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4220 混凝土磚
¶ 1. 04220混凝土磚V2011.10.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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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4220 章
混凝土磚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混凝土磚之材料、施工與檢驗等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凡土木建築物牆身及附屬構造物為砌混凝土磚者包括圍牆等及設計圖說
註明為砌混凝土磚者均屬之。
1.3 相關章節
1.3.1 第 01450 章--品質管制
1.3.2 第 04061 章--水泥砂漿
1.3.3 第 04090 章--圬工附屬品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2220 砂灰磚
(2) CNS 8905 建築用混凝土空心磚
1.5 資料送審
1.5.1 依據第 01450 章「品質管制」與本章之規定,提送材料符合規定之證明
文件。
1.5.2 樣品:
各型外露混凝土磚,承包商應提送完整樣品各 2 個,以說明磚塊之製造
水準及色澤、質地之變化程度。
1.5.3 施工製造圖:
包括各型磚之配置圖,含砌法及建議之接縫位置及尺寸與補強件之配置。
1.6 品質保證
1.6.1 遵照本章及相關準則之規定。
1.6.2 先送樣品經工程司核可始得採用。樣品通過後,各型式混凝土磚應砌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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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以代表完工後外露之樣品牆 1 道(120cm 高×120cm 寬)
,並予清理乾淨。
樣品牆應足以代表完工後之混凝土磚牆。樣品牆之檢查範圍,包括色澤
變化、質地、砂漿填塞、勾縫、施工之牢固、表面清潔與本工程有關之
圬工附件及本章其他規定。潔淨的樣品牆須先獲得工程司認可後始得進
行砌築,施工期間保護樣品牆使免於受損以供施工標準之依據,經工程
司認可之樣品牆可保留作為永久工程之一部分。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運送至現場之產品應完好無缺。
1.7.2 產品應保持乾燥,並與地面、土壤隔離,並保持適當之距離。
1.7.3 磚塊搬運,應防止斷角及破裂。
1.8 維護及保養
1.8.1 每天收工時,用乾淨之防水布覆蓋曝露於室外之混凝土磚,並延伸至周
邊至少 600mm 處,以保護其表面。
1.8.2 砌築環境氣溫高於 37°C且空氣相對濕度小於 50%,砌築之混凝土磚牆應
於 48 小時內養護。
1.8.3 易受水及圬工清潔劑損壞之表面及製品應加以保護。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混凝土磚之型式、尺度、輕質或重質依設計圖示。
2.1.2 空心承重混凝土磚需符合 CNS 8905,A 種普通重質空心磚規定。
2.1.3 空心非承重混凝土磚需符合 CNS 8905,C 種普通輕質空心磚規定。
2.1.4 實心承重混凝土磚需符合 CNS 2220,一等磚之規定。
2.1.5 開口、角隅、非直角轉角處等應按設計圖說指示使用異形磚。
2.1.6 砂漿:依據第 04061 章「水泥砂漿」之規定。
2.1.7 水平與垂直補強件、填縫材、固定件、圬工附屬品:依據第 04090 章「圬
工附屬品」之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清除磚塊表面及施工面之污物、油脂及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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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確認所有管線開孔及埋設物位置。
3.1.3 混凝土磚砌造時,應保持乾燥狀況,不使受潮,更不得澆濕。
3.1.4 砌築放樣,應使磚縫形式及寬度一致,定出開口、活動式接頭、轉角及
收頭磚等之位置,儘量減少切裁。如磚牆為開口補強及複合牆之一部分,
應注意使鋪放鋼筋之水平高度與結構主體牆之鋼筋高度一致。
3.1.5 儘可能以全磚取代零磚砌築及磚塊裁切與併合,包括須配合容納其他工
程部分,均須以機械為之。磚塊切邊應整齊、準確、稜角分明,露面磚
塊應以動力切磚機乾式裁切,使磚塊不受損傷;配合嵌牆式製品、機電
設備等之開口應小心裁切,或整齊砌築留出,開口應以嵌牆板、面板及
鎖孔板等,足以遮蓋為原則,且板之底邊應與磚縫對齊。空心磚之腹緣
應按安裝需求,儘少裁切。
3.1.6 水泥砂漿之拌合:依第 04061 章「水泥砂漿」之規定。
3.2 砌築
3.2.1 砌築時先將上下層對準以砂漿交叉砌築,磚縫錯列,上下與兩側之灰縫
均應嵌滿填實。築砌時應與砌妥部分對齊,使牆面垂直,各皮水平。與
現有磚牆銜接時,不得將舊牆敲成鋸齒狀接口。除另有規定外。
(1) 砂漿拌後應於初凝前鋪置於磚縫內,以確保砌築之磚塊在砌築時與
其下方及同層相鄰之單元確實結合。砌磚時各接觸面應塗滿水泥砂
