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3920 消防泵
¶ 1. 13920消防泵V2013.02.05.doc
第13920章
消防泵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消防泵之構造、原動機及附屬裝置之功能、材料、安裝及測試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消防泵本體
1.2.2 消防泵之原動機
1.2.3 消防泵之附屬裝置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 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 品質管理
1.3.3 第16010章 基本電機規則
1.3.4 第16221章 電動機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2472 G3038 灰口鑄鐵件
(2) CNS 4125 H3057 青銅鑄件
(3) CNS 4000 G3092 不銹鋼鑄鋼件
(4) CNS 3828 G3086 機械構造用碳鋼鋼料
(5) CNS 9192 Z2046 消防用水泵一般準則
(6) CNS 8917 B4052 固定式消防用加壓離心泵
(7) CNS 8919 B4054 固定式消防用加壓離心泵之附屬裝置
(8) CNS 8918 B4053 固定式消防用加壓離心泵之原動機
(9) CNS 10672 Z2053 消防用水流探測裝置
1.4.2 內政部
(1) 消防法
(2) 消防法施行細則
(3)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1.4.3 美國國家標準協會(ANSI)
(1) ANSI B16:閥、法蘭、配件、墊片及閥驅動器之標準化
1.4.4 美國電機製造業協會(NEMA)
(1) NEMA MG1:馬達及發電機
(2) NEMA 250:電氣設備之箱體
1.4.5 美國防火協會(NFPA)
(1) NFPA 20:離心式消防泵之安裝標準
(2) NFPA 24:消防幹管及附屬物之安裝標準
1.5 資料送審
1.5.1 資料提送審查需符合本規範第01330章「資料送審」之規定辦理。
1.5.2 工廠施工製造圖及資料:標示消防泵、加壓泵本體、電動馬達、壓力槽、控制盤及其他附屬裝置之組裝及尺度,並顯示消防泵與管件連結之方式及管件之尺度、相關構件材質、名稱一覽表及佐證資料。
1.5.3 廠商資料:敘述泵及附屬裝置之產品型錄、安裝及操作維修手冊及泵之性能曲線(須標示全揚程、軸馬力、工作壓力及效率與揚水量的變化曲線);控制線路圖。
1.5.4 建議避振器設置位置並提供各位置分配重量。
1.6 品質保證
1.6.1 需符合本規範第01450章「品質管理」之規定。
1.6.2 消防泵需經「內政部消防技術審議委員會」審核認可,並附審核認可書。
1.6.3 消防泵必須由製造廠指派適任的技術人員執行對準調整。
1.6.4 廠商所選擇之製造廠應為本章規定泵浦之型式之專業泵浦製造商,並需已有使用五年之實績且使用情況良好。
1.6.5 承包商所選擇之按裝者為專門從事本章工作,至少具有五年有書面證明之經驗者。
1.6.6 承包商所提供之泵,若用進口品,應附進口證明,製造廠出廠前之性能測試檢驗證明及原廠保固證明。
1.6.7 依規定應辦理檢驗之設備材料產品持有經濟部正字標記或國際公認之標記UL/FM,免附出廠檢驗文件,未持上述標記者,應檢具國內(外)標準,第三者專業機構檢驗報告及合格證明文件等送審。
1.6.8 產品品質至少應符合本章1.4節所列各相關章節規定。
1.7 保固
1.7.1 廠商對本工程所用器材、設備之功能,除另外規定者,應自正式驗收合格次日起依據契約保固規定施行維修保養。
1.7.2 廠商應於工程驗收後1週內出具保固保證書,由工程司核存;在保固期間,如因器材、設備或施工不良而發生故障、漏電或損壞等情事,廠商應即免費修復或依規範所訂規格另行更換新品。
2. 產品
2.1 功能
2.1.1 消防泵及原動機之整體功能應符合設計圖說設計需求,且至少應包括本節下列組成元件。
2.1.2 消防泵浦
(1) 泵浦驅動件、控制器與附件之提供應嚴格符合CNS或NFPA20規定;泵浦之效率應依額定出水量達到規定效率。
(2) 離心式安裝於基座,水平或直立式之泵浦,視需要為單級或多級,泵浦在啟動運轉時不得發生過熱,噪音或異常振動現象而產生跳脫,只允許警報器作動發出警報。
(3) 所提供之容量應如合約圖所示,當到達額定容量150%時必須至少到達額定揚程之65%,在關斷點時,不超過額定揚程之140%。
(4) 型式:水平軸、單級或多級、離心式、直接聯結式、水平對合外殼,最大工作壓力需大於泵浦關閉點壓力值之1.5倍。
