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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5735 章
琺瑯鋼板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係說明琺瑯鋼板之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依據設計圖說之規定,凡屬於室內、外各種琺瑯鋼板之生產、製造等均
屬之。該系統包括琺瑯鋼板、支撐構架、錨件及設計圖說所示琺瑯鋼板
表面之網版印刷圖案。
1.2.2 為完成本章節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完
成後之清理工作等亦屬之。
1.2.3 如無特殊規定時,工作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金屬板/片、固定扣件及其他
五金配件等。
1.3 相關章節
1.3.1 第 01450 章--品質管制
1.3.2 第 07921 章--填縫材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776 鋅鉻黃防銹底漆
(2) CNS 903 搪瓷器皿檢驗法
(3) CNS 4939 環氧樹脂柏油漆
(4) CNS 8975 琺瑯用脫碳鋼片及鋼帶
(5) CNS 13777 纖維強化水泥板
1.4.2 中華民國內政部
(1) 建築技術規則
1.4.3 美國琺瑯協會(PEI)
(1) P-306 琺瑯烤漆用鋼片組件之設計與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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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資料送審
1.5.1 依照第 01450 章「品質管制」及本章之規定,提送材料符合規定之檢驗
證明文件(含無輻射污染)。
1.5.2 廠商資料: 提送適用於琺瑯鋼板各組件及整體系統所用材料及裝修之製
造商產品規格、標準詳圖、安裝說明及一般建議。
1.5.3 樣品:
(1) 每一外露飾面材料 300mmx 300mm 樣品 2 件,包含邊緣、內襯板及背
襯板,顯示色系並附其反光度資料。
(2) 各項組件長 300mm,各 2 件。
(3) 本工程使用之錨件、固定件、連結件、繫件各 2 件。
(4) 內外部接縫填縫材,每一類型各 2 件。
1.5.4 施工製造圖:
(1) 提送完整系統之製造與裝配之施工製造圖。顯示所有斷面尺寸,施
工及裝設之細部,包括金屬支撐系統、錨件及間距,以及本章所需
之材料及工作,並說明其他相關工作。
(2) 以小比例繪製之配置圖顯示琺瑯鋼板安裝於牆面及天花板之部分;
以大比例詳圖顯示邊緣狀況、接縫、轉角、外觀、支撐、錨件、飾
條、泛水板、收頭及特殊細部。工廠與現場組裝之工作應分開說
明。
(3) 以較大比例之圖案及網版印刷圖,顯示配置、字體或符號大小、間
距及位置。
1.5.5 實體模型
製品或現場整體單元,工程司得要求承包商施作實品大樣,經核可後方
得大批製作。該核可之實體模型得作為完工成品之一部份給予計量、計
價。
1.5.6 施工計算書:(若有必要)
(1) 計算書依本章系統需求及施工製造圖上所示項目計算。
(2) 由中華民國核可之專業技師簽認,包括連結、錨固、金屬支撐系統
等。
1.6 品質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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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遵照本章及相關準則之規定。
1.6.2 安裝工作應由製造廠商施作,或由製造廠商核可之安裝者並在其監督下
進行。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製件應裝箱或包裹原封運送至工地,並附有標籤,清楚註明製造廠商、
商標名稱、適用之規範、類型及組別。
1.7.2 製件應儲存於經核准之乾燥區,妥善保護,避免接觸泥土及暴露在外,
製品應隨時保持乾燥。
1.7.3 搬運時,均應輕取輕放,用力均勻,不得任意拖拉,致使材料變形。
