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6282 整組式功因改善用低壓電容器組
¶ 1. 16282整組式功因改善用低壓電容器組V2013.02.05.doc
第16282章
整組式功因改善用低壓電容器組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在規範整組式功因改善用低壓600 V以下電容器組之製造、供應、安裝、測試等之一般要求。
1.2 工作範圍
1.2.1 自動功率因數調整器
1.2.2 乾式電容器
1.2.3 電磁接觸器
1.2.4 保護設備
1.2.5 電抗器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 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 品質管理
1.3.3 第01661章 儲存與保管
1.3.4 第16010章 基本電機規則
1.3.5 第16401章 低壓配電盤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179 低壓電容器
(2) CNS 2930 交流電磁開關
1.4.2 國際電工委員會(IEC)
(1) IEC 60947-4-1 低壓開關裝置及控制裝置-第4-1部:接觸器及電動機啟動器-機電接觸器及電動機啟動器
(2) IEC 60831-1 額定電壓1,000 V以下之並聯電容器-第1部:通則
1.5 資料送審
1.5.1 資料提送審查應依據第01330章「資料送審」及本節之規定辦理。
1.5.2 製造廠數據:所有組件原製造廠型錄及規格等說明。
1.5.3 於施工前須提供組件裝配、安裝、結線圖及手冊。
1.6 品質保證
1.6.1 依據第01450章「品質管理」及本節之規定辦理。
1.6.2 品質保證之執行應符合整組式功因改善用低壓電容器組相關準則之要求,並需符合本規範第16010章「基本電機規則」及其他測試之規定進行測試。
1.6.3 提供本規範產品之製造廠須為整組式功因改善用低壓電容器組設備專業製造廠,並有5年以上製造實績,且營運情形良好。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應符合本規範第01661章「儲存及保管」及本節之規定辦理。
1.7.2 交運之產品應有妥善之包裝,以免運送過程中造成損壞或變形,產品及包裝應有清楚之標識,以便辨識廠商名稱、產品、產地、組件編號及型式。
1.7.3 承包商須將裝置設備貯存於清潔、乾燥與安全之場所,並須以防止損壞之方式管理產品。
1.8 保固
1.8.1 承包商應於工程驗收後一週內出具保固保證書,由工程司核存;在保固期間,如因器材、設備或施工不良而發生故障、漏電或損壞等情事,承包商應即免費修復或依規範所訂規格另行更換新品。
2. 產品
2.1 適用條件
2.1.1 最高周圍溫度不超過50°C,最低周圍溫度不低於0°C。平均溫度在任何24小時內,不超過35°C。
2.1.2 相對濕度在95%以下。
2.2 設計要求
2.2.1 自動功率因數控制器(APFR)
(1) 型式:微處理型。
(2) 額定電壓:380 V。
(3) 機能:自動/手動控制。
(4) 功率因數:數字顯示。
(5) 延遲動作時間:10秒~100秒,可調。
(6) 控制程序為可調
(7) 控制段數:6段或12段。
(8) 功率因數調整範圍:0.8~1.0,可調。
(9) 具調整啟動電流(C/K)值之功能。
2.2.2 低壓乾式電容器
本電容器必須為乾式介質(Dry Type Dielectric)無油式或環氧樹脂絕緣之構造,並符合CNS 1179或IEC 60831-1之規定,其應具備之電氣特性、規格及構造如下..
(1) 額定電壓..設計圖所示為系統使用電壓值,電容器之額定電壓應依下列所示選用。
A.若提供之電容器未串接電抗器者..(約為系統電壓之1.1倍)
系統電壓 電容器額定電壓
380 V 420 V
B.若提供之電容器有串接6%電抗器者..(約為系統電壓之1.16倍)
系統電壓 電容器額定電壓
380 V 440 V
(2) 相數..3。
(3) 頻率..60 Hz。
(4) 額定容量..依圖所示。
(5) 容許連續過電壓..額定電壓之110%。
(6) 容許連續過載容量..額定電流之130%以上。
(7) 含放電電阻之損失率..不得超過6 W/kVAR以下。
(8) 放電特性..電容器切離電源後1分鐘內,其殘留電壓應降至50 V以下。
(9) 構造..電容器單體外殼應為金屬製品,以便易於散熱,每單體內應附防爆裂之安全裝置。
(10) 電容量許可差:-5%至15%。
2.2.3 電磁接觸器
APFR所控制之每段電容器應有電磁接觸器作為開關操作之用,且符合CNS 2930或IEC 60947-4-1之規定,該電磁接觸器需採用電容器負載開閉專用型並應具有下列功能及額定:
(1) 額定電流..需為所接該電容器(組)額定電流之1.35倍以上。
(2) 電磁接觸器應能承受本電容器組投入時所產生之最大突入電流(Inrush Current)。
2.2.4 過電流保護開關
過電流保護開關應依自動功因控制電驛(APFR)之控制段數設置,每段分路應裝置至少1組限流型MCCB過電流保護開關,以保護每段所接之電容器回路,其短路故障啟斷容量不得小於設計圖說所示上游匯流排之短路啟斷容量值。
2.2.5 低壓串聯電抗器
低壓串聯電抗器為抑制電容器突入電流之用,屋內型、乾式H級絕緣,電氣額定如下:
(1) 相數及頻率..3相,60 Hz。
(2) 阻抗..所串聯電容器阻抗之6%。
(3) 耐電壓..4 kV 1分鐘。
(4) 容許最大電流..額定電流之120%連續。
(5) 容許瞬時電流..額定電流之25倍2秒。
3. 施工
3.1 安裝
3.1.1 電容器、自動功率因數控制器及電磁接觸器須安裝於低壓配電盤內,其外殼須確實接地。低壓配電盤須符合第16401章「低壓配電盤」之規定辦理。
3.1.2 電容器應妥加掩蔽以避免碰觸其帶電部份。
3.1.3 電容器之配線,其容量應不低於電容器額定電流之1.35倍。
3.2 檢驗
3.2.1 構造檢查..驗收時須逐台檢查電容器之外形、尺度、構成材料、構造、加工及標識等。
3.2.2 電容器特性試驗
(1) 經本章第3.2.1款構造檢查合格之電容器,任抽1台施行耐壓試驗、電容試驗、損失試驗及放電特性試驗。
(2) 除另有規定外,電容器之驗收檢驗,以在廠商工場內施行為原則,惟業主及工程司認為有必要得在有適當試驗設備之其他機構施行。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整組式功因改善低壓電容器組應依契約詳細價目所列工作項目,以「組」為單位,實作數量計量。
4.1.2 自動功因調整控制器應依契約詳細價目所列工作項目,以「只」為單位,實作數量計量。
4.2 計價
4.2.1 整組式功因改善低壓電容器組應依契約詳細價目所列工作項目之單價計價,其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4.2.2 自動功因調整控制器應依契約詳細價目所列工作項目之單價計價,其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工程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整組式功因改善低壓電容器組 組
自動功因調整控制器 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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