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3100 避雷設備
¶ 1. 13100避雷設備V2013.02.05.doc
第13100章
避雷設備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主要說明建築物或危險品倉庫之避雷設備及其附件之供應、安裝及試驗。
1.2 工作範圍
本避雷設備包括避雷針、支撐架、引下導體及動作紀錄器等。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 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 品質管理
1.3.3 第01661章 儲存與保管
1.3.4 第16010章 基本電機規則
1.3.5 第16061章 接地
1.3.6 第16120章 電線及電纜
1.3.7 第16140章 配線器材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79 600 V聚氯乙烯絕緣電線
(2) CNS 1365 裸軟銅絞電線
(3) CNS 1367 鍍錫硬銅絞電線
(4) CNS 5202 地線及中性線色別及端子符號通則
(5) CNS 12872 建築物等用避雷設備(避雷針)
1.4.2 法國標準協會(NF)
(1) NF C 17-102 結構避雷
1.4.3 建築技術規則(CBC)
(1) 建築設備編 第一章 第五節-避雷設備
1.5 資料送審
1.5.1 資料提送審查應依據第01330章「資料送審」及本章之規定辦理,項目如下:
1.5.2 型錄
1.5.3 內政部營建署審核認可證明
1.5.4 出廠測試報告
1.6 品質保證
1.6.1 依據第01450章「品質管理」及本節規定辦理。
1.6.2 品質保證之執行應符合避雷設備相關準則之要求,並需符合本規範第16010章「基本電機規則」之規定及其他測試之規定進行測試。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應符合本規範第01661章「儲存與保管」及本節之規定辦理。
1.7.2 交運的產品應有妥善的包裝,以避免在運送過程中造成損壞或變形。產品及包裝應有清楚的標識,以辨別廠商名稱,產品、產地或組件的編號及型式。
1.7.3 承包商須將設備儲存於清潔、乾燥與安全的場所並須以防止損壞的方式管理產品。
1.8 保固
1.8.1 承包商應於工程驗收後一週內出具保固保證書,由工程司核存;在保固期間,如因器材、設備或施工不良而發生故障、漏電或損壞等情事,承包商應即免費修復或依規範所訂規格另行更換新品。
2. 產品
2.1 設計要求
2.1.1 為保護高層建築物或危險品倉庫遭受雷擊,應裝設避雷設備。基於此原理,避雷針設計須有效的防範雷害。
2.1.2 保護角與保護範圍:避雷針針尖與受保護地面週邊所形成之圓錐體即為避雷針之保護範圍,而此圓錐體之頂角之一半即謂保護角。
(1) 普通建築物之保護角不得超過60°。
(2) 危險品倉庫之保護角不得超過45°。
2.1.3 避雷設備須適用於台灣海島與亞熱帶氣候,須採防腐蝕材質製造。
2.1.4 避雷設備其導引電流流過之配件,應為銅或銅合金製品。
2.2 避雷裝置主要構件
2.2.1 放電式(電暈式)避雷針(含2.2.2支撐架),以下簡稱放電式避雷針。
避雷針如設計圖說所示,除另有註明者外,應符合CNS 12872及「建築技術規則(CBC)」之規定;建築設備編第一章第五節「避雷設備」第22條中所述之型式構造辦理。
(1) 避雷針係利用自然界能量,當有雷擊之虞即能主動啟動避雷針之高壓脈衝電極,因而形成電暈效應。
(2) 藉電原理以產生空氣電離作用發揮有效保護電擊功能。
(3) 避雷針及其附屬設備須採耐候型材質製造,且避雷針須符合NF C 17-102之規定。
2.2.2 支撐架
(1) 避雷針支持棒之選定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CBC)」;建築設備篇第一章第五節「避雷設備」第23條之規定辦理。
(2) 配合避雷針選擇適當管徑不銹鋼管或廠家建議之支柱作為支架(柱),若使用其他金屬支架,內、外面須經防蝕處理。
(3) 其他附件如拉線、拉線環、基座及基礎螺栓、螺絲等附屬配件均為不銹鋼材質。各配件之強度及安裝方式須符合廠家建議。
(4) 不銹鋼管或廠家建議其他之支架其結構強度應能耐風速60 m/s以上之風壓。
2.2.3 引下導體
(1) 引下導體必須能將雷電放電電流限制在導體內,不致使建築物產生側向跳火,以確保人員之安全,及機電、通信、儀器、電腦等精密電子設備之正常運作。
(2) 須依照第16061章「接地」、第16120章「電線及電纜」及第16140章「配線器材」規定辦理。
2.2.4 接地系統:須依照第16061章「接地」規定辦理。
2.2.5 動作記錄器
動作記錄器須為防水耐候型,每當放電電流在1,500 A以上時記錄器即時動作紀錄,安裝時須考慮設於讀取容易之處。
3. 施工
3.1 安裝
3.1.1 避雷裝置之裝設應參照設計圖、施工製造圖及「建築技術規則(CBC)」;建築設備篇第一章第五節「避雷設備」第25條規定安裝。
3.1.2 避雷針之安裝
(1) 固定基座須按設計規定固定於基礎或構架上。
(2) 避雷針設備依說明組合安裝於支撐架並牢固固定於基座,不得歪斜,裝置處不得引起漏水。
3.1.3 接地導線安裝
(1) 避雷針引線不可在中途連接,不得已時須以熱熔接(Cad Weld或Thermic Welded)做接續。地線與接地極之接續方法亦同。導線應儘量避免連接。
(2) 導線線徑及材質須符合CNS 679或CNS 1365或CNS 1367規定,如裝置地點有被外物碰傷之虞時,應使用硬質塑膠管或非磁性金屬管保護之。
(3) 屋外接地導線接近地面部分應以硬質塑膠管或非磁性金屬管保護,被保護部分地面上為2.5 m,地下(含測試手孔之進出端)為0.6 m。
(4) 接地導線之色別須符合CNS 5202之規定。
3.1.4 接地
接地電阻必須<10 Ω。
3.2 現場檢驗
3.2.1 避雷設備經安裝及檢驗後,組件之功能應符合規範及建築技術規則(CBC)建築設備編第一章第五節之各項規定。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放電式避雷針應依契約詳細價目所列工作項目,以「組」為單位,實作數量計量。
4.1.2 動作記錄器應依契約詳細價目所列工作項目,以「只」為單位,實作數量計量。
4.2 計價
4.2.1 放電式避雷針應依契約詳細價目所列工作項目之單價計價,其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屋外接地導線接近地面之保護套管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4.2.2 動作記錄器應依契約詳細價目所列工作項目之單價計價,其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工程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放電式避雷針 組
動作記錄器 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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