場,其所需之空間應妥為預留,且使電纜能整齊布放。
(3) 比流器應做適當之安排,使電纜可作適當的連接。
(4) 從頂部或底部進入之電纜原則上應連接於端子盤。應使用防火之支座,以適當固定排列電纜。
2.1.8 控制電源
控制用電源線,絕緣電壓應為600 V,其截面積不小於5.5 mm2,並貫通整套配電盤,分別以端子連接至電源,其安培容量應註明於所提送之設計圖上,其容量應符合控制電路所需。
2.1.9 監控點
應依設計圖所示各點妥為預留,並將所有有關之配線接至端子板,再配線至介面端子箱(Interface Terminal Cabinet)之端子板。
2.1.10 電熱器
應有溫度控制之電熱器使箱內溫度保持在高出周圍溫度以防內部凝水。
2.1.11 控制配線
控制配線應有600 V絕緣、絞線、最小斷面積2.0 mm2鍍錫銅絞線。惟下列情形除外:
(1) 比流器之二次側引出線不得小於5.5 mm2。
(2) 控制線如係裝置或設備本身之配線應採用製造廠之標準尺寸。所有裝置間及裝置端子板間之控制配線,在其兩端及每一接頭均應有熱縮套管式電線標示,應在設備使用年限內保持清晰可辨。
2.1.12 電表箱
電表箱須符合台灣電力公司要求,且容許裝設台灣電力公司進戶線及電表設備,並應依台灣電力公司之規定及設計圖製造。
2.1.13 無熔線斷路器(MCCB)及漏電斷路器(ELCB)
(1) 配電箱內各模殼式斷路器,除另有註明者外,應以銅匯排配線
(2) 依本規範第16411章「無熔線斷路器」及第16413章「漏電斷路器」之規定辦理。
2.2 製造
製造應符合第16140章「配線器材」中適用之要求,此外,亦應提供壓克力銘牌,白底黑字,依設計圖標明各設備名稱,如箱體、儀器、電表及配電盤。另附10塊7 cm×20 cm維修用標示板,白底紅字、附磁鐵,標示“維修中,勿啟動。”,2塊20 cm×30 cm施工說明板,說明:維修人員、維修時間、聯絡電話等字樣。
2.3 工廠試驗及檢查
工廠試驗及檢查含中間檢查應符合CNS 13543之要求。
2.4 備品
除供應及安裝電氣系統所有設備及組件外,承包商須提供備品,所有之費用均依契約有關項目以契約數量計量計價。
3. 施工
3.1 安裝
3.1.1 每一配電盤均應按設計圖位置安裝,並符合CNS 13542之規定及建議。
3.1.2 每一箱體均應接地並依設計圖與接地系統連接。
3.1.3 安裝在乾燥區域,無灰塵,且無濕氣凝結顧慮之場所。
3.1.4 接地工作按經濟部發布之「屋內線路裝置規則」施工,並使接地管線接入原變電站內接地接線箱內。
3.2 現場試驗及檢查
施工完畢後,委託政府核可之檢驗機構或技術顧問團體辦理用電設備之檢驗。至少包含下列項目:
3.2.1 配電盤、比壓、比流器試驗。
3.2.2 斷路器試驗。
3.2.3 絕緣電阻、耐壓、接觸電阻試驗。
3.2.4 其他台灣電力公司規定之檢驗項目,並應提送測試作業計畫,由業主核定後執行之。
3.3 檢驗
3.3.1 依規定進行產品及施工檢驗,項目如下:
|
名 稱 |
檢驗項目 |
依據之方法 |
要求標準 |
頻 率 |
|
配電盤試驗 |
1.廠內測試報告、出廠證明 2.外觀 3.安裝 |
1.點檢 2.點檢 3.目視 |
1.規範 2.規範 3.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
逐一 |
|
比壓器試驗 |
廠內測試報告、出廠證明 |
點檢 |
CNS 11437 |
逐一 |
|
比流器試驗 |
廠內測試報告、出廠證明 |
點檢 |
CNS 11437 |
逐一 |
|
斷路器試驗 |
廠內測試報告、出廠證明 |
點檢 |
CNS 14816-2 |
逐一 |
|
絕緣電阻試驗 |
檢驗機構提出 |
檢驗機構提出 |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
抽驗 |
|
耐壓試驗 |
檢驗機構提出 |
檢驗機構提出 |
CNS 13543 |
抽驗 |
|
接觸電阻試驗 |
檢驗機構提出 |
檢驗機構提出 |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
抽驗 |
3.4 訓練
3.4.1 依據第01820章「試運轉及訓練」及本節規定辦理。
3.4.2 承包商於本工程測試完畢經洽業主決定適當時間,負責提供人員訓練,訓練業主指派之操作及維修人員,並且在訓練開始前一個月提供訓練計畫書,計畫書內容包括訓練課程、訓練地點及負責訓練人員等送業主和工程司認可後實施。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低壓配電盤箱體應依契約詳細價目所列工作項目,以「箱」為單位,實作數量計量。
4.2 計價
4.2.1 低壓配電盤箱體應依契約詳細價目所列工作項目之單價計價,其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工程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低壓配電盤箱體 箱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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