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9310 鋪貼壁磚
¶ 1. 09310磁磚V2011.10.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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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9310 章
瓷磚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說明以黏土或陶土為製成之瓷磚,包括材料、鋪設與檢驗等之相關
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凡設計圖說上註明鋪貼瓷磚者均屬之,其工作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瓷磚、
打底、整平、填縫、黏著層、砂漿層、各種嵌縫(伸縮縫、控制縫、分
割縫、勾填縫、防水填縫、邊縫等)
、附屬零料、配件、提供之備品等工
項。
1.2.2 為完成本章節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完
成後之清理工作亦屬之。
1.3 相關章節
1.3.1 第 01450 章--品質管制
1.3.2 第 03053 章—水泥混凝土之ㄧ般要求
1.3.3 第 03054 章--水泥混凝土構造物
1.3.4 第 04065 章--高黏度乳膠砂漿
1.3.5 第 04090 章--圬工附屬品
1.3.6 第 07112 章--防水水泥砂漿粉刷
1.3.7 第 07921 章--填縫材
1.3.8 第 09220 章--水泥砂漿粉刷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 卜特蘭水泥
(2) CNS 6919 銲接鋼線網
(3) CNS 9737 陶瓷面磚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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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CNS 12611 陶質壁磚用接著劑
(5) CNS 13487 玻璃馬賽克面磚
1.5 資料送審
1.5.1 依據第 01450 章「品質管制」及本章之規定提送材料符合規定之證明。
1.5.2 材料之廠商產品資料、技術資料及安裝說明書。
1.5.3 施工製造圖:
施工製造圖應包括平面及立面圖,顯示瓷磚之佈置及分割,配合現場實
際尺度標示磚縫、伸縮縫、分割縫、圬工附屬品、鋪貼樣式、不同瓷磚
之顏色與圖案及與鄰近設施相接面關係之收邊等。
1.5.4 樣品:每一種瓷磚至少 2 塊,顯示出顏色、尺寸和質感。
1.5.5 實體模型:
(1) 施工製造圖和樣品送審後,於瓷磚鋪貼前,應於現場擇一地點製作
一實體樣品模型。
A. 應能顯示整體工程完成後表面顏色、材質及工作水準。
B. 應包括核定之施工製造圖所規定之材料、固定件及其他系統組件
與勾縫材料。
(2) 實體模型施工之位置及面積應依照工程司之指示,可利用一房間的
地面及牆面作為鋪貼樣品模型之用。
(3) 實體模型完成後,應先獲得工程司之核可,始得進行正式鋪貼工
作。不合格之模型應依指示更換。
(4) 除另有指示外,工作未完成前,不可改變、移動或拆毀實體模型。
核可之實體模型面可保留作為永久性工程之一部分,並作為其餘瓷
磚工作之品質標準。
1.6 品質保證
1.6.1 遵照本章與相關準則之規定。
1.6.2 同一型式及顏色之瓷磚應來自同一生產商。瓷磚之顏色、表面質地或其他
外觀特性,應與設計圖說色表或樣品相同。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運送或儲存時,產品須置於原包裝內,在使用之前,需有封條及標籤。
採取適當措施以防止對產品造成損壞或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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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現場環境
1.8.1 依工作需求或廠商說明書之規定,於鋪貼時及施工後應維持周圍環境條
件及保護工作。
2. 產品
2.1 材料
2.1.1 除另有規定外,瓷磚應符合下列之規定。瓷磚之型式、種類、等級、尺
寸及厚度依設計圖示。瓷磚之飾面若無規定應依工程司指示。
(1) 瓷磚..符合 CNS 9737 之規定。
(2) 玻璃馬賽克面磚..CNS 13487 之規定。
2.1.2 收頭(角)磚:
除另有規定外,採用製造廠商之標準形狀磚材,於所有交接面陰陽角及
踢腳部位均應以適當之磚材作收頭處理。
2.1.3 釉料,若無特別指定,採用一般表面上釉之規定
(1) 半透明體,與樣品相同。
(2) 壁磚、踢腳,釉料顏色應如設計圖說所示。
(3) 釉料之光澤除另有規定外,應為半緞面或平光面。
(4) 除露面以外,瓷磚邊緣之面應為非釉面以利與勾縫料黏結。
2.1.4 混凝土墊層..依設計圖示。
符合第 03053 章「水泥混凝土之ㄧ般要求」之規定。
2.1.5 水泥砂漿打底:
A. 水泥砂漿..依照第 09220 章「水泥砂漿粉刷」之規定。
B. 防水水泥砂漿:依照第 07112 章「防水水泥砂漿粉刷」之規定。
2.1.6 貼磚黏著材料:
(1) 高黏度乳膠砂漿:依照第 04065 章「高黏度乳膠砂漿」之規定。
(2) 水泥砂漿加海菜粉:水泥應符合 CNS 61 TYPEΙ之規定,海菜粉經工
程司核可。
(3) 黏著劑:符合 CNS 12611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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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勾縫材料:
(1) 勾縫材料為按欲安裝面磚之種類,由卜特蘭水泥及摻加料(色料、乳
膠摻料、或含粒料)依比例預混包裝,可直接 加水拌和使用者。
(2) 顏色依設計圖示與核准之樣品相同。
2.2 其他材料
2.2.1 銲接鋼線網..符合 CNS 6919 之規定。
2.2.2 底層粉刷附件.. 依照第 09220 章「水泥砂漿粉刷」之規定。
2.2.3 清潔劑..
