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5831 離心式風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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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831章
離心式風機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說明各類離心式風機及箱型離心風機之構造、工廠測試及安裝要求。
1.2 工作範圍
1.2.1 前傾(Forward)、後傾(Backward)及翼截(Air Foil)離心式風機
1.2.2 箱型(Box)離心風機
1.2.3 誘導式風機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 資料送審
1.3.2 第16221章 電動機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244 熱浸鍍鋅鋼片及鋼捲
(2) CNS 7778 送風機
(3) CNS 7779 送風機檢驗法
1.4.2 美國軸承製造商協會(ABMA)
(1) ABMA L10 軸承最低期望壽命(Minimum expected bearing life)
1.4.3 空氣流動及控制協會(AMCA)
(1) AMCA 99 標準手冊(Standard Handbook)
(2) AMCA 204 風機平衡品質及振動位準(Balance Quality and Vibration Levels For Fans)
(3) AMCA 210 風機認證氣動性能額定之實驗室測試方法(Laboratory Methods of Testing Fans for Certified Aerodynamic Performance Rating)
(4) AMCA 300 風機音量之回響室測試方法(Reverberant Room Method for Sound Testing of Fans)
(5) AMCA 301 風機音級實驗室測試資料之計算方法Methods for Calculating Fan Sound Ratings from Laboratory Test Data
1.4.4 英國國家標準(BS)
(1) BS 848 PART 1 泛用風機性能測試方法(Fans for general purposes. Methods of testing performance)
(2) BS 848 PART 2 風機噪音測試方法(Methods of testing fans. Fan noise testing)
1.4.5 國際標準組織(IS0)
(1) ISO 5801 工業風機採用標準風道之性能測試(Industrial fans -- Performance testing using standardized airways)
(2) ISO 13347 工業風機-以標準實驗室條件決定風機音功率位準(Industrial fans -- Determination of fan sound power levels under standardized laboratory conditions)
1.4.6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有效且適用時,優先適用於本章之相關規定。
1.5 品質保證
1.5.1 提供風機之製造商,至少須有5年製造同樣產品之經驗。
1.5.2 性能等級..依照AMCA 210、BS 848 PART 1或ISO 5801之規定測試。
1.5.3 音量等級..依照AMCA 300及301、BS 848 PART 2或 ISO-13347之規定測試。
1.5.4 所有10m3/s以上的設計送風量之風機,承包商須提供選機或型錄資料,風機之操作點轉速應在最大極限轉速之80%以內。
1.5.5 風機之性能測試應包括風機轉速(RPM)、風量、風壓及電功率。測試報告對進風之空氣密度須修正為1.2kg/m3。
1.5.6 風機之銘牌須標示製造商名稱、出廠序號、機種型號及製造日期。
1.5.7 風機性能及音量依AMCA 210及AMCA 300測試且須有AMCA 認證標籤。如未取得AMCA認證之產品,則須經具有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證之實驗室依AMCA 210及AMCA 300進行測試,並檢附第三者專業機構之性能及音量測試報告(每個機型必須出具一份測試報告)。
1.6 資料送審
1.6.1 針對離心式風機及其附件所提供之完整型錄資料及構造圖面,至少包括下列資料..
(1) 每一風機之性能曲線圖,該曲線須提供包括靜壓或全壓、總效率、轉速、風量及軸功率。
(2) 每一風機入口或出口在額在負載下之音功率位準(Sound Power Level)噪音曲線,該曲線採用分貝(dBre10-12W)為單位,以音功率為縱座標,以自63 Hz 至8,000 Hz 之八音階中心頻率為橫座標。
(3) 送審之風機性能及音量資料,須為TAF 認證實驗室或AMCA認證實驗室依據本章第1.5.2及1.5.3款規定所測得。承包商應提供經第三者專業機構認證之文件作為證明。
1.6.2 風機製造商應提供風機之安裝、操作及維修手冊。
1.7 工廠測試