1.7.4 製件裝卸應避免損壞箱件致污損製品。
1.7.5 組件存放區應遠離未乾透之混凝土及圬工。
1.7.6 材料如有損毀,承包商應自費替換損壞之組件。
1.7.7 置放時均須在適當墊料上垂直放置,不得平放,堆疊或負重。
1.8 系統需求
1.8.1 金屬支撐系統:
(1) 設計圖說所示之連結、錨固、組件(支撐框架及斜撐系統)等均屬參
考性質。承包商施工前應實際依系統需求、與其他結構組件之連結
及符合設計原意而提出必要的連結、錨碇、組件並依其施工。完工
後外觀不得有可見之接合件。
(2) 連結、錨固、組件應能允許膨脹或收縮。且每一面板皆可獨立安裝
或取下而不影響鄰近之面板。
(3) 連結、錨固、組件計算應滿足載重要求及建築物條件情況。除另有
規定外,其計算並須符合中華民國「建築技術規則」要求。
1.8.2 載重要求:
金屬支撐系統應足以承受面板系統之靜荷重、地震力、風壓力(室外)、
2
350kgf/m 之衝擊荷重、因列車行駛所造成之正負風壓反復作用力(軌道
區)、溫度應力、層間變位等;且撓度不得大於 L/360 或 6mm,取小者。
上述風壓力與衝擊荷重不必同時計入;但須比較兩者,擇其較大者應用
之。地震力、風壓力計算應依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辦理。
2. 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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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材料
2.1.1 除另有規定外,所使用材料應符合下述各款之規定。型式、規格、表面
處理依設計圖示。
2.1.2 面板:
(1) 面板:
A. 符合 CNS 8975 之鋼板,適用於建築用之特製琺瑯釉用鋼料。
B. 鋼板之厚度依設計圖示。鋼板應軋平,表面不含氣孔、夾層及
其他可能影響外觀與用途之瑕疵。
(2) 內襯板:
面板內側應襯以 CNS 13777 ,矽酸鈣板,其厚度應不小於 12mm,以
防水黏著劑永久膠黏在面板內。
(3) 背膜:背部襯材為厚度至少 25μm 的鋁箔片,以非燃性膠粘著者。
(4) 填縫材:
面板與內襯板於板緣之接縫,應以填縫材連續塗佈。填縫材應符合
第 07921 章「填縫材」之規定。
2.1.3 表面處理:
(1) 在面板經成型鑽孔後,依塗裝程序及最大塗裝功能之要求,在面板
上之塗裝。施用第一道塗裝於面板內部及表面全部。施用第二道(中
釉)及第三道(面釉)塗裝於面板之表面及邊緣之外側。使用可撕
去之護膜或可移去之膠膜,加以保護塗裝後之面板,並保留至施工
完畢。
(2) 鋼板之琺瑯釉燒烤處理依照美國琺瑯協會(PEI)的標準與建議,包
括鋼板準備及鋼板上釉之七項預先處理步驟。鋼板二面均應塗上底
釉,外露表面再塗裝一層中釉及一層面釉。為達抗酸之 CNS 903 A
耐酸性能釉,以 800°C左右溫度烘烤,面釉之厚度應在 150μm 以上,
總厚度 250μm 以上。表面應呈光滑均勻之飾面,不得出現點狀塗
漆。
(3) 提供所需之色系釉料,以製作符合樣品之琺瑯鋼板,顏色依照設計
圖粉刷表所示,顏色並經工程司認可。
(4) 琺瑯鋼板之表面光澤,依設計圖說所示為亮光、半啞光或啞光及經
工程司認可。飾面及顏色應事先將樣品送工程司認可,實作琺瑯鋼
板之光澤應與核可之樣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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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琺瑯鋼板完成面之琺瑯烤漆須以圓弧邊延續至背面。
2.1.4 金屬支撐系統:支撐構架系統應可配合結構作調整,並可配合琺瑯鋼板
單元之固定裝置調整。經熱浸鍍鋅鋼材之鍍鋅量依設計圖示。
(1) 組件:依設計圖示使用熱浸鍍鋅鋼或 304 型不銹鋼。
提供各種軋製或加工成型組件,包括墊材、支撐材及其他用以
琺瑯鋼板錨碇於結構中之中間設施。
(2) 連結、錨固:依設計圖示使用熱浸鍍鋅鋼或 304 型不銹鋼。
A. 提供將組件固定於混凝土結構物上所需之錨固,包括錨件、崁入
物及其他固定系統用之埋設物。埋設物伸入混凝土深度至少 60mm。
B.面板繫至組件中所用之夾件及其它繫件,包括螺栓與墊片等連結
件,應使用 304 型不鏽鋼製成者。
2.2 面板零件及附件
2.2.1 面板之補強..
