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3054 水泥混凝土構造物
¶ 1. 03054 水泥混凝土構造物 V2009.12.01.doc
第03054章
水泥混凝土構造物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建造鋼筋或無鋼筋之各種水泥混凝土構造物之材料、施工、設備及檢驗等相關規定,且構造物須符合本規範及設計圖示或依工程司指示之尺寸、樣線及高程施工。
1.2 工作範圍
1.2.1 材料規格
1.2.2 施工縫及黏結、構造物開口接縫、混凝土之澆置及振動及養護
1.2.3 許可差及保護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3053章 水泥混凝土之一般要求
1.3.2 第03110章 場鑄混土結構用模板
1.3.3 第03150章 混凝土附屬品
1.3.4 第03210章 鋼筋
1.3.5 第03350章 混凝土表面修飾。
1.3.6 第03380章 後拉法預力混凝土
1.3.7 第03601章 無收縮水泥砂漿
1.3.8 第05823章 人造橡膠支承墊
1.4 相關準則
1.4.1 美國材料及試驗協會(ASTM)
(1) ASTM C109 Test Method for Compressive strength of Hydraulic Cement Mortars
(2) ASTM C307 Test Method for Tensile Strength of Chemical – Resistant Mortars, Grouts, and Monolithic Surfacings
(3) ASTM C348 Test Method for Flexural Strength of Hydraulic Cement Mortars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混凝土材料:應符合第03053章「水泥混凝土之一般要求」規定。
2.1.2 預力混凝土:應符合第03380章「後拉法預力混凝土」規定。
2.1.3 鋼筋:應符合第03210章「鋼筋」規定。
2.1.4 成型填縫板(Premolded Joint Filler):應符合第03150章「混凝土附屬品」規定。
2.1.5 填縫劑:應符合第03150章「混凝土附屬品」之規定。
2.1.6 人造橡膠支承墊:應符合第05823章「人造橡膠支承墊」規定。
2.1.7 止水帶:應符合第03150章「混凝土附屬品」規定。
2.1.8 環氧樹脂砂漿:為環氧樹脂及砂均勻拌和而成,砂須為矽砂且不得含水份及雜質,其拌和重量比應依材料製造廠商之使用說明書辦理,其規格如表1所示。
表1 環氧樹脂砂漿之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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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規格值 |
試驗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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黏度(僅環氧樹脂,20±1°C) |
≤5×104CSP |
ASTM或JI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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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施工時間(20±1°C) |
≧1小時 |
應提報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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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拉強度(kgf/cm2) |
≧100(材齡3日) |
ASTM C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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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壓強度(kgf/cm2) |
≧300(材齡3日) ≧240(24小時) |
ASTM C109 試體為邊長5.08 cm之立方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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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彎強度(kgf/cm2) |
≧100(材齡3日) |
ASTM C348 試體尺寸4cm×4cm×16cm |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通則
