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8330 捲門及格柵捲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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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8330 章
捲門及格柵捲門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說明各種鋼或不銹鋼製之捲門及格柵捲門之材料、安裝、施工及檢
驗等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依據設計圖說所示,凡屬於各種室內、外捲門(含格柵捲門)與其相關
之週邊附屬零件、五金、固定件、填縫材及捲門之組立、安裝等均屬之。
1.2.2 為完成本章節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完
成後之清理工作等亦屬之。
1.2.3 如無特殊規定時,工作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捲門本體、葉片、座板、門
鎖裝置、捲軸、彈簧、托板、護箱、導軌、中柱、地閂、托盤、電動開
閉機、捲軸鏈條、捲軸鏈齒輪、電機設備(電驛、操作開關、極限開關)、
固定件、填縫及必要之五金等。
1.3 相關章節
1.3.1 第 01450 章--品質管制
1.3.2 第 07921 章--填縫材
1.3.3 第 08710 章--門五金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4166 輕型鐵捲組件
(2) CNS 4212 重型鐵捲組件
(3) CNS 8499 冷軋不銹鋼鋼板、鋼片及鋼帶
(4) CNS 14803 建築用防火捲門耐火試驗法
(5) CNS 13433 防火捲門檢查標準
1.4.2 中華民國內政部
(1) 建築技術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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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美國保險業實驗室(UL)
1.5 資料送審
1.5.1 依據第 01450 章「品質管制」及本章之規定,提送下列資料審核。
(1) 材料及產品材質、強度符合規定之證明文件。
(2) 防火捲門應提出符合 CNS 標準之防火時效證明。
1.5.2 施工製造圖:
(1) 說明製造與安裝之尺寸、形狀、側框深度、收邊、加勁條、固定件、
斷面、立面、接合方式、塗裝、五金補強措施及與鄰接面之接合方
式及使用材料等。
(2) 凡屬配電、管等均應配合相關廠商施作,並應於施工前提送整合完
成之施工製造圖,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得施工。
1.5.3 廠商資料:
捲門依型式與規格提送廠商產品資料、說明產品尺寸、裝設,操作 和 保
養等資料。廠商資料中未完整標示尺寸或詳圖的特殊組件及裝置方式,
須提送施工製造製配圖。
1.5.4 樣品..
各類捲門材料、附屬零件、五金、固定件,應依其實際產品或製作約 300mm
長度或正方之樣品(板)2 份,且能顯示其質感及顏色者。
1.5.5 室外捲門應提出可承受設計圖示或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之風壓力證明。
1.6 品質保證
1.6.1 遵照本章及及相關準則之規定。
1.6.2 產品之鋼料及金屬料來源應檢附無輻射污染證明。
1.6.3 所有出廠金屬捲門應依產品功能符合 CNS 4166 或 CNS 4212 之標準。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運送至現場的產品應完好無缺,搬運時應防止碰撞及刮傷。
1.7.2 產品儲存時應保持乾燥;並與地面、土壤隔離。
1.8 工作條件
1.8.1 現場檢核捲門之實際開口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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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產品
2.1 功能
2.1.1 捲門應由同一製造商供應完整組件,包含馬達、安全裝置、五金器材、
附件、固定及安裝組件等。
2.1.2 防火捲門組件:
應符合 CNS 4212 之規定及配合當地消防法規之要求,捲門之防火等級應
依 CNS 14803 之測試結果符合設計圖說之防火等級、品質及性能,並視
需要於每捲門標示有防火門驗證登錄檢驗標籤。如按美國保險業實驗室
(UL)之檢驗規定時,每捲門應貼有該實驗所認證之防火標籤證明其防火
時效。
(1) 特大型防火捲門:
若尺寸超過測試與標示服務範圍,應由製造廠商出具證明,保證該
捲門之材料、構造及防火性能均符合設計之需求。
(2) 自動關門器:以熔絲燒熔啟動,並附解除重設機構。
(3) 附手動裝置供自動關閉後緊急疏散時使用,並應於手動操作解除後
自動關閉。
2.1.3 葉片式捲門:
除另有規定外,應符合 CNS 4212 及下列規定。用於室外應可承受設計圖
示或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之風壓力。
(1) 本產品係以葉片式金屬捲門簾,由互相連鎖之冷壓成型金屬板條,
其整體長度應達門寬相同,且中間不得接合。
(2) 非金屬捲門除葉片材質之差異性外,其他組件應與金屬捲門相同,
並符合設計圖說所示等級、品質及性能之規定,並參考 CNS 4166
之標準辦理。
(3) 座板:裝置可更換之彈性墊片作為氣密及緩衝墊。
2.1.4 格柵型捲門:除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規定要求。
(1) 格柵捲門簾之製造應能承受其自重,其整體長度應達門寬相同,且
中間不得接合。
(2) 格柵門簾之心軸部為不銹鋼鋼棒,門簾格柵襯套筒應使用不銹鋼
管。
