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9549 鋁板天花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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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9549 章
鋁板天花板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說明所有成型鋁質天花板、條及流明系統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之
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凡設計圖中註明為鋁板天花板者均屬之,如無特殊規定時,其工作內容
應包括但不限於沖孔或無沖孔之面板、收邊材、懸吊系統(含承架)、塗
裝、端頭封蓋、隔(吸)音材、嵌縫條、五金、相關附屬材料工作等。
1.2.2 為完成本章節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完
成後之清理工作亦屬之。
1.3 相關章節
1.3.1 第 01450 章--品質管制
1.3.2 第 09805 章--吸音處理
1.3.3 第 09962 章--氟化聚合物塗料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244 熱浸法鍍鋅鋼片及鋼捲
(2) CNS 2253 鋁及鋁合金片、捲及板
(3) CNS 9056 聲學-迴響室之吸音量測
(4) CNS 12600 牆板及天花板用接著劑
1.4.2 中華民國內政部
(1) 建築技術規則
1.5 資料送審
1.5.1 依據第 01450 章「品質管制」及本章之規定,提送材料符合規定之證明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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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施工計畫書。
1.5.3 施工製造圖..
顯示出系統之所有組件包括天花板之倒影平面圖及細部圖,並顯示懸吊
系統、接頭、錨接及固定之方法,電氣、機械設備之安裝位置,及天花
板之高程變化與貫穿物。
1.5.4 廠商資料..應將廠商有關製品材料、製造與安裝之資料送審。
1.5.5 樣品:
各類鋁板天花樣品、吊架及其相關配件(含吸音材料),應依其實際產品
或製作約 300mm 長度或正方之樣品各 2 份,且能顯示其質感及顏色者。
1.5.6 若有必要,承包商應依本章系統需求及設計圖所示之型式、細節要求等,
經結構分析計算後據以繪製施工製造圖。
1.6 品質保證
1.6.1 遵照本章及相關準則之規定。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運送至現場的產品應完好無缺。搬運時應防止碰撞及刮傷。
1.7.2 運送時應以防水覆蓋物保護,並儲存於屋內與地面、土壤隔離,且在安
裝前應避免不良氣候狀況之侵襲。
2. 產品
2.1 系統需求
2.1.1 本產品係以金屬鋁板天花,由鋁金屬板冷壓成型,中間不得接合。
2.1.2 鋁板天花板應符合 CNS 2253 性能要求與設計圖說之等級,且符合當地消
防法規之要求。
2.1.3 本系統應能承受所有可能之載重,包括但不限於燈具、空調出、回風口
等設備重量及地震力、風壓力等。其中懸吊系統之安全係數為 2.5,懸
吊系統受最大載重時,任何構件之撓度,不得大於構件跨度之 1/360 或
6mm,取小者,因偏心載重所導致吊筋偏移量在 2°以下。
(1) 地震力應依「建築技術規則」之相關規定。
(2) 風壓力依下列決定,如設計圖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A.室內:符合安裝地點有抽、送通風之風壓或列車行駛引致之
2
100Kgf/m 風壓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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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室外(含出入口):依「建築技術規則」之相關規定。
2.1.4 沖孔(吸音)天花:
依 CNS 9056 之測試法,其噪音遞減係數 NRC 值應為>0.6。
2.2 材料
2.2.1 除另有規定外,所使用之材料應符合下述各款規定。鋁板天花型式、材
質種類及等級、尺寸、顏色、沖孔面積、表面處理等依設計圖示。
2.2.2 無孔(平板)鋁板天花:
材質符合 CNS 2253 規定之鋁合金板, 除另有規定外、厚度至少 1.0mm,
邊緣加工製成可適合固定於懸吊系統之型式。
2.2.3 沖孔(吸音)鋁板天花:
(1) 材質應符合 CNS 2253 規定之鋁合金板,除另有規定外,厚度至少
1.0mm, 邊緣加工製成可適合固定於懸吊系統之型式。
(2) 沖孔:
除另有規定外,沖孔面積不得小於板材總面積之 25%,孔之直徑、
孔距、配置等依設計圖示。
(3) 吸音襯墊:符合第 09805 章「吸音處理」之規定。
2.2.4 鋁板條天花:
(1) 鋁板條材質應符合 CNS 2253 所規定之鋁合金板,除另有規定外,厚
度至少 0.6mm。
(2) 沖孔(吸音)鋁板條:
沖孔面積除另有規定外,不得小於板材總面積之 25%,沖孔之孔徑、
