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6291 儀表、電驛及控制裝置
¶ 1. 16291儀表、電驛及控制裝置V2013.02.05.doc
第16291章
儀表、電驛及控制裝置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節涵蓋用在馬達控制中心、單元變電站及配電盤之儀表,電驛及控制裝置之製造、供應、安裝、測試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儀表
1.2.2 電驛
1.2.3 控制裝置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 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 品質管理
1.3.3 第01661章 儲存與保管
1.3.4 第16010章 基本電機規則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307 交流瓦時計
(2) CNS 10907 指示電計器
(3) CNS 11437 變比器
1.4.2 美國國家標準協會(ANSI)
(1) ANSI C12.4 機械需量紀錄器
(2) ANSI C12.10 瓩時表
(3) ANSI C12.11 計量用之儀表變壓器,15 kV及以下者
(4) ANSI C39.1 電氣類比指示儀表
1.4.3 電機電子工程師協會(IEEE)
(1) IEEE C37.20.1 金屬低壓斷路器開關箱之標準
(2) IEEE C57.13 儀表變壓器
1.4.4 國際電工委員會(IEC)
(1) IEC 60255 量測電驛及保護設備
1.5 資料送審
1.5.1 資料提送審查應依據第01330章「資料送審」及本節之規定辦理。
1.5.2 相關產品之廠商型錄及接線圖。
1.6 品質保證
1.6.1 遵從第01450章「品質管理」及本節以下之規定辦理。
1.6.2 品質保證之執行應符合儀表、電驛相關準則之要求,並需符合本規範第16010章「基本電機規則」及其他測試之規定進行測試。
1.6.3 製造廠標準
供應儀表、計器及保護電驛設備廠商須為專業儀表,計器及保護電驛製造廠,並有 5年以上製造實績,且營運情形良好。出廠前應依製造廠標準檢查程序做工廠檢查、電驛設計之校正
1.6.4 標準商業生產
應依IEC 60255之規定對電驛做標準商業生產試驗。
1.6.5 特定設計試驗
如有以前製造之設備及材料經證明之試驗報告送審並認可,則此特定設計試驗可免除。
1.6.6 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應精確,用於試驗之每一儀表之校正紀錄應備查核。
1.6.7 精確度
儀表及遙測轉換器應在刻度之0、1/4、1/2及1各點檢查其精確度。計器應依ANSI C12.4之規定檢查其精確度。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應符合本規範第01661章「儲存與保管」及本節之規定辦理。
1.7.2 交運之產品應有妥善之包裝,以免運送過程中造成損壞或變形,產品及包裝應有清楚之標識,以便辨識廠商名稱、產品、產地、組件編號及型式。
1.7.3 承包商須將裝置設備貯存於清潔、乾燥與安全之場所,並須以防止損壞之方式管理產品。
1.8 保固
1.8.1 承包商應於工程驗收合格日後1週內出具保固保證書,由工程司核存;在保固期間,如因器材、設備或施工不良而發生故障、漏電或損壞等情事,承包商應即免費修復或依規範所訂規格另行更換新品。
2. 產品
2.1 設計與製造
2.1.1 儀表、電驛、表計、控制開關、選擇開關及紀錄器,均須按相關規定製造。
2.1.2 控制及選擇開關、表計、電驛、其他裝置及所有儀表,除採熱偶連接及同軸電路者外,均應用螺絲式接頭、NEMA規定之適用接頭。
2.1.3 斷路器控制開關應有瞬時型“閉合”及“跳脫”選擇,附有紅色及綠色指示燈。
2.2 材料
2.2.1 儀表變比器
(1) 儀表變比器應為樹脂模鑄式,須符合CNS 11437或ANSI C12.11或IEEE C57.13規定中之條款。比流器應依需要為繞線式或貫通式,用於瓩時計及乏時計時,應有相當於CNS 11437 1.0級之精確度。若為其他單元用者則精確度應符合IEEE C37.20.1之規定。用於電驛之比流器應於額定負擔時,在一次側電流0~20倍之間呈直線反應。比壓器在連接負載時之精確度須符合1.0,並應有一次側熔絲。
(2) 比流器(CT)絕緣應按斷路器或系統全電壓時之額定值規定。其熱效應及機械強度應符合斷路器或系統短路容量之強度。設備本身須附簡單之裝置,可輕易將CT二次線圈短路之。比流器之安排應使電纜可在比流器上結線。
