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6100 粗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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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6100 章
粗木作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說明一般歸於木作範圍之粗木作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之相關規
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如無特殊規定,工作範圍包括附屬於木結構之繫結鐵件、填縫材、表面
處理及小五金配件等之安裝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 01450 章--品質管制
1.3.2 第 06200 章--細木作
1.3.3 第 09910 章--油漆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3000 注入防腐處理木材
(2) CNS 6532 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之耐燃性試驗法
(3) CNS 12893 建築用耐燃木材
1.5 資料送審
1.5.1 依照第 01450 章「品質管制」及本章之規定,提送材料符合規定之相關
證明文件。
1.5.2 施工製造圖:應明示材料、固定方法、結合細節及附件。
1.5.3 樣品:
各類型木材料樣品及其配件,應依其實際產品或製作約 300mm 長度或正
方之樣品各 2 份,且能顯示其紋路、質感及顏色者。
1.6 品質保證
1.6.1 竣工驗收前或保固期內,凡發現因使用材質不良或施作不良,以致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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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脫榫、開裂、變形或其他弊端時,承包商應負責拆去不良材質更換並
重作,另因而損及其他處所而需補修之工料費用亦概由承包商負責。
1.7 運送、貯藏及處理
1.7.1 所有已完成之木作部份在工廠內,搬運中及其他工作施工時應適當措
施保護之。
1.7.2 木材及加工後之木裝修料運達工地後,須置於通風、有覆蓋、不受潮
地點,並注意防禦火災產生之可能性。如日後發現有彎曲變形者應剔
除,不得採用。
1.7.3 安裝後易於受損之木料表面應妥善加以保護,如因施工不慎損及已完
成之木作及其他工作時,承包商應無償負責修復。
1.7.4 木材製品及完成之木作其儲放場所應有防止火災發生之完善措施。
2. 產品
2.1 材料
2.1.1 雜項框料:間柱、釘板、撐塊及其他類似項目、應依指定或需要予以
供應及安裝。
(1) 木材須為 CNS 12893 屋外用 1 級品,無彎翹或足以影響其強度的
缺點。
(2) 墊塊、撐塊用木材:上等材。
2.1.2 木材防腐處理:
所有室外用木材及與混凝土或圬土連接之木材均須依 CNS 3000 做加壓
防腐處理,但不得使用木榴油或煤焦油溶劑,露面木材表面均不得有
切割口或刻痕。
2.1.3 固定件:
本工程所需的小釘、長釘、螺栓及其它類似鐵製品材料,均須經鍍鋅
處理。其他工程供料的鍍鋅鐵製品,如螺栓、吊桿及錨件等,均應負
責安裝。
2.1.4 耐燃處理:設計圖示需作耐燃處理之木材。
依 CNS 12893 化學高壓浸漬處理或防火漆處理後,至少符合 CNS 6532
耐燃 3 級品。
2.1.5 防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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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若與泥土接觸者,除依 CNS 3000 之規定外,接觸面另應確實滿
塗 防蟻油,待其乾燥後方得使用。
2.1.6 工廠內木料處理
(1) 設計圖示應作防腐及延遲燃燒處理者,須符合前述 CNS 相關規
定,應先於工 廠將木料處理。
(2) 耐燃處理的木料應依需要尺寸裁切送至工地,並儘量避免現場裁
切。
(3) 木料經加壓處理後,須再乾燥。
3. 施工
3.1 安裝
3.1.1 所有框架、撐塊及其它的木工項目應妥善的放樣、切割、拼接及定
位,以減少木料的收縮及確保穩定。其他工程嵌入/裝設所需木料裁
切及木工,亦須予配合。工作應依循施工製造圖說所示細節並依工作
情況的需要指示執行,處理過的木料尾端,應使用與原先相同的處理
材料塗刷。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章工作之附屬工作項目將不予以計量。附屬工作項目包括但不限於
下列各項..
(1)繫結鐵件。
(2)表面處理。
(3)五金配件。
(4)填縫材。
4.1.2 本章工作將不另予單獨計量,其費用已包含於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之
相關工作項目整體計價內。
4.2 計價
4.2.1 本章工作併於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相關工作項目之整體計價單價內。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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