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3853 火警探測設備
¶ 1. 13853火警探測設備V2013.02.05.doc
第13853章
火警探測設備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火警警報設備中火警探測器的功能、材料、供應及安裝。
1.2 工作範圍
本火警探測設備包括差動式局限型探測器、定溫式局限型探測器、光電式局限型探測器、定址式差動局限型探測器、定址式定溫局限型探測器及定址式光電局限型探測器等。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 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 品質管理
1.3.3 第01661章 儲存與保管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8874 火警探測器
(2) CNS 11037 火警警報設備用探測器及發信機檢驗法
1.4.2 美國防火協會(NFPA)
(1) NFPA 72E 自動火警探測器
1.4.3 內政部頒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1.5 資料送審
1.5.1 承包商需符合第01330章「資料送審」及本節之規定辦理。
1.5.2 承包商應提送各型探測器之完整廠商型錄及施工製造圖。
1.5.3 廠商資料
(1) 各型探測器之完整型錄。
(2) 提送維護保養手冊,詳細說明保養項目及周期、測試方法、拆卸與組裝程序。
1.5.4 每一型式的探測器則應提送樣品各1組。
1.6 品質保證
1.6.1 須符合第01450章「品質管理」以及本節之規定。
1.6.2 每一型式的探測器均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檢驗合格證明。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依據第01661章「儲存與保管」及本節之規定辦理。
1.7.2 交運之產品應有妥善的包裝,以免在運送過程中造成損壞或變形,產品及包裝應有清楚的標識以便辨識廠商名稱,產品、產地或組件的編號及型式。
1.7.3 承包商須將裝置設備貯存於清潔、乾燥與安全的場所,並須以防止損壞的方式管理產品。
1.8 保固
1.8.1 承包商應於工程驗收後1週內出具保固保證書,由工程司核存;在保固期間,如因器材、設備或施工不良而發生故障、漏電或損壞等情事,承包商應即免費修復或依規範所訂規格另行更換新品。
2. 產品
2.1 功能
探測器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14條〜第124條規定辦理。
2.1.1 差動式局限型探測器
(1) 靈敏度:1種或2種。
(2) 環境溫度之適用範圍:0°C~49°C。
(3) 有排氣裝置者,其排氣裝置不可使用會氧化之物質而影響其正常排氣功能。
(4) 確認燈:發光二極體。
(5) 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認可。
2.1.2 定溫式局限型探測器
(1) 靈敏度:特種或1種。
(2) 定溫點之設定:57°C~88°C之間。
(3) 確認燈:發光二極體(附LED顯示)。
(4) 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認可。
2.1.3 光電式局限型探測器
(1) 靈敏度:1種或2種或3種。
(2) 環境溫度之適用範圍:0°C~49°C。
(3) 所使用光源之光束變化應少,且能耐長時間之使用。
(4) 光電元件應不得有靈敏度劣化或疲勞現象,且能耐長時間之使用。
(5) 確認燈:附LED燈顯示正常或警報訊號狀況。
(6) 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認可。
2.1.4 定址式差動局限型探測器
(1) 靈敏度:1種或2種。
(2) 環境溫度之適用範圍:0°C~49°C。
(3) 可設定位址,且能自行檢測本身設定是否異常並通報於總機發佈。
(4) 確認燈:發光二極體(附LED顯示)。
(5) 符合UL或FM標準之規範,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認可。
2.1.5 定址式定溫局限型探測器
(1) 靈敏度:特種或1種。
(2) 定溫點之設定:57°C~88°C之間。
(3) 可設定位址,且能自行檢測本身設定是否異常並通報於總機發佈。
(4) 確認燈:發光二極體(附LED顯示)。
(5) 符合UL或FM標準之規範,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認可。
2.1.6 定址式光電局限型探測器
(1) 靈敏度:1種或2種或3種。
(2) 環境溫度之適用範圍:0°C~49°C。
(3) 所使用光源之光束變化應少,且能耐長時間之使用。
(4) 光電元件應不得有靈敏度劣化或疲勞現象,且能耐長時間之使用。
(5) 須能容易清潔檢知部位。
(6) 可設定位址,且能自行檢測本身設定是否異常並通報於總機發佈。
(7) 確認燈:發光二極體(附LED顯示)。
(8) 符合UL或FM標準之規範,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認可。
2.2 設計與製造
2.2.1 構造
(1) 不得因氣流方向之改變而影響探測功能。
(2) 接點部之間隙以及其調節部應牢牢固定,不得因作調節後會有鬆動之現象。
(3) 探測器之底座視為探測器的一部位,且可與本體連結試驗,內部接觸彈片不得發生異狀及功能失效。
(4) 光電式局限型探測器與平面位置有45°傾斜時,差動式者則傾斜5°時,仍不致有功能異狀。
(5) 應裝設能表示已動作之LED表示燈,補償式探測器在動作時有連接至受信總機表示確有動作之機能者不在此限。
(6) 感知部與外線接觸端應採用不生銹之材質。
(7) 須符合CNS 8874、CNS 11037或NFPA 72E之規定。
2.2.2 探測器之接點
(1) 應使用金銀或銀鈀合金,具同等導電率及抗氧化性之金屬物質。
(2) 接點不得為露出在外之構造。
3. 施工
3.1 安裝
3.1.1 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及製造廠商的安裝說明書安裝探測器及結線。
3.1.2 為避免施工期間灰塵積聚於探測器內,以致使用後發生誤動作或縮短探測器之壽命,探測器應先安裝底部及配線,俟消防會勘時始安裝探測元件。每一探測器外部應以保護裝置保護,不使灰塵侵入,待完工驗收時去除之。
3.2 測試
3.2.1 應以加熱試驗器及加煙試驗器對定溫式局限型探測器及差動式局限型探測器、光電式局限型進行動作測試,以確認到動作之時間及警戒區域之標示是否正常。
3.2.2 任一探測器測試時,在受信總機處應確認其火警分區之火警表示裝置應正常動作。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火警探測設備應依契約詳細價目所列工作項目,以「只」為單位,實作數量計量。
4.2 計價
4.2.1 火警探測設備依契約詳細價目所列工作項目之單價計價,其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工程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XXX局限型探測器(XXX種) 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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