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601 排水管溝
¶ 1. 02601 排水管溝 V2009.12.01.doc
第02601章
排水管溝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工作包括供給、安裝和試驗之永久性及臨時性地面上和地面下排水設施,包括排水涵管、地下排水管,以及各式邊溝、人孔等,以及完成本排水工程所必需之相關工程。
1.2 相關章節
1.2.1 第02300章 土方工作
1.2.2 第03210章 鋼筋
1.2.3 第03053章 水泥混凝土之一般要求
1.2.4 第05125章 結構用鋼材
1.3 相關準則
1.3.1 中國國家標準 (CNS)
(1) CNS 483 混凝土管
(2) CNS 484 混凝土管檢驗法
(3) CNS 1298 聚氯乙烯塑膠硬管
(4) CNS 1299 聚氯乙烯塑膠硬管檢驗法
(5) CNS 2869 球狀石墨鑄鐵件
(6) CNS 2906 碳鋼鑄鋼件
(7) CNS 3552 硫化橡膠物理試驗法通則
1.3.2 美國材料及試驗協會 (ASTM):
(1) ASTM A74 Specification for Cast Iron Soil Pipe and Fittings
(2) ASTM A82 Specification for Steel Wire, Plain, for Concrete Reinforcement
(3) ASTM A143 Practice for Safeguarding Against Embrittlement of Hot-Dip Galvanized Structural Steel Products and Procedure for Detecting Embrittlement
(4) ASTM A185 Specification for Steel Wire Fabric, Plain, for Concrete Reinforcement
(5) ASTM A296 Specification for Corrosion-Resistant Iron-Chromium and Iron-Chromium Nickel and Nickel-B Alloy Castings
(6) ASTM A384 Practice for Safeguarding Against Warpage and Distortion During Hot-Dip Galvanizing of Steel Assemblies
1.4 資料送審
施工製造圖:標明既有排水設施之一切詳圖,包括與其他系統之關係、交接點、接頭、進水口、清潔口、人孔、線形和坡度、方向之變化、管底支撐和保護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1.5 品質保證
1.5.1 遵照本章相關準則之規定。
1.5.2 所有使用之材料及方法需為當地主管機關所接受。
1.5.3 當所提供之標準與當地之主管機關標準或契約文件有衝突時,應採用其中較嚴格之標準。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排水管涵
(1) 鋼筋混凝土管:
A. 鋼筋混凝土管應為圓形及符合CNS 483之規定,並以CNS 484方法檢驗合格者。
B. 管之尺寸應如設計圖所示,如圖上未明示時,可採用製造廠商之標準產品,除應符合本節規範之規定外,其臼口端厚度不得小於40mm,插口端厚度不得小於22mm。
C. 鋼筋混凝土管接頭所用水泥砂漿,應由一分體積之水泥與兩分體積之砂及適量之水拌成易於操作與泥鏝之水泥砂漿。拌合後達45分鐘以上之水泥砂漿不得再行使用,亦不得摻入新料拌和使用。