依瓷磚生產商建議。除非經瓷磚生產廠商認可,否則不得使用酸性或腐
蝕性之清潔劑。
2.2.4 填縫材:依照第 07921 章「填縫材」之規定。顏色依設計圖示。
2.2.5 圬工附屬品:依照第 04090 章「圬工附屬品」之規定。
2.3 瓷磚備品
2
2.3.1 除另有規定外,承包商應依每一種瓷磚材料、顏色提送總安裝量於 100m
2
以上 1 %或 100m 以下 2 %之備品,裝箱打包依工程司指示或竣工驗收時
一併造冊點交。
2.3.2 依工程司指示儲存瓷磚備品於業主或使用單位指定之處所。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確認與鋪貼面磚有關之其他鄰近工作進度及施工程序,與其他鄰近工作
取得協調並密切配合。
3.1.2 鋪貼工作開始前應先檢查施工表面是否已整理妥當(如去除凸起物,填平
凹洞及裂縫、並修補其他瑕疵與清潔等)。
3.1.3 廁所、廚房、茶水間等用水空間之地坪與牆面均應於鋪設磁磚前施作適
當之防水處理。
3.1.4 放樣:按核可之施工製造圖,於擬鋪置之面上繪出分割線。
3.1.5 牆面水平磚縫之放樣
(1) 即使空間內有洩水坡度之需求,各牆邊踢腳線仍應維持同一高度,
再分別向落水孔設置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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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確實無法維持踢腳線高程一致之空間,應預先確定地坪應有之洩水
坡度,以牆邊最低點為準,貼設整塊壁磚;而後沿洩水坡度進行壁
磚之切割,使最下緣壁磚得以維持最大之面積。
3.1.6 混凝土墊層施作(若有):依照第 03054 章「水泥混凝土構造物」之規定。
3.2 瓷磚鋪貼
3.2.1 一般規定:
(1) 壁磚切割原則:
以牆面中央線為準,左右兩側呈對稱,且兩側末塊磚之寬度均應大
於半塊。牆面中央線可與中央磚縫重疊,或與中央磚中心線重疊。
(2) 配合壁磚磚縫進行地磚之配置,並避免非必要之切割。壁磚磚縫 2
~3mm,地磚磚縫則調整成與壁磚對縫。惟同一空間內壁磚縫寬及地
磚縫寬應分別一致。
(3) 空間陰陽轉角過多以致無法符合上述原則處,應採用適當之收頭磚
材調整或儘可能將收頭置於非公眾視線所及之處。
(4) 整塊磚無法鋪貼之零星牆面,得以成品尺寸瓷磚在現場切割至所需
示尺寸。
(5) 地磚應依規定之洩水方向施作坡度,完成後不得有積水或洩水不良
之情形。
(6) 外牆打底之水泥砂漿及填縫、勾縫材料均應添加適當之防水劑。
3.2.2 依放樣線,由中間向兩側於底層上粉刷設計圖示厚度之黏著料,將磚逐
塊壓入定位, 輕敲使全面與底層結合,初凝前應作適當調整,使縱橫方
向之磚縫及磚之表面平齊。磚塊應與牆之安裝物或開口貼齊。
(1) 薄底(硬底)施工法:
依照第 04065 章「高黏度乳膠砂漿」之相關規定。
(2) 厚底(軟底)施工法:第 04065 章「高黏度乳膠砂漿」之相關規定。
(3) 厚底乾砂漿工法:
A. 在鋪貼面清理(洗)乾淨後,先鋪佈一層指定之黏著材料為底材。
B. 在其上至少鋪佈 30mm 厚之乾拌之砂漿層(砂漿層之厚度應隨材料
厚度增加而加厚),先將其適度拍壓密實後,再鋪佈一層指定之黏
著材料或純水泥漿液為底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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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將面磚壓實於濕稠之厚砂漿層上,直到砂漿受擠壓到磚縫至少一
半深度為準。
D. 以木槌或橡皮槌輕輕敲擊以調整其高程。
(4) 使用黏著劑鋪貼瓷磚:
A.黏著劑之使用、配比及厚度依核准之技術資料及安裝說明書。
B.鋪貼時將黏著劑均勻塗在施工面及瓷磚背面凹槽上,以確實黏著。
(5) 凡遇有管洞之處或周緣無法以整塊鋪置時,應按其形式切割磚塊鋪
置。切割面之邊緣均須平整。切口與突出物之距離不得大於 3mm,
亦不得小於 2mm。
