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5711 液體對液體熱交換器
¶ 1. 15711液體對液體熱交換器V2013.02.05.doc
第15711章
液體對液體熱交換器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規定建築物空調系統中有關液體對液體熱交換器之構造、安裝及測試標準。
1.2 工作範圍
1.2.1 空調系統中有關殼管式與板式熱交換器之構造、安裝及測試標準。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 資料送審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2655 冷凍用壓力容器構造
1.4.2 美國國家及相關團體學會標準
(1) TEMA Standard 殼管式熱交換器製造安裝標準
1.4.3 美國機械工程師協會(ASME)
(1) ASME SECTION VIII 壓力容器製造規範
1.4.4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有效且適用時,優先適用於本章之相關規定。
1.4.5 主管機關頒布實施之法令規章和技術規則。
1.5 品質保證
1.5.1 設備出廠時,持有CNS、ASME、TEMA認證標誌者,得免出廠檢驗,未持有上述認證標誌者,應檢具相關引用標準,及第三公證單位出具設備出廠檢驗報告及合格證明等文件送審。
1.5.2 熱交換器之額定規格須符合CNS 12655、ASME SECTION VIII、TEMA或相關標準。
1.5.3 熱交換器之製造廠,應有曾經製造依設計圖說最大單一熱交換主機1/2容量之熱交換器1台以上,且連續正常操作1年以上之實績。
1.5.4 進口設備之供應商應在國內設有授權之代理商或專業公司,能從事本規範規定之產品安裝指導及售後服務。
1.5.5 熱交換器之銘牌必須穩固安裝於機組之上,並清晰顯示供應商名稱、製造序號、型號及製造日期。
1.5.6 專業服務
(1) 安裝期間供應商應指派工程師駐工地指導安裝,並負責最後檢查與初次啟動及調整工作,以確保正常運轉,並符合設計規範。
(2) 供應商指派之工程師應提送工作報告、說明安裝情形、最後檢查結果及運轉紀錄,以證明符合規範所要求之性能。
(3) 供應商指派之工程師應負責訓練業主指定之操作及保養人員,使其徹底了解操作及保養有關事項,以順利執行維修保養作業。
1.6 資料送審
1.6.1 依據第01330章「資料送審」規定辦理資料、圖說等送審。
1.6.2 除本章之第1.5項相關資料送審規定外,設備安裝前應提供安裝圖說送審,設備安裝完成後,應提供操作、維護、保養手冊送審。
1.7 性能測試
1.7.1 性能測試設備應獲國內相關機構認可或經國際認證。
1.8 現場環境
1.8.1 施工前應赴現場瞭解環境,並徹底檢查工作情況、規劃施作及維護細節。
1.9 保固
1.9.1 承包商對本章所提供之設備及相關組件,應自驗收合格次日起,依契約規範規定辦理保固服務。
2. 產品
2.1 一般規定
2.1.1 熱交換器原則上應為工廠整體組合完成,包括溫度感測裝置等。經工廠檢驗合格後,運往工地現場進行接管接線,必要時須再經調整後始可操作。
2.1.2 熱交換器之構造、額定及測試方式,應依照本章之第1.4項相關規定辦理。
2.1.3 熱交換器之進出口端,必須裝設維修閥件及安裝前須提供遮蓋保護。
2.1.4 熱交換器在現場進行安裝前,應妥善儲存及保護,避免遭受損壞或污染。
2.1.5 熱交換器在現場施工期間,應妥善保護,避免遭受機械性損壞或腐蝕。
2.1.6 熱交換器應依設計圖說,提供基礎螺栓、墊片等安裝所需之組件。
2.1.7 熱交換器之全載容量應符合設計圖說規定。
2.1.8 熱交換器在工廠配置於表面及接縫處的絕熱材料,必須防火及符合NFPA 與國內相關法規。
2.1.9 熱交換器可能造成腐蝕的場所,必須施以適當之耐蝕材料及組裝方式,包含異質材料間的隔離,以防止電位差腐蝕。
2.1.10 熱交換器必須能在規範之最高環境條件下,達到設計之最大容量。
2.1.11 熱交換器出廠前應配合業主(工程司)代表至工廠測試,廠測之所有費用已包括在本工程範圍內。
2.2 殼管式熱交換器
2.2.1 熱交換器主體包括圓形筒體及熱交換管,加熱媒介流經U型熱交換管。
2.2.2 圓形筒體應為銲接鋼(筒)無縫構造。
