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3851 火警警報設備
¶ 1. 13851火警警報設備V2013.02.05.doc
第13851章
火警警報設備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在規範火災自動警報(以下簡稱火警)設備及其附件之設計、製造、供應、安裝及測試等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本火警警報設備包括R型火警受信總機或P型火警受信總機、中文監控監視站、定址模組、火警探測器、手動報警設備及中文圖控軟體等。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 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 品質管理
1.3.3 第01661章 儲存與保管
1.3.4 第13853章 火警探測設備
1.3.5 第16010章 基本電機規則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8873 火警警報設備總則
(2) CNS 8874 火警探測器
(3) CNS 8875 火警中繼器
(4) CNS 8876 火警發信機及其火警警鈴、標示燈
(5) CNS 8877 火警受信總機
(6) CNS 11039 火警警報設備用受信總機檢驗法
(7) CNS 13438 資訊技術設備-射頻擾動特性-限制質與量測方法
1.4.2 內政部
(1)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1.4.3 美國防火協會(NFPA)
(1) NFPA 72E 自動火警探測器
1.4.4 國際電工委員會(IEC)
(1) IEC 60068-2 基本環境試驗規定
1.4.5 美國電子工業協會(EIA)
(1) EIA RS-232-C 使用串聯二進位交換之資料終端設備與資料傳輸設備間的介面
(2) EIA RS-485 平衡數位多點系統使用的收發器之電氣特性
(3) EIA RS-422A 作平衡電壓數位介面電路的電氣特性
1.4.6 電機電子工程師協會(IEEE)
(1) IEEE 1394 高性能串列匯流排
1.5 資料送審
1.5.1 資料提送審查應依據第01330章「資料送審」及本章之規定辦理。
1.5.2 承包商必須於採購前提送設備型錄、規範及技術資料,以供審查。
1.5.3 承包商必須於設備安裝前提供下列資料..
(1) 如採用外貨時,須提供進口證明及授權證明。
(2) 原廠製造年份證明,保用年限證明,供應年限5年證明。
1.5.4 承包商必須於驗收前提供如下文件..
(1) 系統操作手冊及測試方式,步驟及表格。
(2) 系統架構圖、系統維護手冊。
(3) 系統硬體手冊技術文件。
(4) 工程相關之施工製造圖,如接線圖、安裝圖、平面佈置圖及管線配置圖等。
1.5.5 列出1年份操作及維護所需要之備品表,表中須列出品名、零件編號、單價、數量。
1.5.6 智慧型(R型)火警警報設備須符合UL或FM規範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認可。
1.5.7 承包商應於驗收之前,備妥設備詳細接線圖,設備型錄以及操作維護說明書裝訂成冊送交業主及工程司。
操作維護說明書之內容至少應包含設備操作及維護手冊。
(1) 設備操作及維護手冊。
(2) 智慧型(R型)受信總機及控制系統說明書。
(3) P型受信總機及控制系統說明書。
(4) 中文圖控作業系統操作手冊。
1.6 品質保證
品質保證之執行應符合內政部頒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相關準則之要求,及為維持日後系統之穩定性及維修保養之方便性,並應依據第01450章「品質管理」、第16010章「基本電機規則」及其他測試之規定進行測試。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依據第01661章「儲存與保管」及本節之規定辦理。
