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9910 油漆
¶ 1. 09910油漆V2009.12.01.doc
第09910章
油漆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係說明於工地施作油漆及混凝土塗料之規定,並包括結構鋼構件於工廠之油漆。須於現場及工廠油漆之特定表面範圍,亦含於本章之油漆表內。
1.2 相關準則
1.2.1 中國國家標準 (CNS)
(1) CNS 4934 防銹底漆
(2) CNS 4936 環氧樹脂鋅粉底漆
(3) CNS 4938 環氧樹脂漆
(4) CNS 4940 水性水泥漆
(5) CNS 8012 環氧樹脂漆檢驗法
(6) CNS 8144 溶劑型水泥漆
(7) CNS 11479 水性水泥漆檢驗法
(8) CNS 11583 環氧樹脂鋅粉底漆檢驗法
1.2.2 美國鋼結構油漆協會 (SSPC)
(1) SSPC-SP-1 溶劑清理法。
(2) SSPC-SP-2 手工具清理法。
(3) SSPC-SP-3 動力工具清理法。
(4) SSPC-SP-10 近白色噴砂處理。
(5) SSPC-PT-3 鉻酸鋅-乙烯丁基層清洗法。
1.3 資料送審
1.3.1 樣品..
(1) 每種顏色及材質均各提送三份樣品,並加註標籤,標明其材料及塗裝方法。
(2) 塗於光滑飾面之油漆,應將其塗於300mm見方之硬木板或金屬板上作為樣品。
(3) 塗於混凝土圬工面之油漆,應將其塗於400mm見方,50mm厚之混凝土磚上,作為樣品。樣品並應分區表現底漆、中間塗漆及面漆。
1.3.2 製造商之資料與樣品..
於任何油漆工作開工前兩週,承包商應將下列各項提送二份予工程司審核..
(1) 第3.4項內所規定之有關塗料系統測試之測試結果。
(2) 所使用塗料之完整技術資料,包含混凝土面上之混凝土封面劑,並註明製造商、品牌以及產品編號。
(3) 塗裝廠商為符合本規範規定所撰寫之工作程序,包括油漆之儲存、運送、表面處理、攪拌、稀釋、塗裝、修補及檢驗等。
(4) 在開始任何鋼件表面處理工作前,提送經噴砂處理且能代表所規定表面處理標準之150 x 150 x 6mm鋼板予工程司核准。每片鋼板應有標籤註明表面處理標準、以及所採用研磨材料之型式、等級、製造商等。樣板應密封於防潮、透明且可再行密封之塑膠袋中。另應依規定之表面清理程度及表面紋理,製作以動力工具及手工具作表面清理之鋼板樣品。每片鋼板應標明所規定之表面清除度、所用工具型式、製造商、研磨墊之顆粒大小等。
(5) 鋼構部分承商須提供膜厚檢測儀器至少一部,供工程司檢測之用。
1.3.3 顏色..
(1) 應與飾面表所列之顏色片相吻合,並應於進行前提報樣品。樣品之面漆顏色與材料表所列之平滑度、光澤度等應加以標註。
(2) 若有必要區分每層油漆,則將各層油漆調成比前次所塗之顏色或面漆之顏色較淺或深之顏色。
1.4 品質保證
1.4.1 遵照本章相關準則之規定。
1.4.2 油漆容器或標籤上應記載..
(1) 製造商名稱。
(2) 產品名稱及編號。
(3) 顏色。
(4) 批號。
(5) 有效日期。
1.4.3 現場品質管制:
(1) 採用經認可之房間、項目作為其餘工程之標準。
(2) 作為工程標準之房間、項目或區域,其表面積應不得小於9平方公尺。
1.4.4 提供符合本章規定之塗料,並證明符合本章之規定。
1.5 產品之運送、儲存及處理
1.5.1 運至工地應為原裝未開封之容器油漆產品,並清楚標示製造廠商、廠牌、引用規範號碼及種類。
1.5.2 油漆產品應儲存於經核准通風良好且乾燥地區,避免與土壤接觸。產品應保持乾燥,並置於溫度介於5°C與40°C間之遮蔽空間。
1.5.3 產品於裝卸時應避免容器破損,傷及產品。
1.5.4 產品不得儲存超過儲存年限。
1.6 現場環境
1.6.1 環境要求..
