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6010 基本電機規則
¶ 1. 16010基本電機規則V2013.02.05.doc
第16010章
基本電機規則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規範規定電機裝設的詳細設計、供料、安裝、測試、權責和維護之需求。包括所有產品、材料、人力、設備的供應,所需要的設計、製造、供應、交貨及工地的卸貨、保險、安裝、油漆、監督、工作之配置及檢測,使電機系統工程符合規範及設計圖說要求,且所有涵蓋工程項目竣工後須能安全、有效率且無危險的操作及維護。
1.2 工作範圍
本工程附屬電機裝置必須包括,但不設限於下列各項:
1.2.1 變電站
1.2.2 高低壓配電
1.2.3 照明及插座系統
1.2.4 接地及避雷系統
1.2.5 火警系統
1.2.6 廣播系統
1.2.7 電話管線設施
1.2.8 子母鐘系統
1.2.9 列車資訊系統
1.2.10 閉路電視系統
1.2.11 共同天線系統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 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 品質管理
1.3.3 第01661章 儲存與保管
1.3.4 第07840章 防火阻絕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4.2 建築技術規則(CBC)
1.4.3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1.4.4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1.4.5 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則(TPC)
1.4.6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及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經濟部)
1.4.7 美國國家電工法規(NEC)
1.4.8 美國國家標準協會(ANSI)
1.4.9 國際電氣安全法規(NESC)
1.4.10 電機電子工程師協會(IEEE)
1.4.11 國際電工委員會(IEC)
1.4.12 美國電機製造業協會(NEMA)
1.4.13 美國防火協會(NFPA)
1.4.14 美國保險業實驗所(UL)
1.4.15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4.16 美國焊接工程協會(AWS)
1.4.17 英國國家標準(BS)
1.4.18 日本工業規格協會(JIS)
1.5 資料送審
資料提送審查應依據第01330章「資料送審」之規定辦理。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1.6.1 應符合本規範第01661章及本節之規定辦理。
1.6.2 設備應存放在乾淨、乾燥的場所,以保護設備免於受到灰塵、蒸汽、水汽、施工碎片及天然災害的損傷,長期儲存之材料及設備之保護應依照製造廠刊印之說明辦理。
1.6.3 任何會受到凝結濕氣傷害的設備,則必需提供輔助的電熱器,或將此設備存放在被加熱的場所。4,160伏以上高壓設備元件需在啟用前2週測量及紀錄其絕緣電阻。
1.7 現場環境
承包商所供應裝設之設備須於下列環境條件下能正常運作:
(1) 海拔:1,000 m以下。
(2) 相對濕度:
20%~90%(屋內)。
50%~100%(屋外)。
溫度:
0°C~40°C(屋內)。
0°C~50°C(屋外)。
2. 產品
2.1 材料
2.1.1 產品、材料必需經定型測試及附有被證明品質合格的查驗紀錄,設備必須完全符合各章節所提及的規定要求。
2.2 品質控制