1.7.2 交運之產品應有妥善之包裝,以避免運送過程中造成損壞或變形,產品及包裝應有清楚之標識,以便辨識廠商名稱、產品、產地、組件編號及型式。
1.7.3 承包商須將裝置設備儲存於清潔、乾燥與安全之場所,並須以防止損壞之方式管理產品。
1.8 保固
1.8.1 承包商應於工程驗收後1週內出具保固保證書,由工程司核存;在保固期間,如因器材、設備或施工不良而發生故障、漏電或損壞等情事,承包商應即免費修復或依規範所訂規格另行更換新品。
2. 產品
2.1 系統構成
本火警自動警報系統係由第1.2項工作範圍內及圖說契約標單內之設備組成。
須符合CNS 8873、CNS 8877及CNS 11039之規定。
2.2 中文圖控系統軟體功能簡介:系統功能詳見2.3.7中文圖控系統軟體。
2.3 設計要求
2.3.1 R型火警受信總機
(1) 型式:壁掛自立式符合FM或UL認證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認可(詳圖說及契約標單)。
(2) 一般要求
A.故障警報時具手動靜音功能,但其故障指示須待故障原因排除後,方可消失。
B.所有探測器之電源須由火警警報電路供給。
C.火警警報時具手動靜音功能,可停止警鈴等示警裝置之鳴響。及緊急廣播動作時,廣播系統可連鎖暫停受信總機及綜合盤之警報聲響。並在緊急廣播停止動作後恢復動作。
D.系統工作電壓..24V DC。
E.輸入電源..單相220 V,60 Hz。
F.工作環境..0°C~49°C。
G.內含微處理機,具可定址設定(Addressable Setting)功能。
H.內含唯讀記憶體以儲存系統軟體。
I.模組化設計,易於維修及擴充。
J.具年、月、日、時、分、秒之時鐘功能,並能主副機同步校正。
K.具80字元可顯示中文字元及中文訊息之液晶顯示器。
L.故障與火警警報信號須有所區別。
M.可監視及紀錄所有設備動作狀況及時間。
N.具自我偵錯及測試功能,可測試所有火警設備之狀況,且於測試期間若發生火警,則系統將進入火警警報模式。
O.具串列通訊埠EIA RS-232-C及EIA RS-485,並備乙太網路界面以便與車站中央監控系統界接。
P.具中文操作面板。
(3) 組成
A.具主電源及預備電源供應指示燈。
B.具預備電源低電位警報。
C.具監視所有火警受信副總機、火警設備及相關介面之功能。
D.至少可處理之顯示或控制狀況點數容量詳如設計圖說點數表所示及500個故障歷史紀錄。
E.可連動消防泵運轉及監視其運轉狀態。
F.電源供應模組:
a.應能供給系統滿載時所需電力。
b.應裝置於箱體內。
c.具突波保護裝置,且突波保護裝置故障時,需能明顯顯示。
G.具AC電源斷電時之警告。
H.預備電源
a.電池最小容量須在監視狀態下連續使用60分鐘後:對於受信總機就各回路接上二個中繼器或二個火警警鈴使其動作時所消耗電流能繼續供電 10 分鐘之電量(但如消耗電量未超過在實際監視狀態下之電量時,則以60分鐘監視狀態下之電流為準)。
b.電池須為全密閉式免加電解液型電池設於受信總機內,並附相關設備及電池容量計算書。
c.預備電源容量包含警鈴容量,排煙閘門之電源可由火警受信總機預備電源或電力系統緊急電源提供,惟空間應考量預備電源之容量不足時,應另設電源箱。
I.可定址迴路模組:至少須符合消防圖說上之定址迴路數,並預留擴充備用空間。
2.3.2 P型火警受信總機
(1) 一般要求
A.在受信總機內部應裝設備用電源。
B.在輸入主電源,以及由受信總機對外部負載直接供應大於0.5 A電流時之構造者(如火警警鈴、蜂鳴器、火警標示燈、排煙控制閘門),其回路中應裝設保護裝置。
C.受信總機正面應裝設能監視主電源之裝置。
D.復舊(reset)及音響停止開關,應設專用之開關。
E.復舊(reset)開關應為自動彈回型(Momentary Switch),其他開關如採用非自動恢復原位置之開關者,應加設聲音信號裝置或以閃滅表示燈來提醒人員注意。
F.故障警報時具手動靜音功能,但其故障指示須待故障原因排除後,方可消失。
G.具回路燈,並以燈罩作顯示(內附活動板可做標示地區用)。
H.所有探測器之電源須由火警警報供給。
I.火警警報時具手動靜音功能,可停止警鈴等示警裝置之鳴響。及緊急廣播動作時,廣播系統可連鎖暫停受信總機及綜合盤之警報聲響。並在緊急廣播停止動作後恢復動作。
