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3811 子母鐘設備
¶ 1. 13811子母鐘設備V2013.02.05.doc
第13811章
子母鐘設備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承包商須依照本規範所定的需求,負責安裝、測試、保固維修、整合、組立一完整可運作之子母鐘系統,並提供系統所需的設備及有關的文件、訓練及約後服務。本規範為最基本之需求,凡屬於整體系統所需,但契約文件未列出之項目,均已包含於工程總價內。
1.2 工作範圍
本子母鐘設備包括母鐘設備、數字型子鐘、指針型子鐘、訊號分配器、天線傳輸機、不斷電系統設備及溫度感測傳送器等。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 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 品質管理
1.3.3 第01661章 儲存與保管
1.3.4 第01820章 試運轉及訓練
1.3.5 第07840章 防火阻絕
1.3.6 第16700章 弱電系統工程一般條款
1.4 相關準則
1.4.1 美國電子工業協會(EIA)
(1) EIA RS-232-C 使用串聯二進位交換之資料終端設備與資料傳輸設備間的介面
(2) EIA RS-422A 作平衡電壓數位介面電路的電氣特性
(3) EIA RS-485 平衡數位多點系統使用的收發器之電氣特性
1.4.2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及屋外供電屋內線路裝置規則(經濟部)
1.5 資料送審
遵循第01330章「資料送審」、第16700章「弱電系統工程一般條款」以及本章之規定辦理。
1.6 品質保證
遵循第01450章「品質管理」、第16700章「弱電系統工程一般條款」以及本章之規定辦理。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應遵循第01661章「儲存與保管」、第16700章「弱電系統工程一般條款」以及本節之規定辦理。
1.7.2 交運之產品應有妥善的包裝,以免在運送過程中造成損壞或變形,產品及包裝應有清楚的標識以便辨識廠商名稱,產品、產地或組件的編號及型式。
1.7.3 承包商須將裝置設備貯存於清潔、乾燥與安全的場所,並須以防止損壞的方式管理產品。
1.8 保固
1.8.1 承包商應於工程驗收後1週內出具保固保證書,由工程司核存;在保固期間,如因器材、設備或施工不良而發生故障、漏電或損壞等情事,承包商應即免費修復或依規範所訂規格另行更換新品。
2. 產品
2.1 設計要求
本系統子母鐘設備應具有連續一週7天,一天24小時運轉能力並接收衛星對時同步校正功能,提供介面供中央監控系統、列車資訊系統、無線電系統、閉路電視系統及其他機電系統等介接,以利取得精準劃一的對時訊號。本系統包含有GPS衛星母鐘設備(含天線)、天線傳輸機、訊號分配器、LED數位型子鐘及指針型子鐘等設備,具有避雷保護設計及電源突波保護設計。各子鐘裝設於車站之公共區域及與營運有關及其它重要場所。
本章之規定為最基本之需求,承包商亦可以更佳及先進之產品替代,經核可後亦可接受,但不得增加工程總價。
2.1.1 母鐘設備
(1) 母鐘設備須為雙組備援裝置,由一組主運轉母鐘,一組備援母鐘及自動切換功能組成。平時由主運轉母鐘送出時間訊號驅動子鐘,主運轉母鐘故障時,自動切換至備援母鐘運轉。
(2) 具驅動子鐘回路,能將整個系統所有子鐘皆同步成一相同之標準時間。時間標準以格林威治為參考,連線同步校正功能。
