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5731 烤漆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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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5731 章
烤漆鋁板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係說明烤漆鋁板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依據設計圖說之規定,凡屬於室內、外各種烤漆鋁板之生產、製造等
均屬之。該系統包括烤漆鋁板、支撐構架、錨件及設計圖說所示烤漆
鋁板表面之網版印刷圖案。
1.2.2 為完成本章節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
完成後之清理工作等亦屬之。
1.2.3 如無特殊規定時,工作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金屬板/片、固定扣件及
其他五金配件等。
1.3 相關章節
1.3.1 第 01450 章--品質管制
1.3.2 第 07921 章--填縫材
1.3.3 第 09962 章—氟化聚合物塗料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776 鋅鉻黃防銹底漆
(2) CNS 1112 醇酸樹脂烤漆
(3) CNS 1157 醇酸樹脂瓷漆
(4) CNS 2253 鋁及鋁合金片、捲及板
(5) CNS 8507 鋁及鋁合金之陽極氧化膜
(6) CNS 13777 纖維強化水泥板
1.4.2 中華民國內政部
(1) 建築技術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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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資料送審
1.5.1 依照第 01450 章「品質管制」及本章之規定,提送材料符合規定之檢驗
證明文件(含無輻射污染)。
1.5.2 廠商資料:
提送適用於烤漆鋁板各組件及整體系統所用材料及裝修之製造商產品規
格、標準詳圖、安裝說明及一般建議。
1.5.3 樣品:
(1) 每一外露飾面材料 300mmx 300mm 樣品 2 件,包含邊緣、內襯板及
背襯板,顯示色系並附其反光度資料。
(2) 各項組件長 300mm。
(3) 本工程使用之錨件、固定件、連結件、繫件各 2 件。
(4) 內外部接縫填縫材,每一類型 2 件。
1.5.4 施工製造圖
(1) 提送完整系統之製造與裝配之施工製造圖。顯示所有斷面尺寸,施
工及裝設之細部,包括金屬支撐系統、錨件及間距,以及本章所需
之材料及工作,並說明其他相關工作。
(2) 以小比例繪製之配置圖顯示烤漆鋁板安裝於牆面及天花板之部分;
以大比例詳圖顯示邊緣狀況、接縫、轉角、外觀、支撐、錨件、飾
條、泛水板、收頭、及特殊細部。工廠與現場組裝之工作應分開說
明。
(3) 以較大比例之圖案及網版印刷圖,顯示配置、字體或符號大小、間
距及位置。
1.5.5 實體模型
製品或現場整體單元,工程司得要求承包商施作實品大樣,經核可後
方得大批製作。該核可之實體模型得作為完工成品之一部份給予計
量、計價。
1.5.6 施工計算書:(若有必要)
(1) 計算書依本章系統需求及施工製造圖上所示項目計算。
(2) 由中華民國核可之專業技師簽認,包括連結、錨固、金屬支撐系
統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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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品質保證
1.6.1 遵照本章及相關準則之規定。
1.6.2 安裝工作應由製造廠商施作,或由製造廠商核可之安裝者並在其監督下
進行。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製件應裝箱或包裹原封運送至工地,並附有標籤,清楚註明製造廠
商、商標名稱、適用之規範、類型及組別。
