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3210 鋼筋
¶ 1. 03210鋼筋V2009.12.01.doc
第03210章
鋼筋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係說明混凝土內鋼筋及續接器之供應與組立規定。
1.2 品質保證
1.2.1 遵照本章相關準則之規定。
1.2.2 許可差..鋼筋之加工及組立應符合ACI 117所規定之許可差。
1.2.3 鋼筋應符合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所訂之「輻射污染鋼鐵材鑑定暫行規範」之規定。
1.2.4 若鋼筋為國內生產者,鋼筋製造商應為符合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所訂之「鋼鐵業偵檢輻射污染作業要點」之規定;若鋼筋為國外進口者,應出具經主管單位認可之鋼筋輻射檢驗報告或證明書。
1.3 資料送審
1.3.1 施工製造圖及鋼筋表..
(1) 依契約圖說規定準備所有結構物之鋼筋加工詳圖,包括鋼筋組立圖、鋼筋彎製圖及鋼筋尺寸表等,並應提送工程司認可。
(2) 工程中任何鋼筋裁切、彎曲、或組立前,鋼筋加工圖及鋼筋表應先經工程司核准。
(3) 承包商為符合其施工方法之需要而須修改契約圖說時,應另準備鋼筋彎製及組立之加工詳圖,並附上計算書及修正理由。該等圖說應於鋼筋加工及組立前經工程司核准。
1.3.2 樣品..
(1) 如經工程司指示,應將鋼筋樣品送至經核准之試驗機構,依本章之規定進行試驗。
(2) 提供擬使用之鋼筋續接器樣品,依本章之規定進行試驗。
(3) 提送擬於本工程中使用之鋼筋支撐物樣品。
1.3.3 保證書..
材料之供應廠商應提送試驗證明文件。切結保證各有關材料已依據規範之規定進行試驗,並提送試驗結果與有關規範規定值之比較表。
1.3.4 試驗報告..
提送依本章規定實施之所有試驗結果。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560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
(2) CNS 2111 金屬材料拉伸試驗法
(3) CNS 2112 金屬材料拉伸試驗試片
(4) CNS 2473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5) CNS 2947 焊接結構用軋鋼料
(6) CNS 6919 焊接鋼線網
1.4.2 美國混凝土協會(ACI)
(1) ACI 117 鋼筋混凝土施工許可差及材料規範
(2) ACI 318M 鋼筋混凝土建築規範(公制)
1.4.3 美國材料及試驗協會(ASTM)
(1) ASTM A36 結構鋼件
(2) ASTM A185 混凝土用焊接光面鋼線網
(3) ASTM A370 鋼製品機械性質之檢驗方法與定義
(4) ASTM A497 混凝土用焊接麻面鋼線網
(5) ASTM A615 混凝土補強用之竹節與光面鋼筋
(6) ASTM A706 混凝土補強用之低合金竹節鋼筋
1.4.4 美國焊接協會(AWS)
AWS D1.4 結構鋼筋焊接規範
1.4.5 美國混凝土鋼筋協會(CRSI)
鋼筋排置之建議性準則
1.4.6 中國土木水利工程學會
混凝土工程設計規範與解說(土木401-86)
1.4.7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1) 輻射污染鋼鐵材鑑定暫行規範
(2) 鋼鐵業偵檢輻射污染作業要點
1.5 運送、儲存及裝卸
1.5.1 鋼筋應儲存於潔淨、乾燥之場所,且不得受氯化物之污染。鋼筋不得有孔洞、浮銹、起皮、油漆、油、脂、附著泥土或其他可能導致混凝土與鋼筋之握裹力降低或使鋼筋銹蝕或使混凝土析離之物質。
1.5.2 運抵工地之材料應使用適當之方法標示,並附上證明文件。
1.5.3 焊接鋼線網之運送及裝卸應符合ASTM A185之規定。
2. 產品
2.1 材料
2.1.1 鋼筋..應為竹節鋼筋,且不得使用線上熱處理鋼筋(俗稱「水淬鋼筋」)。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以下規定:
(1) 4號鋼筋(D13)或以上者,應符合CNS 560 SD420W之規定。
(2) 3號鋼筋(D10)或以下者,應符合CNS 560 SD280之規定。
2.1.2 焊接鋼線網應符合ASTM A185、ASTM A497或CNS 6919之規定。
2.1.3 綁紮鋼筋用之鋼線應經鍍鋅處理。
2.1.4 鋼筋之支撐應符合CRSI"鋼筋排置"之規定,且應經工程司核准。鋼筋應予充分支撐,使於混凝土澆置時能維持於定位。
(1) 外露部位之牆、樑、大樑、柱及樓版下層,其鋼筋支撐應使用經工程司核可之材料。
(2) 於地面上澆置之混凝土內鋼筋之支撐,應使用有預埋繫條之預鑄混凝土墊塊,或經工程司核可之其他材料。
2.1.5 型鋼、鋼板、鋼棒..ASTM A36、CNS 2473或CNS 2947。
2.1.6 焊條..AWS D1.4。
2.1.7 鋼筋續接器..符合中國土木水利工程學會「混凝土工程設計規範與解說」(土木401-86)附錄乙「機械式續接器續接」規定之SA及A級,等級之選用應依照契約圖說所示,若無規定等級,則使用SA級。
3. 施作
3.1 加工
3.1.1 鋼筋之裁切及彎曲..