D. 混凝土管的接頭及膠圈:膠圈之材質及其試驗應符合CNS 3552之規定,其形狀以採用類似工字型者為原則。
(2) 塑膠硬質(PVC)管:
PVC硬管應符合CNS 1298 B級管(厚管)之要求,並依CNS 1299之規定檢驗之。PVC硬管應為有「正」字標記之產品。
(3) 鑄鐵污水管
A. 鑄鐵污水管及其零件,應為加重型材料,並符合ASTM A74之規定。
B. 鑄鐵污水管之接頭應以生鉛(Pig Lead)灌注並搗實,生鉛之成分不得含有少於99.5%之金屬鉛。
C. 填塞材料(Packing)應為由上等品質之長纖維黃麻或大麻編成之絞線,並應保持清潔。填塞材料可用具有黃麻心線之包線代替之。
2.1.2 有孔之地下排水管
(1) 混凝土管:參閱本章第2.1項之規定。
(2) 有孔混凝土管:有孔混凝土管應符合AASHTO M175之規定,其鑽孔孔徑應為1.27cm左右。
(3) 有孔皺紋金屬管:
A. 如係鍍鋅皺紋鋼(鐵)管,應符合AASHTO M36之規定。
B. 如係鋁合金地下排水管,其鑽孔除另有規定者外,應符合AASHTO M197之規定,管之接頭可使用接頭帶(Coupling Band)或平套式(Smooth Sleeve Type)接頭,應能使接頭牢固,保持管線之平順,且不需另加封閉劑或塗料者為宜。
C. 如係塗瀝青有孔皺紋金屬管,應符合AASHTO M190之規定。
(4) 開孔塗瀝青纖維地下排水管:此種排水管應符合AASHTO M177之規定。
(5) 塑膠硬質(PVC)管:
A. PVC硬管應符合CNS 1298 B級管(厚管)之規定,並依CNS 1299之規定檢驗之。PVC硬管應為有「正」字標記之產品。
B. 鑽孔應依設計圖所示辦理。
(6) 其他經工程司認可之透水管。
(7) 水管墊層用之砂石回填材料:
A. 水管墊層用之砂石回填材料,應為天然或過篩之砂石,不含有各種木屑、廢物、有害或有礙物質,其大小及形狀應易於夯實者。
B. 墊層用之砂石回填級配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
篩 號 |
通過百分率 |
|
19.1mm(3/4吋) |
100 |
|
4.75(No.4) |
5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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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5mm(No.200) |
最大10 |
|
含砂當量 |
最小35 |
(8) 排水管道之砂石回填材料:依施工規範第02300章之規定辦理。
2.1.3 集水井、匯流井及人孔
(1) 混凝土:
A. 混凝土應符合本規範第03053章「水泥混凝土之一般要求」及其他相關規定。
B. 除特訂條款另有規定者外,進水井、匯流井及人孔等構造物應使用不小於210kg/cm2之混凝土。
C. 包裹管涵用者應使用80kg/cm2混凝土。
(2) 鋼料:
A. 混凝土如使用鋼筋網或鋼線網加強時,除鋼筋應按本規範第03210章之規定外,鋼線網之網線應符合AASHTO M55或ASTM A185之規定。
B. 不包裹於混凝土內之鋼線網,則應符合AASHTO M32或ASTM A82之規定。
C. 構架(Frames)、人孔蓋及進水口欄柵等之鑄鋼鋼件,應符合AASHTO M192有關公路用鑄鋼之規定或CNS 2906碳鋼鑄件第四章SC49之規定。鋼料之品級除設計圖另有註明者外,應為70號品級。如用鉻合金鑄鋼材料,則應符合AASHTO M163(ASTM A296)之規定,除另有規定者外,應採用CA-15品級。所有鐵件材料應經熱浸鍍鋅法處理,其含鋅量至少610g/m2。不予油漆之鍍鋅面應平整光滑,且製作完成後方可鍍鋅。為防止脆化、翹曲及變形,應依照ASTM A143及ASTM A384之方法處理。
