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741 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V2009.12.01
章碼:02741
官方資料庫版本:V2009.12.01
工程會資料庫紀錄:1288(機關代碼 19;官方檔案路徑明列「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
本章原始檔:02741 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 V2009.12.01.doc
檔名判讀:舊頁遺留 PAGE 欄位碼;依官方 Word 與可見 PDF 還原頁尾。
官方來源:工程技術資料庫-各機關施工綱要規範
版本辨識:本頁是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 V2009.12.01 歷史版本,與其他機關或版本分開收錄。
¶ 規範正文
第02741章
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規定新築或現有路面復舊之瀝青混凝土生產相關規定及要求。惟當地道路主管機關之標準高於本章規定時,則以當地道路主管機關之規定優先適用,且所增加之費用不另給付。
1.2 工作範圍
包括瀝青、粒料之運送、儲存、瀝青混凝土之拌和處理及裝車過磅等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450章 品質管制
1.3.2 第02726章 級配粒料底層
1.3.3 第02742章 瀝青混凝土舖面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485 粒料取樣法
(2) CNS 486 粗細粒料篩析法
(3) CNS 487 細粒料比重及吸水率試驗法
(4) CNS 488 粗粒料比重及吸水率試驗法
(5) CNS 490 粗粒料(37.5mm以下)磨損試驗法
(6) CNS 491 粒料內小於試驗篩75μm CNS386材料含量試驗法
(7) CNS 1163 粒料單位質量與空隙試驗法
(8) CNS 1167 使用硫酸鈉或硫酸鎂之粒料健度試驗法
(9) CNS 2486 瀝青軟化點測定法(環球法)
(10) CNS 3775 克氏開口杯閃點與著火點測定法
(11) CNS 5265 道路與舖面材料用礦物填縫料篩分析法
(12) CNS 5088 土壤塑性限度試驗與塑性指數決定法
(12) CNS 8756 密級配與開放級配壓實瀝青舖面混合料中空隙率試驗法
(13) CNS 10090 瀝青物針入度試驗法
(14) CNS 10091 瀝青物延性試驗法
(15) CNS 10092 瀝青物於三氯乙烯中溶解度試驗法
(16) CNS 10093 油及瀝青化合物加熱減量試驗法
(17) CNS 11298 粒料含水量乾燥測定法
(18) CNS 12391 水對瀝青包裹粒料影響之工地快速試驗法
(19) CNS 12395 以馬歇爾儀試驗瀝青混合料塑性流動阻力試驗法
(20) CNS 14248 乳化瀝青餾餘物與非牛頓流體瀝青視黏度試驗法〈真空毛細管黏度計法〉
(21) CNS 14249 柏油﹝瀝青﹞動黏度視試驗法
(22) CNS14250 柏油﹝瀝青﹞流動膜之熱及空氣效應試驗法﹝滾動薄膜烘箱法﹞
(23) CNS 15073 鋪路柏油(瀝青)-黏度分級
1.4.2 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協會(AASHTO)
(1) AASHTO T30 瀝青混合料抽油後篩分析試驗
(2) AASHTO T90 土壤塑性限度試驗與塑性指數決定法
(2) AASHTO T102 瀝青材料斑點試驗
(3) AASHTO T164 瀝青路面混合料瀝青含量試驗法
(4) AASHTO T172 瀝青拌和廠檢驗
(5) AASHTO T176 含砂當量試驗法
1.4.3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D3515 熱拌瀝青路面混合料之規範
