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272 鋁合金高架地板
¶ 1. 10272鋁合金高架地板V2011.10.01.pdf
第 1 頁
第 10272 章
鋁合金高架地板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說明各種鋁合金高架地板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凡設計圖中註明之鋁合金高架地板均屬之,其工作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活
動面板(含飾面材料)、基座、防震桁梁、靜電接地系統、消音墊片、收
邊壓條、面板吸取器、表面處理、附屬品及配件等工作。
1.2.2 為完成本章節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完
成後之清理工作等亦屬之。
1.3 相關章節
1.3.1 第 01450 章--品質管制
1.3.2 第 09661 章--塑膠導電地磚鋪面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0678 鋁合金製架高活動地板
1.5 資料送審
1.5.1 依據第 01450 章「品質管制」及本章之規定,提送由製造廠商出具之證
明文件,證明高架地板符合本章規定。
1.5.2 施工製造圖:
應標明面板材料、地板配置、高程、特殊尺寸之面板、邊緣細節,以及
配合設施、附屬設備及樓板所需鑽孔、開孔或切割的面板。
1.5.3 樣品:提送基座及面板樣品各二件,顯示飾面及顏色。
1.5.4 提送產品資料包括高架系統、面板及配件。
1.5.5 提送製造廠商之安裝說明書。
1.5.6 提送維護資料,包括建議之清潔方法、斑點去除方法、擦亮及清潔材料。
10272-1 100/10第 2 頁
1.6 品質保證
1.6.1 遵照本章及相關準則之規定。
1.6.2 基座、面板、構架等之材質及機械性能,應符合 CNS 10678 之要求。
1.6.3 鋁合金高架地板之基座、防震桁梁、消音墊片、活動面板、接地系統及
其他組合配件應為由同一製造廠商供應之產品。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運送至現場的產品應完好無缺,搬運時應防止碰撞及刮傷。
1.7.2 產品儲存時應保持乾燥;並與地面、土壤隔離。
2. 產品
2.1 材料
2.1.1 鋁合金高架活動地板:
應符合 CNS 10678 之規定。鋁合金高架活動地板之種類依設計圖示,若
無種類規定,則至少使用 500 型以上。
2.1.2 面板尺寸:依設計圖示,若無規定,則使用 600×600mm。
2.1.3 面板飾面材料:
依設計圖示及應符合第 09661 章「塑膠導電地磚」之規定。
2.1.4 附屬品及配件:除另有規定外,應採用下述規定。
(1) 電纜出線開口防護材:擠型聚氯乙烯或合成橡膠收邊料,9mm 厚,
耐 燃性屬自動熄滅型。
(2) 接地網線..裸銅線。
(3) 面板吸取器..製造廠商標準型式之吸取器,以每房間一具,且每一
工程最少兩具為原則。
(4) 收邊材:擠型塑膠。
(5) 特殊面板:配合設備需求,提供廠商規格特殊面板如電話出線盒、
電氣插座等。
(6) 保溫板..聚乙烯材質。
(7) 消音墊片:依製造廠商之建議。
2.1.5 外露表面處理:陽極處理,依 CNS 10678 膜厚之規定。
10272-2 100/10第 3 頁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檢查現場尺寸與施工製造圖是否相符。
3.1.2 檢查地板下必要之設施是否已安裝妥當、位置正確,必要時得與設施做
必要調整。
3.1.3 清潔施工面。
3.2 安裝
3.2.1 按製造商之說明安裝組件。
3.2.2 使用製造商建議將基座固著於支承樓板,基座須加裝消音墊片,消除噪
音。
3.2.3 受室內附屬設備及出線口干擾之高架系統,應增設額外基座。
3.2.4 凡無支架之地板邊緣,其基座間應另有斜撐等加固裝置。
3.2.5 面板應牢固地裝設於基座上,裝設完成之面板其表面應平整,且每塊面
板均可互換,不受振動影響表面平整、穩固,行走其上不得有聲音。
3.2.6 現場切割之面板應以整塊切割使用,不得以零料併接,開孔部分應以收
邊壓條封邊。
3.2.7 依需求切割面板以供安裝設備、空調、插座及電纜線。所有電纜出入口
及空調蓋板數量,應配合業主使用之設備配置,按實際需求施工,不得
藉故拖延及加價。
3.2.8 地板、坡道及階梯均應裝設收邊材料及封口板。
3.2.9 組合後之地板應完全施以正極接地,接地系統經測試後應無靜電干擾,
否則應重新施作。
3.2.10 安裝後若有破損及刮痕,須更換新品。
3.3 側面封板
3.3.1 將封板以角鐵與支承樓板及高架地板邊緣固定。
3.3.2 於側面封板與高架地板間及鄰接牆、柱交接處裝置金屬收邊料。
3.4 安裝誤差
3.4.1 水平最大容許誤差:每 3 公尺內誤差 1.5 mm。
10272-3 100/10第 4 頁
3.5 清潔及防護
3.5.1 高架地板安裝完成後,應負責面板及隱蔽部分之清潔。
3.5.2 地板應依製造商之建議方式保護,未受防護之地板表面應禁止通行。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章工作附屬之工作項目將不予計量,其附屬工作項目包括,但不限於
下列各項:
(1) 靜電接地系統。
(2) 消音墊片。
(3) 收邊壓條 。
(4) 面板吸取器。
(5) 表面處理。
(6) 附屬品及配件。
4.1.2 「鋁合金高架地板」依設計圖說上所示之型式,按安裝完成之面板(含坡
道及踏步)面積,以「平方公尺」為單位計量。高架活動地板之開孔面積
不予扣除(但開孔之面積為整塊面積,則不予計量)。
4.2 計價
4.2.1 「鋁合金高架地板」依契約詳細價目表內所列之工作項目單價計價,其
單價已包括附屬之工作項目及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
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完成後之清理工作等費用在內。
工作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鋁合金高架地板(500 型,高 300mm、導電地磚飾面) 平方公尺
鋁合金高架地板(註明型別) 平方公尺
<本章結束>
10272-4 10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