(1) 構造物各部之混凝土等級須符合設計圖說規定。
(2) 鋼筋之供給及安放須符合設計圖及第03210章「鋼筋」規定。
(3) 模板及支撐架施工應符合第03110章「場鑄混凝土結構用模板」規定。
3.1.2 化學摻料(Admixture):須符合第03053章「水泥混凝土之一般要求」規定。
3.1.3 止水帶:應符合第03150章「混凝土附屬品」規定。
3.1.4 人造橡膠防震板(Neoprene Earthquake Shockpad):安裝及施工應符合第03150章「混凝土附屬品」規定。
3.1.5 施工縫及黏結
(1) 除工程司認可外,施工縫僅可設於設計圖或混凝土澆置計畫所示位置,因緊急情況而增設時應以鋼筋橫穿施工縫並依工程司指示辦理,其所增加鋼筋等設施應由承包商負擔。
(2) 設計圖示明需裝置伸縮縫填縫板或水平施工縫之表面於施工前應清除泥土、鋸屑等鬆散材料,水平施工縫處之混凝土面應於初凝前充分粗鏝,構築完成後再澆置混凝土前應澈底清除該表面上之水泥乳膜、養護劑及暴露之粗粒料等雜物,垂直施工縫亦應清除養護劑等雜物,硬化之混凝土面應於養護後或接縫澆置混凝土前以噴磨法清除乾淨,以確保新舊混凝土妥善接合。
(3) 新澆置之混凝土以鋼筋與舊有混凝土結合時,所鑽鋼筋孔應至所需深度並吹出孔內碎屑,以水潤濕並填入水泥砂漿再插入鋼筋,水泥砂漿硬化前不得擾動,其成分應符合第03601章「無收縮水泥砂漿」規定。
(4) 用以黏固混凝土面之環氧膠黏著劑應依設計圖規定由兩種合成劑組成,舖設環氧膠砂漿前應先打鑿原有水泥混凝土面至工程司指示深度,凡不潔之附著物及浮皮等均應鑿去並掃除潔淨。鑿除完成經工程司查驗認可後始可進行次一工作。舖設環氧膠砂漿前應以樹脂原液為底液均勻塗刷,塗刷前混凝土面應保持乾燥,必要時應烘乾。
3.1.6 構造物開口接縫(平型或榫接構造伸縮縫)
(1) 須依設計圖所示施設並用木條、金屬片等合適材料設置,且於澆置施工稍後小心移除以避免損壞混凝土邊角。接縫處混凝土邊緣須修飾,鋼筋不可伸出開口處接合面外。
(2) 設計圖示明或經指定之柏油浸蔗板或保麗龍(發泡聚苯乙烯Expanded Polyestyrene)製成之伸縮縫填板須於混凝土澆置前佈設於正確位置,填縫板之孔洞及接縫須填以灰泥料(Mastic)以防泥漿或混凝土由接縫流至另一邊。接縫處之混凝土邊緣須修飾並依設計圖指定處放置止水帶,完成後之伸縮縫外露面應填以填縫劑。
3.1.7 混凝土澆置
(1) 鋼筋應紮放妥善並具規定之保護層厚度及確保其正確位置,混凝土須俟組裝模板及編紮鋼筋、管道、錨碇器或預力鋼材等配合工作完成且經工程司檢查認可後始可澆置,其程序應示明於施工製造圖並經工程司核可後始可進行且不得變更,除工程司另有批准外,混凝土應由低處向高處澆置。澆置前應將欲澆置處之表面用水澈底濕潤,車道內之人孔或窨井須俟鄰近之路面或面飾完成後始可加建至完成面。
(2) 預鑄預力混凝土構材應依設計圖所示全長一次澆置,場鑄多跨箱形梁應依底板、墻及腹板、頂板之順序澆置。水平構材或斷面之混凝土須俟支承之垂直構材或斷面之混凝土已固結及收縮完成後始可澆置。混凝土之施工接縫應儘可能避免,若需要時須依設計圖或工程司指示設置,惟永久性支點間之大梁不得分段施工。
(3) 混凝土須於新拌時及初凝前使用,已部分硬化之混凝土不得加水重新拌和使用。混凝土澆置後應填滿其內部孔隙且表面微現游離水泥漿(Free Mortar)為止,並不得藉振動器大幅移動混凝土。混凝土澆置之高度落差不得大於1 m,否則應採可調整長度之管狀漏斗降低該落差,厚度小於40 cm之垂直薄墻於混凝土澆置時可用兩塊帶狀物形成之筒樣槽道替代上述管狀漏斗。墩柱混凝土之澆置應以可調整長度且直徑不小於15 cm及最大粒徑5倍之導管從中澆置。
(4) 不得於水流中澆置混凝土,若經工程司許可於水面下澆置混凝土時應澆置於圍堰、管或沉箱等之水密性區域內。澆置基礎時若需使用抽水機排水時應留意防止混凝土流失,除有妥善之排水坑設施與混凝土工作隔離,澆置混凝土期間及其後24小時內不得抽水。
(5) 以滑槽輸送澆置混凝土須經工程司許可,其斜度須適合該稠度混凝土之流動。滑槽平緩時不可加水加速混凝土之流動且出口處應設擋板(Baffle Board)或反向裝置(Reversed Section)以防混凝土粒料分離。
3.1.8 混凝土之振動(搗實)
(1) 除澆置於斜坡上之舖面與護坡及水中混凝土外,混凝土澆置於模板內15分鐘內應即以至少2部之5,000次/分鐘以上之高頻率內部振動器振實,且振動器可利用,若振動器係電力操作則應備有燃料操作之振動器備用。混凝土無法以內部振動器充分搗實時可使用外部振動器協助,惟其模板須豎立堅固以免因外部振動產生位移或裂開。
(2) 振動時不得觸及或靠近模板及鋼筋,尤應避免鋼筋、管道及預力鋼材位移。振動器之使用地點、方法及時間須使混凝土達最大密度而不使水泥漿及粒料離析,且不致引起表面有浮水(Bleeding)現象。新澆置之混凝土應儘可能分層水平澆置,每層厚度以振動器能充分有效振實為度,且每層不可成楔子形斜坡,惟可澆置成方形、齊頭形。
3.1.9 養護:應依第03053章「水泥混凝土之一般要求」規定辦理。
3.1.10 混凝土表面修飾:應依第03350章「混凝土表面修飾」規定辦理。
3.2 許可差
3.3.1 預鑄預力混凝土I形梁、預力混凝土箱形梁及平板等預力混凝土構造物之許可差,應依第03380章「後拉法預力混凝土」3.2節規定辦理。
3.3.2 場鑄混凝土構造物之許可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基腳..