(2) ASTM D4791 粗粒料中扁平、細長、扁長顆粒試驗法
(3) ASTM D5821 粗粒料中破碎顆粒含量試驗法
1.4.4 美國瀝青學會AI
(1) 美國瀝青學會規範系列之1(AI SS-1):瀝青混凝土及其他拌和廠類之典型施工規範。
(2) 美國瀝青學會手冊系列之2(AI MS-2):瀝青混凝土及其他熱拌類之配合設計方法。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廠商資料
1.5.3 瀝青混凝土配合設計報告書
應含瀝青混凝土各項檢驗合格證明文件。
1.5.4 拌和廠紀錄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1.6.1 瀝青材料
(1) 瀝青應以油罐車運至瀝青拌和廠儲存槽內,儲存槽應附有循環式間接加溫及自動控制保溫設備以加熱保持應有之溫度和溫度顯示,保存時間不超過30天。超過30天未予使用,則應重新試驗,合格後方使用。
(2) 瀝青材料應利用加熱噴桿輸送,其長度不得小於拌和機長度約3/4。所使用之瀝青材料應均勻地流經噴桿全長。校正計量表出口閥門之設備,應裝設於加入閥門(Charging Valve)與噴桿之間。
1.6.2 粒料之儲存
(1) 各種尺度之粒料應分別堆存在易於通達拌和廠加料器之處。粒料在放入乾燥爐前,應分成3種以上尺度(惟開放級配分成2種以上)分開儲存。不同之礦物填縫料應適當地分開乾存,並應以分開且經同意之磅秤或由稱重箱磅秤上另一分開之秤桿,予以稱量各式礦物填縫料。
(2) 料堆應堆放於經整理壓實且具良好排水坡度之專用場地上,其周圍應以木材、金屬或其他指定材料做成之隔牆加以分開,此牆於承載荷重時不得有歪曲、撓曲或倒塌之現象發生,粒料若儲存於靠近儲備料堆處,應保持隔離。
(3) 儲料場所堆放粒料之儲存量,至少應足供7天拌和瀝青混凝土之需,未經檢驗合格之粒料不得直接加入正使用中之料堆。
1.6.3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
(1)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應以自動傾卸式卡車或其他適當之車輛運至工地舖築。
(2) 所用運輸車輛之車箱內,應清潔、緊密、光滑,且其車身應先塗一層石臘油或其他經認可之潤滑油料,以免拌和料黏附於車身,每次裝載時應用足夠大小之帆布或其他妥善材料掩蓋以免受天候之影響。拌和料運抵工地舖築前之溫度應達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規定舖築溫度以上。
2. 產品
2.1 材料
2.1.1 瀝青混凝土粒料
(1) 一般要求
粗粒料與細粒料應為潔淨、不含分解材料、植物及其他有害物質。停留於No.8(2.36mm)試驗篩以上之材料為粗粒料,通過No.8(2.36mm)試驗篩之材料為細粒料。
(2) 粗、細粒料
A. 粗粒料之組成至少應有90%之重量比為碎石顆粒材料,且每顆碎石顆粒至少應具有2個破碎面。粗粒料依CNS 490 A3009試驗經500轉後之磨損率,用於面層者不得大於40%,底層者不得大於45%。
B. 粒料顆粒應避免扁長顆粒,顆粒之長寬比或寬厚比超過3:1者,其占有重量比達10%以上時,應拒絕使用。
C.細粒料應為天然砂、過篩碎石砂或兩者之混合物。
D. 將粗細粒料合成級配依CNS 1167 A3031試驗法浸入硫酸鈉溶液後取出烘乾,經5次循環的硫酸鈉健度試驗其平均質量損失率應小於9%。
(3) 礦物填縫料
A. 粗細粒料合成級配如缺少通過No.200(0.075mm)試驗篩之材料時,應添加不起化學作用之礦物質填縫料。
B. 礦物質填縫料不得含有土塊、黏土顆粒或其他有害物質,且其通過No.200(0.075mm)試驗篩之材料,依CNS 5088 A3087或AASHTO T90試驗所求得之塑性指數應小於4。
C.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礦物填縫料依CNS 5265 A3094篩分析,其級配應符合下表之規定:
礦物填縫料級配表 |
|
