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3705 門禁對講設備
¶ 1. 13705門禁對講設備V2013.02.05.doc
第13705章
門禁對講設備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門禁對講設備之材料、施工、測試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本門禁對講設備包括裝設於行車控制室、站務室及旅客服務中心之對講主機;裝設於哺乳室、行動不便坡道及行動不便者電梯口之影像對講機及電源供應器等。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 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 品質管理
1.3.3 第01661章 儲存與保管
1.3.4 第16700章 弱電系統工程一般條款
1.4 相關準則
1.5 資料送審
1.5.1 資料送審應依據第01330章「資料送審」、第16700章「弱電系統工程一般條款」以及本規範之規定辦理。
1.5.2 施工製造圖
(1) 承包商應提送施工製造圖送工程司審查,經工程司核可後據以施工。
(2) 系統架構圖:標示每項設備的尺度與組件,顯示特製的結構固定與支持裝置、配件及連結之詳圖。
(3) 工作相關各項設備之接線圖、安裝圖、平面佈置圖、管線配置圖等。
(4) 材料單:依據施工製造圖所列各項設備組件,列出零件編號。系統操作手冊及測試方式,步驟及表格。
1.5.3 廠商資料
(1) 設備型錄、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
(2) 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與規範各相關規格對照表、並於設備型錄上標示出與相對應之規範規格位置。
1.5.4 承包商須於驗收前依工程司之指示提供下述文件..
(1) 系統操作手冊及測試方式,步驟及表格。
(2) 系統架構圖、系統維護手冊。
(3) 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
(4) 工作相關之竣工圖,如接線圖、安裝圖、平面佈置圖及管線配置圖等。
1.6 品質保證
1.6.1 遵循第01450章「品質管理」、第16700章「弱電系統工程一般條款」以及本規範之規定辦理。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應遵循第01661章「儲存與保管」、第16700章「弱電系統工程一般條款」以及本節之規定辦理。
1.7.2 交運之產品應有妥善的包裝,以免在運送過程中造成損壞或變形,產品及包裝應有清楚的標識以便辨識廠商名稱,產品、產地或組件的編號及型式。
1.7.3 承包商須將裝置設備貯存於清潔、乾燥與安全的場所,並須以防止損壞的方式管理產品。
1.8 保固
1.8.1 承包商應於工程驗收後1週內出具保固保證書,由工程司核存;在保固期間,如因器材、設備或施工不良而發生故障、漏電或損壞等情事,承包商應即免費修復或依規範所訂規格另行更換新品。
2. 產品
2.1 功能
2.1.1 對講機系統須能提供一完整管線及設備組合,包含影像對講機、對講主機及電源供應器及其他組成完整系統的元件和配件。對講機系統數量及安裝位置詳設計圖。
2.1.2 當站在對講機前20公分內使用時,其傳至對講主機之音量大小必須足以讓當站站務人員清楚辨識其通話內容。
2.1.3 當按下任一對講機通話鈕後,對講主機應產生音樂聲並以閃爍燈號顯示是由何分機發出之呼叫,並由站務人員按接聽鍵後音樂聲停止建立通話模式,該分機資訊仍保留於主機顯示設備上至站務人員按清除鍵清除。
2.1.4 若旅客按下通話鈕發出呼叫但無人接聽時,對講主機應持續音響45秒,以閃爍燈號顯示該未接呼叫之訊息直到站務人員按清除鍵清除。
2.2 材料
2.2.1 影像對講機
(1) 操作方式:按鍵後可與對講主機通話,僅單鍵按鈕一次即可達成免持聽筒雙向通話,通話期間不需緊按通話鈕就可通話。
(2) 攝影機:1/3"或1/4"彩色CCD自動對焦。
(3) 攝影機最低照度:≦5 lx。
(4) 輔助光源:按鍵後自動啟動,且不易遭破壞。
(5) 攝影機解析度:至少360條TV線。
(6) 通話方式:壁掛嵌入式免持聽筒雙向對講。
2.2.2 對講主機(含2.2.3電源供應器)
(1) 操作方式:按主機面板上之個別編號鍵後可與其他影像對講機或對講主機通話。
(2) 容 量:詳設計圖。
(3) 螢幕:
A.尺度:至少4"
B.材質:彩色LCD
C.解析度:至少360條TV線
(4) 通話方式:桌上型免持聽筒雙向對講。
(5) 須具音響及LED燈光來電顯示功能。
2.2.3 電源供應器
(1) 電源:AC;110V/220 V;60 Hz,連接緊急迴路。
(2) 輸出:DC。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承包商於施工前、應繪妥施工製造圖,以確認可正確地安裝及符合安裝所需之空間需求。
3.2 安裝
3.2.1 設備之安裝
(1) 承包商須依核可之圖說並遵照原製造廠及工程司之指示施工安裝。
(2) 設備製造廠家須提供設備安裝手冊,包括設備安裝標準程序、設備安裝圖說等。
3.2.2 固定與開孔
本設備之支撐固定方式及開孔尺寸等,應由承包商依照本工程規範之要求、設備原製造商之建議以及土建裝修介面之整合,負責設計與施工。
3.2.3 安裝應保持其垂直與水平,安裝高度須符合施工製造圖及工程司指示。
3.3 現場測試及檢驗
依承包商所提之現場測試計畫,經業主及工程司核定後據以實施,測試結果需符合本章規範之要求。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對講主機、影像對講機應依契約詳細價目所列工作項目,以「組」為單位,實作數量計量。
4.2 計價
4.2.1 對講主機、影像對講機應依契約詳細價目所列工作項目之單價計價,其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工程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對講主機 組
影像對講機 組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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