2.2.3 熱交換器之設計須符合CNS 12655、ASME SECTION VIII、TEMA規定,並以設計圖說為依據,出廠時須明示實測值。
2.2.4 熱交換器必要時須設置擋板,用以防止液體直接衝擊到熱交換管,並能均勻分配液體。
2.2.5 端蓋採鑄鐵、鋼製,連接到熱交換器筒體,可拆卸便於管路清理。並設有洩水及排氣管接頭,採凸緣或機械連接式接頭。
2.2.6 熱交換器筒體外殼裝設之安全釋壓閥,必要時於進出口處裝設撓性接頭。
2.2.7 針對溫度感測及低溫遮斷、壓力感測器等之感測球管井,提供所需之管套。
2.2.8 供應商應提供一整套之維修工具,置於金屬製工具箱內,作為維修保養之用。
2.2.9 現場安裝熱交換器,須提供下列必要之連結與附件:
(1) 進出口接頭
(2) 安全釋壓閥
(3) 適當尺寸之洩水接頭
(4) 壓力計與所需之管套
(5) 溫度計與所需之管套
(6) 搬運及安裝用吊耳
2.3 板式熱交換器
2.3.1 板式熱交換器必須在工廠製造並完成組裝,熱交換器之容量及性能要求詳設計圖說。
2.3.2 板式熱交換器之熱交換板須固定於框架之上下支撐導桿之間,支撐導桿須採設計圖說規定之材質及耐蝕處理。
2.3.3 熱交換器之任何框架部位,不得與熱交換流體有任何接觸。
2.3.4 熱交換器之尺寸及容量,須依設計圖說之容量,外加20%預留未來擴充需求。
2.3.5 熱交換器框架
(1) 熱交換器框架須為碳鋼材質,並以螺栓固定於水平基礎上。
(2) 框架之設計,應於板片加壓螺栓完全旋鬆時,可以進行所有板片之維修保養。
(3) 進出口接頭須以符合設計操作條件之凸緣方式,設置於固定之壓力端板。為避免熱交換器各部位可能造成之電化學腐蝕,應設置隔離凸緣。凸緣設計須能適合於相關管路之直接連結。
(4) 框架整體及所有組件,熱交換板除外,必須進行防蝕處理,並依工程司需求之顏色進行塗裝。
(5) 所有固定螺栓及螺帽必須採高強度碳鋼並經電鍍防蝕處理、熱浸鍍鋅處理。
2.3.6 熱交換板
(1) 板片材質須為不銹鋼 316。
(2) 每一板片之旁通接頭須配置雙層襯墊及襯墊間之排洩孔,以便偵測洩漏。
(3) 襯墊須能維持各別板片之既有形態,以進行熱交換。
(4) 熱交換板須有10%之餘裕面積,以容許可能產生之結垢現象。
2.3.7 熱交換器須在現場依設計安全條件進行壓力測試,以確保無洩漏現象。
2.3.8任何未經防蝕處理之部位與組件,須由供應商進行徹底之清洗及塗裝保護。任何運送途中或施工期間造成之損傷,須依工程司要求進行必要之修復。
2.3.9 供應商應提供一整套之工具,置於金屬製工具箱內,作為維修保養之用。
3. 施工
3.1 安裝與運送
3.1.1 依照供應商提供之圖說安裝,並確保設備能平順操作。
3.1.2 熱交換器平置於混凝土基礎、板或基座上,調整水平、灌漿及以基礎螺栓固定於指定位置。基礎螺栓須以預埋方式固定於混凝土基礎。
3.1.3 依照規範及設計圖說之要求,須在連接熱交換器之管路進口端裝設溫度控制器使用之管套,溫度計及管套、過濾器、流量開關及管頭、軟管、壓力表、關斷閥等。在管路出口端裝設溫度計管套、軟管、壓力表及關斷閥、平衡閥等。
3.1.4 熱交換器之洩水閥須連接至獨立之排水管路,並排放至最近之地板落水頭。
3.1.5 熱交換器之保溫絕緣須包含所有板片及導桿,保溫絕緣施工圖說須於施工前經工程司審核。
3.1.6 熱交換器底座與混凝土基礎之間須配置至少20 mm之橡膠材質襯墊。所有固定螺栓及墊片須採高強度碳鋼並經電鍍防蝕處理、熱浸鍍鋅處理。
3.1.7 管線安裝須考慮拆裝容易,以便清潔作業。
3.1.8 熱交換器之量測及控制裝置,須依設計圖說,並經工程司核可,始得設置於相關管路上。
3.2 測試及啟動
3.2.1 供應商應選派技術熟練之人員,進行現場洩漏測試或壓力測試,並提送報告給工程司核備。
3.2.2 提供初次啟動、調整及感測器校正,並保證設備已安裝妥當使其正常運作。
3.3 檢驗
3.3.1 依契約規定進行產品及施工檢驗。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依契約有關項目以實作數量「台」計量。
4.2 計價
4.2.1 依契約有關項目以實作數量「台」計價。
4.2.2 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及其他為完成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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