試驗篩 |
通過重量百分率(%) |
No. 30(0.60mm) No. 50(0.30mm) No.200(0.075mm) |
100 95~100 70~100 |
D. 加入礦物填縫料之數量應使組成級配料符合拌和料之級配條件,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加入填充料之重量不得超過拌和料之7%。
(4) 防剝劑
瀝青混凝土中如須摻加防剝劑時,廠商應先將防剝劑之樣品、製造廠商之使用說明書及使用量送請工程司核可後方可使用。
2.1.2 瀝青膠泥
(1)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採用黏度分級AC1-10或AC1-20之瀝青,其黏度分級品質應符合CNS 15073 K5156之規定。
(2) 瀝青材料經試驗合格後如超過30天未予使用,則應重新試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2.1.3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組成
(1) 瀝青混凝土施築前,承包商應負責辦理配合設計試驗,並經各項試驗選定工地拌和公式(Job Mix Formula)後,送請工程司核可後始可施工。
(2) 經混合後之粒料,其級配之變化,不得自某一篩號之下限,驟變為相鄰篩號之上限,反之亦然,其含砂當量依AASHTO T176試驗用於底層者不得少於40,用於面層者不得少於50。
(3) 瀝青混凝土所用粒料經混合後之級配及其瀝青含量,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選擇下列類型:
密級配瀝青混凝土粒料級配及瀝青含量表 |
||||||
篩號 |
通過方孔試驗篩之重量百分率 |
|||||
37.5mm (11/2in) |
25.0mm (1in) |
19.0mm (3/4in) |
12.5mm (1/2in) |
9.5mm (3/8in) |
4.75mm (No.4) |
|
50.0mm(2in) |
100 |
|
|
|
|
|
37.5mm(1.5in) |
90~100 |
100 |
|
|
|
|
25.0mm(1in) |
- |
90~100 |
100 |
|
|
|
19.0mm(3/4in) |
56~80 |
- |
90~100 |
100 |
|
|
12.5mm(1/2in) |
- |
56~80 |
- |
90~100 |
100 |
|
9.5mm(3/8in) |
- |
- |
56~80 |
- |
90~100 |
100 |
4.75mm(No.4) |
23~53 |
29~59 |
35~65 |
44~74 |
55~85 |
80~100 |
2.36mm(No.8) |
15~41 |
19~45 |
23~49 |
28~58 |
32~67 |
65~100 |
1.18mm(No.16) |
- |
- |
- |
- |
- |
40~80 |
0.60mm(No.30) |
- |
- |
- |
- |
- |
25~65 |
0.30mm(No.50) |
4~16 |
5~17 |
5~19 |
5~21 |
7~23 |
7~40 |
0.15mm(No.100) |
- |
- |
- |
- |
- |
3~20 |
0.075mm(No.200) |
0~6 |
1~7 |
2~8 |
2~10 |
2~10 |
2~10 |
瀝青含量,%
|
3~8 |
3~9 |
4~10 |
4~11 |
5~12 |
6~12 |
附註:本表係參考ASTM D3515之規定。 |
||||||
(5) 經混合後之粒料,如其級配曲線於16、30及50號試驗篩處呈現隆起現象時,將造成脆弱級配(Tender Mixes),故應加以注意。
(6) 配合設計準則
瀝青混凝土配合設計應依據AI MS-2之規定辦理,且應符合下列規定。除契約圖說或工程司另有指示外,本工程之路面應以「重交通量」之規定進行配合設計。
馬歇爾配合設計查驗表
-
馬歇爾配合設計規範
輕交通量
