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7811 噴附式防火被覆
¶ 1. 07811噴附式防火被覆V2011.10.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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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7811 章
噴附式防火被覆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說明一般鋼構體、預製鋼件或接合鋼件等所使用噴附式防火被覆之
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凡設計圖說上註明及法規上需求之防火被覆者,包括為完成本章工作所
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完成後之清理工作
等均屬之。
1.3 相關章節
1.3.1 第 01450 章--品質管制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532 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之耐燃性試驗法
(2) CNS 12514 建築物構造部分耐火試驗法
(3) CNS 13962 建築物鋼骨構造用噴附式防火被覆材料總則
(4) CNS 13963 鋼骨構造用噴附式防火被覆材料厚度及密度
試驗法
(5) CNS 13964 鋼骨構造用噴附式防火被覆材料凝聚力及黏
著力試驗法
(6) CNS 13965 鋼骨構造用噴附式防火被覆材料抗壓強度試
驗法
(7) CNS 13966 鋼骨構造用噴附式防火被覆材料受撓度影響
試驗法
(8) CNS 13967 鋼骨構造用噴附式防火被覆材料鋼材腐蝕試
驗法
(9) CNS 13968 鋼骨構造用噴附式防火被覆材料氣流落塵量
試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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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CNS 13969 鋼骨構造用噴附式防火被覆材料受衝擊影響
度試驗法
(11) CNS 13970 鋼骨構造用噴附式防火被覆材料石棉含量試
驗法
1.4.2 中華民國內政部
建築技築規則
1.5 資料送審
1.5.1 依據第 01450 章「品質管制」及本章之規定提送下列資料審核:
(1) 經建築主管機關審核認可備案之證明文件。
(2) 材料符合規定之證明文件(包含:不含石棉檢驗報告)。
(3) 原製造廠出具之出廠證明,其為進口者,並須提送我國海關進口證
明。
1.5.2 產品資料..提供產品特性之資料。
1.5.3 施工計畫書:
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各項材料種類、被覆厚度、施工機械配置及水電供
應、工作架、材料存放與管理、施工前後配合事項、施工人員、施工量、
品質管制、現場修補方法等。
1.6 品質保證
1.6.1 遵照本章及相關準則規定。
1.6.2 材料進場應提出製造原廠證明書,材料成品應於原製造廠原封包裝,包
裝袋上印有材料廠商名稱、品牌、批號等,於現場拆封加水攪拌施工,
並由製造原廠認可合格之技術員負現場施工之監督責任。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材料須儲存於乾燥之場所,所有受潮之材料,均不得使用,超過原廠規
定使用期限之材料,一律不得使用。
1.8 現場環境
1.8.1 除另有規定或工程司認可外,現場之氣溫低於 5°C時不得施工。
2. 產品
2.1 防火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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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經建築主管機關審核認可備案之產品,符合 CNS 13962 之水泥基膠結混
合物或纖維噴佈類材料。物理性能依設計圖示要求並符合下列規定。
(1) 厚度及密度:依 CNS 13963 規定。
(2) 凝聚力及黏著力:依 CNS 13964 規定。
(3) 抗壓強度:依 CNS 13965 規定。
(4) 抗撓度:依 CNS 13966 規定。
(5) 對鋼材腐蝕性:依 CNS 13967 規定。
(6) 氣流落塵量:依 CNS 13968 規定。
(7) 耐衝擊:依 CNS 13969 規定。
(8) 石棉含量:依 CNS 13970 規定。
2.1.2 防火時效:
(1) 防火時效依設計圖示對各部位構件所需及符合中華民國「建築技術
規則」第七十條之規定。
(2) 依 CNS 12514 或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試驗方法。
2.1.3 耐燃性:除另有規定外,符合 CNS 6532,耐燃一級。
2.1.4 配比:依製造商之建議。
2.1.5 鍍鋅鋼板網:依設計圖所示使用。
2.1.6 拌和水或溶劑,須為不含有影響防火被覆材料性能之其他雜質。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施工前鋼料表面之灰塵、污垢、銹蝕、鬆動之黑皮或其他有礙附著之雜
質均應先清除,防銹漆若有破壞處,須先補漆後始得施作。
3.1.2 所有附著於鋼料之各類五金,如掛勾、管線支架、夾具、套管等,應於
施作前完成之。
3.1.3 風管、水管管線及其他懸掛於樓板下之設備,須於防火被覆完成後,始
得施作,以免影響防火被覆之施工品質及污染設備。新施作處至少須於
24 小時後,始得於其上或其附近做其他工作。
3.1.4 輕鋼架隔間之上座板若固定於須施作防火被覆之構材上時,則上座板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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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銲於該構材上補塗防銹漆後再行防火被覆噴塗粉刷工作。
3.1.5 施工現場之牆面、地面、門窗、固定設備、開關箱、接線盒、管線撒水
頭等均須事先掩蓋保護以免損壞,被覆材料與非鐵金屬相接處應以膠
帶、漆或填縫材料分隔以免污染。不銹鋼材料應特別注意勿與被覆材料
接觸。
3.2 施工
3.2.1 除設計圖說有其他特別之規定外,以採連續性濕式直接噴佈法施工。
3.2.2 待施工樓層之上下樓地板混凝土澆置拆模完成,並清理出施工場地後始
可進行施做。施做時應儘量避免於樓地板上方劇烈振動。
3.2.3 施工時,儘量以屏幕堵截逸散之殘料,不得有飛揚飄浮之現象,若有不
當之濺沾之處,應即趁濕拭除。施做完成後應將環境整理清潔。
3.2.4 防火被覆施工應不得損及鋼材之防銹處理。
3.2.5 施工中,若防火被覆被雨水沖刷,經檢驗厚度不足部份,應由施工廠商
補足厚度。施工完成後應保持空氣流通,以利被覆材料之乾固,其他有
關溫度、養護等事項悉依製造廠商之規定。
3.3 現場品質檢驗
3.3.1 施工完成之防火被覆材料,依需要於各樓層抽驗其密度、厚度、黏著與
抗壓強度。經檢驗不合格之部分,應予補足或重行施工,承包商不得要
求加價。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噴附式防火被覆」按不同防火時效依設計圖示施作鋼構件之表面積,
以「平方公尺」為單位計量。計量面積時管線穿孔、隔間槽鐵等零星部
分面積不予扣除;加勁板、剪力釘、帷幕牆及鋁窗固定支座等不予計算
面積;柱間塞及小間填塞、補強鋼網、樣品、修補及清理等亦不予計量;
其費用已包含於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工作項目之整體計價內。
4.2 計價
4.2.1 「噴附式防火被覆」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之工作項目單價計價,其單
價已包括被覆材料、柱間塞、小間填塞、鋼板網及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
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完成後之清理工作等費用
在內。
4.2.2 各項檢驗費用由承包商自行負責,經檢驗不合格之部分,應予補足或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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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施工,承包商不得要求加價。
工作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鋼梁噴附式防火被覆(防火時效 3 小時) 平方公尺
ΧΧΧ噴附式防火被覆(註明防火時效) 平方公尺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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