(1) 潮濕天候時,不得將油漆塗佈於無遮蔽之表面,亦不得塗於有水或潮濕之表面。
(2) 氣溫低於10°C或預料將降至10°C以下時,不得塗佈室外漆,但油漆製造商另有建議者除外。溫度低於15°C或預料將降至15°C以下時,不得塗佈室內漆,但油漆製造商另有建議並經工程司同意者除外。
(3) 鋼構件應避免在溫度超過40°C時油漆,以免引起起泡、孔隙或損及油漆之使用壽命。在熱天油漆或在冷天油漆時,應確保能達到規定之漆膜厚度。
(4) 鋼料之表面溫度低於露點且天候下雨、刮風、有霧或濕氣時,不得塗佈油漆。
(5) 若工程司認為由於表面處理、清潔度、高濕度以及高溫度等原因,無法達到令人滿意之結果時,不得塗佈室內漆;但若工程司未能告知上述狀況,亦不解除承包商應達到理想效果之責任,一切結果承包商應自行負責。
1.6.2 僅在下列先決條件下,方可油漆..
(1) 相對濕度不高於85%或表面無結露狀態。
(2) 大氣中應不含由空氣傳播之灰塵。
(3) 各種油漆使用時,應根據油漆製造商之建議,採用最嚴格之表面處理,並依油漆或底漆製造商之建議使用防銹底漆。
1.6.3 不須塗漆部分應予遮蓋或以其他方式保護之。
1.6.4 結構鋼件於工廠油漆之規定
除另有規定或核可外,結構鋼件應於工廠油漆。
2. 製品
2.1 材料
2.1.1 儘可能於整個工程中,採用同一製造廠商之產品。除非根據具公信力之證明報告有比所列產品為優,且經工程司核可之材料外,不得要求改用其它代用品。
2.1.2 在可能範圍內,用於任何同一表面或設備之材料,應為同一製造商之產品。已於工廠預塗底漆之情況例外。
2.1.3 塗料
(1) 環氧樹脂鋅粉底漆應符合CNS 4936之規定。
(2) 環氧樹脂中塗漆(環氧樹脂底漆)應符合CNS 4938之規定。
(3) 水性水泥漆應符合CNS 4940之規定。
(4) 油性水泥漆應符合CNS 8144之規定。
2.1.4 底漆應能配合各種表面之用,且應與面漆配合。
(1) 稀釋劑..依塗料製造商之建議。
(2) 防銹底漆..CNS 4934。
3. 施作
3.1 準備工作
3.1.1 施工前檢查
(1) 檢查所有待塗漆之表面,並提報對使用油漆系統之外觀或性能可能造成不利影響之情況。
(2) 除非表面已經認可,或經工程司許可動工,不得進行表面處理及塗漆。
(3) 在飾面整理與塗漆之前,五金、五金附件、燈具及其他已安裝之類似項目,應加以保護,待塗裝完工後再除去保護層。各種拆除與重裝應由各有關行業之技工負責。靠近牆之設備應拆除電源,並視需要移動,以利牆面之塗漆,待牆面油漆完工後再予回覆。
(4) 每一階段之油漆工作均應予以檢查,不良情況應予改正,並於重新完好後,方得進行下一階段之工作。
3.1.2 表面處理
(1) 總則..
A. 以刮除或刷洗方式,除去污垢、塑膠碎片、泥漿塊及其他雜物。以刷、掃、真空吸塵或高壓空氣吹除之方式除去灰塵及雜物。
B. 先將油脂及臘刮除,以合格之清除劑清潔。
C. 檢查待塗漆之表面是否乾燥、清潔,並無灰塵、污物、油、脂、臘或其他污物。
(2) 水泥粉光面..
A. 刮除隆起及其他突出物,使與牆面貼平,並以砂紙磨平。
B. 以填料補平凹洞及裂痕,使其與表面紋理相吻合。
(3) 石膏牆板
A. 以細砂紙將接縫處磨平。
B. 以填料填塞小孔、刮痕及不平之處,乾燥後將表面打光整平。
(4) 預塗底漆及面漆之金屬..