面層與底層
中交通量
面層與底層
重交通量
面層與底層
最小值
最大值
最小值
最大值
最小值
最大值
夯擊次數(每面)
35
50
75
穩定值,N
(磅)
3336
(750)
--
5338
(1200)
--
8006
(1800)
--
流度值,0.25mm
8
18
8
16
8
14
空隙率(%)
3
5
3
5
3
5
VMA (%)
見下表
VFA
70
80
65
78
65
75
滯留強度指數
75以上
75以上
75以上
各種標稱最大粒徑對應之最小VMA值
-
標稱最大粒徑
最小VMA值
設計空隙率(%)
mm
in
3.0
4.0
5.0
4.75
No.4
16.0
17.0
18.0
9.5
3/8
14.0
15.0
16.0
12.5
1/2
13.0
14.0
15.0
19.0
3/4
12.0
13.0
14.0
25.0
1.0
11.0
12.0
13.0
37.5
1.5
10.0
11.0
12.0
(7) 滯留強度指數(Retained Strength Index)
瀝青混凝土之滯留強度指數,應以CNS 12395 A3293求之,其所得之值應在75%以上方可使用,否則應依下列方法改善之。
A. 增加瀝青含量。
B. 使用防剝劑。
C. 使用滯性較高之瀝青。
D. 增加填充料。
E. 更改粒料級配。
滯留強度指數依下列公式求之。
F. 滯留強度指數=Si/S×100
Si︰浸入49℃之水中養護4天,或浸入60℃之水中養護1天後,所求得3個試體之平均穩定值。
S︰以標準方法所求得3個試體之平均穩定值。
3. 施工
3.1 一般要求
3.1.1 承包商應選擇登記合格之瀝青混凝土拌和廠供應瀝青材料。
3.1.2 拌和機安置之位置應適宜,務使拌和料裝載於運搬車上時,不致產生離析現象。
3.1.3 拌和時間
在盤式拌和廠內,所謂乾拌時間,係指打開稱重箱門至加入瀝青材料間之時間,應不得少於10秒;所謂濕拌時間,係指瀝青材料加入之後,至拌和機打開門時之時間為止,不得少於30秒,或粒料完全被瀝青裹滿所需的時間。無論如何,盤式拌和之濕拌時間不得超過50秒;連續式拌和時間不得超過1分鐘。
3.2 設備
3.2.1 磅秤與計量設備
(1) 用於任何稱重箱上或漏斗上之磅秤,應使用臂梁式磅秤、無彈簧指針之度盤式磅秤或採用電腦全自動計量及螢幕顯示,均須經度量衡檢定所檢驗合格,其靈敏度應為所需最大荷重之0.5%。
(2) 瀝青材料之稱重磅秤,除應符合上述規定外,如使用臂梁式磅秤時,應配有皮重臂梁(Tare Beam)及總重臂梁(Full Capacity Beam),其最小刻度不得大於1kg。
(3) 如使用無彈簧指針度盤式或電子槽秤式磅秤時,其秤量不得大於欲稱材料重量之2倍,且應能讀至0.5kg者。
(4) 拌和廠應提供一個體積或重量計量表,使能自動將加入每盤之瀝青材料精確計量至規定用量之±2%許可差範圍內。該計量表之指針靈敏度應為1cm/kg之移動距離,其能量應比規定每盤使用之瀝青數量多10%。
(5) 供應瀝青拌和料之拌和廠應裝配貨車地磅,其精確度應於2%以內。地磅應裝妥於穩定之基礎上,並隨時維持水平與垂直之位置。所有稱重設備均應備有調整器材,以供任一部分失去準確時,能迅速地重新調整而恢復功用。
(6) 供應瀝青拌和料之拌和廠開始作業前,稱重磅秤、地磅、與量表設備均需加以檢驗。
3.2.2 熱斗(Hot Bins)
(1) 拌和廠應有容量足夠之熱斗,俾拌和機以全部能量運轉時,仍能供應所需之粒料。
(2) 熱斗至少應分為三個隔間,每一隔間應切實分開,並按比例儲存足夠數量之粒料,且應於適當位置裝設尺度合適之溢流管,以防粒料溢至其他隔間內。
(3) 拌和廠應備有足夠長度、寬度與深度之取樣容器,以便於熱儲存箱下方取樣。取樣容器(其淨容量不得小於15kg)應能覆蓋出口槽之整個長度與寬度,該出口槽係熱儲存箱之材料經過該槽而流到稱重斗中。拌和廠內應裝有所需之軌道、角鐵及軌路等,以便取樣器於取樣時能停放,而取樣前後能滑行。
3.2.3 乾燥爐
乾燥爐為圓柱形旋轉式,須有適當之設計,使粒料加熱烘乾至規範之要求,且於加熱期間能連續搖動粒料,乾燥爐應能儲備拌和廠最高額定能量所需之粒料。烘乾後粒料之殘餘含水量應在1.0%以下。
3.2.4 溫度計設備
