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5189 冷卻水塔臭氧水處理
¶ 1. 15189冷卻水塔臭氧水處理V2013.02.05.doc
第15189章
冷卻水塔臭氧水處理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規定建築物空調系統冷卻水塔之循環冷卻冰,以臭氧注入方式之水處理設備之供應、安裝及水質檢驗標準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管路清洗
1.2.2 臭氧產生單元及其附屬裝置
1.2.3 臭氧注入單元
1.2.4 臭氧機組循環水泵
1.2.5 臭氧機組之控制元件與盤體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 資料送審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2575 蒸氣壓縮式冰水機組
1.4.2 環保署放流水排放標準
1.4.3 美國電機製造業協會(NEMA)
(1) NEMA 1 工業用電氣箱體(Industrial Enclosures)
1.4.4 當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有效且適用時,經工程司認可後得優先適用於本章之相關規定。
1.4.5 主管機關頒布實施之法令規章和技術規則。
1.5 品質保證
1.5.1 水處理設備供應商自空調工程系統開始運轉起1年保固期期間應負責水處理系統的水質分析、啟動、調整及維修服務等。
1.5.2 冷卻水系統運轉期間,對於水質檢驗至少須有每年5次以上,並提供水質檢驗分析報告及建議,分析報告內容包括:導電度、pH值、總鐵量、鈣離子濃度、鎂離子濃度、濁度及總菌落數等。
1.5.3 冷卻水水質控制要求應達到:導電度3,000 μ s/cm、pH值8~9、總鐵量3 ppm以下、鈣離子濃度500 ppm以下、鎂離子濃度500 ppm以下、濁度40 NTU以下、總菌落數104 CFU/ml以下。積垢抑制標準須符合CNS 12575 B4072之相關規定。
1.5.4 承包商在進行水處理時,應遵照最新法規及標準辦理。
1.6 資料送審
1.6.1 依據第01330章「資料送審」規定辦理資料、圖說等送審。
1.6.2 水處理系統未啟動前,工地現場冷卻水之水質分析。
1.6.3 應依據最大冷卻水循環水量提供臭氧注入量計算書送審。
1.6.4 設備及元件型錄資料。
1.6.5 水處理系統流程圖及相關設備元件配置圖。
1.6.6 水處理系統維修資料及操作手冊。
1.7 現場環境
1.7.1 承包商應適當的保護臭氧水處理設備及控制箱體,以確保人身安全。
1.7.2 所有廢水排放須符合環保署放流水排放標準。
1.8 保固
承包商對本章所提供之設備及相關組件,應自驗收合格次日起,依契約規範規定辦理保固服務。
2. 產品
2.1 功能
2.1.1 一般要求
臭氧水處理設備應能依系統冷卻水循環水流量、現場環境、水質及影響臭氧反應等相關因素變化,可手動調整臭氧注入量以進行水質控制。臭氧注入濃度應適當以有效防止微生物產生,並控制結垢及避免對管線產生腐蝕。
2.1.2 臭氧水處理設備
(1) 臭氧水處理設備包括:
A.臭氧產生單元及其附屬供氣與冷卻裝置。
B.臭氧機組用循環水泵。
C.臭氧注入器。
D.臭氧控制單元含自動控制器及相關元件。
(2) 臭氧機組循環水泵之設計,其旁流水量不得超過主管水量10%。
(3) 管線如與超過水中臭氧濃度0.1ppm接觸時,必須使用耐臭氧腐蝕材質SUS 304 PVC FRP。
(4) 臭氧注入量進入系統冷卻水之臭氧濃度應低於0.1ppm。
(5) 臭氧控制單元應具有下列功能:
A.旁流循環水泵應設置壓差開關,作為系統缺水保護裝置。
B.應設電導度計及自動排放閥,依據導電度上限啟動排放。
C.臭氧機組循環水泵可依冷卻水泵浦啟動或停止連鎖運轉。
D.操作盤面需具有下列指示燈及選擇開關:
a.系統電源指示燈及開關(On/Off)。
b.系統故障或異常指示燈(Error)。
c.排放指示燈及開關(Auto/Off/Manual)。
d.臭氧洩漏自動斷電指示燈。
(6) 臭氧控制單元應能將上述操作狀況,以信號傳送至空調控制系統集中監控。
(7) 臭氧水處理設備置於室內其控制盤保護應採用IP-42等級,若置於室外其控制盤保護應採用IP-55等級。
3. 施工
3.1 安裝
3.1.1 設備供應商應依核定施工圖說所標示的位置,將其設備予以安裝。
3.1.2 設備供應商應提供安裝大樣圖並確認配管、供應電源及配線界面點。
3.2 檢驗
3.2.1 依規定進行水處理設備檢驗,項目如下:
|
名 稱 |
檢驗項目 |
依據之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設備型號及規格 |
核對型號及規格 |
送審核定資料 |
|
提出檢驗試驗報告,不必抽驗 |
3.2.2 設備供應商應提供儀器對水處理設備進行檢驗。
3.2.3 設備供應商應提供模擬信號,使臭氧水處理設備可以模擬,模擬信號應包括:斷水、斷電、控制單元正常/異常/故障等情況,以確認其符合預期的功能。
3.3 清理
3.3.1 調整及清洗
在啟動臭氧水處理設備運轉以前,承包商應完成下列工作..
(1) 採用清潔劑清洗管路系統,以便除去水垢、溶渣、灰塵、油污、滑脂或外物等。
(2) 清洗及除去所有的過濾器及管路的低點沉積物。
3.4 現場冷卻水質管理
3.4.1 冷卻水質檢驗時間:設備供應商應在水處理系統正式運轉後分別提供第7天、1個月、3個月、半年及1年時之水質檢驗分析報告。水質控制標準應符合本章第1.5.3款規定。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章工作以一式為單位計量。
4.1.2 本章工作之附屬工作項目將不予計量,其費用應視為已包含於臭氧水處理設備計價之項目內。
4.2 計價
4.2.1 本章之工作有關臭氧水處理設備項目以一式為單位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及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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