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742 瀝青混凝土舖面
¶ 1. 02742 瀝青混凝土舖面 V2009.12.01.doc
第02742章
瀝青混凝土鋪面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鋪面工作中之瀝青混凝土之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惟當地道路主管機關之標準高於本章規定時,則以當地道路主管機關之規定優先適用,且所增加之費用不另給付。
1.2 工作範圍
1.2.1 瀝青混凝土之運送
1.2.2 瀝青混凝土之鋪築及壓實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2741章 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
1.3.2 第02745章 瀝青透層
1.3.3 第02747章 瀝青黏層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485 粒料取樣法
(2) CNS 486 粗細粒料篩析法
(3) CNS 491 粒料內小於試驗篩75μm CNS386材料含量試驗法
(4) CNS 2260 地瀝青
(5) CNS 5265 道路與鋪面材料用礦物填縫料篩分析法
(6) CNS 8755 瀝青鋪面混合料壓實試體之厚度或高度試驗法
(7) CNS 8759 瀝青混合料壓實試體容積比重及密度試驗法(飽和面乾法)
(8) CNS 12390 瀝青路面壓實度試驗法
1.4.2 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協會(AASHTO)
(1) AASHTO T30 瀝青混合料抽油後篩分析試驗
(2) AASHTO T164 瀝青路面混合料瀝青含量試驗法
1.4.3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D4125 瀝青混合物之瀝青含量核子儀試驗法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廠商資料
(1) 產品出廠證明文件
(2) 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1.6 運送
1.6.1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
(1) 拌妥之瀝青混凝土混合料,應以自動傾卸式卡車或其他適當之車輛運至工地鋪築。
(2) 所用運輸車輛之車箱內,應清潔、緊密、光滑,且其車身應先塗一層石臘油或其他經認可之潤滑油料,以免瀝青混凝土混合料黏附卡車上。
(3) 運送時應以帆布或其他適當之遮蓋物覆蓋保溫,以防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溫度降低過度。
(4) 除經工程司同意使用適當之照明設備施工者外,通常當天由拌和廠運至工地鋪築之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數量,原則上應以天黑收工前能全部鋪築並予滾壓完成者。
(5)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如在運送途中遇雨淋濕致不符合品質規定時,應即拋棄,不得再行使用。
1.7 現場環境
1.7.1 施工氣候
除特殊情形經工程司同意者外,瀝青混凝土應於晴天及施工地點之氣溫在10°C以上,且鋪築面乾燥無積水現象時,方可鋪築。
2. 產品
2.1 材料
2.1.1 瀝青材料