拌和廠應於乾燥爐之出口槽裝置度盤式水銀溫度計、電測高溫計、或其他認可之量溫設備,以便自動紀錄烘乾粒料之溫度。拌和廠並應於衡量式拌和機瀝青漏斗填料閥門附近,瀝青輸送管上之適當位置,以及於連續式拌和廠靠近上述同樣位置,安裝一個90℃~210℃之鐵殼溫度計、或電測高溫計、或其他經認可之量溫設備。
3.2.5 拌和時間之控制裝置
(1) 拌和廠應裝設定時鎖(Time Lock),以控制拌和時整個循環之操作。
(2) 定時鎖於粒料導入拌和機後,應即鎖閉稱重箱之閘門,直至完成拌和之循環並關閉拌和機之閘門時為止。
(3) 定時鎖於整個乾拌期間應能鎖閉瀝青漏斗,並於整個乾拌及濕拌期間能鎖閉拌和機之閘門。
(4) 定時鎖之定時控制裝置應有伸縮性,並在至少2分鐘之整個循環過程中,能以5秒鐘或較少之間隔設定時間。
3.2.6 塵埃收集器(Dust Collectors)
當拌和廠產生之塵埃,超過環保有關法令之規定值,或塵埃妨害到拌和機之操作效率時,應裝置適當之遮蓋,諸如拌和機覆蓋物或塵埃收集系統。所收集之任一種材料之塵埃、或所有材料之塵埃,應按工程司指示試驗確認為非塑性或經工程司認可後,始可再使用。
3.2.7 盤式拌和廠(Batching Plants)之特有設備
(1) 瀝青衡量斗
衡量斗應為熱套管式(Heat Jacketed),且懸於度盤式或臂梁式磅秤上,並附裝指示器,可於每次稱重時指出衡量斗之空重,而測定瀝青膠泥淨重之準確度,不得超過所需重量之±2%。衡量斗輸送溶化之瀝青膠泥時,應使其成均勻稀薄之流面或以多管之流線分布於拌和機之全寬。僅旋轉式拌和機使用時,其瀝青膠泥則以噴灑狀輸送。
(2) 衡量式拌和機
拌和廠應包括有採用加熱套管之雙軸攪拌式或迴轉式鼓形盤式拌和機,裝有足數之拌板或輪葉,並應安裝正確,以便在規定之要求下能生產所需之適當拌和材料。若在雙軸攪拌式拌和機內之淨距等於或大於1cm時,應更換過短之輪葉或磨損之內壁(或兩者兼做),以便淨距減至1cm以下。按前述之規定,每盤1,000kg之拌和量,其全部攪拌時間最少為45秒,若拌和量少時亦不得減少其拌和時間。如未能獲得充分之拌和與粒料之完全被包裹,則由工程司判斷後可增加需要拌和之時間。
3.2.8 連續式拌和廠之特有設備
(1) 級配控制設備
連續式拌和廠可利用體積控制。不論用重量或體積衡量,拌和廠均應能按比例準確衡量來自各儲存箱之粒料。如級配按體積控制時,則在儲存箱隔間下應裝設一供料器。每一儲存箱應能正確地控制各門以形成一個孔口,而便於利用體積衡量各儲存箱隔間內流出之材料。孔口為矩形,其尺度約為20cm×25cm,一邊裝有鎖,可用正確之機械方法調整其尺度。每一出口應裝有指示器,以指示出口開孔之大小。
(2) 粒料重量測定之孔口
拌和廠應裝有測定試驗樣品重量之孔口裝置。由貯存箱流出之材料,分別經過其孔口後,應由副管分別流入各自適當之試驗箱內,以測定來自出口之流量。拌和廠應裝有便於測定至少每箱50kg之試驗樣品之裝置,並按工程司之指示逐漸加重,然後在精密之地磅上稱其重量。在設定每一訂有規範項目層次之正常開口前,應於工程司在場時先校準粒料供料控制口。完整的供料控制口(Feeder Gate)校準圖,應提供工程司,以供檢驗。
(3) 連續式拌和機
拌和廠應備有經認可之雙軸攪拌式及加熱套管設備之連續式拌和機,並能生產在工作混合(Job Mix)許可差範圍內之均勻拌和料。其拌板應可調整在機軸之角度,並可轉向,以延緩混合料之流動。拌和機上需裝有製造廠之說明牌,載明各不同高度之淨體積,及不同工作速度時粒料每分鐘之供應量。除非其他要求,否則拌和時間應依下列公式按重量法決定之:
拌和時間(s)= |
拌和機之載重量(kg) |
拌和機出口量(kg/sec) |
該重量需由工程司作現場試驗決定之。
3.2.9 瀝青混合料之過磅
(1) 瀝青拌和廠應設有卡車地磅及秤重房。地磅應切實安裝於穩固之基礎上,並應經常保持水平及垂直之狀態。所有秤重設備應備有調整裝置,以便任何部分有偏差或逸出準線時,能迅速重予調整或定向,俾能發揮正常功用。
(2) 地磅平台應有足夠之長度與寬度,以容納任何卡車或能一次秤量可能用以運送瀝青混合料之全套搬運設備。地磅在瀝青拌和廠開始運轉之前,應經工程司之檢驗與認可。
(3) 秤重房須有防風及防雨之設備,秤重記錄機應予適當之保護。
3.3 施工方法
