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4211 砌紅磚
¶ 1. 04211砌紅磚V2011.10.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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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4211 章
砌紅磚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砌紅磚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凡建築物主體部分牆身(含補強梁柱)及附屬構造物為砌紅磚者如圍牆、
水溝等,及設計圖示為砌紅磚者均屬之。
1.3 相關章節
1.3.1 第 01450 章--品質管制
1.3.2 第 04061 章--水泥砂漿
1.3.3 第 04090 章--圬工附屬品
1.3.4 第 04220 章--混凝土磚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382 普通磚
1.4.2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再利用規定
(1) 內政部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
(2)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
1.5 資料送審
1.5.1 依據第第 01450 章「品質管制」與本章之規定,提送材料符合規定之證
明文件。
1.5.2 施工製造圖:
包括各型磚之配置圖,含砌法及建議之接縫位置及尺寸與補強件之配置。
1.5.3 樣品:
擬採用之紅磚,承包商應提送完整樣品各 2 個,以說明磚塊之製造水準
及色澤、質地之變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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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品質保證
1.6.1 遵照本章及相關準則之規定。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運送至現場之磚塊應完好無缺角,搬運磚塊應防止斷角及破裂。
1.7.2 產品應保持乾燥,並與土壤隔離。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水泥砂漿:符合第 04061 章「水泥砂漿」之規定。
2.1.2 紅磚
(1) 紅磚係以黏土為原料燒製而成,亦可使用符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再利用規定之再生材料為原料。包括水庫淤泥、自來水淨水場污
泥、燃煤飛灰、石材廢料、廢玻璃、營建剩餘土等。
(2) 紅磚須燒製良好、形狀整齊、稜角方正、色澤均勻、無裂痕之成品,
並須符合 CNS 382 之一種磚等規定,進場紅磚須經工程司檢驗核可,
不合規定紅磚料應即運離工地。
2.1.3 污工附屬品:依照第 04090 章「圬工附屬品」之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磚塊於砌築前應充分濕潤,以使砌築時不吸收水泥砂漿內水份為宜。
3.1.2 砌牆位置須按圖先畫線於地上,並將每層磚牆逐層繪於標尺上,然後據
以施工。
3.1.3 清除施工面之污物、油脂及雜物。
3.1.4 確認所有管線開孔及埋設物的位置。
3.2 施工方法
3.2.1 砌築:依照第 04220 章「混凝土磚」第 3.2 項砌築規定
3.3 磚牆之補強
3.3.1 1B 磚牆:
長度在 450cm 以上,高度超過 350cm 時,須加補強梁。高度在 360 cm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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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長度超過 450cm 時,須加補強柱。
3.3.2 1/2B 磚牆:
長度在 300cm 以上,高度超過 300cm 時,須加補強梁。高度在 300cm 以
上,長度超過 300cm 時,須加補強柱。
3.3.3 門窗開口寬度在 70cm 以上時,開口頂部須加楣梁,楣梁突出開口二側各
30cm 以上。
3.3.4 過梁、楣梁及補強梁柱,厚度與磚壁相同,深度或寬度不得小於 30cm。
3.3.5 補強梁柱之鋼筋配置如設計圖說無說明者,應依下列規定:
(1)1B 磚牆者應放 10mm 鋼筋 4 根,用 10 mm 箍筋間隔 25cm。
(2)1/2B 磚牆者應放 10mm 鋼筋 2 根,用 10mm 直筋固定間隔 25cm。
(3)楣梁部份應放 13mm 鋼筋 4 根,用 10mm 箍筋間隔 25cm。
3.3.6 砌築時應與其他水電工程配合,預留洞位或砌入套管。若須開鑿洞口管
槽時,開鑿工作及因開鑿所產生之污物清除工作由該開鑿單位辦理,但
在裝配完畢後,圬工應負責修補完好,不得藉詞推諉或增加造價。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砌紅磚」依設計圖說所示之型式,按施作完成面積,以「平方公尺」
為單位計量。
4.2 計價
4.2.1 「砌紅磚」依契約詳細價目表內所列之工程項目單價計價,其單價已包
括為完成本章工作所需之ㄧ切人工、材料、工具、機具、設備、運輸、
動力、完成後之清理工作等費用在內。
工程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1B 磚牆 平方公尺
1/2B 磚牆 平方公尺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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