瀝青混凝土鋪面所使用之材料應符合契約圖說及第02741章「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之相關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鋪築路段之整理與清掃
(1) 鋪築瀝青混凝土路面之路段,在施工前其底層、路基或原有路面應按下列規定予以整修及清掃,使其符合契約圖說所示之線形、坡度及橫斷面。
(2) 如有坑洞或低陷不平之處,應先將其一切浮鬆材料移除,並以相同之材料按規定填補整修後,予以滾壓堅實。
(3) 如表面有隆起或波紋之處,應將其刮平並予滾壓,務使平順堅實。
(4) 如原有路面有冒油,不適當之修補或有接縫,裂縫等之灌縫料時,應按工程司之指示予以清除潔淨後,以瀝青混凝土混合料填補,並予滾壓或以手夯或其他適當方法夯實。
(5) 上列各項工作完成後,應將表面浮鬆塵土及其他雜物清掃潔淨,清掃寬度至少應較路面鋪築寬度每邊各多30cm。
3.1.2 瀝青透層或黏層之澆鋪
本工作如有瀝青透層或黏層之設計時,其施工應按第02745章「瀝青透層」及第02747章「瀝青黏層」之規定辦理。
3.2 設備
3.2.1 所有施工設備及機具均應經工程司之檢查核可,並應經常加以適當之保養,俾能始終維持良好之狀態。
3.2.2 運輸設備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運輸車輛,應使用自動傾卸式卡車,其總運輸量應能與瀝青拌和廠之生產量及瀝青鋪築機之工作量互相配合,務使瀝青鋪築機能連續操作而不致延擱為原則。
3.2.3 瀝青鋪築機
(1) 除工程司另有許可外,拌和料應準確地按工程司所設定之路線、高程與路拱,以自行供應動力且重量達10t以上之鋪築機鋪築之。拌和料應於漏斗中央處傾倒,並小心卸料,以免傾倒過多溢至底層上。鋪築拌和料時,鋪築機之操作應按工程司之指示,以2~15m/min之速度前進。鋪築機應裝有敏捷而有效之操縱設備,其前進與後退之速度不得小於30m/min。
(2) 鋪築機之速度、振動及自動厚度調整裝置,必須妥為控制,鋪築時須不使混合料有分離現象發生,俾使完成後之表面均勻平整,經壓實後能符合契約圖說之線形、坡度及斷面標準。如有分離現象,鋪築工作應立即停止,至原因查明並改正後方能繼續施工。
(3) 除靠近固定邊模處之作業外,鋪築應使用機械設備或其他補整設備以調整路面高程,並限制鋪築之拌和料使能適合路緣之線形,而不需使用固定之邊模。鋪築機應具有能鋪築最小2.5cm之厚度而無析離現象,且最大鋪築寬度不小於3.5m之能力,及將拌和料之鋪築寬度調整為一車道寬以內之能力。
(3) 在狹窄、加寬、深而不規則之斷面處、平面交叉處或岔道等地方,不適用機械方法來鋪設,其整修路面與整平路面拌和料,承包商可按工程司之指示,使用經認可之手提撒鋪設備鋪築之。
3.2.4 壓路機
(1) 瀝青混合料鋪設後,應以自走式鐵輪壓路機、振動壓路機或膠輪壓路機滾壓。通常1部瀝青鋪築機應配合2部鐵輪壓路機及1部膠輪壓路機,或1部瀝青鋪築機配合1部振動壓路機及1部膠輪壓路機,惟僅鋪橋面或每日鋪築量少於50t時,僅須配備1部鐵輪壓路機即可。
(2) 如配備鐵輪壓路機及膠輪壓路機時,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A. 初壓
用8t以上二軸三輪或關閉振動裝置之6t以上振動壓路機(後輪每公分寬之壓力為45~54kg)。
B. 次壓
a. 用自走式、能前進後退及至少有7輪之雙軸式膠輪壓路機,其有效滾壓寬度至少應有150cm,各輪胎之大小及式樣應相同,輪面須為光面者,以免滾壓時路面留有痕跡。
b. 兩軸輪胎之間距均應相等,且某一軸之輪胎應恰在另一軸輪胎間之中間,各輪胎之壓力在冷時為4.9~5.25kgf/cm2 (70~75psi),熱時不得少於6.3kgf/cm2(90psi),各輪胎間並不得相差0.35kgf/cm2(5psi)以上。