以手工具或動力工具清潔接頭、焊道、燒切及磨平處,除去銹及污染物,並以規定之底漆修整,以防進一步之生銹。
(5) 金屬件及結構鋼件..
A. 以手工具或動力工具除去鐵銹及其他雜物,並塗刷規定之底漆,以防止生銹。
B. 遵照油漆製造商之規定,清潔及處理所有待油漆之表面。
(6) 鍍鋅鋼材..
A. 依SSPC-SP1以溶劑除去工廠塗佈之保護層。
B. 於塗面漆前,所有已去除油脂之金屬,應先塗刷鍍鋅底漆。若製造商認為有必要,則使用防銹底漆。
(7) 非鐵金屬類..
依SSPC-SP1以溶劑清理法處理表面,並依SSPC-SP2或SP3清除無法溶解之污物。
3.2 施工方法
3.2.1 依據製造商書面說明,攪拌及稀釋漆料。
3.2.2 按照製造商建議之方法塗刷漆料。
3.2.3 應待下層漆膜徹底乾透後,再塗上層漆膜。
3.2.4 與其他材料或顏色相接之邊線,應予以整齊分明。
3.2.5 塗刷之面漆應平滑,顏色一致。且無流痕、過多油漆或漏刷等現象。
3.2.6 鋼結構、各種金屬、金屬門及框,及其他材料已塗有底漆者,在搬運及安裝作業時,若因焊接或磨擦而受損,應予補漆。鉚釘、螺栓及焊道等在組合及安裝時未油漆處,亦應清理及塗漆。
3.2.7 若其他工作可能損傷面漆,在此區域之該等工作未完成之前,或尚未得到工程司許可以前,不得塗刷面漆。
3.2.8 在塗漆過程中,對其他工作應加以適當之覆蓋,以保護其不致受損。若有損壞應予以修復。
3.2.9 欲埋入混凝土之結構鋼件,不得塗佈底漆及面漆。
3.2.10 被包覆及非外露之結構鋼件,僅須塗佈底漆及中塗漆。
3.3 清理
3.3.1 應將玻璃、水電設備、以及相鄰表面上之油漆斑點除去。
3.3.2 因清潔作業而損壞之油漆或漆面,應予修補。
3.3.3 除去工地之殘渣,儲存物品之處所亦應清理乾淨。
3.3.4 油漆完工時,應將工作檯、鷹架、容器等自工地移除。玻璃、地板及其他表面上之油漆斑點、油或污點應予清除,使工作區保持清潔,至工程司可以接受之程度。
3.3.5 對廢棄物品廠商應依廢棄物處理法處理。
3.4 現場品質管制
3.4.1 每層油漆完成後應申請檢查,合格後方得塗佈下層漆料。
3.4.2 工程司認為不滿意之部分應予修補,並重新檢查。
3.4.3 塗料系統之測試規定:
(1) 環氧樹脂鋅粉底漆應依CNS 11583檢驗法檢驗,檢驗結果應符合CNS 4936之規定。
(2) 環氧樹脂中塗漆(環氧樹脂底漆)應依CNS 8012檢驗法檢驗,檢驗結果應符合CNS 4938之規定。
(3) 水性水泥漆應依CNS 11479檢驗法檢驗,檢驗結果應符合CNS 4940之規定。
(4) 油性水泥漆應依CNS 11480檢驗法檢驗,檢驗結果應符合CNS 8144之規定。
3.5 保護
3.5.1 每日工作結束時,應即丟棄髒污之清潔用布以及廢物,或將該等穢布及廢物存於緊密覆蓋之金屬容器內。應經常放置適當大小、型式之滅火器,以備火災時使用。視需要或依指示,豎立"嚴禁煙火"之標誌。
3.5.2 在塗漆過程中,對於其他工程項目之工作,應加適當之覆蓋保護,若有損壞應予以修復。
3.5.3 在有風狀況下噴漆時,應依製造廠商之指示,對鄰近之表面、物件及植物予以保護。風速超過製造廠商建議之上限時,不得噴漆。
3.6 油漆表(僅供參考用)
3.6.1 第一類塗料規格..室內及室外鋼件、鐵金屬及鋼件之塗裝。
(1) 塗料種類..環氧樹脂鋅粉底漆,環氧樹脂中間漆;亮光漆等。
(2) 乾膜厚度..
