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6221 電動機
¶ 1. 16221電動機V2013.02.05.doc
第16221章
電動機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節規定電動機的供應、安裝、連接以及測試。
1.2 工作範圍
1.2.1 電動機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 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 品質管理
1.3.3 第01661章 儲存與保管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056 低壓三相感應電動機
(2) CNS 1057 低壓單相感應電動機
(3) CNS 11445-4 同步機電機參數試驗法
(4) CNS 14400 低壓三相鼠籠型高效率感應電動機(一般用)
1.4.2 美國電機製造業協會(NEMA)
(1) NEMA MG 1 馬達及發電機
1.4.3 電機電子工程師協會(IEEE)
(1) IEEE 112 多相感應電動積極發電機之標準測試程序
1.4.4 美國國家電工法規(NEC)
1.4.5 國際電工委員會(IEC)
(1) IEC 60034-9 旋轉電機-第9部:噪音限制
1.4.6 本章節所要求者,以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為準。承包商可建議使用於本章節內之國外或已獲國際公認之法規或標準,但須經工程司認可。
1.4.7 本規範如有與所列引用標準,或本規範與設計資料/圖之間有相矛盾之處時,須立即通知工程司以求解決。
1.5 資料送審
1.5.1 需符合第01330章「資料送審」及本章之規定辦理。提送下列各項文件供審核:
(1) 施工圖及製造廠商的文件;
(2) 測試報告(包括電力、絕緣等級、轉速、功率因素及使用係數、電壓、頻率、相數、電流等資料);
(3) 維護資料及操作手冊應包含有下列文件..
A. 馬達及其零件的說明。
B. 馬達的操作及維護說明書,零件明細表、圖解及零件圖。
C. 推荐的備份零件明細表。
D. 接線圖。
E. 速度對轉矩曲線。
F. 外形尺寸及底座尺寸。
1.6 品質保證
1.6.1 依據第01450章「品質管理」及本節之規定辦理。
1.6.2 產品持有經濟部正字標記或工程司認可之標誌者,免出廠檢驗,未持上述標記(誌)者,應檢具國內外標準,第三公證單位檢驗報告及合格證明送審,工程司得赴製作廠辦理出廠抽驗。
1.6.3 電動機的製造廠商必須從事生產類似的電動機,至少須有5年以上的製造實績。
1.6.4 每一台電動機上須固定一個銘牌,並依照參考法規規定寫明製造廠商的名字、序號及資料。
1.6.5 根據CNS 11445-4或IEEE 112所規定之程序提供電動機之工廠測試,測試報告應至少包含效率、功率因素、額定馬力、轉差率(Slip)與振動。
1.7 運送、儲存及管理
1.7.1 應符合本規範第01661章「儲存與保管」及本節之規定辦理。
1.7.2 每一台電動機在運送時,必須堅固地加以捆綁、裝箱或包裝,同時須貼上標籤說明運送時的安全裝卸事項,以避免損壞或扭曲。
1.7.3 電動機須儲存在清潔、安全及乾燥的場所。
1.8 保固
1.8.1 承包商應於工程驗收後1週內出具保固保證書,由工程司核存;在保固期間,如因器材、設備或施工不良而發生故障、漏電或損壞等情事,承包商應即免費修復或依規範所訂規格另行更換新品。
2. 產品
2.1 概述
承包商應提供所有設備所需的電動機,並依照CNS 1056或CNS 1057或CNS 14400或NEMA MG 1最新的標準來建造及試驗。以確保電動機所驅動的設備,在各種情況下皆能正常運轉且不會過載。
2.2 額定
電動機應符合下列要求..
2.2.1 電壓及頻率
(1) 1 kW以下..除非另有規定,否則為交流220 V、單相、60 Hz。
(2) 1 kW (含)以上150 kW以下..供給電力為交流380 V、三相、60 Hz。
(3) 150 kW(含)以上..除設計圖另有規定外,否則供給電力為交流4,160 V、三相、60 Hz。
(4) 轉速..依需要而定。
(5) 時間額定..符合NEMA MG 1之規定為連續時間額定值。
2.2.2 絕緣
3相馬達必須適用於平均周圍溫度40°C的連續運轉,耐溫250°C(含)以上之馬達絕緣等級為H級以上,其餘耐溫在150°C以下者,絕緣等級為F級以上,單相馬達須具備至少E級以上之絕緣等級,小型風扇馬達可為分相型(Split-Phase Type)或隱極型(Shaded-Pole Type)。
2.2.3 須提供下列的保護措施以適用於本地熱帶氣候
(1) 須額外加層漆,以忍受高濕度。
(2) 特殊絕緣材料或特殊措施來預防黴菌生成。
2.2.4 1 kW以上之馬達銘牌上須顯示馬達軸承的AFBMA L-10額定壽命等級。
2.2.5 馬達周圍的氣溫加上運轉時溫度上升之總溫度不得超過CNS或NEMA MG 1所規定之限制。
2.3 外殼
電動機須是全密閉式,或全密閉式外扇冷卻型(TEFC),並且須符合下列的附加要求..
