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5187 水化學處理
¶ 1. 15187水化學處理V2013.02.05.doc
第15187章
水化學處理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節規定冷卻水系統及冰水系統相關之化學加藥處理(簡稱水處理)系統的供應及安裝。
1.2 工作範圍
1.2.1 清洗管線系統
1.2.2 化學藥劑及供給設備
1.2.3 冷卻水之水處理
1.2.4 冰水之水處理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 資料送審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2575 B4072 蒸氣壓縮式冰水機組
1.4.2 環保署放流水排放標準
1.5 品質保證
1.5.1 提供設備的製造廠商,必須具有製造冷卻水系統及冰水系統相關之水化學處理設備至少5年以上的實績。
1.5.2 提供契約規定之專業人員自空調系統開始運轉起1年負責監督水處理系統的清潔、預處理、起動及調整等。
1.5.3 冷卻水系統之保固期間,對於水質檢驗至少須有每年6次以上,並提供檢驗分析及建議。
1.5.4 檢驗週期不得大於5星期,若工程司有要求時,必須做額外的檢驗。
1.5.5 承包商在做水化學處理時,應遵照並符合經過主管當局認可的最新法規規定及標準辦理。
1.6 資料送審
1.6.1 依據第01330章「資料送審」辦理資料、圖說及樣品等之送審事宜。
1.6.2 承包商應提送下列資料送審:
(1) 水處理設備型錄及及相關規格技術文件,至少包括尺寸、重量、基座需求、組件裝配圖及外部接管圖等資料。
(2) 原製造廠產品出廠證明、檢驗合格證明。
(3) 操作及保養手冊。
1.6.3 化學藥劑劑量計算書
提送計算書說明水處理系統連續操作2年所需使用的化學藥劑全部藥量,化學藥劑的劑量應以每年4,000小時的滿載操作為設計條件。
1.6.4 水質分析
將化學藥劑添加至系統以前,承包商應將冷卻水的樣品分析報告的複印本3份,檢送工程司。
1.7 現場環境
1.7.1 承包商應適當的保護水處理設備及控制箱體,以確保人身安全。
1.7.2 所有廢水排放須符合環保署放流水排放標準。
1.8 保固
1.8.1 承包商對本章所提供之設備及相關組件,應自驗收合格次日起,依契約規範規定辦理保固服務。
2. 產品
2.1 功能
2.1.1 設備應能自動控制化學藥劑進給量,使之與補給水流成正比。
2.1.2 設備應能調整再循環水的化學藥劑成份,以便能控制水垢及腐蝕。
2.1.3 控制殺菌劑的濃度以便能完全及有效的防止微生物產生。
2.1.4 冷卻水處理
(1) 每一冷卻水系統提供一套水處理系統。
(2) 每一套完整的全自動水處理系統包括導電度及酸鹼度控制器能連續自動控制水質及化學藥劑自動加藥。
A. 所有的控制系統必須安裝於一控制箱內以及一個分離的容器用來承裝濕樣品之組件,此系統需具備下列功能..
a. 控制系統之導電度感測器需感測冷卻水之導電度並控制自動排放電磁閥。
b. 排放電磁閥之排放期間需受預先設定之導電度控制。
c. 排放電磁閥排放停止時,抑制劑加藥泵將自動啟動,加藥泵之加藥時間需受預先設定之定時器控制。
d. 控制系統之酸鹼度感測器需監視冷卻水之pH值,當pH值不正常時將自動排放。
e. 量測顯示器及記錄器裝置於一控制箱內,以指示並紀錄酸鹼度及導電度。
f. 控制系統內一組7天之定時器用以控制殺菌劑加藥泵,每週自動加入殺菌劑1或2次。
g. 除上述量測及紀錄顯示器之外,尚需供應下列指示:
(A) 電源指示,指示設備供電中。
(B) 排放指示,當排放閥因導電度控制動作時,顯示燈亮。
(C) 抑制劑加藥指示,當抑制劑加藥泵因導電度控制加藥時顯示燈亮。
(D) 殺菌劑加藥指示,當殺菌劑加藥泵因7天定時器控制加藥時,顯示燈亮。
h. 除上述功能指示之外,下列控制裝置需裝設於控制盤上:
(A) 系統電源開關(ON/OFF)。
(B) 排放閥開關(Auto/Off/Manual)。
(C) 抑制劑加藥泵開關(Auto/Off/Manual)。
(D) 殺菌劑加藥泵開關(Auto/Off/Manual)。
B. 自動排放電磁閥
常閉二通閥附極限開關,操作壓力0~125psi,管徑:25mm。
(3) 抑制劑及殺菌劑加藥泵應為可調整容量的排量膜片式泵,最大輸送壓力為140psi,電源為單相220V 60Hz。若為固態慢溶性錠劑,且可依空調系統實際運轉條件釋放所需之藥劑量,可不須加藥泵。
2.1.5 冰水系統的化學藥劑填加器
提供一罐式化學藥劑填加器以供冷卻水及冰水系統使用,其容量分別至少25加侖以上,在設計及構造上必須能耐1,035 kPa的水壓試驗。
2.2 材料
2.2.1 用於冷卻水系統的所有化學藥劑,必須符合如下的性能標準..
(1) 腐蝕率
A. 碳鋼..每一年腐蝕量必須在1.0mil以下。
B. 銅及銅合金..每一年腐蝕量必須在1.0mil以下。
(2) 腐蝕及積垢抑制
A. 積垢抑制標準須符合CNS 12575 B4072之相關規定。
B. 承包商應先清洗系統,再把系統內的水全部排出,然後再添加化學藥劑處理。冷卻水及冰水系統的化學藥劑應按1.6項核定文件之相關規定,而pH值應按經工程司核定之1.6.1、1.6.2或1.6.3款有關pH值之規定。
C. 每一化學藥劑必須註明製造廠商的名字、序號及成份。
2.2.2 承包商提供的管路設備、預組件、零件、馬達、起動器及電驛等應具有互換性。
3. 施工
3.1 安裝
3.1.1 將設備安裝到預留的空間,並安排使其易於維護。
3.1.2 所有的水處理設備應有一排水接頭。
3.2 檢驗
3.2.1 依規定進行產品及施工檢驗,項目如下:
|
名 稱 |
檢驗項目 |
依據之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設備型號及規格 |
核對型號及規格 |
送審核定資料 |
|
提出檢驗試驗報告,不必抽驗 |
3.3 清理
3.3.1 調整及清洗
設備在測試以前,承包商應負責:
(1) 使用化學藥劑處理過的水來沖洗管路系統,以便除去水垢、溶渣、灰塵、油污、滑脂或外物。
(2) 用手清洗及除去所有的過濾器及管路的低點。
3.4 現場品質管理
3.4.1 在冷卻水開始操作時,承包商應對系統的冷卻水水質做化學成份分析並提出操作調整程序。
3.4.2 在水處理開始時,添加化學藥劑,以及連續操作48小時。
3.4.3 在操作48小時後,分析溶液的化學成份,以及提送3份完整的檢驗報告給工程司。
3.4.4 在水處理過程中若有任何缺點時,承包商應向工程司報告,並自費校正到正確為止。
3.4.5 在一個操作年度內,須對每一冷卻水系統至少作6次測試,每次週期不得多於5個星期。
3.4.6 承包商以在滿載下及每年操作4,000小時,以設計冰水機組的冷凍負荷為基礎,提供用以清洗、預處理及連續操作一年所需的化學藥劑劑量。
3.4.7 自備下列的測試設備(或其它設備)進行測試 ,並提送測試報告
(1) 分析器(包括導電度、酸鹼度、硬度及水垢測試設備)。
(2) 腐蝕率測試設備。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章之工作按各水化學處理有關章節之規定以一式為單位計量。
4.1.2 本章工作之附屬工作項目將不予計量,其費用應視為已包含於水化學處理計價之項目內。
4.2 計價
本章之工作依有關章節之水化學處理項目以一式為單位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及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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