3.2.3 磚塊應與牆之安裝物或開口貼齊,破損及有瑕疵之磚塊則予拆除換新。
3.2.4 勾縫
(1) 於面磚鋪貼後至少 48 小時方可勾縫。
(2) 勾縫後應於潮濕狀態下養護 72 小時。
3.3 伸縮縫及其他接縫
3.3.1 二種不同磚面之間或磚與不同材料之接縫、伸縮縫及控制縫應保持不被
貼磚材料填實,而應依設計圖說所示以填縫材填充。
3.3.2 溫、溼度變化較大之場所,應按瓷磚及黏著劑之伸縮率、吸水率,規劃
適當之伸縮縫。
3.3.3 廁所、廚房、茶水間等常處於潮濕場所,其轉角及伸縮縫均應實施防水
填縫處理。
3.3.4 大面積鋪設時於一定面積,應規劃於適當位置或依設計圖標示施作適當
寬度之伸縮縫或控制縫。接縫所在平面應與牆面平行,接縫之深度應透
達底層,且其寬度應與地磚間縫寬相同,伸縮縫或控制縫為預裝型於瓷
磚施工前設置,不得事後鋸縫。
3.3.5 依照第 07921 章「填縫材」之規定施作填縫材。
3.4 清潔及保護
3.4.1 勾縫完畢後應將磚面擦淨,不得留有砂漿等殘餘物質。
3.4.2 必要時,以乾淨之松香紙或瓦楞紙或夾板或依工程司指示覆蓋完成面以
防止損壞。
3.4.3 屋外於鋪貼後,應以防水布遮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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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容許誤差
3.5.1 地坪:任意 3000mm 範圍內之高程差:3mm 以內;兩瓷磚內任一點間高程
差:1mm 以內。
3.5.2 牆面:任意 2400mm 範圍內之進出差:3mm 以內;兩瓷磚內任一點間進出
差:1mm 以內。
3.5.3 磚縫:任意 900mm 範圍內之偏差:2mm 以內;任一點縫寬差:1mm 以內。
3.6 檢驗
3.6.1 完成施作於潮濕狀態下養護 72 小時後測試地坪及牆面之黏著度狀況。
發出空洞聲處應將未完全黏著之鋪面移除重鋪。
3.6.2 拉拔試驗:
2
鋪貼完成之瓷磚,須通過拉拔試驗證明其黏著力不少 10kgf/cm ,工程司
可隨時隨地要求現場測試。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章工作附屬之工作項目將不予計量,其附屬之工作包括但不限於下列
各項:
(1) 填縫材及勾縫料。
(2) 圬工附屬品。
(3) 實體模型鋪面。
(4) 清潔 與保護。
(5) 提供之備品等。
4.1.2 本章工作依設計圖說上所示之型式,按施作完成面積(分牆面、地面),
以「平方公尺」為計量單位。
4.1.3 混凝土墊層(若有)依第 03054 章「水泥混凝土構造物」之規定計量,其
內之銲接鋼線網或鋼筋不另計量,其費用已含在混凝土墊層之工作項目
計價內。
4.2 計價
4.2.1 本章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內所列之工作項目單價計價,其單價已包括
之備品、附屬之工作項目及為完成本章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
具、設備、動 力、運輸、完成後之清理工作等費用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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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混凝土墊層(若有)依照第 03054 章「水泥混凝土構造物」之規定計價。
工程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日用水箱貼瓷質壁磚(一級品,300×300×10 mm) 平方公尺
ΧΧΧ貼瓷磚(註明型式、尺寸) 平方公尺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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