D. 人孔、集水井及匯流井之踏步,採用不銹鋼SUS 304。
E. 鑄鐵材料應符合以下之規定:
a. 灰口鑄鐵:CNS 2472,FC250。
b. 球狀石墨鑄鐵:CNS 2869,FCD450-10。
c. 鑄件應尺寸準確,無砂眼、裂縫、氣泡孔以及足以影響強度之其他缺點。
d. 所有鑄件應以噴砂或其他有效之方法清除銹皮,俾獲得清潔而均勻之表面。
施工
3.1 排水管溝
3.1.1 管溝開挖
(1) 安全防護:管溝在街路上施工時,承包商必須按照各該管轄機關之規定、設置禁行標誌,或警示旗牌,晚間懸紅燈;管渠溝經過建築物邊緣時,須注意加設支撐及板椿,以免損及建築物之安全,如發生意外,均由承包商負完全責任。
(2) 管溝定位測量:承包商應於開工前,清除管溝所經路線之一切障礙物,按照核定之施工製造圖,所規定之設計高度定線放樣,並由工程司複核無誤後,始可開挖管溝,因測量錯誤,而產生之一切損失,均由承包商負責。
(3) 管溝挖掘:每天管溝挖掘之長度,在市區內應以當天可埋管並完成回填為限,凡掘及橫街及住戶之前,均須設置簡單橋架,其強度以能使行人車輛安全通過為準。
(4) 挖方之定量及驗方:管溝工程之挖方,除另有規定外,不論為石方、土方或其他構造物,一律以平均單價計算之。承包商於勘查工地時即應判斷可能遇及之土質,估定合理之平均單價,施工時不得再有加價之要求;所有挖方斷面,除圖說另有註明者外,所有邊坡,均按1比0.3(直比橫)作挖方之依據,如因土質關係,加大邊坡,而增加挖方數量,不予計價。
(5) 管溝深度,除另有規定外,在普通土壤其支承力尚佳時,應至少挖至設計管底外緣以下四分之一外徑或15cm處,如遇地基鬆軟之處,工程司得指定將鬆軟之土方挖除,加深溝底,而填實礫石或設置水管基座,其臨時增加之挖方填石或混凝土數量,按照契約所訂單價以經工程司認可之數量計價。
(6) 挖管溝過深:承包商如因不慎挖管溝過深時,應以細砂或礫石填至規定高度,其一切費用由承包商負責。
(7) 管溝挖方之處置:除另有規定者外,所有管溝挖出之土石,應一律堆放於管溝之一邊,並儘量縮小佔地,以免阻礙交通;在市區內施工時,除必須利用作回填者外,應隨時將土方運離工地,其回填料之堆積,亦應以不妨礙交通為限,此外並須注意不得阻礙公共設施之管理及使用,管溝若經過私人田園或埋經有舖砌之路面時,可將管渠溝頂部30cm之沃土,或路面路基等材料,分別堆置管渠溝之另一邊,使回填時不致損失沃土或石料,管渠溝挖方如有大卵石或孤石等石方時,挖出後應即運離工地,以免阻礙施工。
(8) 管溝之擋土排水:除另有訂明者外,均按交通部頒訂之公路工程施工規範。
3.1.2 涵管安裝
(1) 埋管前準備:在管件放入管溝之前,由工程司校核溝底高度及坡度認可後,始准放管。
(2) 埋管施工:埋管工作應自管溝之尾端開始,向上埋接,如管件為臼塞口者,應將臼口向上,管件下溝前應細加檢查,全無損傷時,始得安放入管渠溝,不得有水或泥土等進入管內,水管管身必須切實妥切擱置於座基或溝底上,而無任何部分懸空,或以接頭套管支撐管身等情形;管件經工程司檢查並校正位置坡度後,始可接管,否則工程司得命令拆除重接,其所致之一切損失,均由承包商負擔;埋設管線中途停工時,應用木質管蓋密封管口,以免泥土或水進入管內,堵塞水管,如有管件堵塞情事發生時,應將該段管線清除,經工程司認可後,始繼續施工,如管件堵塞物無法完全清理,工程司得令承包商將該段管線挖出清理堵塞物,重新安裝,所致損失,均由承包商負擔。
(3) 水泥管:用膠圈接頭者,在接管前,必須將管件之承插接頭處及膠圈,予以清理潔淨,膠圈放入槽口時須平整無任何扭曲現象。為便利裝接計必要時,膠圈得以肥皂液滑潤之。接頭套接時應注意徐徐用力予以壓緊。
(4) 塑膠硬質(PVC)管:除另有註明者外,採用膠圈接頭為原則,裝接時先將插口及承口部以抹布擦拭乾淨並將膠圈放入槽口,務使其平整無任何扭曲現象。