3.3.1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拌和
(1) 瀝青材料之加熱
A. 瀝青材料應在廠內加熱,其溫度應由黏滯度試驗決定之。
B. 瀝青之一般加熱溫度可參考下表,惟除情況特殊經工程司核可者外,密級配不得超過163℃,開放級配不得超過120℃。
-
-
-
瀝青加熱溫度
瀝青膠泥之種類及等級
雙軸拌和機內瀝青混合料之溫度℃
密級配
AC1-10
AC1-20
120~155
130~163
-
-
(2) 粒料之加熱
A. 粗、細粒料在送入拌和機之前,均應烘乾加熱,其進入拌和機之溫度不得超過175℃或瀝青材料溫度加15℃。
B. 粗、細粒料可同時送入乾燥爐內烘熱。烘熱後之粒料,應按工程司所規定之尺度,以篩網篩分後,分別送入熱斗中備用。
(3) 拌和
A. 各種大小不同之粒料、填充料及瀝青材料,應依工地拌和公式所規定之比例,分別以重量比準確配合之。
B. 以分盤式拌和機拌和時,其濕拌時間不得超過50秒。
C. 以連續式拌和機拌和時,除另有規定者外,其拌和時間應依下列公式按重量法決定之。
a. 拌和時間(秒)=[拌和機之載重量(kg)]÷[拌和機之出口量(kg/sec)]
b. 式中重量由工程司在工地作試驗決定之,惟無論如何,在連續式拌和機內拌和之時間不得超過1分鐘。
D.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自拌和廠輸出時之溫度,不得低於135℃或高於163℃。一切過熱或溫度不足之混合料或混合料發生泡沫現象或顯示含有水份時,均應立即拋棄,不得使用。
3.3.2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裝車過磅
拌妥之瀝青混凝土混合料,應以自動傾卸式卡車或其他適當之車輛裝載,過磅後始可運至工地舖築,檢核拌和機的計量設備與地磅之精度誤差須<±2%。
3.4 檢驗
3.4.1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檢驗應依下表之規定辦理:
名稱 |
檢驗項目 |
依據之標準 |
規範之要求 |
頻率 |
冷堆粒料 |
篩分析 |
CNS 486 |
應符2.1.3(3)之規定 |
同一拌和廠商同一天供應之同一種瀝青混凝土數量抽驗1次。 |
碎石含量 |
ASTM D5821 |
90%以上 |
頻率依工程司指示,至少1次。 |
|
碎石之破面 |
ASTM D5821 |
2個以上 |
頻率依工程司指示,至少1次。 |
|
磨損率(500轉) |
CNS 490 |
面層:40%以下 底層:45%以下 |
頻率依工程司指示,至少1次。 |
|
細長材料 |
ASTM D4791 |
符合2.1.1(2)B之規定 |
頻率依工程司指示,至少1次。 |
|
健度(硫酸鈉) |
CNS 1167 (五次循環) |
平均質量損失率<9% |
頻率依工程司指示,至少1次。 |
|
含砂當量 |
AASHTO T176 |
底層:40以上 面層:50以上 |
頻率依工程司指示,至少1次。 |
|
礦物填縫料 |
篩分析 |
CNS 5265 |
符合2.1.1(3)C之規定 |
頻率依工程司指示,至少1次。 |
塑性指數 |
CNS 5088 或 AASHTO T90 |
PI<4 |
頻率依工程司指示,至少1次。 |
|
瀝青材料 |
CNS 15073 |
CNS 15073 |
CNS 15073 |
頻率依工程司指示,至少1次。 |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之工作不予個別計量,其計量併入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舖面」或相關章節之適用項目內計量。
4.2 計價
本章之工作不予個別計價,其計價併入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舖面」或相關章節之適用項目內計價。
〈本章結束〉
02741-16
9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