J.系統工作電壓..24 V DC。
K.輸入電源..須配合現場電源。
L.斷線或故障與火警警報信號須有所區別。
M.具自我偵錯及測試功能,可測試所有火警設備之狀況,且於測試期間若發生火警,則系統將進入火警警報模式。
N.須提供火警移報接點。
(2) 組成
A.具主電源及預備電源供應指示燈。
B.具預備電源低電位警報。
C.具監視所有火警設備及相關界面之功能。
D.電源供應
a.內部須裝設能同時開關主電源雙極之開關。
b.應能供給系統滿載時所需電力。
c.裝置於箱體內。
d.具突波保護裝置。
E.預備電源
a.電池最小容量須在監視狀態下連續使用60分鐘後:對於受信總機就各回路接上二個中繼器或二個火警警鈴使其動作時所消耗電流能繼續供電10分鐘之電量(但如消耗電量未超過在實際監視狀態下之電量時,則以60分鐘監視狀態下之電流為準)。當計算受信總機區域負載裝置之消耗電流時以所能接受之回路數或中繼器數量乘以二倍之動作電流為準。(但乘以二倍後所得之數值超過20時則以20作計算)。
b.具測試開關。
c.電池須為全密閉式免加電解液型電池設於受信總機內,並附相關設備及電池容量計算書。
d.預備電源容量包含警鈴容量,排煙閘門之電源可由火警受信總機預備電源或電力系統緊急電源提供,惟空間應考量預備電源之容量不足時,應另設電源箱。
2.3.3 中文監控監視站(含2.3.7中文圖控軟體)
(1) 一般要求:監視站係配合R型火警受信總機設置,須包含各自的中文圖控監視器、印表機及其週邊設備。
(2) 中文圖控監視站功能
A.中文圖控監視站之顯示,操作、紀錄及警報須具中文功能。
B.中文圖控監視站之操作可以鍵盤或滑鼠於功能表上選擇。
C.中文圖控監視站須能紀錄所有設備動作狀況及時間並自印表機列印出。
D.中文圖控監視站須能經由通訊網路與火警受信總機連接,而使其具有火警受信總機之顯示功能。
(3) 環境條件
A.EMI:須符合CNS 13438 Class A。
B.工作溫度..0°C~40°C。
C.工作濕度..95%(25°C~40°C)。
D.振動度..10 Hz~200 Hz,150 gal。
以上溫度、濕度及振動度之試驗方法與程序須依照IEC 60068 Part 2 之基本環境試驗規定辦理。
(4) 上述條件可依不同廠商產品特性,經工程司責任認定。
(5) 中文監控監視站主機
為工業級工作站主機須提供複置熱備援功能(Redundancy,Hot standby)及資料處理伺服器、WEB網際瀏覽器功能等,設置於中央監控室。
A.微處理單元
a. CPU為64位元以上,四核心(含)以上處理器。(應視施工期間市場狀況提供市場主流規格之產品) 伺服器主機應為雙CPU型式。
b.可執行多重工作(Multi Tasking)之作業系統軟體。
B.記憶體(Memory)
a.主記憶體(RAM)
系統記憶體容量至少4G Bytes 。
b.輔助記憶體
(A) 硬式磁碟機:格式化容量至少500G Bytes各兩台具有〝鏡像複製〞功能。
(B) 光碟機:DVD+/-RW 至少為24倍以上之DVD+R燒錄速度,含燒錄軟體。(應視施工期間之市場狀況提供市場主流規格之產品)
C.介面功能
a.軟式、硬式磁碟機及光碟機介面。
b.內建立體音效功能。
c.至少具有EIA RS-232-C/EIA RS-422A/EIA RS-485通訊介面、USB通訊介面、Gigabit Ethernet網路介面及IEEE 1394通訊介面等以上標準通訊介面埠。
d.至少具有機殼鎖、開機密碼保護、BIOS密碼設定保護、磁碟機防寫控制等功能。
D.電源供應器
E.至少能留有二個備用擴充卡槽。
F.配有一對可調整音量之主動式防磁式喇叭及麥克風。
G.中英文鍵盤
a.按鍵總數為以原裝標準鍵盤配置之。
b.鍵盤為分離式,並有狀態顯示燈號。
H.滑鼠(Mouse)
a.有三個輸入按鈕(含滾輪)。
b.滑鼠工作方式為光學驅動式。
I.彩色圖形顯示
a.顯示螢幕標稱尺寸至少為20吋(對角線) TFT-LCD型式,含螢幕保護鏡。
b.螢幕顯示解析度及定址能力至少為1280×1024圖元(Pixel)。
c.彩色畫素至少16.7百萬色彩。
d.彩色介面卡至少具有1G Bytes之顯像記憶體。
J.資料顯示(Data Display)