c. 承包商應在工地備有測壓器,以便隨時校核輪胎氣壓,膠輪壓路機應裝有壓艙(Ballasting),俾能調整壓路機之總重,使每一輪胎之載重能由1,500kg調整至2,500kg,輪胎之地面接觸壓力(Ground Contact Pressure)不得小於5.6kgf/cm2(80 1b/in2)。
C. 終壓
採用6~8t 2軸2輪壓路機(每cm輪寬之壓力不得少於27kg)。
(3) 如使用振動壓路機時
A. 如使用振動壓路機時,無論為單鼓式或雙鼓式,其總重均不得少於6t,且應能調整其振幅(Amplitude)及振動頻率(Frequency of Vibration)者,俾材料、配合比及溫度等不同之瀝青混合料,均能按規定壓實至所需之密度,振動壓路機之振動頻率通常以2,000~3,000rpm為宜。
B. 厚度5cm以下之瀝青路面,不得使用振動壓路機滾壓。
C. 振動壓路機之滾壓速度為每小時3~5km。
(4) 用於滾壓瀝青混合料之壓路機,應裝有水箱、噴水設備、刮板及棕刷等,以保持機輪濕潤,以免瀝青混合料黏附機輪上。
3.2.5 清掃機
承包商應視需要備有清掃機,用於清掃底層、基層、路基或原有面層上之浮鬆雜物及灰塵。
3.2.6 其他工具
包括齒耙、鐵鏟、夯實機具、燙鐵、瀝青路面切割器、小型加熱車、取樣機、平整儀、厚底靴鞋及其他需用工具。此等工具應充分準備,以增路面鋪築效率。
3.3 施工方法
3.3.1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鋪築
(1)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應以瀝青鋪築機鋪築。瀝青鋪築機必須能自動調整行駛速度、鋪築厚度及寬度者,其作業手應由訓練有素及富有經驗者擔任。
(2) 鋪築前應先測訂準線,俾使鋪築機有所依據,以鋪成平整之路面。
(3) 緣石、邊溝、人孔、原有面層之垂直切面及建築物之表面與瀝青混凝土混合料相接合處,應先予噴灑瀝青黏層,使有良好之結合。
(4) 鋪築機之速度,必須妥為控制,鋪築時瀝青混合料不得有析離現象(Segregation)發生,並使完成後之表面均勻平整,經壓實後能符合契約圖說所示之線形、坡度及橫斷面。如有析離現象時,應立即停止鋪築工作,並查明原因予以適當之校正後,始可繼續施工。
(5) 瀝青混合料倒入鋪築機鋪築時之溫度,不得低於120°C。承包商應備厚度量測器,並隨時量測及控制鋪築厚度。
(6) 鋪築工作應儘可能連續進行。在鋪築機後面,應配有足夠之鏟手及耙手等熟練工人,俾於鋪築中發現有任何瑕疵時,能在壓實前予以適當之修正。
(7) 鋪築機不能到達而需用人工鋪築之處,應先將瀝青混合料堆放於鐵板上,然後由熟練工人用熱工具鏟入耙平均勻鋪築,使其有適當之鬆厚度,俾能於壓實後達到所規定之厚度及縱橫坡度。瀝青混合料如結成團狀,須先予搗碎後,方能使用。
(8) 上述工具之加熱溫度,不得高於瀝青混合料之鋪築溫度,僅使瀝青材料不黏著即可。
(9) 瀝青混凝土路面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分層鋪築,鋪築前2小時內,先將前一層之表面清理潔淨,均勻噴灑黏層,以增強兩層間之黏結。
(10) 最後次一層及最後一層鋪築時,鋪築機應使用自動平整度調整裝置以控制高程及平整度。
(11) 若瀝青混凝土路面分層鋪築時,其各層縱橫接縫,不得築在同一垂直面上,縱向接縫至少應相距15cm,橫向接縫至少應相距60cm。如為雙車道時,路面頂層之縱向接縫,宜接近路面之中心位置,兩車道以上時,宜接近分道線。
(12) 工作人員進入施工中之路面上工作時,應穿乾淨之靴鞋,以免將泥土及其他雜物帶入瀝青混合料中。施工中閒雜人等,應嚴禁入內。
3.3.2 滾壓
(1) 滾壓步驟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鋪設後,應以適當之壓路機徹底滾壓,直至均勻並達到所需之壓實度時為止。滾壓分為下列步驟..