漿,每塊磚拍實擠緊。
(2) 砌築時,應按照設計圖說所示配置加強鋼筋。砌築磚塊之前,應在
接縫 鋼筋四周及下端填塞砂漿或灌漿,不得以凹溝式鋪佈砂漿。
(3) 每日砌築不得超過五層磚,磚牆表面須力求平整清潔,不得有砂漿
污損,砌完後再用砂漿嵌縫;收工時須砌成階梯形,其露出於接縫
之砂漿應在未凝固前刮去,並用覆蓋物妥善養護。
(4) 牆身及磚縫須力求平直,並隨時用線錘及水平尺校正,牆面發現不
平直時、須拆除重做。
(5) 牆內應裝設之鐵件或木磚均須於砌磚時安置妥善,木磚應為楔形並
須塗柏油兩度以防腐朽。
(6) 新做牆身勒腳、門頭、窗盤、簷口、壓頂等突出部份應加以保護,
清水磚牆如發現有損壞之處須拆除重砌,不得填補。
3.2.2 楣梁
(1) 依設計圖示或當開口超過 2000mm 而無結構鋼件或支撐楣梁時,均應
做混 凝土磚楣梁,此類可為預鑄或場鑄,預鑄楣梁應在養護期滿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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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可搬運安裝。場鑄者則應有臨時支撐。
(2) 混凝土磚牆,可使用特製供做楣梁用之磚塊,並依設計圖說所規定
排放 鋼筋,然後以薄漿灌滿。
(3) 除另有規定外,在每一門窗上之楣梁兩端至少應有 400mm 的支撐長
度。
3.2.3 伸縮縫
(1) 依規定施作伸縮縫,將有關組件適時埋入,惟該組件不得傳遞應力
至另側。接縫間不得有砂漿而保持為活動之接頭。
(2) 依規定在適當位置築水平彈性接縫:此類接縫可以留空或塞入可壓
縮性的填縫料。填縫料之寬度以能施作背襯棒及填縫料為準。
3.2.4 在工作進行中,將設計圖示鑲嵌在磚塊中之物件亦應一併施作。將錨、
繫件與嵌縫鋼筋埋置於砂漿內,嵌入式電氣出線匣開口四周及出線匣上
方之齊面接縫,應以砂漿填平,用砂漿填塞砌立之製品四周空隙。
3.2.5 如砂漿及雜礫掉入灌漿之管槽及空隙時,應於工作進行中移除雜屑及灰
漿。
3.2.6 磚塊調整應於砂漿尚濕軟時為之。如砂漿初凝後磚塊被移動,須移除磚
塊及砂漿,清洗磚塊,再重砌磚塊。
3.2.7 薄漿填塞
(1) 有鋼筋混凝土圬工單元,含鋼筋之磚孔應於薄漿初拌後二小時半內
灌注,每次灌注高不大於 2000mm,在灌注薄漿時,應予搗實,如灌
漿工作中止超過一個半小時,應於某一層單元頂面之下半層處停止
薄漿鋪置以形成施工縫榫。
(2) 無筋圬工單元之薄漿鋪置,僅可在砌縫砂漿已經硬化後施作。灌注
率應維持在前一層薄漿尚呈塑軟,可與新一層結合為一體。 灌 築 高
度不得超過 1500mm。如灌漿工作中斷超過一小時半,應先予搗實,
並於某單元頂面之下半層高處停止薄漿灌注,形成施工縫榫。
(3) 門或窗框後應於砌築時一併以砂漿或薄漿填塞。
3.3 磚縫修飾
3.3.1 除控制縫、填縫及齊面嵌入式電氣出線匣開口四周以外,所有外露及不
外露磚縫均應抹縫或勾縫。磚縫修飾應於砂漿未全乾硬時為之,不露面
磚縫應抹平,露面磚縫應略內凹,磚縫砂漿應完全填實,與磚側密接。
磚縫應平滑無工具痕跡。如無特別指定,接縫面應裁截齊平,牆頂層與
混凝土樓板或梁底面之水平接縫應填以設計圖示材料或砂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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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室外門框與牆面間,應作深 20mm 之勾縫,以供填縫材填塞之。
3.3.3 以砂漿粉出之控制縫、結合梁之假接縫、金屬門框類以外之金屬框與磚
牆接縫等應於室外部分勾縫 20mm 深以供填縫材填塞;與門口同寬之檻
條,牆頂壓條等末端及排水面部分之室外部分橫豎接縫亦應勾縫 20 mm
深,並填以填縫材。
3.3.4 施工不良之接縫,應全部挖除,再以砂漿回補,並以與鄰近接縫相同之
勾縫方式修飾。
3.4 現場品質控制
3.4.1 容許誤差
(1) 柱、牆、伸縮縫、陰陽角之鉛直線及鉛直面之差異:垂直向每 6000mm
應在 3mm 以內,水平向 12000mm 以上應在 6mm 以內,依此類推。
(2) 柱、牆及隔間之平面位置差異:每 6000mm 應在 3mm 以內,12000mm
以上應在 6mm 內,依此類推。
(3) 加強空心磚柱橫斷面尺寸及牆厚之誤差:±3mm 內。
3.5 清理
3.5.1 砂漿初凝後才可清潔磚塊。
3.5.2 清潔磚塊前,應將磚面鄰近可能被清潔劑損傷之表面加以保護。
3.5.3 砌築完成之磚塊及砂漿表面應清潔且不應有砂漿塊、變色、污斑污跡。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混凝土磚」依設計圖說所示之型式,按施作完成面積,以「平方公尺」
為單位計量。
4.2 計價
4.2.1 「混凝土磚」依契約詳細價目表內所列之工程項目單價計價,其單價已
包括為完成本章工作所需之ㄧ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
完成後之清理工作等費用在內。
工作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砌承重混凝土磚(A 級磚、長 400mm×厚 90mm×高 200mm) 平方公尺
砌ΧΧ混凝土磚(註明規格、尺寸) 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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