(1) 除非圖說另有標示或工程司另有指示,鋼筋應予準確裁切及彎曲,使其符合ACI 117規定之許可差。
(2) 鋼筋應採冷彎,除非鋼筋不須靠冷彎維持其強度且經工程司同意。
(3) 彎曲後扳直或再彎之鋼筋均不得使用。
(4) 有扭結或有契約圖說未註明之彎曲鋼筋不得使用。
3.2 組立
3.2.1 鋼筋之排置..
(1) 鋼筋應依ACI 117之規定準確排置,並予以確實固定,以防止移位。金屬夾件及支撐不得與模板接觸,以免鋼筋之保護層小於圖說之規定。
(2) 除契約圖說標示者,或經工程司核准者外,鋼筋不得搭接。
(3) 準備於日後續接之外露鋼筋應妥予保護以防銹蝕。已有部分埋入混凝土中之鋼筋,其尚未澆置混凝土之外露部分亦應予以保護。
(4) 依契約圖說所示或工程司之指示,進行鋼筋電流接續或接地之工作。
(5) 焊接鋼線網使用於地面上之鋼筋混凝土版時,其端部距離混凝土邊緣應小於10cm,但可穿過收縮縫。焊接鋼線網應予以適當支墊,使其在澆置混凝土時,仍能保持其正確位置。
3.2.2 鋼筋之焊接..
(1) 圖說標示應焊接處,應依AWS D1.4 "鋼筋焊接規範" 之規定進行焊接,且焊接之強度須相當於鋼筋降伏強度之1.25倍,而硬級鋼條及軌鋼不得焊接。
(2) 除符合CNS 560 SD420W之鋼筋外,應提送鋼筋之化學成份分析資料,以證明焊接之適用性。
(3) 所有鋼筋焊接工作均應於事前經工程司核可。
3.2.3 鋼筋之支撐..
鋼筋支撐之設計及布置方式應經工程司核准。混凝土澆置作業進行時,所有支撐均不得移除。
3.2.4 鋼筋續接器之組接:
(1) 鋼筋續接器組接前,應檢查所使用之設備與機具,能夠使所組接之鋼筋續接器達到規定之性能等級。
(2) 組接所使用之設備與機具,應由公正之檢驗機構,定期進行校正、檢驗,並出具證明書或檢驗報告。
(3) 鋼筋與續接器組接之順序、程序應依照承商所提之續接器組接計畫辦理。同一斷面之續接器數量,不得大於該處鋼筋總數量之50%。且相鄰鋼筋續接高度,以錯開淨距60cm以上為原則。
(4) 組接前應確認鋼筋端部及續接器內無銹蝕、異物、或變形,方可進行組接作業。
(5) 組接前鋼筋或續接器應於適當位置作標記,以利組接後進行接合位置與長度之檢查。
(6) 續接器須以保護蓋及防水封環密封,以防止灰塵、油污、混凝土或漿液之滲入,鋼筋續接器之螺牙有生銹時,除非現場試拉或現場取樣送驗不在螺牙續接處斷裂,否則不得使用。
3.3 現場品質控制
於澆置混凝土前,所有鋼筋均應經工程司檢驗及認可。
3.4 鋼筋試驗
3.4.1 每一批進場鋼筋,均應提送製造廠商出具之產品檢驗證明書,並依下述規定進行鋼筋抽樣試驗,除非該項鋼筋試驗完成且試驗結果符合規定,否則該批鋼筋不得使用。鋼筋之試驗應按CNS 560之規定辦理。
3.4.2 鋼筋工地抽驗試驗之頻率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形狀、尺度、質量、許可差及機械性質:同一爐號或同一批,相同標稱直徑之鋼筋每50t(未達50t以50t計)取一支試樣。
(2) 化學性質:用於焊接或高熱熔合方式接合之鋼筋,每一批進場鋼筋取一支試樣。
3.4.3 試驗結果不合格之處理辦法:
(1) 若抽驗之試驗結果不合格時,得依CNS 560之相關規定辦理複(重)驗,若複驗結果不合格,則該次抽驗應視為不合格。
(2) 抽驗不合格時,其所代表之鋼筋不得使用於本工程。
3.5 鋼筋續接器試驗
3.5.1 鋼筋續接器工地抽驗試驗之頻率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拉力試驗
A. 一般情況:每一型式,每一號數之續接器每100支取一支。
B. 放寬情況:每一型式,每一號數之續接器依“一般情況”取樣且經連續三支試驗結果均符合規定,並經工程司指示可改為每600支取一支。於“放寬情況”下,若試驗結果不符合規定(包括複驗合格之情況),則應恢復按“一般情況”取樣。
C. 工程司得視現場需要,要求承包商採取現場樣品送檢。
D. 母材拉力試驗所試驗之鋼筋應為續接器試體兩端所續接之鋼筋。
(2) 塑性(屬A級續接器者)及高塑性(屬SA級續接器者)反復載重試驗
A. 每一型式每一號數之續接器,使用之總數量在2500個以下時,承包商得提出最近一年內所測試合格之公家機關、財團法人或TAF試驗或認證機構所開具之試驗報告以取代抽樣試驗。無試驗報告之續接器,則應抽取一組(至少3個試體)作試驗。