1.7.1 風機出廠前應配合工程司至工廠測試,工廠測試所有費用已包括在本工程範圍內。
1.8 保固
1.8.1 承包商對本章所提供之設備及相關組件,應自驗收合格次日起,依契約規範規定辦理保固服務。
2. 產品
2.1 構造
2.1.1 一般規定
(1) 風機平衡及振動須符合CNS 7779之良等級或AMCA 204之BV-3等級。
(2) 進氣口設計應能使空氣均勻進入風機。
(3) 除箱型風機外,進氣口或排氣口不連接至風管的風機,應以金屬網罩保護,網罩之開口網目為25mm×25mm。
(4) 風機葉輪及葉片應以鋼片製造。
(5) 風機葉輪應施以防鏽處理,如為鍍鋅板材質,須符合CNS 1244之Z12以上規定,如為塗裝處理,須以烤漆或一底一面噴漆。
(6) 安裝於戶外之風機,其箱體應以EPOXY 防蝕烤漆塗裝處理,以防酸鹼及紫外線銹蝕。
(7) 風機使用之三角皮帶,其傳動力至少須為額定馬力的1.5倍。
(8) 風機馬達須符合第16221章「電動機」之規定。
2.2 離心式風機
2.2.1 風機應固定於整合式鋼製底座,此底座應具有足夠剛度之全銲接鋼製構架以支撐設備重量。風機機殼應採用連續鎖定或銲接之方式附著在側板的結構上。風機外殼須施以防銹處理,如為鍍鋅板材質,須符合CNS 1244之Z12以上規定、如為塗裝處理,須以烤漆或一底一面噴漆。
2.2.2 單進氣口風機之葉輪直徑大於550mm時,應於蝸形外殼(Scroll)上提供檢視孔。葉輪直徑大於1250mm時,外殼如須分段建造應有允許所有組件進出工地結構之開口。
2.2.3 使用於特殊環境之離心式風機,除應符合上述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暴露於腐蝕性氣體環境之風機結構,須能抵抗腐蝕氣體。
(2) 暴露於容易產生氣爆環境之風機,應符合AMCA 99之抗火花構造規定及使用防爆馬達。
2.3 箱型(Box)離心風機
2.3.1 風機應固定於整合式鋼製底座,此底座應為具有足夠剛度之全銲接鋼製構架以支撐設備重量。風機機殼應採用連續鎖定或銲接之方式附著在側板的結構上。風機外殼須施以防銹處理,如為鍍鋅板材質,須符合CNS 1244之Z12以上規定,如為塗裝處理,須以烤漆或一底一面噴漆。
2.3.2 風機如採用皮帶驅動式,其馬達及葉輪應置於風機箱體內。
2.3.3 風機機組應附檢修門、斷電開關箱。
2.3.4 使用於特殊環境之箱型(Box)離心風機,除應符合上述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暴露於腐蝕性氣體環境之風機結構,須能抵抗腐蝕氣體。
(2) 暴露於容易產生氣爆環境之風機,應符合AMCA 99之抗火花構造規定及使用防爆馬達。
2.4 誘導式風機
2.4.1 風車採用直結驅動,混流(Mixed flow)或離心後傾雙吸式風機,葉輪材質為鋁合金或鋼片。
2.4.2 風機機殼材質為鍍鋅鋼板或鋼板經烤漆表面處理製成。
2.4.3 箱體
(1) 箱體應為單層式結構設計,採用1.0mm 厚以上之鋼板製成,外表經烤漆處理。
(2) 箱體內側貼覆消音材料,箱體高度≦260mm以利現場安裝。
(3) 進氣口及排氣口附防護網防止異物進入。
(4) 距離風機1.5m處機外噪音應低於60dBA以下。
2.4.4 噴嘴
(1) 採用離心後傾且為雙吸式風機,其每台風機噴氣段均應設計一導流口(Diffuser)以利氣流平均擴散。
(2) 每台風機於導流口後段須安裝至少三個噴氣口,噴氣口材質採用鋁合金或塑鋼一體成型,每只噴氣口可作45°旋轉,噴氣口直徑為65mm,每只噴氣口之噴出速度至少 20 m/s 以上,出風方向可依現場需求任意調整。
2.5 馬達
2.5.1 皮帶驅動式風機之馬達應符合第16221章「電動機」之規定及下列各項要求..
(1) 為完全封閉式鼠籠型感應馬達,並附散熱風扇及保護罩。
(2) 馬達之軸承應使用精密等級的低摩擦型,風機馬力大於100HP以上規格者,須具有加注潤滑劑之設計或其他具有等效功能之設計。
(3) 在正常的周邊溫度下,軸承須具有ABMA L10 100,000小時之操作壽命。
3. 施工
3.1 安裝
3.1.1 依照專業製造廠之安裝手冊,進行安裝施工。
3.1.2 承包商安裝風機時,應注意預留維修空間。
3.1.3 承包商須提供支撐梁、腳架、平台、吊桿及固定螺栓,且依照風機製造商的建議安裝設備。
3.1.4 在未完成風管清除乾淨、過濾網裝妥、軸承潤滑及會同試車前,不得啟動風機。
3.1.5 風機排水口應配管接至最近之地板排水。
3.2 檢驗
3.2.1 施工檢驗項目如下:
|
名 稱 |
檢驗項目 |
依據之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翼截離心式風機 |
性能等級 音量等級 |
AMCA 210 AMCA 300測量、AMCA 301計算 |
核定版送審資料 |
1台 |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章之工作按各風機有關章節之規定,以「台」、「組」為單位,實作數量計量。
4.1.2 本章工作之附屬工作項目將不予計量,其費用應視為已包含於風機計價之項目內。
4.2 計價
4.2.1 本章之工作依有關章節之風機項目,以「台」、「組」為單位,實作數量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及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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