A. 橫向接縫。
B. 縱向接縫。
C. 車道外側邊緣。
D. 初壓。
E. 次壓。
F. 終壓。
(2) 滾壓方法
A.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鋪設後,當其能承載壓路機而不致發生過度位移或毛細裂縫(Hair Cracking)時,應即開始初壓。滾壓時,壓路機應緊隨鋪築機之後,其距離通常不超過60m。
B. 滾壓應自車道外側邊緣開始,再逐漸移向路中心,滾壓方向應與路中心線平行,每次重疊後輪之半。在曲線超高處,滾壓應自低側開始,逐漸移向高側。
C. 滾壓時,壓路機之驅動輪須朝向鋪築機,並與鋪築機同方向進行,然後順原路退回至堅固之路面處,始可移動滾壓位置,再向鋪築機方向進行滾壓。每次滾壓之長度應略有參差。壓路機應經常保持良好之情況,以免滾壓工作中斷。
D. 壓路機之鐵輪應以水保持濕潤,以免瀝青混合料黏附輪上,但水份不得過多,以免流滴於瀝青混合料內。
E. 鐵輪壓路機之滾壓速度,用於初壓時每小時不得超過3km,其餘每小時不得超過5km。
F. 在任何情形下,滾壓速度均應緩慢,且不得在滾壓路段急轉彎、緊急煞車或中途突然反向滾壓,以免瀝青混合料發生位移。
G. 不論任何原因,如發生位移時,均應立即以熱齒耙耙平,或挖除後換鋪新瀝青混合料予以改正。
H. 壓路機不能到達之處,應以熱鐵夯充分夯實,鐵夯之重量不得少於11kg,夯面不得大於320cm2。
I. 路面之厚度、路拱、縱坡及表面平整度等,均由工程司於初壓後檢查之,如有厚度不足、高低不平、粒料析離及其他不良現象時,均應於此時修補或挖除重鋪及重新滾壓,直至檢查合格時為止。
J. 緊隨初壓之後,以膠輪壓路機依上述方法滾壓務使瀝青混凝土混合料達到規定密度時為止。
K. 膠輪壓路機之滾壓速度,每小時不得超過5km,通常其與初壓壓路機之距離為60m,滾壓時瀝青混合料之溫度約為82°C~100°C。
L. 不得使用牽引式膠輪壓路機,以免轉向時引起瀝青混凝土之位移(膠輪壓路機臨時發生故障時,如得工程司之同意,可暫以二輪壓路機代用)。
M. 最後以6~8t二輪壓路機在路面仍舊溫暖時再行滾壓,直至路面平整及無輪痕時為止。滾壓時,瀝青混合料之溫度不得低於65°C。
N. 滾壓時,如發現瀝青混合料有鬆動、破裂、混有雜物或其他任何缺陷時,應立即予以挖除,並換填新瀝青混合料後,加以滾壓,使其與周圍鄰近路面具有同等堅實之程度。
O. 滾壓時,應儘可能使整段路面得到均勻之壓實度。
P. 滾壓後之路面,應符合契約圖說所示之路拱、高程及規定平整度。如有孔隙、蜂窩及粒料集中等紋理不均勻現象,應於滾壓時及時處理(瀝青混合料之溫度在85°C以上時),否則應予挖除,並重鋪新料重壓。
Q. 壓路機與重型機械,在新鋪路面尚未固結之前,不得停留其上,或在其上移位煞車。
R. 初壓或次壓後,應立即檢查路拱及縱坡度,並以3m直規檢測平整度,如有凹凸不平,粒料析離等現象應予標示並立即改正。
S. 鋪築時倘有瀝青混凝土料掉落於施工面外時,嚴禁撥回鋪築面。
3.3.3 接縫
(1) 所有接縫於施工時,均應特別小心,並充分壓實,使其有平直整齊之接縫表面並與路面其他部位之瀝青混凝土有同樣之結構及密度。
(2) 除彎道處之縱向接縫外,所有接縫應成平直之直線,橫向接縫並應儘量與路中心線成垂直,除使用模板者外,所有已冷卻之接縫接合面均應以切割機切成平整之垂直面。
(3) 接縫接合面應清刷潔淨並除去一切鬆動材料後,塗刷一層黏層材料。
(4) 鋪築時,鋪築機應置於能使瀝青混合料緊密擠塞於接縫垂直接合面之處,並使其有適當之厚度,俾於壓實後,能與鄰接路面齊平。
3.3.4 邊緣
(1) 瀝青混凝土之邊緣,如不用木料支撐時,應稍予鋪高並以熱夯充分夯緊,使能承受壓路機之輪重後,立即開始滾壓。滾壓時,壓路機之後輪應伸出邊緣5~10cm。
(2) 如瀝青混凝土路面與緣石或邊溝接攘時,其鋪築及滾壓工作應特別小心,以免損及緣石及邊溝。
3.3.5 路肩
如路肩不鋪面層時,路肩料應俟瀝青混凝土面層滾壓完成後,儘速鋪築。
3.3.6 橋面伸縮縫及人手孔裝修
(1) 後裝法施工係先於橋面及道路鋪築連續之瀝青混凝土面層,再切除橋面伸縮縫及人手孔蓋框處預留槽之瀝青混凝土鋪面,繼之安裝橋面伸縮縫及人手孔蓋框。
(2) 橋面伸縮縫及人手孔蓋框四周範圍內之空隙,則以墊板鋪蓋,並於預留槽內填入砂石料及壓實後再全面連續鋪築瀝青混凝土面層並保持其平整。完成至少2天後,始可以混凝土鋸切機切開預留槽,且務必保持直線切割使成一整齊之帶狀溝槽。其後挖除槽內之砂石料且須清除乾浄,挖除時應不得破壞鄰接之瀝青混凝土面層。此時應注意橋面板及人孔之出露鋼筋保持正確位置,且其表面應清理乾淨。
(3) 橋面伸縮縫及人手孔蓋框以臨時固定設備固定以使其頂部保持與路面平齊,橋面伸縮縫依裝設時之氣溫妥適調整其間隙以符設計需求。
(4) 置入補強鋼筋,將錨定螺栓、定位板等以銲接確實固定。
(5) 移除臨時固定設備,並於伸縮縫之間隙處設置模板以免混凝土澆置時流出。混凝土面應平順並與兩側之瀝青混凝土鋪面及伸縮縫頂部、人手孔蓋框完全齊平一致,且其平整度應符合規定。
3.4 檢驗
3.4.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檢驗應依下表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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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檢驗項目 |
依據之標準 |
規範之要求 |
頻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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瀝 青 混 凝 土 |
瀝青含量 |
AASHTO T164 |
檢驗值與設計值之差在±0.4%以內者。 |
同一拌和廠商同一天供應之同一種瀝青混凝土數量抽驗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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瀝青混合料抽油後篩分析試驗 |