2.3.1 外殼為重負荷型之鋼製或鑄鐵製的框架,並具有鑄鐵端托架。
2.3.2 外殼須有接地裝置。
2.3.3 在外殼噴漆前須把表面的油污、鐵鏽及灰塵清除乾淨,並把轉角粗糙處加以磨平。在噴漆期間須保持表面的乾燥及乾淨。
2.3.4 外殼先塗上一層紅色氧化鉻酸鋅粉底漆後,外表再塗一層灰色的面漆塗層。
2.3.5 室外馬達為耐候型外殼,全閉型、無通氣或由風扇冷卻型。
2.3.6 用於危險區域之馬達,其防爆等級..NEC 1級1類D 組(NEC Class I, Division 1,Group D)。
2.4 接線匣
接線匣以鑄鐵製成;採用對角分離型;使用適當的密合墊密合;並符合下列附加的要求
2.4.1 從非驅動端看,接線匣應位於左或右邊。
2.4.2 接線匣的大小須能容納馬達線頭和引線。
2.4.3 接線匣可於四個90度的位置中任一位置旋轉。
2.4.4 接線匣的導線孔須絞牙並且有拉線型端子。
2.4.5 接線匣的內部配線連接至主出線盒及輔助整理盒。
2.5 軸承
軸承可採用以機油或油脂潤滑之滾珠軸承或固定接觸角度之滾子軸承,其額定壽命等級於指定之周圍溫度下,依AFBMA標準,其額定壽命應有50,000小時(L-10)的運轉壽命外;並且須符合下列的要求..
2.5.1 須提供適當的密封以避免潤滑油從軸承系統流失。另外,亦須設計防止潤滑油進入馬達內部。
2.6 所有380 V的電動機應為鼠籠式轉子,同時未滿37 kW應適合直接啟動。37 kW(含)以上至未滿100 kW馬達應使用Y-Δ啟動。100 kW(含)以上電動機應使用自耦變壓器或電抗啟動器或緩衝啟動器啟動。電動機應以低軸電流來設計,同時應有適當的設備來防止由於軸電流所造成的軸承損壞。全壓直接起動時其啟動電流不可超過滿載電流的6倍。
2.7 當供給電壓為公稱電壓的80%且頻率為60 Hz時,所有電動機仍應有加速能力驅動設備至額定轉速。在額定頻率60 Hz,供給電壓為公稱電壓的90%至106%之間所有電動機皆能連續運轉,若為短時間的額定電動機需能於其額定時間內運轉。當運轉在70%的公稱電壓下時,電動機仍能傳送額定轉矩持續10秒時間,而不致因過熱而損壞電動機,同時在此情形下其轉差率不可超過10%。
2.8 於供給頻率為58 Hz到61 Hz之間,且電壓在90%到106%的公稱電壓的任一組合情況下,所有電動機需能夠連續運轉而不損壞,同時具有驅動設備的能力。
2.9 噪音基準須符合CNS 1056 或CNS 1057或CNS 14400或IEC 60034-9之規定。
3. 施工
3.1 安裝
(1) 如所估最低馬力不足以符合上述要求或其他需要,承包商應提供較大馬力之馬達,因增加馬達之馬力而引起之一切變更,如馬達起動器,需要較大之電磁開關、保護開關、導管及導線等,均應由承包商自行負責,而不得向業主要求任何費用。
(2) 馬達功率因數較低者,承包商應要求機械設備製造商須加裝電容器,使其功率因數達0.8以上,不另計價。
3.2 現場品質管制
承包商應執行下列的測試,並提出一份測試合格的報告給工程司..
(1) 依照配線圖來測試接線電路。
(2) 測試電動機非接地導體的對地絕緣電阻,至少10 MΩ以上。
(3) 測試電動機外殼到接地系統的連續性。
(4) 測試電動機電路和控制的操作。當測試時每一控制電路最少須操作3次,而每一電路最少須連續測試半小時。
(5) 承包商應提供測試時所須的全部設備。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電動機應依契約詳細價目所列工作項目,以「組」為單位,實作數量計量。
4.2 計價
4.2.1 電動機應依契約詳細價目所列工作項目之單價計價,其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工程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電動機 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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