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830 擋土牆
¶ 1. 02830 擋土牆 V2009.12.01.doc
第02830章
擋土牆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說明擋土牆之材料、施工及檢驗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凡契約或設計圖中註明之擋土牆均屬之,本章工作內容包括鋼筋混凝土擋土牆、箱涵之翼牆、混凝土端牆、預鑄混凝土框條擋土牆或類似之構造物。
1.2.2 為完成本章節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完成後之清理工作均屬之。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2300章 土方工作
1.3.2 第02601章 排水管構
1.3.3 第03052章 卜特蘭水泥
1.3.4 第03053章 水泥混凝土之一般要求
1.3.5 第03054章 水泥混凝土構造物
1.3.6 第03100章 場鑄混凝土結構用模板
1.3.7 第03150章 混凝土附屬品
1.3.8 第03210章 鋼筋
1.3.9 第03400章 預鑄混凝土
1.4 相關準則
中國國家標準(CNS)
CNS 1298 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混凝土應符合本規範第03053章及第03054章之要求。混凝土抗壓強度須以設計圖所指定者為準。
2.1.2 鋼筋之供應及彎紮均應依照本規範與設計圖之規定辦理,並應符合本規範第03210章之各項要求。
2.1.3 預鑄混凝土框條擋土牆
(1) 框條之混凝土應符合本規範第2.1.1款之規定。
(2) 框條之鋼筋應符合本規範第2.1.2款之規定。
(3) 框條構造物內應以類型I之透水材料回填,並應符合本規範第02319章之規定,惟其前側正面須以約15cm之石料整齊排列。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一般要求
(1) 基礎整理:
A. 在擋土牆、翼牆及預鑄混凝土框條擋土牆等各工作項目施工前,構造物之地基須依照本規範第02300章之要求予以開挖。
B. 基礎開挖遇有不適用材料,應依照本規範第02300章之規定予以挖除及回填。
(2) 下部構造物之排水:
A. 擋土牆、翼牆等構造物後面之背填材料應依設計圖之要求,利用透水材料作完善及有效之排水設施,同時並設置洩水孔。如設計圖未標示洩水孔,則擋土牆面每4m2應至少有一處洩水孔,其孔徑至少為5cm。
B. 承包商若基於改善施工環境之考量,擬自費埋設盲溝或其他適當之排水設施時,應先經工程司同意後始可施作。
C. 洩水孔應儘可能設於最低之位置,俾使排水系統能自牆後發揮效能。
D. 基礎以上,背牆的背面側,應依設計圖採用符合本規範第02319章「選擇材料回填」規定之透水材料回填之。
E. 透水材料回填應以每層厚度不大於20cm,分層回填並滾壓至符合本規範第02319章「選擇材料回填」規定之壓實度。
3.1.2 鋼筋混凝土擋土牆
(1) 擋土牆應按設計圖所示之位置、高程及尺寸建造。
(2) 鋼筋混凝土擋土牆之施工,混凝土應符合本規範第2.1.1款之一切有關規定。
(3) 鋼筋應按設計圖所示彎紮,並應符合本規範第2.1.2款之要求。
(4) 如有施工縫、伸縮縫時,則應按設計圖所指明之位置施工。
(5) 模板拆除後,所有暴露之混凝土表面應按本規範第03350章「混凝土表面修飾」之要求,儘速施作表面修飾。
(6) 擋土牆之混凝土經過最少7天之養治,並經工程司同意後,方可依本規範第02319章「選擇材料回填」之規定以透水材料回填並壓實,並配合構築銜接之路堤(路基),路堤之施工應符合本規範第02300章「土方工作」要求。
(7) 在擋土牆之背面及上部填築及滾壓材料時,應小心施作以避免損傷構造物。受損傷之構造物應由承包商自費予以修復或拆除重做。