2.2.1 適用的國內法規、標準,包含本地法令及公用事業法規均必須應用到本工作上,且須符合第01450章「品質管理」之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電機設計圖說對於影響電機安裝的全部結構細節僅為一般說明,細節部分仍須參考並配合建築、結構及機械設計圖說,承包商應協調各項工作進行預埋及施工。
3.2 安裝
3.2.1 供電設備:設備之供電施工應符合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及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建築技術規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NFPA 70及ANSI C2。
3.2.2 電機設備:電機設備應依本規範之有關章節,製造廠之說明及適用之規定安裝、測試。
3.2.3 設備檢查:電機設備應依NEMA PB 2.1第V11部分之規定檢查,並於運抵工地後,儘快從事測量及紀錄各構件之絕緣電阻,且於測量時同時紀錄天氣狀況。
3.2.4 電機系統之標示
(1) 所有電機系統的標示必須用中文及英文。
(2) 配電系統設備
提供壓克力名牌白底黑字,紅底白字使用於緊急系統,在所有配電系統設備上,包括但並不限於配電盤、分電盤、馬達控制中心及系統控制盤。名牌上的文字須有盤的名稱、編號及電機特性。文字除非為了特別醒目而將字體放大外,一般字體為3 cm高。
(3) 電纜/導線的標示
每一新設回路電纜導線須於拉線箱、人手孔、接線箱等需維修處,以標誌牌或標籤標示。標示內容要符合契約圖說所列的編號。
(4) 操作之標示
A. 危險暴露或具有危險可接近到的場所或電機操作設備,均需有警告標誌,其文字必須清楚,且有足夠的尺度,永久地固定於一適當且效果良好的地方。
B. 承包商必須於電機設備提供印有適當訊息的壓克力標籤,以提供操作及維護上所需要之正確及足夠的訊息。
3.2.5 設備之電氣連接
(1) 所有接至具有移動及振動性的設備及裝置,應使用可撓性導管。
(2) 至設備應加裝輔助接線盒,不得使用集中接線盒。
(3) 所有電機設備應依規定接地。
3.2.6 焊接:焊接應依AWS D1.1第1章至第7章辦理。
3.2.7 控制盤
(1) 控制盤應設置於已完成之基礎,並加螺栓固定。盤體之上下左右應與建築物平行與垂直,在未安裝至已完成之基礎前,不可拆除裝箱板條。
(2) 控制盤應小心處理,以免靈敏儀器、電驛及其他裝置受灰塵及碎物損壞及污染。
(3) 如控制盤係分箱裝運時,箱內組件應於箱體裝妥後再依序組裝固定,且為安裝方便而拆除之組件應於箱體固定後立即裝回,裝妥後先行檢查,再予測試。
3.2.8 防火隔屏:穿過地板及牆壁、天花板、隔牆之導管、電纜架及匯流排系統應加裝防火隔屏隔絕之,密封材料應有相同防火等級並不得放出有毒及有腐蝕性之煙霧。詳規範第07840章「防火阻絕」之規定。
3.3 施工方法
3.3.1 挖方及回填
(1) 承包商應執行電機工程安裝所需之所有挖方及回填工作,挖方及回填工作執行時所引起之任何破壞均應予修復,挖方及回填工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2) 所有挖方保持不得積水,因水或結霜致損壞或鬆軟之土方均應重新開挖,並以規定之材料回填至原有高程。
(3) 所需管溝應挖至所需之深度及寬度。管溝之寬度應適合導管及/或混凝土管路安裝之寬度。溝應平整不得成坑,向人孔或自兩人孔最高點通向人孔之坡度,每30 m不得小於75 mm。管溝位置應避開建築物。
(4) 回填後,所有管溝應與周圍保持水平。所有多餘之餘方均應清除運離現場。
3.3.2 基礎及支撐
(1) 有設備、導管、匯流排及管路均應遵照本規定、設計圖說要求,設於或吊掛於建築結構上。
(2) 所有鋼架及水泥基礎應有施工詳圖及模板,不適於壁裝之起動器、控制盤、分電箱等項目,應有鋼架支撐,所有鋼架均應熱浸鍍鋅。設備應以點焊或螺栓固定於鋼架上,或以螺栓預埋固定於混凝土中。
(3) 所有電機設備之安裝板或安裝雜項設備之背板,均應使用圖示之熱浸鍍鋅鋼。凡安裝於地下層牆上或沿牆裝設之設備,有積油、水氣或類似污染之可能者,應以25 mm距離離開牆面。
(4) 離焊接50 mm以內之油漆、防火及鍍鋅均應清除。焊接以後,鍍鋅處應使用高鋅漆或其他同等作用之產品塗敷,所需表面處理,被覆塗敷及養護,應依被覆產品製造廠刊印之說明辦理。補漆或防火面積應適當。鋼料的表面或被覆因焊接而損傷需要修理應事先經過核可。