AASHTO T30 |
1. No.4篩以上之允許誤差在±7%以內者。 2. No.8篩至No.100篩之允許誤差在±4%以內者。 3. No.200篩之允許誤差在±2%以內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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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度 |
CNS 8755 A3147 |
契約圖說之規定厚度以上 |
1. 每1000m2鑽取試體1個。不足1000m2者按1000m2計算。 2. 以10000m2為一單位工區,求其平均值。 3. 至於未達10000m2者,應取全部之平均值,並得因其顯然之特性縮小工區求其平均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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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實度 |
CNS 12390 A3288 |
1. 8m以上主要道路:壓實度達95%以上者視為合格。 2. 未滿8m巷道:壓實度達93%以上者視為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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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整度 |
依本章第3.4.2款,於鋪面完成滾壓後以3m直規或高低式平坦儀來驗 |
(SD:平整度) 1. 一般公路:SD≦2.8mm合格 2. 快速道路:SD≦2.4mm合格 |
1. 單向兩車道以下,抽驗一個車道。 2. 單向三車道以上,抽驗兩個車道。 |
3.4.2 平整度
(1) 一般公路:設計速率<80km/hr者。
快速道路:設計速率≧80km/hr者。
(2) 鋪面連續長度200m以上,以全距標準差法檢測:
A. 以高低式平坦儀在距車道標線80~100cm左右,平行車道標線處,將儀器沿測點方向前進,每1.5m為量測點讀取其高低差1次,每6至10點量測為1組,每組檢驗點數須相同,產生組數以12組以上為原則,分組後若有零星測值則將其捨去不用。計算各組之全距值,再以統計學中利用平均全距值估算標準差之方法,計算該200m路段所代表之平整度。
B. 進橋處、橋面伸縮縫、新舊路面交接處、路口處前後端1.5m及人、手孔蓋外緣前後1m,不列入平整度標準差之計算。
(3) 鋪面連續長度未達200m,得以單點高低差或全距標準差法檢測:
A. 以3m長之直規量測,單點高底差超過±6mm,須採取改善措施。
B. 以全距標準差量測,其檢測方式同前述第(2)目所述,惟檢測點至少須達72點。
(4) 若契約圖說規定以後裝法施工之橋面伸縮縫及人手孔蓋框者,以直規量測,橋面伸縮縫及人手孔蓋框中心點及前後端1.5m處單點差超過±6mm,須採取改善措施。
(5) 若於既有之橋面伸縮縫及人手孔蓋框處鋪築瀝青混凝土面層,以直規量測,橋面伸縮縫及人手孔蓋框中心點及前後端1.5m處單點差若超過±6mm,承包商應通知工程司,並洽既有設施主管單位處理。
(6) 依上述規定須採取改善措施之鋪面路段,若須刨除重鋪者,應刨除重鋪至少5cm厚度。重鋪之路面,瀝青含量、篩分析、壓實度、厚度及平整度等亦須重新檢驗。
3.4.3 如瀝青混凝土面層之壓實度或厚度檢驗結果不合格時,承包商得申請經工程司同意於不合格點附近加倍取樣重試,重試以1次為限,重試之結果均應合格,若重試結果不合格時,則以檢驗結果較低者作為驗收依據。
3.4.5 不合格之處理原則
(1) 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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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細則 |
處理原則 |
|
(設計值-平均試體厚度)≦設計值*10% |
依瀝青混凝土契約單價扣減該工區不足數量1.5 倍價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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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值-平均厚度)>設計值*10% |
重鋪 |
(2) 瀝青含量
A. 瀝青含量每超過驗收標準0.1%減3.0點,並以該批數量按契約單價計算,每點減價0.5%。
B. 該批瀝青混凝土瀝青含量檢驗值與設計值之差在±1.0%以上者,應挖除重鋪。
(3) 瀝青混合料抽油後篩分析試驗
A. 篩分析應依規定篩號辦理,其各篩號通過百分比未達檢驗標準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a. No.4篩以上..每超過允許誤差1%,減價0.5 點。
b. No.8篩至No.100篩..每超過允許誤差1%,減價1.0點。
c. No.200篩..每超過允許誤差1%,減價1.5點。
d. 超過允許誤差時除計算減價點數,並以該批數量按契約單價計算,每點減價0.5%。
e 該批瀝青混凝土總減價點數超過20點時,應挖除重鋪。
(4) 壓實度試驗
|
道路寬度 |
檢驗細則(D:壓實度) |
處理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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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m以上主要道路 |