B. 每一型式每一號數之續接器,使用之總數量超出2500個時,應每5000個(不滿5000個以5000個計)取樣1組(至少3個試體)。
3.5.2 鋼筋續接器之試驗方法及試驗結果之合格判別基準應依照中國土木水利工程學會「混凝土工程設計規範與解說」(土木401-86)附錄乙「機械式續接器續接」之規定辦理。
3.5.3 試驗結果不合格之處理辦法:
若試驗結果有任一試體不合格,則應重新加倍取樣進行複驗,若複驗結果尚有任一試體不合格,則該次抽驗應視為不合格。
(1)拉力試驗
A.某次抽驗不合格時,該組試驗所代表之鋼筋續接器不得使用於本工程。
B.若同一號數之續接器連續三次抽驗均不合格,工程司得指示更換其他廠牌或類型之產品。
(2).塑性及高塑性反復載重試驗
一組抽驗不合格時,工程司得指示更換其他廠牌或類型之產品。
3.6 焊接鋼線網試驗
3.6.1 每一批進場之焊接鋼線網,均應提送製造廠商出具之產品檢驗證明書,並依下述規定進行焊接鋼線網抽樣試驗,除非該項焊接鋼線網試驗完成且試驗結果符合規定,否則該批焊接鋼線網不得使用。焊接鋼線網之試驗應按ASTM A185、ASTM A497或CNS 6919之規定辦理。
3.6.2 焊接鋼線網工地抽驗試驗之頻率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以同一批,相同標稱直徑之焊接鋼線網為一組,每組取一個試樣。
3.6.3 試驗結果不合格之處理辦法:
(1) 若試驗結果有任一試體不合格,則應重新加倍取樣進行其不符規定項目之複驗,若複驗結果尚有任一試體不合格,則該次抽驗應視為不合格。
(2) 抽驗不合格時,其所代表之焊接鋼線網不得使用於本工程。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章工作之計量方式如下..
(1) 鋼筋之計量以「公噸」或「公斤」為單位計量。
A. 重量之計算以經核准之鋼筋施工製造圖所示長度及CNS 560所列之標稱重量為準。如設計圖已列鋼筋之標稱重量,則依設計圖規定辦理。
B. 鋼筋實際重量超過標稱重量部分,不予計量。
C. 依設計圖規定並經工程司認可,所設置之搭接鋼筋,予以核計重量。
D. 損耗量已列入鋼筋單價內,不再另行計量。
(2) 鋼筋續接器,依設計圖規定位置及經核准之鋼筋施工製造圖,且實際使用於鋼筋續接之接頭數量,區分號數以「個」為單位計量。
(3) 除契約圖說所示准予使用續接器者外,承包商依其施工方法擬使用鋼筋續接器替代4.1.1.(1).C規定之鋼筋搭接之用,得依其取代之鋼筋搭接長度,以重量計。
(4) 焊接鋼線網按契約圖說所示平面面積,以「平方公尺」為單位計量(其搭接處不予重複計量)。
4.1.2 本章工作之附屬工作將不予計量。附屬工作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1) 固定鋼筋之繫材、支撐(工作筋)、支墊或其他裝置。
(2) 為承包商施工便利而經工程司同意之額外搭接鋼筋及續接器。
(3) 鋼筋配件。
(4) 為使導電性連續而實施之鋼筋焊接。
(5) 鋼筋實際重量超過標稱重量部分。
(6) 鋼筋及續接器之試驗。
(7) 配合續接器安裝之鋼筋車螺牙及車牙鋼筋運送至工地現場之搬運費。
(8) 焊接。
4.1.3 連續壁、連續壁導溝、基樁、預鑄混凝土構件及預鑄混凝土製品等(但不限於前述各工作項目),所採用鋼筋之費用已含於各相關工作項目單價內,不另計量。
4.2 計價
4.2.1 本章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相關工作項目之單價計價,其單價已包括加工、製作、綁紮與安裝,以及完成該項工作之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搬運、保護安全措施等一切費用在內。
4.2.2 本章工作之附屬工作費用已包含於契約相關工作項目單價內,不另計付。
工程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竹節鋼筋,SD420W 公噸/公斤
竹節鋼筋,SD280 公噸/公斤
mm∮鋼筋續接器, 向 個
焊接鋼線網(註明規格) 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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