3.1.3 箱涵之翼牆
(1) 翼牆應按設計圖之規定施工,並應符合本規範第3.1.2款鋼筋混凝土擋土牆之規定。
(2) 在翼牆與銜接構造物之間,如設計圖示註明有成型填縫板及止水帶設施、繫筋或綴縫筋,應於該銜接之構造物澆注混凝土前安置,並予維護以免損壞,直至翼牆建造完成。
3.1.4 混凝土端牆
(1) 設計圖如規定設有端牆時,在路堤填築未超過排水構造物頂部前不得施工。
(2) 構築端牆時,在涵洞附近或其兩端挖土,應特別注意,避免擾動或損壞混凝土管。損壞或受擾動之混凝土管,應由承包商自費拆除並重新建造。
(3) 混凝土端牆之施工,混凝土應符合本規範第2.1.1款之一切有關要求。鋼筋應依照設計圖之規定施工,並應符合本規範第2.1.2款之規定。
(4) 除工程司另有指示,混凝土養治期滿以前,不得作回填工作。
3.1.5 預鑄混凝土框條擋土牆
(1) 說明:
A. 預鑄混凝土框條應依設計圖所註明之式樣尺寸予以裝設,並應符合設計圖之線向、高程及尺寸或依工程司之指示辦理。
B. 框條為凸頭條、順條及墊塊,其組合構造物依設計圖完成後路堤所需擋土之垂直高度而決定。其式樣應照設計圖註明或工程司指示辦理。
(2) 框條之安放及回填
A. 基礎完成並經工程司認可後,應按照設計圖所示,將框條安放於規定之位置。
B. 框條安放妥善後,構造物之內部應即以符合本規範第02319章「選擇材料回填」規定之透水材料分層回填,並予壓實。
C. 回填透水材料之同時,為填塞框條間露孔部分,應以尺寸適宜同材質之大卵石整齊排列填充。
D. 框條之分層安放,應與透水材料之回填及壓實交互進行,直至構造物完成為止。
E. 框架背側之路堤填築未配合施工前,框條擋土牆不得預先構築完成。
F. 框架結構背側之路堤應與框條之安放與回填配合同時施工,但該路堤之填築,其高程在任何時間皆應低於框架安放與回填作業之高程下,且兩者之相對高差須維持1m以上,直至整個框架構造物完成達到工程司認可為止。此後,路堤未完部分之填築可按一般施工方法繼續進行完成之。
4. 計量及計價
4.1 計量
4.1.1 「預鑄鋼筋混凝土框條」應按完成裝設之框條:包括凸頭條、順條及墊塊等,按其全部之長度以「公尺」為單位計量。所謂長度,係指每一框條之最長尺寸。
4.1.2 「背填卵石」應依設計圖所示及工程司核可數量,以「立方公尺」為單位計量。
4.1.3 就地澆置混凝土構造物之開挖、回填、混凝土、鋼筋及模板,分別依本規範第02300章、第03054章、第03210章及第03110章之規定計量。
4.2 計價
4.2.1 預鑄鋼筋混凝土框條應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工作項目單價計價。其單價包括預鑄鋼筋混凝土框條之一切開挖、回填、混凝土、鋼筋、模板及框條之製作、養護、修整、存儲搬運及安置裝設等所需全部材料、人工、工具、機具、設備、動力以及其他雜項費用。
4.2.2 背填卵石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工作項目單價計價。其單價包括背填卵石所需一切材料、人工、工具、機具、設備、動力等以及其他雜項費用。
4.2.3 土方開挖及回填,依本規範第02300章「土方工作」之規定計價。
4.2.4 就地澆置水泥混凝土應按其各類別及各規定強度等級,依本規範第03054章「水泥混凝土構造物」之規定計價。
4.2.5 就地澆置混凝土構造物之鋼筋,依本規範第03210章「鋼筋」之規定計價。
4.2.6 模板應按本規範第03110章「場鑄混凝土結構用模板」之規定以「軀體模板」及「基礎模板」等工作項目計價。
4.2.7 透水材料回填(含礫石材料回填),依本規範第02319章「選擇材料回填」規定計價。
工程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預鑄鋼筋混凝土框條 公尺
背填卵石 立方公尺
〈本章結束〉
PAGE
02830-PAGE 1
9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