(5) 零件之埋設:管線工程之零件,包括丁字管、十字管、曲管等,其安設之位置,應照圖示之部位,或由工程司另指定之;設計圖上之零件,工程司有權視實際需要而變更其位置及數量,承包商不得異議,但完工後得照工程司核准之實做數量,估算計價。
(6) 鑄鐵管螺栓壓圈式伸縮接頭:
A. 以鋼絲刷將承口內面及螺栓壓圈之前端,以及插口末端約20cm長之一段刷淨。
B. 將水管放水管溝內墊平後,以刷淨之螺栓壓圈及橡膠圈,套入插口末端,並在該插口末端及螺栓壓圈之前端與橡膠圈上塗一層稀薄之石墨劑(以清水調稀)或肥皂液,不得使用任何油類。
C. 自插口尾端量得長度等於承口深度,並再加95mm處劃一圈標記,將插口插入承口內,其插入深度應使標記離承口面10cm,如此可知,水管尾端在承口內保留5mm之空隙。
D. 校正水管位置,使相連兩管中心相符,以防橡膠圈承受不平均之壓力,然後用敲緊工具,將橡膠圈徐徐擠入承口之圈座內,次將螺栓壓圈之前端壓入承口,確定螺栓口位置,先裝螺栓四個,相對徐徐扭緊,再裝其餘螺栓,扭緊至適度即止,務使整個接頭壓力均衡。
E. 裝接完成後,應再量取前做標記,是否尚與承口面保留10cm,否則應加以拆除重接。
(7) 鑄鐵管平口接頭:裝接平口水管時,須先將管口放正,再視所接管件之情形,確定螺孔位置,螺栓及附件上緊時,須逐漸加力,直至適度為止,螺栓裝妥後,須全部塗防銹油兩度,以防銹蝕。
(8) 其他接頭:因用途上之需要或其他要求,須採用特種接頭或管種時,承包商應照工程司認可之製造廠商施工說明書規定之方法裝接。
(9) 混凝土水管基座及護管:水管固定前,管下之混凝土先行灌注,俟固定後,再行澆灌其餘部分,每一接頭處預留寬度適宜之空穴,此空穴待漏水試驗完畢通過後,再以混凝土填實,混凝土施工除另有規定外,均按照本規範有關混凝土及鋼筋混凝土章節之規定辦理。
(10) 安裝完畢:經過工程司校核認可之管線,應迅加漏水測驗,並儘速回填,以免因管溝進水而使管件浮動,如在管線未及回填前,管溝浸水,則管線位置坡度應細加檢查,如確無浮動,始得回填;如有浮動,則浮動之管線部分,須拆除重埋,不另計價。
3.1.3 漏水試驗
(1) 本漏水試驗僅適用於600mm(不含)以上管徑之排水涵管,600mm(含)以下管徑者得改以接頭個別試水方式檢查。
(2) 漏水試驗前,承包商應仔細檢查所有管線,如發現有可能漏水之處,即應先行修補。
(3) 漏水試驗可利用人孔為之:承包商如未能在漏水試驗前趕築人孔至所需高度時應備水桶代之,試驗前先將管溝積水排除,次於低端人孔管塞口以木質塞頭,然後由上端人孔灌水至水面高出管頂以上。
(4) 最大容許漏水量,於充水飽和後觀測30分鐘,每日每百公尺管線每公分管徑不得超過0.04立方公尺。
(5) 經漏水試驗發現之漏水處,承包商應聽從工程司之指示,將該段管線拆除重裝,或以水泥漿修補之,不另給價。
(6) 全部漏水處修完後,應再做試驗,至符合上述規定為止。
3.1.4 管溝回填
(1) 管溝於涵管安裝完成後之回填,須試水合格得工程司之認可後為之。
(2) 管溝回填料:除另有規定者外,自管底至管中心以細砂填實,離管頂30cm以內,以不含石塊之特選砂土,管頂30cm以上至舖面結構以下部分,應以土質填料回填之,土質填料中,不得摻有一半以上之石塊;如在田園中以沃土回填,回填用之礫石,不得大於20cm,回填料中不得摻有易腐蝕之物質。
(3) 回填法:管溝未回填前,應先將溝中積水排除,並將支撐及板椿等拆除後清除管溝,經工程司認可始得進行;回填工作,管溝填砂部分應仔細為之,以期密實。管件以上部分,須逐層噴水滋潤後回填之,每層夯實後厚度不得超過30cm,第一層回填經夯實後,始得回填第二層,夯實使用力量須大小適度,務使勿損傷水管為要,在完工後三個月內,如在回填之管溝上有沈陷等情形發生,承包商須無條件負責修平之。
(4) 餘土處理:管溝挖掘剩餘土石或物體,應依照工程司之指示隨時運離工地。
3.1.5 臨時過水設施:
在工程施工中,必須拆除或損及原有管溝、上下水道或水路時,承包商應有臨時過水設施,以免妨礙公共設施之使用。