有開孔或活動面板等處,應以矽酸鈣板或其他經工程司核可之背襯材予
以補強。
2.2.2 除另有規定外,如面板之固定方式係採固定夾固定,則面板之固定夾應
為 2.0mm 厚鋼板,於工廠銲接於面板,並塗裝與面板相同之處理;或為
2.0mm 厚 304 型不鏽鋼板,以拉釘鎖在面板之邊緣上,其安裝方法如施工
製造圖所示。
2.2.3 固定件:
(1) 製造商之標準型式,304 型不銹鋼附外帽墊片之自攻螺絲,長度依
設計圖示,外露者應配合面板顏色塗色。
2.2.4 填縫材:
(1) 在外圍接縫及介面材料填塞填縫材。填縫材應符合第 07921 章「填
縫材」之規定。
(2) 填縫材應為供琺瑯面板用。
(3) 除另有規定或指示外,填縫材之顏色應配合面板顏色。
2.2.5 其他:
(1) 使用製造商標準的固定架、錨碇器、釘板、間隔物、密封物及其他
完成安裝工作所需之組件。安裝於建築物外部者應為永久防水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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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不腐蝕、不劣化並與面板表面適合的材料。
(3) 依設計圖示或於牆頂與屋頂所需處,以及構成板面系統所需處提供
泛水板或遮雨板。
2.2.6 隔離塗料:
板片與異質金屬間接觸面塗佈符合 CNS 776 規定之鋅鉻黃或符合 CNS
4939 規定之環氧樹脂柏油漆。
2.3 製造
2.3.1 製造前應先至現場量測結構或底座之尺寸,以確定牆面板系統之尺寸。
2.3.2 面板之製造、塗裝及附件應以製造商之標準程序,並配合安裝需求,在
工廠內作斷面彎曲,以符合施工製造圖說之形狀、大小及結構之要求。
2.3.3 面板正反面間之邊緣,應以矽氧樹脂密封之,以防止濕氣滲入面板心部。
面板之製造應能防止凝結水、滲漏水以及排水之侵入。
2.3.4 在表面塗裝(處理)前,依施工製造圖說所示將面板開口、捲邊。
2.4 圖案與網板印刷
2.4.1 排版:
(1) 標誌所用之字母應如設計圖所示,標誌所用圖案與字體應如契約圖
之規定,若設計圖上無規定,則承商應於事前將資料提送工程司審
查認可。
(2) 版之尺寸應依設計圖之說明。所有大寫英文字母(如有) 之高度應
以字母E為標準。
(3) 大小寫應依設計圖說所示。
(4) 標誌上之字母間隔應使字母不觸及鄰近之字母。其尺寸間距與整齊
線應如設計圖樣之說明。所有整齊線應以視覺為準,以使在標誌之
邊緣與箭頭之間,產生一均勻之空間。
(5) 字版在使用前,應以照相排版為之。字版、箭號或圖之放大與縮小
應以感光之方式為之。
(6) 圖例、箭頭及符號以感光網板印刷方式為之。
(7) 箭頭及符號應依設計圖所示精確複製。
2.4.2 網版印刷之飾面
(1) 網版印刷字體以及其他圖型應以網版印刷方式為之,且由鋁板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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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分別燒烤。二色相疊時,不得有底色透出面色之重複影像出現。
(2) 文字及圖案應稜角分明,邊緣清楚。
2.4.3 符號及顏色:設計圖說所示。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檢查安裝面板之安裝面,並確定底層安裝面之許可差能使面板安裝後符
合規定。
3.1.2 不符合施工要求之情況未修正前,不得開始施作。
3.1.3 查閱相鄰工作之施工時程及步驟,並與之協調,使各項組件能配合安裝
妥當。
3.2 安裝
3.2.1 依面板製造商與材料製造商之說明與建議安裝面板,並依溫度/結構移
動之需求將面板安裝固定於設計位置上。
3.2.2 固定件
(1) 金屬面板之組件,應錨碇於定位,並有必要之溫度及結構移動之空
間;其間距則依面板製造商之建議。
(2) 面板應以隱藏式固定件安裝。
3.2.3 填縫材施作:
面板與面板及面板與其他介面間之接縫,應依第 07921 章「填縫材」之
規定連續封填。
3.2.4 在施工製造圖說所示及需要之處,應設置墊片、接頭填縫材,以達板片
系統之耐候功能,墊片及填縫材之型式應如施工製造圖說所示,如無特
別說明,則採製造商所建議之型式。
3.3 容許誤差
3.3.1 安裝面板容許誤差在鉛垂及指示線上為每 3000mm 偏差 3mm,鄰接面及交
接線之最大偏離為 1mm。
3.3.2 金屬支撐系統:支撐系統之安裝,應使系統(包括面板)之撓曲限制在
L/360 或 6mm,取小值。
3.4 清潔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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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面板安裝完成後,應於適當時機或依工程司指示撕去臨時保護膜,並依
面板製造商之建議方式,將飾面之表面清潔之。
3.4.2 面板以及本工作之其他組件,其已受損或已變質,應予更換。
3.4.3 面板安裝完成後,所有牆面及其他工程司認為確有必要地區,應以適當
厚度之夾板或其他經工程司核可之材料密接保護,以避免損壞已完成之
裝修面。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琺瑯鋼板」按設計圖所示之型式,依安裝完成之外露面板面積(含外露
收邊之面積,不扣除面板之開口面積),以「平方公尺」為計量單位。
4.2 計價
4.2.1 「琺瑯鋼板」依契約詳細價目表內所列之工作項目單價計價,其單價已
包括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
完成後之清理工作等費用在內。
工作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琺瑯鋼板(600×600mm、厚 2mm) 平方公尺
琺瑯鋼板(註明型式、尺寸) 平方公尺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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