(5) 外殼:鑄鐵附有吸入及出水壓力錶出口,可更換青銅泵殼磨損環,平面接頭,排水口需有塞子,進出水口具有法蘭。
(6) 葉輪:青銅製、雙進水口完全封閉經平衡加工並與轉軸以鍵接合。
(7) 軸承:油脂潤滑之球軸承不需拆卸外殼即可更換。
(8) 軸:合金鋼所製成,附有可更換之青銅軸護套。
(9) 軸封..軸封面應為矽碳鋼材質 (Silicon Carbide),其拋光精度應為一條光帶,金屬零件與彈簧應為不銹鋼。
(10) 驅動件:撓性聯軸器附護蓋。
(11) 底座:鑄鐵或鋼製。
2.1.3 消防泵之附件
(1) 吸入端應為偏心式大小接頭。
(2) 泵浦之出水端應為同心式大小接頭並附逆止閥(水鎚防止型,標示水流方向),逆止閥下游側應設置昇桿式(OS & Y)閘閥及不銹鋼製防振接頭,並標示其開、關方向。
(3) 進水壓力錶,錶盤直徑89mm(3-1/2”)以上附有減震器旋塞閥與栓桿板手。
(4) 出水壓力錶裝設於固定在泵浦之固定板上附有滅震器,旋塞閥與栓桿板手。
(5) 泵浦性能試驗裝置,流量計應採消防署認可之產品。
(6) 呼水裝置須具備下列機件:呼水用儲水槽、溢流用排水管、廢水排除(含止水閥)、呼水用管(含止回閥及止水閥)、水位降低警報裝置、自動給水裝置(含補給水管及浮球閥)。
(7) 防止水溫升高之排放裝置。
(8) 起動用壓力槽水壓開關裝置:起動用壓力槽容量應在100公升以上其壓力儲槽之構造應符合壓力容器之標準。起動用水壓開關裝置,其設定壓力不得有顯著之變動。
2.1.4 電動馬達
(1) 馬達:鼠籠式感應型,為開敝式防水型,F級以上絕緣,外殼為英國標準、CNS 標準或NEMA MG1標準,參見第16221章。
(2) 控制器:依法規要求,可採用有限功能型直接起動或降壓啟動型,附防滴外箱包括以下各項,並應符合電氣篇中章之規定。
A. 隔離開關:可在外部操作者,迅速隔離電源。
B. 斷路器:達到馬達滿載電流3倍時,可跳脫,電流強度可中斷。超載感知設備應為不受熱影響型。
C. 馬達起動器:經由壓力開關或外界手動操作,可自動啟動。
D. 壓力開關:當壓力到達圖上所示時,可啟動介入。
E. 電源指示燈:說明線路開關已關合,電源已供應。
F. 警報繼電器:啟動警報以指示線路已中斷無電源。
G. 遙控啟動開關繼電器。
H. 現場啟動開關按鈕。
J. 手動選擇開關:外板上註有”自動”或”手動”。
J. 主接觸器之操作線圈應由主電源供電,不得經變壓器。
K. 在潮濕的區域,控制器及馬達應附有防潮電熱器。
2.1.5 加壓泵浦
(1) 為電動者,具有標準型開放式防水馬達。
(2) 由自動加壓泵浦控制器控制,控制器具有全壓起動器,以啟動馬達。
(3) 操作順序
A. 加壓泵浦應在系統壓力下降時即啟動,並運轉達最少時間。
B. 壓力更進一步下降時,消防泵浦即自動啟動。
C. 若主要泵浦無法啟動,則下一備份泵浦即應自動啟動。
D. 消防主泵浦應以手動操作方式停止。
2.1.6 控制盤
控制盤為碳鋼烤漆,至少須有下列各裝置:
(1) 順序啟動延時器。
(2) 壓力開關可調整及自動啟動。
(3) 各泵運轉指示燈。
(4) 手動啟動/停止按鈕。
(5) 控制線路變壓器。
(6) 電源指示燈。
(7) 電源失效警報器。
(8) 防潮裝置。
(9) 電壓表
(10) 電流表
(11) 各泵手動/自動開關
(12) 過載指示燈
(13) 蜂鳴器及蜂鳴器開關
(14) 銘牌
3. 施工
3.1 安裝
(1) 根據製造廠之建議,進行安裝。
(2) 泵浦附近應設置出入空間,以供維修。所提供之出入空間不得少於製造廠所建議之最少者。
(3) 用長半徑漸縮彎管或大小頭,將系統管線之尺寸減少。靠近泵浦之管線應加以支撐,使泵浦外殼不致承受重量。對於按裝在基座上之泵浦,在泵浦之進水出水口彎管之下方應設置支撐。
(4) 底座與軸封應設置排水口,並接排水管至地面排水口。
(5) 設備應安裝在慣性基座及防震器上方。
(6) 泵浦啟動前,應加以潤滑。
(7) 啟動前,應由合格之安裝技術人員檢查、對心並確認泵浦正確地安裝於基座上。
3.2 檢驗
3.2.1 依據消防主管機關之規定,進行現場測試(系統應經消防設備師簽證、會勘及消防主管機關勘驗)並取得消防主管機關審核認可文件始為合格。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之工作依契約有關項目以實作數量計量。
4.2 計價
本章之工作依契約有關項目以實作數量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測試及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
工程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消防泵 套
〈本章結束〉
13920- PAGE 1 1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