A. 底漆..80 microns以上。
B. 中間塗漆..125 microns以上。
C. 面漆..100 microns以上。
(3) 表面處理..依美國鋼結構油漆協會SSPC-SP-10噴砂處理。
3.6.2 第二類塗料規格..室內及室外鍍鋅鋼件、鋁及其他非鐵金屬之表面。
(1) 塗料種類..環氧樹脂底漆;聚胺基甲酸酯樹脂面漆。
(2) 乾膜厚度..
A. 底漆..125 microns以上。
B. 面漆..125 microns以上。
(3) 表面處理..鍍鋅鋼之表面處理依照SSPC-SP1之溶劑法清理,鋁及其他非鐵金屬則依SSPC-PT-3規定,用聚氯乙烯除銹劑或金屬浸蝕液清洗表面。
3.6.3 第三類塗料規格..室外水泥粉刷面。
(1) 塗料種類..水性水泥底漆,室外用水性水泥漆。
(2) 塗刷量..一度底漆,二度面漆。
(3) 表面處理..除去鬆動部分,用水泥粉刷漿填補洞及裂縫。
(4) 乾膜厚度..
A. 第一道漆..水性水泥底漆,35 micron 以上。
B. 第二道及第三道漆..室外用水性水泥漆,每道35 micron 以上。
3.6.4 第四類塗料規格..室內混凝土,圬工及水泥粉光面。
(1) 塗料種類..水性水泥底漆;室內用水性水泥漆。
(2) 塗刷量..一度底漆,二度面漆。
(3) 表面處理..除去鬆動部分,用水泥粉刷漿填補洞及裂縫。
(4) 乾膜厚度..
A. 第一道漆..水性水泥底漆,35 micron 以上。
B. 第二道及第三道漆..室內用水性水泥漆,每道35 micron 以上。
3.6.5 第五類塗料規格..電池室水泥粉光牆及天花板。
(1) 塗料種類..二劑型之聚醯胺催化型環氧樹脂瓷漆半光澤。
(2) 塗刷量..一度底漆,二度室內用環氧樹脂漆。
(3) 表面處理..除去鬆動部分,用水泥粉刷漿填補洞及裂縫。
(4) 乾膜厚度..
A. 第一道漆..耐用型丙烯酸酯樹脂孔隙填塞料或環氣樹脂填料,250 microns 以上。
B. 第二道及第三道漆..催化型環氧樹脂瓷漆,每層100 microns 以上。
3.6.6 第六類塗料規格..顏色識別用及標識牌用油漆。
(1) 塗料種類..丙烯酸酯共聚物乳膠瓷漆。
(2) 乾膜厚度..
A. 第一道..40 microns。
B. 第二道..40 microns。
C. 表面處理..清除灰塵及其他有害雜物。
3.6.7 第七類塗料規格..用於帆布、管路包覆及機械絕緣等。
(1) 塗料種類..醇酸樹脂。
(2) 乾膜厚度..
A. 底漆..一層乳膠封層,35 microns以上。
B. 面漆..二層無味酵酸樹脂,每層50 microns以上。
(3) 表面處理..清除灰塵及其他有害雜物。
3.6.8 第八類塗料規格..水泥粉刷面。
(1) 塗料種類..油性水泥漆。
(2) 塗刷量..一度底漆,二度面漆。
(3) 表面處理..除去滲斑,用水泥粉刷漿填補洞及裂縫。
(4) 塗料..
A. 第一道漆..油性水泥底漆,每道35micron DFT。
B. 第二道及第三道漆..油性水泥漆,每道35micron DFT。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章工作之附屬工作將不予計量,附屬之工作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1) 表面處理。
(2) 保護層、五金等物件之拆除及更換。
(3) 修補。
(4) 清理。
4.1.3 計量方式..
(1) 油漆依契約設計圖說所示及經工程司核可之施作完成面積以「平方公尺」計量。
(2) 鋼構架、結構用鋼材及其他雜項鐵件等之油漆不予計量。
4.2 計價
(1) 本章工作依詳細價目表所示之契約單價計價,其單價已含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及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
(2) 鋼構架、結構用鋼材及其他雜項鐵件之油漆已包含於契約相關工作項目內,不另計付。
工程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油漆(註明材質) 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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