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747 瀝青黏層
¶ 1. 02747 瀝青黏層 V2009.12.01.doc
第02747章
瀝青黏層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鋪面工作中瀝青黏層之材料、施工、檢驗等相關規定。惟當地道路主管機關之標準高於本章規定時,則以當地道路主管機關之規定優先適用,且所增加之費用不另給付。
1.2 工作範圍
快凝油溶瀝青或乳化瀝青之加熱及噴灑
1.3 相關準則
1.3.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304 乳化瀝青
1.3.2 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協會AASHTO
(1) AASHTO M81 快凝油溶瀝青
1.3.3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D2028 快凝油溶瀝青
1.4 定義
1.4.1 瀝青黏層之施作為在瀝青混凝土或水泥混凝土鋪面上噴灑一層油溶瀝青或乳化瀝青材料,以增加新舊瀝青混凝土鋪面或水泥混凝土鋪面與瀝青混凝土間之結合。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產品出廠及試驗合格文件
1.6 現場環境
1.6.1 施工氣候
(1) 瀝青黏層應於天候良好及原有路面充分乾燥時施工。
(2) 雨天或施工地點之氣溫低於10°C時不得施工。
2. 產品
2.1 材料
2.1.1 快凝(Rapid Curing)油溶瀝青
(1) 快凝油溶瀝青應符合ASTM D2028或AASHTO M81規定之RC-70、RC-250、RC-800或RC-3000。若契約圖說未規定,應為RC-70。
(2) 快凝油溶瀝青之噴灑溫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A. RC-70為40~80°C。
B. RC-250為60~105°C。
C. RC-800為80~125°C。
D. RC-3000為100~145°C。
2.1.2 乳化瀝青
(1) 乳化瀝青應符合CNS 1304 K5016之規定,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為RS-1或CRS-1。
(2) 乳化瀝青之噴灑溫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A. RS-1為20~60°C。
B. CRS-1為50~85°C。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現有構造物及樹木之保護
於噴灑瀝青材料之前,附近構造物,諸如橋梁、涵洞、緣石、水溝蓋、欄杆、護欄等,以及樹木均預予適當之遮蓋,以防被瀝青材料濺污。
3.1.2 表面整理
(1) 在噴灑黏層之前,如瀝青底層或原有路面有坑洞、裂縫或不穩定之波紋時,應先將浮鬆及不良材料移除後,以適當材料修補平整並予夯實。
(2) 所有表面及新舊路面銜接處之一切浮鬆塵土、樹葉、稻草及其他雜物,均應清掃乾淨。
(3) 清掃工作應適時行之,不宜過早,以期噴灑黏層材料時,瀝青底層或原有路面之表面能保持良好之潔淨狀態。
(4) 經整理完成之表面,未經工程司檢查認可之前,不得噴灑瀝青材料。
3.2 設備
3.2.1 施工機具
(1) 承包商所使用之瀝青材料加熱及撒佈機具,應經檢查正常,若欠佳時工程司得要求承包商更換。
(2) 原則上應使用壓力瀝青撒佈機進行施工,惟應能將瀝青材料在等溫及均勻壓力之下均勻撒佈,且在瀝青使用量0.25~4.0L/m2之範圍內能迅速而準確地控制其撒佈量,其實際撒佈量與規定使用量間之偏差,應能控制在0.1L/m2之許可差內。如經工程司認可,得採用手壓噴油機。
(3) 壓力瀝青撒佈機應為膠輪,並應配有轉速計(Tachometer)、壓力表、油量計或有刻度標示之油箱、氣泵所需之動力及縱、橫向均能調節位置之活動噴桿。作業手應能看到瀝青溫度計,每分鐘進行之速度及液壓等,使能依規定均勻噴灑瀝青材料。
3.3 施工方法
3.3.1 瀝青加熱
(1) 瀝青材料之使用溫度應維持在規定之溫度,惟其實際使用溫度應視實際施工成效選定。
(2) 瀝青材料加熱時之最高溫度,不得超過瀝青材料發生冒煙現象(Fogging)時之溫度,如超過該溫度時應予廢棄,不得使用。
3.3.2 瀝青噴灑
(1) 瀝青底層或原有路面整理完妥後,即將瀝青材料均勻噴灑於瀝青底層或原有路面上。
(2) 瀝青材料之用量
A. 快凝瀝青為0.11~0.35L/m2。
B. 乳化瀝青為0.11~0.35L/m2。
C. 其實際使用量應經工程司之核可,或依工程司之指示辦理。
(3) 分段或分道噴灑瀝青材料時,其銜接處應鋪以適當寬度(通常為1m)之厚紙,使開始噴灑時噴於紙上,以防重複,避免用量過多。
(4) 以壓力瀝青撒佈機噴灑時,應自噴灑地段前方適當距離起步行駛,以期行駛至噴灑起點時,即能以規定速度均勻噴灑規定數量之瀝青材料。
(5) 以壓力瀝青撒佈機噴灑時,如發現有噴嘴阻塞或噴量減少等情形,以致噴灑不勻或用量不足時,應即停止工作,並檢查其原因後迅予改善,其不勻或不足之處,另以適當方法補足之。
(6) 黏層之施工時間必須恰當,不宜過早,以免於鋪設瀝青混凝土面層時,黏層已被塵土所掩蓋而失其黏性。噴曬面積以當日能鋪瀝青混凝土之範圍為度。
(7) 兩層瀝青混凝土間若為連續鋪築或前一層鋪築後24小時內未開放交通,且表面維持乾淨時,得免噴灑黏層。
(8) 以適當大小之牛皮紙或適當材料秤重後鋪於撒佈前地面,併同地面一同撒佈瀝青,再取出秤重,以推算每平方公尺之撒佈量。或由檢核撒佈總瀝青量及撒佈面積,以推算每平方公尺之撒佈量。
3.3.3 鋪設瀝青混凝土面層之前,如發現黏層有不均勻之處,應以工程司核可之方法改善之。
3.3 檢驗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
名 稱 |
檢驗項目 |
依據之標準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快凝油溶瀝青 |
ASTM D2028 或 AASHTO M82 |
ASTM D2028 或 AASHTO M82 |
ASTM D2028 或 AASHTO M82 |
數量在4t以下時,免送驗。 數量大於4t,每件工程至少檢驗1次。 |
|
乳化瀝青 |
CNS 1304 K5016 |
CNS 1304 K5016 |
CNS 1304 K5016 |
3.4 保護
3.4.1 黏層噴灑完成後,應有適當時間保護,並應禁止通行。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瀝青黏層按設計圖所示或經工程司核定之灑佈面積,以「平方公尺」為單位計量。
4.1.2 用於交通維持所需灑佈之瀝青黏層,其費用已含在「交通維持」工作項目單價內,不另計量。
4.2 計價
4.2.1 瀝青黏層依契約詳細價目表內所列工作項目之單價計價,其單價包括材料、加熱、灑佈、檢驗、整理面層、現有構造物及樹木保護等之所有人工、機具、用水、加舖之細料及其他一切雜費在內。
4.2.2 同一類型瀝青混凝土,不論天候或承包商施工因素(非屬業主之因素),經工程司認定須分兩層或多層舖築時,其間所須灑佈瀝青黏層之費用,已含於「瀝青混凝土舖面」工作項目單價內,不另計付。
工程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瀝青黏層 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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