a.中文輸入法,至少要有倉頡、簡易與注音等輸入法。
b.能對印表機做中英文列印及螢幕拷貝(Hard Copy)。
(6) 監控工作站操作桌椅
A.本系統操作桌設置於各監控中心,桌體應使用不銹鋼板烤漆,厚度不得少於1.5 mm。
B. 承包商應配合監控桌提供椅子,椅子高度為可調整式,坐面及靠背需有軟墊。
C. 承包商應按電腦資料顯示介面、維護電話及各項配屬週邊設備等之操作需求,提出工作站操作桌之詳細佈置,並經業主核可。
(7) 印表機
A.24針中英文印表機(事件記錄印表機)
a.具24印字針頭,以點矩陣撞擊式列印,並具雙向列印能力。
b.中文字型內含可以國家標準交換碼或BIG-5碼來運作,並具中文字型產生器。
c.紙張寬度至少80至420毫米,可以平行進紙。
d.至少提供Centronics並行及USB介面。
e.印字噪音在55 dBA以下。
f.須提供5個色帶與各種規格印表紙合計6箱,均已含於工程總價內不再另行計價。
B.雷射印表機(即時報表印表機)
a.桌上型中英文雷射印表機。
b.須具備兩種紙匣,尺寸為A3及A4兩種,可接受控制指令自動切換。
c.中文字型內含,並具中文字型產生器。
d.列印文數字時至少A4每分鐘8頁以上,列印中文字及圖形時,至少A4每分鐘列印4頁以上。
e.印字密度不小於每英吋600個點,並且垂直與水平密度相等。
f.列印紙張為單張式,每種紙夾至少能裝120張紙。
g.至少提供USB及並行式介面(Centronics)。
h.具Ethernet網路介面。
i.須提供5個碳粉盒與各種規格印表紙合計6箱,均已含於工程總價內不再另行計價。
2.3.4 定址模組
(1) 定址型探測器模組
A.定址型探測器模組須可連接非定址型探測器至定址迴路,以使非定址型探測器亦具有區域定址功能。
B.非定址型探測器迴路配線方式,可依NFPA 72E CLASS B規定或CNS 8874二線式方式配線,並於線路末端加裝終端電阻。
(2) 控制用模組
A.控制用模組須UL或FM認証合格,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認可。(緊急廣播、防火門、防排煙、滅火設備等連動控制及確認)。
B.構造:安裝固定於模組收容箱內或火警綜合盤箱內。
C.確認應答信號:無電壓常開接點。
D.工作環境:0°C~49°C。
(3) 監視用模組
A.監視用模組須UL或FM認証合格,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認可。(排煙機及消防泵等端末設備監視用。)
B.構造:器具安裝固定於模組收容箱內或火警綜合盤箱內。
C.端末設備輸入:無電壓A接點或B接點。
D.工作環境:0°C~49°C。
(4) 定址模組須符合CNS 8875之規定。
2.3.5 火警探測器
(1) 承包商依設計圖說所示選用下列各種型式之火警探測器,並符合CNS 8874之規定。
A.差動式。
B.定溫式。
C.偵煙式。
(2) 若採用定址式之火警探測器應符合UL或FM標準,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認可。
(3) 詳第13853章「火警探測設備」
2.3.6 手動報警設備
手動報警設備裝置下列設備,並須符合CNS 8876之規定。
(1) 手動報警機,附保護板。
(2) LED型標示燈,附透明罩。
(3) 150φ火警警鈴。
(4) 接線端子台。
(5) 若為定址型則須附定址介面器。
2.3.7 中文圖控軟體
(1) 概述
系統軟體至少應包含作業系統(Operating System),資料庫管理,通訊控制,操作者介面,歷史檔案,報告製作,支援程式,時間及事件程式及火警系統監控管理軟體。
即時作業系統(Real Time Operating System)須為多工作業(Multi Tasking)系統。
資料庫管理在不損害既有資料的原則下,允許對資料庫作增減。同時亦應提供系統相互間管理功能,程式中所需之資料將可控制不會被操作消除,直到此資料由其相對之程式消除為止。
(2) 應用程式
應用程式至少應符合以下功能..
A.安全功能
a.密碼保護。
b.手動退出。
c.操作管制..系統可依密碼之等級限制操作者之操作範圍。
B.圖像顯示功能..