孔距、配置依設計圖示。
(3) 吸音襯墊:符合第 09805 章「吸音處理」之規定。
2.2.5 流明天花:
(1) 流明格柵:
材質應符合 CNS 2253 所規定之鋁合金板,除另有規定外,厚度至少
為 1.0mm。
(2) 吸音沖孔(若有):
沖孔面積不得小於板材總面積之 25%,孔之直徑、孔距、配置等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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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圖示。
(3) 吸音襯墊(若有):符合第 09805 章「吸音處理」之規定。
2.2.6 鍍鋅鋼板(燈盒)面板:
採用 CNS 1244,Z12,除另有規定外,厚度為 1.5mm 以上之熱浸鍍鋅鋼
材,加工製成可固定於懸吊系統之型式。
2.2.7 表面處理:種類及顏色依設計圖示。
(1) 氟碳烤漆:依照第 09962 章「氟化聚合物塗料」之規定。
(2) 粉體塗裝(通稱 Power Coating):除另有規定外,為聚酯粉體塗裝,
膜厚至少 70μm 以上。
2.2.8 鋁收邊料:依製造廠商之標準收邊料,顏色與天花板同。
2.2.9 懸吊系統(含承架):
懸吊系統之材料應為熱浸鍍鋅鋼或鋁料。外露懸吊系統(含承架)、支架
及其固定件應與同天花板之表面處理。
2.2.10 活動開口部位:
依設計圖所示或實際需要之位置設置。在天花板條及承架上裝設鉸鏈、
夾扣及扣桿,以供開口部位活動門向上或向下開啟。
2.2.11 黏著劑:符合 CNS 12600 之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在施工前須先檢查其他有關工作,以確定相關工作確已完成而可進行天
花板安裝。
3.1.2 與本章工作有關之機械、電氣等工作妥善協調。所有須埋入其他工作之
預埋件及錨件,應協調安裝。
3.1.3 製造工作開始前應先進行現場測量。
3.2 放樣
3.2.1 依核准之施工製造圖及設計圖說所示天花位置及高度準確放樣,在高度
線牆面上做好收邊鋁料。
3.2.2 高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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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邊材底緣高程應配合牆面裝修材料之分割,天花系統收邊材底緣應儘
可能與磚縫對齊。
3.2.3 板材分割:
配合燈具等附屬設備作適當之分割,並儘可能以天花面二條主要中軸線
為準呈對稱,且儘可能將端部板材之寬材維持在大於半塊。
3.3 安裝
3.3.1 承包商應與其他分項工程承包廠商密切配合,使其他工程所需構件支撐
穩妥,如發現其他工程管線有牴觸時,須另備獨立構架,不得將天花支
架吊掛於其他管架上。
3.3.2 懸吊系統應吊掛在樓板或梁之底部,不得吊掛於牆、柱或任何設備管線
之上。
3.3.3 受設備管線妨礙而無法按正常間距設置吊筋處應有適當之補強。
3.3.4 所有隱藏式之閥體及接線盒下方均應設置檢修口嵌板,並以適當之標示
牌標示該管線設備之系統識別編號。
3.3.5 燈具等附屬設備部位之吊筋應有適當之補強。
3.3.6 與牆、柱等直立面交接處應設置收邊材,並於轉角處採斜切接合。
3.3.7 依設計圖示及於適當位置設置足以吸收 25mm 位移量之伸縮縫。
3.3.8 金屬板條應扣在支架之突耳上。支架間之板條接頭應錯開,並使用與板
條相同材質之搭接材。板材端部應安裝端頭塞。
3.4 現場品質控制
3.4.1 褪色、破損、變形及沾污之天花板條應更換。因安裝本工作而導致其他
已安裝工作受損時,應負責其修補或更換。
3.4.2 安裝完成後,裝修塗層損壞處應以砂紙磨光後使用與原廠表面修飾相符
之塗料予以修補或依原廠建議方式。若補漆之痕跡明顯,則應更換新板。
3.4.3 金屬天花板安裝後,底面水平度之容許誤差每 3000mm 不得超過 3mm。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章工作之附屬工作項目將不予計量,其附屬之工作項目包括但不限於
下列各項:
(1) 機械及電機所需開孔及其支撐補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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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收邊條及飾條。
4.1.2 「鋁板天花板」依設計圖說上所示之型式,按安裝完成之鋁板天花板面
積(天花板之開孔面積不予扣除),以「平方公尺」為單位計量。
4.2 計價
4.2.1 「鋁板天花板」依契約詳細價目表內所列之工作項目單價計價,其單價
已包括附屬之工作項目及為完成本章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
設備、動力、運輸、完成後之清理工作等費用在內。
工作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吸音鋁板天花板(暗架式、600×600×1mm) 平方公尺
鋁板天花板(註明型式、尺寸) 平方公尺
鋁板條天花板(註明型式、尺寸) 平方公尺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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