2.2.2 控制電源變壓器
控制電源變壓器應為單相或三相如設計圖說,真空浸漬,樹脂模鑄加封,供應110 V電源。
2.2.3 儀表及電表
(1) 儀表之設計應符合CNS 10907或ANSI C39.1供配電盤及儀表變比器使用者,二次側電壓須為110 V,電流須為5 A。指示儀表標稱為110 mm方形,有250°刻度。所有儀表均應為半嵌入安裝。儀表應有黑色玻璃框及不反光玻璃。裝運以前,每一儀表均應依規定之精確度加予校正及試驗。除另有規定者外,表計之刻度均應指一次側數值。數位式電表亦可接受。
(2) 瓩時計刻度應為歸零型,有超越之刻度。
(3) 瓩時計電度表應為半嵌入盤面式,符合CNS 1307 或ANSI C12.10之規定。電度表應有裝置在電力逆流時,防止反轉。需量元件應為15分鐘者。
(4) 所有額定600 V以下之設備應有2.5 kV或更大突波輸入承受力,如電壓程度超過設備之承受力量時,設備應有保護裝置防止受損。
(5) 集合式電表,如圖所示,微處理型應具有資訊網路通訊之能力。
2.2.4 保護電驛
一次側保護電驛應按所示保護需要,裝設所有輔助變壓器及電驛。電驛應依設計圖說適合110 V.AC或DC.5 A電路,如為AC電路應具備電容器跳脫裝置(CTD)。數位式多功能電驛,並應符合IEC 60255之規定且具備自我監視及診斷之功能,並具有試驗裝置。試驗裝置可用多極之試驗插頭接變比器或用外界電源試驗。每一種電驛須有全套必需之插頭和附件。
此電驛盒應為半嵌入盤面式,矩形,背面連接,盤面防塵型。電驛盒應有可拆開之蓋,有窗,有防意外碰觸之密封。電流線圈應能夠承受35倍以上之電流線圈額定電流達一秒鐘,而電壓線圈能連續受110%之正常電壓而不致使線圈或設備受損。此電驛接觸器應有銀質接點可啟斷30 A AC之容量。
(1) 過電流電驛(50/51)(50/51N)
A.電驛應為微處理式。
B.具有反延時性、超反時性、極度反時性特性曲線。
C.附電流分接頭及延時標置,可供保護協調設定用。
D.適合單相或三相過電流或接地保護用。
E.附二組以上輔助接點,接點連續額定容量應為125 V DC,5 A。
F.微處理式電驛應具有顯示器,可供顯示設定值、系統電流量測值、故障紀錄值,並具有資訊綱路通訊之能力。
G.微處理式之工作電源110 V AC或110 V DC。
H.附瞬時元件。
(2) 過電壓電驛(59)(59G)
A.電驛應為微處理式。
B.適合單相或三相電源過電壓保護,發電機接地保護或電源切換之用。
C.附電壓分接頭及延時標置,可供保護協調設定用。
D.附二組以上輔助接點,接點連續額定容量應為125 V DC,5 A。
E.微處理式電驛應具有顯示器,可供顯示設定值、系統電壓量測值、故障紀錄值,並具有資訊綱路通訊能力。
F.微處理式之工作電源應110 V AC或110 V DC。
(3) 欠電壓電驛(27)
A.電驛應為微處理式。
B.適合單相或三相電源欠電壓保護,或電源切換之用。
C.附電壓分接頭及延時標置,可供保護協調設定用。
D.附2組以上輔助接點,接點連續額定容量應為125 V DC,5 A。
E.微處理式電驛應具有顯示器,可供顯示設定值、系統電壓量測值、故障紀錄值,並具有資訊綱路通訊能力。
F.微處理式之工作電源應為110 V AC或110 V DC。
(4) 相序電驛(47)
A.電驛應為微處理式。
B.適合三相電機之欠相及逆相保護,或三相電源切換之用。
C.附電壓分接頭及延時標置,可供保護協調設定用。
D.附二組以上輔助接點,接點連續額定容量應為125 V DC,5 A。
E.微處理式電驛應具有顯示器,可供顯示設定值、系統電壓量測值、故障紀錄值,並具有資訊綱路通訊能力。
F.微處理式之工作電源應為110 V AC或110 V DC。
(5) 差動電驛(87)
A.電驛應為微處理式。
B.適合發電機、變壓器、匯流排等之內部短路故障保護。
C.具比率差動特性及二次諧波抑制功能。
D.附百分比率及延時標置,可供保護協調設定用。
E.微處理式電驛應具有顯示器,可供顯示設定值、故障紀錄值,並具有資訊綱路通訊能力。
F.微處理式之工作電源應為110 V AC或110 V DC。
(6) 方向性電力電驛(32)
A.電驛應為微處理式。
B.適合用以偵測反向電力流入發電機用。
C.附延時標置,可供保護協調設定用。
D.附2組以上輔助接點,接點連續額定容量應為125 V DC,5 A。
E.微處理式電驛應具有顯示器,可供顯示設定值、故障紀錄值,並具有資訊網路通訊能力。
F.微處理式之工作電源應為110 V AC或110 V DC。
(7) 磁場電驛(40)
A.電驛應微處理式。
B.適合用以發電機欠磁保護用。
C.附延時標置,可供保護協調設定用。
D.附2組以上輔助接點,接點連續額定容量應為125 V DC,5 A。