(3) 連接片之板條使用不銹鋼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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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座板:裝置可更換之彈性墊片作為氣密及緩衝墊。
2.1.5 控制及操作:除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規定要求。
(1) 控制及操作組件之規格及能量由廠商配合門之尺寸及型式建議並
由廠商供料。組件包括電動馬達、馬達操縱裝置、減速齒輪組、電
磁制動裝置、按鈕開關及其它附件。
(2) 手搖式操作之捲門使用手搖齒輪組合啟閉,並附有彈簧平衡裝置,
使操作之捲門在任何位置均能平衡。
(3) 鏈條式操作之捲門使用鏈條操縱啟閉,並附有彈簧平衡裝置。
(4) 電動、手搖兩用式構造與手搖式同,但捲門機箱內加裝馬達、掀按
電鈕操作開關,捲箱內裝置限制開關,捲門可受控制而自動停止,
停電時即改用手搖操作。
A. 電動門應附手動脫離裝置,以便操作齒輪與鏈式操作器並釋放制
動器以備緊急手動操作。裝設連鎖裝置在緊急操作時自動制止馬
達運轉。
B. 手動鏈條應能自動離合並能自動開放剎車。
C. 捲門動作時調速機能自動調整速度,以免因加速度而影響安全。
(5) 電動馬達應具高啟動轉矩,可倒轉、持久穩定、有超載防護之E級
絕緣,其大小應足以使門不受位置限制而能雙向開啟。
A. 馬達電流應與建物電力系統互相配合。
B. 捲門故障時,馬達溫度上升至 100°C 時溫度開關能自動切斷電源。
C. 逆相及逆轉防止器..電源因人為或外線改變,以致馬達運轉方向
錯誤,及因正逆動作太快馬達轉向錯誤,均能自動停止捲門運轉。
D.電動馬達按鈕開關應為三鈕瞬時觸動式。 於車站出入口捲門內
外兩側均設置按鈕開關以控制進出。
(6) 每一捲門應裝設有線或無線自動安全感應器(應沿座板之全長裝
設)。在門完全關閉前,觸碰感應器即能立即暫停其下降動作,安
全(觸碰)感應裝置可配合製造廠商之制式產品生產、安裝,但須
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得採用,其功能可避免捲門關閉時夾傷人員或造
成死亡之意外事件。
(7) 防火捲門之自動操作裝置
A. 應配合整體消防警報系統在捲門內外兩側之平頂(天花板)下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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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光電型煙霧探測器,以便傳送火警訊號至火警系統之連鎖控制
器。廚房和停車場等煙霧不流通之處,則使用溫度式感應偵測器。
B. 連動控制器用以接收煙霧偵測器或溫度感應器傳來之火警訊
號,並啟動自動關閉裝置。另供應緊急電源以備斷電時仍可正常
操作。
C. 自動關閉裝置須為 24V 直流電電磁離合器和微動開關。此裝置需
在電磁離合器接收到指令時自動啟動關閉裝置將門關閉。
D. 裝設手動關閉裝置,並與自動關閉裝置互相連鎖。火警自動失效
時,即可使用手動裝置將門關閉。
2.2 材料
2.2.1 除另有規定外,捲門型式、尺寸、性能、材質、顏色依設計圖示並符合
CNS 4212 之規定。
2.2.2 防銹處理與防銹塗裝:除另有規定外,應依 CNS 4212 第 9 節之規定。
2.2.3 表面塗裝:依 CNS 4166 第 9 節之規定,膜厚若無規定應為 20μm 以上。
(1) 如無特殊規定時,鋼板一律先行防銹處理與防銹塗裝再烤漆表面塗
裝。
(2) 如設計圖示不銹鋼表面無特殊規定,一律為 CNS 8499,304 型、 4
號之表面加工處理。
2.2.4 五金組件
(1) 所有捲門應包括必須之五金及門鎖以及開關蓋板,依設計圖示及遵
照第 08710 章「門五金」之規定。
(2) 防火捲門之五金組件應具有與門組相同之防火時效。
2.2.5 填縫材:
二劑型 PU 系填縫劑,遵照第 07921 章「填縫材」之規定。
3. 施工
3.1 安裝
3.1.1 根據核可的施工製造圖,依製造商提供之安裝說明及本章規定安裝捲門
及其操控裝備。
3.1.2 牆面框架之鋼或不銹鋼構件應延伸至門開口上方,支承門片及驅動設備。
3.1.3 設置於外牆之導軌應以不銹鋼錨栓固定,且其設置方式應使其於捲門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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閉時不致為視線所及。
3.1.4 導軌上應設置可拆卸式之自動門擋。
3.1.5 安裝完成後,潤滑、測試及調整捲門使操作順暢,並無翹、扭或變形。
3.1.6 防火捲門之檢查標準:依 CNS 13433 之規定辦理。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章工作附屬之工作項目將不予計量,其附屬之工作項目,包括但不限
於下列各項:
(1)水泥砂漿(2)固定件(3)預埋件(4)附屬零件(5)五金(6)填縫材。
4.1.2 本章工作依設計圖說上所示之型式,按安裝完成數量,以「樘」為計量
單位。
4.2 計價
4.2.1 本章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之工作項目單價計價,其單價已包括附
屬之工作項目及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
運輸、動力、完成後之清理工作等費用在內。
4.2.2 本章所述工作如無工作項目明列於契約詳細價目表上時,則視為附屬工
作項目,其費用已包含於本章工作項目之計價內,不予單獨計價。
工作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D1 不銹鋼捲門(5000×3000mm、防火時效 3 小時) 樘
ΧΧΧ捲門(註明型式、防火時效) 樘
ΧΧΧ格柵捲門(註明型式) 樘
ΧΧΧ不銹鋼捲門(註明型式、防火時效) 樘
ΧΧΧ不銹鋼格柵捲門(註明型式) 樘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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