A. 寬度、深度、和長度..±15mm。
B. 偏心或位置移動..±50mm。
C. 頂部高程..±10mm。
(2) 底層版..
A. 頂面高程..+0,-10mm。
B. 平整度(3公尺直規量測)..6mm。
(3) 安全走道..水平及垂直方向均為±12mm。
(4) 其他版..
A. 頂面及底面高程..±15mm;但樓版為軌道版時頂面高程:±6mm。
B. 平整度(3公尺直規量測)..6mm。
C. 模鑄面與設計面間之坡度偏差率..3m內小於10mm(即 1/300)。
(5) 柱、墩、牆等之頂面高程..依其連接部分結構物之需要,但應在±10mm以內。
(6) 非暴露之墩、柱、牆、垂直接縫等之傾斜度..3m高度內小於6mm,但總傾斜不得大於25mm。
(7) 暴露之墩、柱、牆、垂直接縫,以及其他明顯的垂直槽、紋..3公尺高度內小於5mm,但總傾斜不得大於10mm。
(8) 梁、柱和版之斷面尺寸..±10mm。
(9) 牆厚..-5mm,+15mm。
(10)高架橋墩及橋台支承裝配之位置..±2mm。
3.3 保護
3.3.1 橋面混凝土未達工程司核可之時間前人車不得通行其上。
3.3.2 預鑄鋼筋混凝土或預力混凝土構材之提放、運送、儲放、搬移及安裝須留意避免扭曲、拉扯或導致構材破裂或損壞,且需直立及其支承點與反力方向應與最後安裝位置相似。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除預力或預鑄構材、基樁、連續壁、連續壁導溝或另予規定計量計款之構造物外,構造物內之混凝土應分別依規定之強度等級以「立方公尺」為單位,並依設計圖施工之構造物之面、線或工程司書面指示計量,混凝土內鋼筋或結構鋼所佔體積不予扣除。
4.1.2 橋梁上部結構場鑄混凝土依第03380章「後拉法預力混凝土」規定計量。
4.1.3 場鑄混凝土構造物之鋼筋依第03210章「鋼筋」規定計量。
4.1.4 場鑄混凝土構造物之模板依第03110章「場鑄混凝土結構用模板」規定計量。
4.2 計價
4.2.1 各等級與各類別場鑄混凝土應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工作項目之單價計價。其單價已包含混凝土之試拌、拌和、運送、澆置、各項檢試驗、養護、修補、表面修飾工作、打除,以及本規範規定與工程司指示為完成本工作所需全部材料、人工、機具、設備、動力及臨時設施之一切費用在內。
4.2.2 構造物之止水帶、填縫劑、填縫板、混凝土養護劑、綴縫筋之鑽孔及灌注環氧膠、預鑄構件間及內部之深孔灌漿、人造橡膠支承墊、人造橡膠防震板、∮10cm以下洩水管等附屬工作所需之一切材料及安裝費、均已包含於混凝土單價內,不另計付。
4.2.3 裝置於固定接點之鐵件及鋼件不論需否經熱浸鍍鋅處理,已包含於混凝土單價內,不另計付。
工程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XXX kg/cm2混凝土(第 型水泥) 立方公尺
〈本章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