(5) 導管、電纜架、匯流排、盤箱及設備需使用“U”型槽鐵或錨碇螺栓,並以適當的夾具或螺栓支撐及固定。管線支撐(吊架、螺桿)採熱浸鍍鋅。
3.3.3 電機設備之防振
(1) 變壓器:變壓器應裝在合成橡膠(Neoprene) 隔絕墊上。靜態變形應少於1.27 mm。墊片之大小應使荷重保持在彈性限度以內。
(2) 緊急發電機及電動機:安裝防振器材後,其振動頻率須達到環保規定值。
3.3.4 可及性
(1) 拉線盒、匯流排、電纜架及其他項目之安裝,凡需要檢查、拆除或換裝者,應設在建築竣工後可及且方便之場所。
(2) 如設計圖說及需要,查看安置拉線盒及其他項目之地點,應裝設檢修板,並須配合牆面、天花板或地板之結構。所設之門,除另有規定外,最少應為460 mm×460 mm。
3.4 檢驗與測試
3.4.1 成立品管組織
承包商應依據工程說明書及契約規定設立專責之品管組織,該組織於品管業務應獨立運作,其成員包含品管工程師及相關人員,負責執行品管計畫,準備各種品管手冊,推動各項品管工作,以確保各項作業品質符合規範要求。
3.4.2 檢驗與測試費用
承包商須提供各階段檢驗與測試所需之儀器、消耗品、人力、各項文件、報告及相關設備。進行各次檢驗與測試所發生之費用(含電費)均已包含於工程總價內,不另支付。檢驗與測試中發現缺點所需再行檢測,其發生之任何費用均須由承包商負擔。
3.4.3 檢驗與測試缺點改善
監造單位(工程司代表)於檢驗與測試中發現之任何缺點,承包商均須向監造單位(工程司代表)提出詳細書面解釋(含缺點發生原因及改善方法)。並依情況即時處理或等待其他部分一併處理。缺點改正後承包商須提出書面解釋(含改善經過及改善結果),逕送監造單位(工程司代表)核可,監造單位(工程司代表)有權要求部分或所有項目再行檢驗與測試。
3.4.4 工場及廠內試驗
(1) 設備應依製造廠之標準程序做試驗。開關箱、電動機及變壓器之試驗,以及所有其他特定之試驗要求,均分別規定在各章設備規範中。
(2) 除另有規定外,如設備係標準產品或類似於標準產品,或原型且大小或容量類似者,則製造廠以往為標準品或原型設備所做之試驗數據可代替規定的試驗,惟須先經核可。
3.4.5 現場測試及檢查
(1) 測試應依核可之程序並由合格之人員執行,測試所需之所有設備及器械,除一些特殊設備(係與待測設備一同供應)外,均應由承包商提供。
A. 精確度:用於測試須附有每一儀器之校正紀錄,任何測試儀器之使用均應事先經認可單位檢測並核可。
B. 檢查表:每一機件均應備有檢查表。此檢查表應包含每一控制裝置、電驛及儀表或儀器,應先執行操作測試以確保所有控制系統及裝置之正確運作。
(2) 特殊要求:設備經檢查,調整及置於適當之運轉狀態後,應做現場測試。該測試證明該設備之功能符合規範之全部要求,並須包含但不限於下列事項:
A. 連續性測試。
B. 絕緣測試。
C. 控制、計量及保護功能測試。
(3) 授權之檢驗
當電機工程竣工時,承商應請一具有技師執照及為台電所核可之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由合格人員進行檢驗,檢驗應在監造單位(工程司代表)之監督下進行,檢驗應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項目:
A. 所有高壓以上設備及電纜。
B. 所有連接單元變電站至配電盤之低壓設備之電纜。
C. 所有電動機控制中心。
(4) 高壓變壓器、比壓器、比流器、避雷器、高/中壓斷路器(含電力熔絲)、發電機及並聯系統等,承包商均需提送原廠出廠測試報告,若為外貨須附進口證明單,於申請用電前經台電核可。上述設備之出廠測試,監造單位(工程司代表)得視需要會同原廠檢驗測試。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工作不予計量。
4.2 計價
本章工作有關費用均已包含於契約詳細價目表之相關工作項目內,不另計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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