a.提供圖形發展設備,可由使用者發展或修改圖形顯示,並設定監測點排列在圖形上之位置。
b.所有的圖面顯示應利用操作站之繪圖套裝軟體以線上即時操作產生。
c.具線上中文操作說明提供使用者操作指引。
C.操作及監視功能
a.對所有的監測點皆應顯示出其狀態或告警,並以文字描述,狀態顯示及告警皆應以彩色表示。
b.系統應提供線上即時之輔助使用中文說明以協助操作者之訓練及了解,此使用輔助功能應有資料檔可對所選擇之重要命命令(Keyword)做進一步之說明。
D.報表功能
a.必須可依操作者要求列印日報表,列出該日發生的所有事故的完整或特定類別內容報表。
b.可依操作者要求列印月報表,列出該日發生的所有事故的完整或特定類別內容報表。
c.可選擇特定項目進行列印工作。如警報訊息,故障訊息等項,亦可同時指定所列印訊息之日期範圍進行列印工作。
d.手動列印系統應提供標準之報表,可手動列印各式報表,至少應提供如下之監測點之故障報表:
(A) 設備:如偵測器、警鈴、警示燈、消防泵、送排煙風機、防火門、防火鐵捲門、氣體滅火系統、泡沫/自動撒水滅火系統等。
(B) 全區域..如辦公區、月台、大廳等。
E.圖型監控軟體功能
a.火警圖型監控軟體在彩色螢幕上操作,負責監視防護區內各探測器之火警,故障狀況,以中文顯示其訊息,並轉換成圖形顯示於電腦螢幕上。
b.監控軟體與火警受信總機必須具有獨立運作之功能,亦即當監控監視站故障或當機時,不得影響火警受信總機之功能。
c.系統必須具備規劃工具,可直接讀取平面圖形檔,佈點,編輯探測器位置名稱,連結探測器等。
d.必須可隨時查詢所有平面圖及探測器狀態,探測器位置名稱等。
e.火警圖形監控系統必須為專為火警系統所設計之套裝軟體。
f.須為中文視窗。
g.控制點顏色指示:(顏色可經工程司指定)
(A) 綠色:正常狀態。
(B) 紫色:故障狀態。
(C) 紅色:火警警報狀態。
h.必須具備密碼功能:對於進入系統,離開系統,資料歸檔等程序可加密保護。
i.系統軟體與火警受信機之連結狀態必須可顯示於螢幕。
j.監視並顯示所有火警受信機所接收到的訊息或警報等。
k.當警報或故障發生時,必須可以不同顏色顯示所有故障/警報之樓層,並自動於監控器顯示每一故障/警報點在平面圖上之詳細位置,及將故障/警報訊號存入歷史資料檔。其次中央監控室之大螢幕顯示系統亦將自動跳出發生警報之樓層平面圖。顯示每一警報點之詳細資料。
l.當警報狀況解除後,必須可經由電腦對控制盤作確認或重置之動作。
m.當警報發生時,必須可自動跳出發生警報之位置圖。
n.當警報發生時,警報之平面圖可循環顯示,亦可固定顯示某一平面圖。
o.必須可以人工操作方式備份歷史資料檔,但必須為具備相當等級密碼權限者。
p.探測器種類及使用位置名稱必須可以選項表方式輸入。
q.必須可依操作者要求列印特定日期範圍內發生的所有事故完整或特定類別內容報表。
r.日後當現場點數增加時系統必須具備擴充相容性,可由使用者稍作修改後便可使增加的點數正常工作。.
s.軟體能在啟動視窗系統後立即進入軟體中之密碼確定頁。
t.具備單地址對應多個探測器樣式之功能。
3. 施工
3.1 安裝
3.1.1 火警迴路及各探測器迴路之配線,應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採用耐熱/耐燃電線電纜,且接線應可施行迴路斷線試驗。
3.1.2 火警迴路由頂樓地板之出線匣至天花板上出線匣或探測器間之配線,應穿入可撓金屬軟管內。
3.1.3 為避免施工期間灰塵積聚於探測器內,以致使用後發生誤動作或縮短探測器之壽命,探測器應先安裝底部及配線,消防會勘時始安裝探測元件。每一探測器應以保護裝置保護,不使灰塵侵入,待完工驗收時去除之。
3.1.4 除另有規定外,所有定址迴路採Class A規定接線。
3.2 現場試驗
設備安裝、檢查、處在運轉狀態後,應施行現場試驗,此現場試驗應證明該設備及組件之功能符合UL、FM、CNS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認可,或原廠提供之送審資料之要求。
3.3 訓練
於測試完成後,承包商應負責訓練業主及工程司人員操作使用所有設備及中文圖控軟體作業系統。訓練內容依據第16700章1.4.6節規定,訓練方式則包括課程講解及實際運轉操作。
訓練課程總時數可依系統設備不同做適當調整並經工程司同意,上課方式為配合業主及工程司正常業務之需,可間斷授課惟整個訓練計畫必須在業主規定之時限內實施完成。
承包商應於人員訓練之前,將課程內容及時數等訓練計畫提送業主及工程司審查同意。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火警受信總機、手動報警設、中文監控監視站應依契約詳細價目所列工作項目,以「組」為單位,實作數量計量。
4.1.2 定址模組應依契約詳細價目所列工作項目,以「只」為單位,實作數量計量。
4.2 計價
4.2.1 本章工作應依契約詳細價目所列工作項目之單價計價,其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工程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XXX型火警受信總機 組
手動報警設備 組
中文監控監視站 組
定址模組 只
<本章結束>
13851- PAGE 1 1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