3.1.6 部分已完成管溝之使用:
在全部工程未竣工前,部分已完成之管溝,不得准許污水或其他任何雜物進入,如污水因不得已必須通過時,應先取得工程司之許可,但該段管線之使用,不構成認可驗收,承包商應負責修復因任何原因而發生之損壞或堵塞,直至契約內所包括之全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為止。
3.1.7 臨時排水需先經沈澱至符合環保有關規定,始能排至雨水排水系統。
3.2 地下排水管
3.2.1 開挖應依照本章規範3.1各款之規定辦理。
3.2.2 溝槽開挖與管基墊層:
(1) 溝槽應按設計圖所示之寬度、管線及高程挖掘。
(2) 溝槽全長均應舖設10cm厚砂石回填級配料墊層,務使坡度均勻。
(3) 如遇不適合材料,應遵照本節規範之規定換填適用材料。
3.2.3 排水管之安裝:
(1) 各種型式及尺寸之地下排水管,應牢固安裝於墊層材料上。臼塞管之臼端應置於上端,塞端應塞入相鄰之臼口內,並以少許水泥砂漿固定排水管就位,但不得填塞透水孔而阻礙地下水滲透入管。
(2) 對接管之接頭,應以雙層柏油防水紙帶包裹,紙帶寬度不得小於15cm,包纏於管之接頭上,紙帶尾端平放於墊層材料上,且至少露出管邊8cm。接頭亦可用麻布或經認可之材料以代替柏油防水紙。
(3) 如係開孔管,其開孔部分應在上半部,每節接頭應以核准之金屬帶紮結。
3.2.4 排水管之回填:
(1) 排水管安裝完成,須經工程司認可後,始可回填。
(2) 排水管之回填應依本章第3.1.4款規定辦理。
3.3 集水井、匯流井及人孔
3.3.1 開挖及回填應按本規範第02300章「土方工作」之規定辦理。
3.3.2 混凝土結構應按本規範混凝土之相關規定辦理。
3.3.3 人孔、匯流井及集水井等,應俟所有鋪面、邊溝、緣石及其他控制高程者已完成,並做一切必要之安排後,始可完成至其最後高程,期能以適當之高程及線向與此銜接。
3.3.4 格柵、格柵架、集水井蓋、匯流井蓋及人孔蓋等,應與水泥砂漿底座整面密接,或按設計圖或工程司之指示妥為安裝,使能穩定並符合規定之高程與線向。
3.3.5 集水井、匯流井及人孔處之進水管與出水管,其管端應與內牆面齊平,並應伸出牆外足夠之距離,以利連接。管四週構造物牆間之接縫,應以水泥砂漿或特別規定之材料封堵,以防漏水。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章工作依設計圖所示及工程司之指示,以施工完成經工程司核可之數量,按下列方式分別計量。
(1) 排水管(溝)按各種不同直徑(寬度),沿中心線長度以「公尺」為單位計量,但經集水井、人孔、匯流井及排水結構物等部分之長度須扣除(量自該等結構物之內牆面)。
(2) 集水井、匯流井及人孔等以「座」為單位計量。
(3) 配合排水管(溝)施工之臨時過水設施,不另計量。
4.2 計價
4.2.1 本章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內各有關工作項目之單價計價,其單價已包括開挖、棄土、回填、混凝土、鋼筋、模板、水溝蓋版、排水管、接頭、人孔蓋、框座、踏步、安裝及其他完成該項目工作所需之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搬運、保護安全措施等一切費用在內。
4.2.2 臨時過水設施之費用已包含於排水管(溝)相關工作項目之單價內,不另計付。
工程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排水管(溝) (直徑(寬度) m,註明材質) 公尺
集水井/匯流井/人孔( TYPE ) 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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