(3) 母鐘內附標準頻率時間源,可自動調整大小月及潤年,可顯示時、分、秒。
(4) 具入網衛星數量指示,GPS信號校正,至少每日一次以上。
(5) 具備電源切換功能,於交流電源停電時,內部電路可自動偵測,並自動切換至備用電源,繼續運作。
(6) 必要時配合延長天線安裝距離,加裝天線傳輸機提高訊號強度。
(7) 具有避雷保護及電源突波保護。
2.1.2 數字型子鐘
(1) 自動與母鐘連線及獨立運轉功能。自動接收母鐘時間訊號時與母鐘同步顯示時間,母鐘離線時可自行獨立運轉。
(2) 數字型子鐘顯示方式:
A.時 00至23
B.分 00至59
C.溫度 0°C至50°C
(3) 須依照場所,採用壁掛式或懸吊式子鐘,懸吊式子鐘可以依照場所所需提供單面或雙面式。
(4) 屋外型須具防水、防日光、散熱及防塵等耐候功能,至少IP54(含)等級以上。
(5) 具能交替顯示時間及溫度功能之子鐘,其交替間隔時間須可設定。
2.1.3 指針型子鐘
(1) 可與母鐘連線及獨立運轉功能。接收母鐘時間訊號時與母鐘同步顯示時間,母鐘離線時可自行獨立運轉。
(2) 所有的指針型子鐘應有下列時間指示:
A.時 01至12
B.分 00至59
(3) 須依照場所,採用壁掛式或懸吊式子鐘,懸吊式子鐘可以依照場所所需提供單面或雙面式。
(4) 屋外型須具防水及防塵功能,至少IP54(含)等級以上。
2.1.4 訊號分配器
母鐘驅動子鐘的回路,可經訊號分配器分接成數個回路連接子鐘。
2.1.5 天線傳輸機
能提高訊號強度,改善因延長天線使用距離而造成訊號衰減現象。
2.1.6 不斷電系統設備
提供系統設備不斷電電源。
2.1.7 溫度感測傳送器
感測溫度提供子鐘顯示溫度。
2.2 設備規格
2.2.1 母鐘設備
(1) 使用電源為AC 1φ220 V。
(2) 計時精確度,每天許可差±0.1秒以內。
(3) 備用電源至少能連續使用至少24小時以上。
(4) 工作溫度範圍至少0°C~45°C以上。
(5) 容量及介面
A.至少具備8個推動子鐘迴路,每個迴路至少能推動30個以上子鐘。
B.至少具備8組標準輸出介面,提供其他機電系統介接對時同步訊號。
C.具EIA RS-232-C、EIA RS-422A或EIA RS-485等其他標準介面。
(6) 校正碼為ASCII,校正格式有年、月、日、時、分、秒等。
2.2.2 數字型子鐘
(1) 屋外型子鐘,字體高度至少35 cm以上。
(2) 售票大廳子鐘,字體高度至少30 cm以上。
(3) 屋內其他地方所設置子鐘,字體高度至少15 cm以上。
(4) 字體顯示方式:7段式多顆紅色LED顯示,具有亮度調整功能。所有LED組件須為高亮度、長壽命、高品質及耐候型等之組件。戶外者須配合溫度之顯示需求,白天及夜晚均能達到良好視覺效果。
(5) 使用電源:AC 1φ220 V。
(6) 外框以鋁合金製成,須美觀及堅固,掀蓋式利於維護,箱體至少2.0 mm厚度。
2.2.3 指針型子鐘
(1) 鐘面採用白底黑字。
(2) 鐘面採用阿拉伯數字標示,圓形直徑50 cm以上。
(3) 使用電源:AC 1φ 220 V。
2.2.4 訊號分配器
(1) 每個訊號分配器至少有1進3出分歧點。
(2) 訊號分配器可配合現場需求選擇不同分歧點數者,但不涉及追加減費用。
2.2.5 天線傳輸機
(1) 標準時鐘輸出格式,須能與母鐘匹配。
(2) 具有高阻抗、低雜訊特點,傳輸距離可達200 m以上。
(3) 使用電源:AC 1φ220 V。
(4) 具有避雷保護設計及電源突波保護設計。
2.2.6 不斷電系統設備
(1) 型式:ON-LINE,不中斷型式。
(2) 輸出容量:5 kVA。
(3) 輸入電壓:AC 1φ 220 V。
(4) 輸出電壓:AC 1φ 220 V。
(5) 停電供應時間:至少10分鐘以上。
(6) 具有短路電流保護。