93%≦D<95% |
依契約單價扣減該工區代表數量之價金10% |
|
D<93% |
重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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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8m巷道 |
90%≦D<93% |
依契約單價扣減該工區代表數量之價金10% |
|
D<90% |
重鋪 |
(5) 平整度試驗
A. 一般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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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儀器 |
檢驗細則(SD:平整度) |
處理原則 |
|
採用3m直規或高低平坦儀測量 |
2.8<SD≦2.9 |
付款99% |
|
2.9<SD≦3.0 |
付款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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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SD≦3.1 |
付款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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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SD≦3.2 |
付款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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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SD≦3.3 |
付款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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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SD≦3.4 |
付款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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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D>3.4 |
重鋪 |
B. 快速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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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儀器 |
檢驗細則(SD:平整度) |
處理原則 |
|
採用3m直規或高低式平坦儀測量 |
2.4<SD≦2.5 |
付款98% |
|
2.5<SD≦2.6 |
付款9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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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SD≦2.7 |
付款94% |
|
|
2.7<SD≦2.8 |
付款9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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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2.8 |
重鋪 |
3.5 路面保護
3.5.1 瀝青混凝土於最後滾壓完成後,在鋪面溫度冷卻至50°C前,應禁止任何車輛行駛其上。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瀝青混凝土舖面按不同類型以「立方公尺」為單位計量,其數量為「設計圖規定之厚度」乘以「設計圖所示或經工程司核定之舖設面積」。
4.1.2 在運送途中析離或損壞或因鋪築機械故障或其他理由,而經工程司拒絕使用或挖除重鋪之瀝青混合料,均不予計量。
4.1.3 用於交通維持所需舖設之瀝青混凝土,其費用已包含於「交通維持」工作項目單價內,不另計量。
4.2 計價
4.2.1 瀝青混凝土依契約詳細價目表內所列相關工作項目之單價計價,其單價包括全部材料之供應,底層準備工作或原有面層之清掃、瀝青混凝土之加熱、拌和、運送、鋪築、滾壓、各項檢試驗等,以及為完成該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保護安全措施及其他附屬工作費用在內。
工程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瀝青混凝土(註明類型) 立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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