E.微處理式電驛應具有顯示器,可供顯示設定值、故障紀錄值,並具有資訊網路通訊能力。
F.微處理式之工作電源應為110 V AC或110 V DC。
(8) 逆向或相平衡電流電驛(46)
A.電驛應為微處理式。
B.適合用以保護發電機因系統故障或非對稱的不平衡相電流所引起的過熱。
C.附電流分接頭及延時標置,可供保護協調設定用。
D.附2組以上輔助接點,接點連續額定容量應為125 V DC,5 A。
E.微處理式電驛應具有顯示器,可供顯示設定值、故障紀錄值,並具有資訊網路通訊能力。
F.微處理式之工作電源應為110 V AC或110 V DC。
2.2.5 輔助電驛
輔助電驛應為盤裝式、半嵌入式,背面連接,裝在配電盤之正面,或為裝於配電盤內固定型,有防塵蓋及前面接線。
2.2.6 控制開關
(1) 控制開關應為多段旋轉盤裝式,有完全封閉之鍍銀接點。所有斷路器控制開關應為彈簧復歸式,設計有跳脫指示,有抽出操作以鎖住斷路器控制,並應設有槍柄式手把。斷路器控制開關應可配合監控系統,使斷路器抽出不用時有“滅燈”之指示、電壓及電流表開關應為保持位置式,有圓形滾邊把手,可測量全部可能之相電壓組合及每一相之電流。電流開關之接點在介接點間應有動作重疊(斷開以前接通)。
(2) 所有控制及儀表開關之接點均應為鍍銀接點,自行對正,並應有自清動作。應有一動作確實之裝置在閉合之接點上保持高壓力。壓縮彈簧不得帶電。開關上之蓋或板應可容易檢視接點。控制與儀器開關應為標準產品,適用於600 V AC或110 V DC電路。開關在額定電流通過開關接點時,應能承受最少10,000次操作壽命試驗。
(3) 控制及儀表開關應能連續通過20 A,在40°C之周溫時不超過30°C之溫升。彈簧復歸開關及其它手動開關之電感負載啟斷容量在110 V AC或110 V DC電壓應不得小於10 A。
(4) 每一控制及儀表開關應能清楚顯示操作位置。
2.2.7 指示燈
指示燈組件應為盤裝式,有適當之顏色及一體安裝之變壓器,額定為110/6 V,LED型燈泡,滑插或螺絲燈頭式。色罩之材料應不致受燈泡之熱力而軟化。燈與色罩應可自盤面更換,並應供應換燈時所需之專用之工具。在可能情形下,所有色罩均應為相同型式,所有燈泡應為相同型式及額定。
2.2.8 試驗開關
每一組比流器、比壓器應有試驗開關。比流器試驗開關應接於比流器與任何負載之間。開關應予配線使其可以測量比流器之輸出,亦可使比流器短路,或可投入試驗電流進入變壓器之負擔。每一比壓器單元均應有電壓切斷開關。
2.2.9 轉換器
應按設計圖上所示供應電流、電壓及電力轉換器。個別轉換器輸出信號之精確度應在全刻度範圍±0.5%以內。儀表變壓器及轉換器應完全配合或配合校正之。
2.3 工廠品質管制
2.3.1 製造廠標準..所有儀表、計器及保護電驛,應依製造廠之標準檢查程序做工廠檢查,電驛設定之校正。
2.3.2 標準商業生產..應依IEC 60255之規定對電驛做標準商業生產試驗。
2.3.3 特定設計;如有以前製造之設備及材料經證明之試驗報告送審並認可,則此特定設計試驗可免除。
2.3.4 試驗設備..試驗設備應精確,用於試驗之每一儀表之校正紀錄應備查核。
2.3.5 精確度..儀表及遙測轉換器應在刻度之0,1/4,1/2及1各點檢查其精確度。計器應依ANSI C12.4之規定檢查其精確度。
3. 施工
3.1 安裝
全部安裝工作應依製造廠刊印之規定辦理。
3.2 現場試驗
設備安裝後應做現場試驗,證明該所有儀表、電驛及控制開關等之功能符合規範及設計圖說規定之運轉需求。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比流器、比壓器應依契約詳細價目所列工作項目,以「只」為單位,實作數量計量。
4.1.2 保護電驛、儀表應依契約詳細價目所列工作項目,以「組」為單位,實作數量計量。
4.2 計價
4.2.1 比流器、比壓器應依契約詳細價目所列工作項目之單價計價,其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4.2.2 保護電驛、儀表應依契約詳細價目所列工作項目之單價計價,其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工程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比流器 只
比壓器 只
保護電驛 組
工程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儀表 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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