(7) 電池為免加水、免保養鉛鈣電池。
(8) 面板有LED顯示使用狀態。
(9) 可將設備狀態上傳至監控系統,所有連接纜線由本系統提供。
2.2.7 溫度感測傳送器
(1) 感測溫度範圍至少0°C~50°C以上。
(2) 輸出信號為4 mA~20 mA及其他任一公用標準信號,須配合戶外子鐘溫度顯示需求。
(3) 具有耐候型外殼,裝置於鄰近子鐘。
3. 施工
3.1 安裝
3.1.1 承包商須依契約文件提供及安裝本工程所需之基本材料設備、附件及硬體設備,均已包含於工程總價內。
3.1.2 一般規定
(1) 懸吊式子鐘安裝需依照設備廠商建議之工法施作,並需配合其他機電設備懸吊,務使設備安裝完成後,能夠整體一致、美觀整齊。
(2) 壁掛式子鐘安裝位置需依照工程司指示,並配合建築裝修需求,選定適當位置安裝。
(3) 導線兩端需標示導線編號,編號內容方式需提交審查核可,並於施工製造圖清楚註明,以供系統測試查線使用。
(4) 任何導線不可於配線中途連接或補長,因此承包商於配線時應正確估算所需配線長度。
(5) 接地導線之線徑尺度與配線連接方式,需依照「屋內線路裝置規則」規定辦理。
(6) 本工程承包商應自行變配相關之電源種類及安裝分路保護開關,並配管線連接至電力系統指定之開關箱斷路器以取得設備電源。
3.1.3 防火設施(Fire Stops)
遵循第07840章「防火阻絕」,以及本規範規定辦理。
本工程之各項設施(如導管、電纜架及匯流排等)在穿過所有屋頂、隔間牆、樑、柱及樓地板等處所,均應收尾裝設防火設施隔絕之,防火設施之防火時效至少應不小於週圍之設施,本工作皆已包含於工程總價內,不另行計價。
3.2 測試及檢驗
遵循第16700章「弱電系統工程一般條款」,以及本規範規定辦理。
3.2.1 承包商應配合其他工程各系統作完整之測試及檢驗,在測試及檢驗期間,承包商應執行必需之設備修理和/或調整工作。測試及檢驗所需之人力,測試器材儀器,概由承包商負責提供。
3.2.2 系統測試應包括下列項目:
(1) 檢查每一設備情形,安裝是否正確。
(2) 檢查子鐘安裝固定是否符合需求,測試其迴路配線與阻抗是否正確。
(3) 子鐘各項功能檢查及訊號測試。
(4) 母鐘設備功能測試與檢查。
3.3 訓練
遵循第01820章「試運轉及訓練」、第16700章「弱電系統工程一般條款」,以及本規範規定辦理。
3.3.1 承包商於本工程測試完畢經洽業主決定適當時間,負責提供人員訓練,訓練業主指派之操作及維修人員。
3.3.2 在訓練開始前一個月提供訓練計畫書,計畫書內容包括訓練課程、訓練地點及負責訓練人員等提送業主和工程司認可後實施。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母鐘設備、數字型子鐘、指針型子鐘應依契約詳細價目所列工作項目,以「套」為單位,實作數量計量。
4.1.2 天線傳輸機應依契約詳細價目所列工作項目,以「台」為單位,實作數量計量。
4.1.3 訊號分配器、溫度感測傳送器應依契約詳細價目所列工作項目,以「只」為單位,實作數量計量。
4.2 計價
4.2.1 本章工作應依契約詳細價目所列工作項目之單價計價,其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工程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母鐘設備 套
數字型子鐘 套
指針型子鐘 套
天線傳輸機 台
訊號分配器 只
溫度感測傳送器 只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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