1.7.2 製件應儲存於經核准之乾燥區,妥善保護,避免接觸泥土及暴露在
外,製品應隨時保持乾燥。
1.7.3 搬運時,均應輕取輕放,用力均勻,不得任意拖拉,致使材料變形。
1.7.4 製件裝卸應避免損壞箱件致污損製品。
1.7.5 組件存放區應遠離未乾透之混凝土及圬工。
1.7.6 材料如有損毀,承包商應自費替換損壞之組件。
1.7.7 置放時均須在適當墊料上垂直放置,不得平放,堆疊或負重。
1.8 系統需求
1.8.1 金屬支撐系統:
(1) 設計圖說所示之連結、錨固、組件(支撐框架及斜撐系統)等均屬
參考性質。承包商施工前應實際依系統需求、與其他結構組件之
連結及符合設計原意而提出必要的連結、錨碇、組件並依其施
工。完工後外觀不得有可見之接合件。
(2) 連結、錨固、組件應能允許膨脹或收縮。且每一面板皆可獨立安
裝或取下而不影響鄰近之面板。
(3) 連結、錨固、組件計算應滿足載重要求及建築物條件情況。除另
有規定外,其計算並須符合中華民國「建築技術規則」要求。
1.8.2 載重要求:
金屬支撐系統應足以承受面板系統之靜荷重、地震力、風壓力(室
2
外)、350kgf/m 之衝擊荷重、因列車行駛所造成之正負風壓反復作用力
(軌道區)、溫度應力、層間變位等;且撓度不得大於 L/360 或 6mm,取
小者。上述風壓力與衝擊荷重不必同時計入;但須比較兩者,擇其較
大者應用之。地震力、風壓力計算應依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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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產品
2.1 材料
2.1.1 除另有規定外,所使用材料應符合下述各款規定。型式、規格、尺
寸、表面處理依設計圖示。
2.1.2 烤漆鋁板:
(1)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或經工程司核准符合結構需求外,烤漆鋁板應
採用周邊有凸緣之複合板(即烤漆鋁板有內襯材料者)。
(2) 鋁板
A. 符合 CNS 2253 之規定。
B. 鋁板之厚度依設計圖示。鋁板應軋平,表面不能有影響外觀與
用途之瑕疵。
(3) 內襯板: 符合 CNS 13777,矽酸鈣板,其厚度應不小於 12mm,以
防水黏著劑永久膠黏在面板內。
(4) 背膜:背部襯材為厚度至少 25μm 的鋁箔片,以非燃性膠粘著
者。
(5) 填縫材:
面板與內襯板於板緣之接縫,應以填縫材連續塗佈。填縫材應符合
第 07921 章「填縫材」之規定。
2.1.3 表面處理:種類及顏色依設計圖示。
鋁板經加工成型,包括鑽孔、開孔及銲接附件後,應依塗裝處理程序及
最大塗裝性能之規定施加塗裝。烤漆鋁板經塗裝、製品檢查、安裝背襯
及養護完成後,應立即覆蓋可撕除之薄膜或膠膜加以保護,並將之保留
至安裝完成為止。
(1) 陽極氧化處理(若有):依 CNS 8507 之規定,其膜厚至少為 20μm
以上,顏色依設計圖示。
(2) 一般烤漆處理:
A. 依 CNS 1112 或 CNS 1157 等之規定,其膜厚至少為 30μm 以
上,顏色依設計圖示。
B. 包括但不限於壓克力漆、橡膠漆、樹脂漆、聚酯漆及瓷漆等系
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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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氟碳烤漆處理(通稱 PVDF):依據第 09962 章「氟化聚合物塗料」
之規定。
(4) 粉體塗裝處理(通稱 Power Coating):符合 CNS 10757 之規定。其
膜厚至少 70μm 以上。
2.1.4 金屬支撐系統:支撐構架系統應可配合結構作調整,並可配合烤漆鋁板
單元之固定裝置調整。經熱浸鍍鋅鋼材之鍍鋅量依設計圖示。
(1) 組件:依設計圖示使用熱浸鍍鋅鋼或 304 型不銹鋼。
提供各種軋製或加工成型組件,包括墊材、支撐材及其他用以將烤
漆鋁板錨碇於結構中之中間設施。
(2) 連結、錨固:依設計圖示使用熱浸鍍鋅鋼或 304 型不銹鋼。
A.提供將組件固定於混凝土結構物上所需之錨固,包括錨栓、崁
入物及其他固定系統用之埋設物。埋設物伸入混凝土深度至少
60mm。
B.面板繫至組件中所用之夾件及其它繫件,包括螺栓與墊片等連
結件,應使用 304 型不鏽鋼製成者。
2.2 面板零件及附件
2.2.1 面板之補強..
