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726 級配粒料底層|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V2009.12.01
章碼:02726
官方資料庫版本:V2009.12.01
工程會資料庫紀錄:1287(機關代碼 19;官方檔案路徑明列「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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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來源:工程技術資料庫-各機關施工綱要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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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範正文
第02726章
級配粒料底層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係說明新建或現有路面復舊之道路工程與舖面區域之底層,其使用材料與施工之標準。
1.2 相關章節
1.2.1 第02742章 瀝青混凝土舖面
1.2.2 第02745章 瀝青透層
1.2.3 第02747章 瀝青黏層
1.3 相關準則
1.3.1 中國國家標準 (CNS)
(1) CNS 486 粗細粒料之篩析法
(2) CNS 490 粗粒料(38mm以下)磨損試驗法
(3) CNS 5087 土壤液性限度試驗法
(4) CNS 5088 土壤塑性限度試驗與塑性指數決定法
1.3.2 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官員協會 (AASHTO):
(1) AASHTO T180 Standard Method of Test for Moisture-Density Relations Using a Ten Pound (4.54kg) Hammer and an 18 inch (457mm) Drop.
(2) AASHTO T224 Standard Method of Correction for Coarse Particles in the Soil Compaction Test
(3) AASHTO T96 Resistance To Abrasion of Small Size Coarse Aggregate By Use of the Los Angeles Machine.
1.3.3 美國材料及試驗協會 (ASTM):
ASTM D1556 Test Method for Density of Soil in Place by the Sand-Cone Method
1.4 資料送審
1.4.1 材料來源及樣品:
(1) 承包商應於底層工作至少三十日前,提供擬採用材料之詳細來源資料以供審核認可,並同時檢送依工程司指示辦理之材料試驗結果。
(2) 承包商應依照工程司之指示,於工程進行中,提供材料樣品供作試驗;使用之材料變更時亦同。
1.5 品質保證
依據下述之相關準則辦理。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1.6.1 粒料儲存於工地時,其堆置之位置,應經工程司同意,並避免粒料分離或受到污染。
1.6.2 不同料源及不同種類之粒料應分別堆置,不可全部混雜堆置。
2. 產品
2.1 材料:
2.1.1 一般規定
(1) 底層用之粒料組成包含軋碎天然石、爐渣、卵石、砂及其他經加工處理或自然混合之堅實耐久性材料。
(2) 粒料之品質及密度應均勻,不宜含長扁形石片、黏土及植物和其他異物。粒料經滾壓夯實後應可形成堅固穩定之底層。
(3) 停留於2.00mm(#10)篩之粒料,依AASHTO T96試驗規範規定,以磨損試驗機經500轉後,其磨損率不得超過50%。
(4) 通過0.075mm(#200)篩之粒料,不得大於通過0.425mm(#40)篩粒料之2/3。
(5) 通過0.425mm(#40)篩之粒料,其液性限度應不大於25,塑性指數不大於6。
2.1.2 級配與品質
(1) 除圖說另有規定外,底層材料粒料之重量組成百分比如下表所示:
篩 號 |
過篩百分率 |
|
(mm) |
甲 式 |
乙 式 |
50.0(2 in) |
100 |
100 |
25.0(1 in) |
|
75~95 |
9.5(3/8 in) |
30~65 |
40~75 |
4.75(#4) |
25~55 |
30~60 |
2.00(#10) |
15~40 |
20~45 |
0.425(#40) |
8~20 |
15~30 |
0.075(#200) |
2~8 |
5~15 |
(2) 如設計圖無特別之規定時,底層材料尚須符合下表之最低要求:
含砂當量(最小) 50
CBR值(最小) 80
2.2 設備
一切用於底層施工之廠房與設備,應得到工程司之核准,並應隨時維持良好運轉狀態。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舖設
(1) 底層舖設
A. 底層材料應拌合均勻後方可運至路床。施工時應分層均勻地舖設及滾壓,每層厚度不得超過300mm;如需要之厚度超過300mm時,應分為大致等厚之兩層或多層,予以舖設及壓實。
B. 避免鋪設底層時粒料分離,造成蜂窩現象。
(2) 夯實
每一層粒料在任一點均應充分夯實至AASHTO T180及T224規範規定之最大乾密度98%以上。
3.2 檢驗
3.2.1 底層粒料試驗:下列各種底層粒料試驗應按工程司指示之時間間隔辦理。
(1) 篩分析CNS 486
(2) 耐磨損性CNS 490
(3) 液性限度CNS 5087
(4) 塑性指數CNS 5088
3.2.2 夯實試驗
(1) 應辦理下列各種試驗以測定底層夯實密度。
最大乾密度AASHTO T180及T224
工地密度ASTM D1556
(2) 底層之工地密度試驗所留下孔洞,應於事後以底層材料充分填滿並徹底夯實。
3.3 現場品質管制
3.3.1 厚度控制
(1) 厚度檢測應每1000㎡任選一具代表性之位置進行,每一位置至少應量測三次。
(2) 獨立個點之檢測厚度大於許可差,可於該點週遭10m範圍內,加做兩處檢測點,並皆應在設計厚度許可差內。
(3) 厚度檢測不合格時,承包商須將該厚度不足區域向四周各延伸15m長之底層表面予以翻鬆,再加添合格同類材料重新滾壓,並依據本規範之規定完成。
3.3.2 夯實密度
(1) 每一底層面之工地密度試驗於底層夯實後,每1000m2應至少檢測一點。
(2) 以上檢驗結果有懷疑時,承包商得要求重試,重試以一次為限,另取兩點且其檢結果均需符合規範之規定。
3.3.3 改正措施
(1) 任何已完成部分之底層,如未符合本章3.4項之規定時,應予刮除重舖,並重新夯實至工程司滿意為止。
(2) 已完成之底層應按工程司滿意的狀況予以妥善維護,直到後續之舖面舖設為止。
3.4 許可差
3.4.1 完成後之底層表面,任一點之高程不得低於圖說所示或工程司指示之高程25mm以上。
3.4.2 完成後底層之測定厚度不得比設計厚度小15mm以上,且測得各點厚度之總平均值,不得小於設計厚度。
3.4.3 完成後之底層表面平整度,以3m長直規測試,無論在垂直或平行舖面區域之中心線方向,均不得有超過20mm之許可差。
3.4.4 底層如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所規定之許可差,承包商應將該底層重新翻鬆、整修、灑水、滾壓使能符合本節之規定。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所完成並經檢驗驗合格之級配粒料底層,以「立方公尺」為單位計量。並按設計圖規定之厚度乘以實際舖築之寬度與長度丈量之。
4.2 計價
4.2.1 「級配粒料底層」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工作項目單價計價。其單價已包括供應全部人工、材料、水、工具、機具及附屬設備,並按設計圖、本規範之規定及工程司之指示,辦理級配粒料底層之舖築、壓實、修整等所有工作之全部費用,另無其他給付。
工程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級配粒料底層 立方公尺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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