有開孔或活動面板等處,應以矽酸鈣板或其他經工程司核可之背襯材予
以補強。
2.2.2 除另有規定外,如面板之固定方式係採固定夾固定,則面板之固定夾
應為 2.0mm 厚 304 型不鏽鋼夾,以拉釘鎖在面板之邊緣上,並塗裝與面
板相同之處理;其安裝方法如施工製造圖所示。
2.2.3 固定件:
製造商之標準型式,304 型不銹鋼附外帽墊片之自攻螺絲,長度依設計
圖示,外露者應配合面板顏色塗色。
2.2.4 填縫材:
(1) 在外圍接縫及介面材料填塞填縫材。填縫材應符合第 07921 章
「填縫材」之規定。
(2) 除另有規定或指示外,填縫材之顏色應配合面板顏色。
2.2.5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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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使用製造商標準的固定架、錨碇器、釘板、間隔物、密封物及其
他完成安裝工作所需之組件。安裝於建築物外部者應為永久防水
型。使用不腐蝕、不劣化並與面板表面適合的材料。
(2) 依設計圖示或於牆頂與屋頂所需處,以及構成烤漆鋁板系統所需處
提供泛水板或遮雨板。
2.2.6 隔離塗料:
板片與異質金屬間接觸面塗佈符合 CNS 776 規定之鋅鉻黃或符合 CNS
4939 規定之環氧樹脂柏油漆。
2.3 製造
2.3.1 製造前應先至現場量測結構或底座之尺寸,以確定牆面板系統之尺寸。
2.3.2 面板之製造、塗裝及附件應以製造商之標準程序,並配合安裝需求,在
工廠內作斷面彎曲,以符合施工製造圖說之形狀、大小及結構之要求。
2.3.3 面板正反面間之邊緣,應以矽氧樹脂密封之,以防止濕氣滲入面板心
部。面板之製造應能防止凝結水、滲漏水以及排水之侵入。
2.3.4 在表面塗裝(處理)前,依施工製造圖說所示將面板開口、捲邊。
2.4 圖案與網板印刷
2.4.1 排版:
(1) 標誌所用之字母應如設計圖所示,標誌所用圖案與字體應如設計
圖之規定,若設計圖上無規定,則承包商應於事前將資料提送工
程司審查認可。
(2) 板之尺寸應依設計圖之說明。除另有規定外,所有大寫英文字母
(如有) 之高度應以字母E為標準。
(3) 大小寫應依設計圖說所示。
(4) 標誌上之字母間隔應使字母不觸及鄰近之字母,其尺寸間距與整
齊線應如設計圖之說明。所有整齊線應以視覺為準,以使在標誌
之邊緣與箭頭之間,產生一均勻之空間。
(5) 字版在使用前,應以照相排版為之。字版、箭號或圖之放大與縮
小應以感光之方式為之。
(6) 圖例、箭頭及符號以感光網板印刷方式為之。
(7) 箭頭及符號應依設計圖所示精確複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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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網版印刷之飾面
(1) 網版印刷字體以及其他圖型應以網版印刷方式為之,且由鋁板製
造商分別燒烤。二色相疊時,不得有底色透出面色之重複影像出
現。
(2) 文字及圖案應稜角分明,邊緣清楚。
2.4.3 符號及顏色:如設計圖說所示。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檢查安裝面板之安裝面,並確定底層安裝面之許可差能使面板安裝後
符合規定。
3.1.2 不符合施工要求之情況未修正前,不得開始施作。
3.1.3 查閱相鄰工作之施工時程及步驟,並與之協調,使各項組件能配合安
裝妥當。
3.2 安裝
3.2.1 依面板製造商與材料製造商之說明與建議安裝面板,並依溫度/結構
移動之需求將面板安裝固定於設計位置上。
3.2.2 固定件
(1) 金屬面板之組件,應錨碇於定位,並有必要之溫度及結構移動之
空間,其間距則依面板製造商之建議。
(2) 面板應以隱藏式固定件安裝。
3.2.3 填縫材施作:
面板與面板及面板與其他介面間之接縫,應依照第 07921 章「填縫
材」之規定連續封填。
3.2.4 在施工製造圖說所示及需要之處,應設置墊片、接頭填縫材,以達板
片系統之耐候功能,墊片及填縫材之型式應如施工製造圖說所示,如
無特別說明,則採製造商所建議之型式。
3.3 容許誤差
3.3.1 安裝面板容許誤差在鉛垂及指示線上為每 3000mm 偏差 3mm,鄰接面及
交接線之最大偏離為 1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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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金屬支撐系統:支撐系統之安裝,應使系統(包括面板)之撓曲限制在
L/360 或 6mm,取小值。
3.4 清潔及保護
3.4.1 面板安裝完成後,應於適當時機或依工程司指示撕去臨時保護膜,並
依面板製造商之建議方式,將飾面之表面清潔之。
3.4.2 面板以及本工作之其他組件,其已受損或已變質,應予更換。
3.4.3 面板安裝完成後,所有牆面及其他工程司認為確有必要地區,應以適當
厚度之夾板或其他經工程司核可之材料密接保護,以避免損壞已完成之
裝修面。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烤漆鋁板」依設計圖說上所示之型式,按安裝完成之外露面板面積
(含外露收邊之面積,不扣除面板之開口面積),以「平方公尺」為計
量單位。
4.2 計價
4.2.1 「烤漆鋁板」依契約詳細價目表內所列之工作項目單價計價,其單價
已包括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
運輸、完成後之清理工作等費用在內。
工作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氟碳烤漆鋁板(600×600mm、厚 2mm) 平方公尺
ΧΧΧ烤漆鋁板(註明型式、尺寸) 平方公尺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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