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300 土方工作
¶ 1. 02300 土方工作 V2009.12.01.doc
第02300章
土方工作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工作規定土方工作之材料及施工之標準,包括鐵路及道路之開挖、結構物、明挖覆蓋式地下隧道、排水及管線設施之開挖和回填,透水材料回填、路堤填築、路基及基礎之整地、以及圖示地下設施之移除等工作。
1.2 相關章節
1.2.1 第01572章 環境保護
1.2.2 第02220章 工地拆除
1.2.3 第02230章 工地清理
1.2.4 第02319章 選擇材料回填
1.3 相關準則
1.3.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486 粗細粒料篩析法
(2) CNS 490 粗粒料(37.5mm以下)磨損試驗法
(3) CNS 5087 土壤液性限度試驗法
(4) CNS 5088 土壤塑性限度試驗與塑性指數決定法
(5) CNS 5264 土壤內顆粒小於75μm之含量試驗法
(6) CNS 11777 土壤含水量與密度關係試驗法
(7) CNS 12387 工程用土壤分類試驗法
1.3.2 美國材料及試驗協會(ASTM):
(1) ASTM D1556 以砂錐測定現地土壤密度之試驗法
(2) ASTM D2487 工程用土壤分類法
(3) ASTM D2049 工地土石密度之核子測試法
(4) ASTM D4253 以震動台測試最大密度指數
1.3.3 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官員協會(AASHTO):
(1) AASHTO T27 粗細粒料篩分析
(2) AASHTO T89 土壤液性限度
(3) AASHTO T90 土壤塑性限度及塑性指數
(4) AASHTO T96 小尺寸粗粒料洛杉磯磨損試驗
(5) AASHTO T180 以10磅夯錘落距18吋求土壤含水量與密度關係之試驗法
(6) AASHTO T191 用砂錐法測定工地密度試驗法
(7) AASHTO T224 土壤夯實試驗中對粗粒之標準修正法
1.4 定義
1.4.1 開挖及回填依工程種類區分為:
(1) 路幅開挖:包括所有關於鐵路及道路路基之施工開挖,以及其他被列為路幅開挖之各項開挖工作。
(2) 結構開挖及回填:結構開挖包括橋樑、建築物、擋土牆等結構物之施工開挖。結構物回填包括結構物周圍填築及夯實回填料至圖示回填線或地面。
(3) 明挖覆蓋隧道開挖及回填:包括以明挖覆蓋式施工的地下鐵路及車站之施工開挖。以及在這些結構物周圍填築、夯實回填料至圖示回填線或地面。
(4) 排水及公共設施開挖及回填:包括路面及路基排水、地下排水、自來水管、下水道、電線管道以及附屬的人孔、陰井等之結構開挖;以及在這些結構物周圍填築夯實回填料至圖示回填線或原有路面。
(5) 透水材料回填:詳見本規範第02319章「選擇材料回填」之相關規定。
1.4.2 開挖工作依挖出材料之種類區分為:
(1) 普通開挖:除了依挖出材料之種類而被區分為“岩石開挖”或“地下設施移除”二者之外的一切開挖,均稱之為普通開挖。
(2) 岩石開挖:包括那些須以開炸或以岩石開挖機(如破碎機、鑽岩機、推土機之耙刀...等)挖掘而無法以傳統的土方開挖機(如挖斗式挖土機、推土機...等)予以挖鬆或挖碎之開挖工作。
(3) 地下結構物及設施之移除:包括設計圖指示或將妨礙施工之地下結構物諸如管線設施、牆、基礎、以及其他地下結構物之移除工作,並包括經指定保存之挖出物件的清理工作。有關構造物及設施之移除,應依本規範第02220章之規定辦理。
1.4.3 路基:支承道路碎石級配底層或鐵路道碴之回填土層或原始土層。
1.4.4 路基及基礎之整地:包括即將鋪設路面、碎石級配底層、表層處理、道碴或即將興建結構物之開挖面、回填面上之滾壓、夯實和修復工作。
1.5 資料送審
1.5.1 借(棄)土計畫:承包商應依內政部「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及「公共工程及公有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交換及利用作業要點」之規定提報「借(棄)土計畫」,並經工程司同意後,方可進行借(棄)土作業。
1.5.2 收方資料:依契約或工程司之指示,在依本規範第02230章「工地清理」之規定完成後及每項土方工程開始之前,必須準確測量並建立原始地表高程之資料,並於工作開始之前送工程司核可。
1.5.3 依工程司許可之方式,儘快提交第3.3款所要求之必須進行試驗之結果。
2. 產品
2.1 土壤及填方材料
2.1.1 符合ASTM D2487-83但不屬於有機質高塑性黏土(OH)、有機質低塑性黏土(OL)、泥炭土(PT)之材料皆可使用。
2.1.2 一般要求:土方材料不得含有超量之有害物質如雜物、腐植土、樹根、草、葉、污泥、有機物及黏土塊等。除另有規定,所有填方材料須符合下述規定:
(1) 液性限度:最大30%
(2) 塑性指數:最大10%
2.1.3 第1類材料:含礫石砂、沉泥及黏土之中等至級配良好的土壤,經開挖、篩分或拌料後具有下列物理性質及級配者:
(1) 試驗室最大乾密度:最少1.5t/m3
(2) 級配:
|
美國標準篩篩孔或篩號 |
重量通過百分比 |
|
4in |
100 |
|
3in |
最少85 |
|
NO.200 (0.075mm) |
最大50 |
2.1.4 第2類材料:含礫石砂、沉泥及黏土之中等至級配良好的土壤,經開挖,篩分或拌料後具有下列物理性質及級配者:
(1) 試驗室最大乾密度:最少1.6t/m3
(2) 級配:
|
美國標準篩篩孔或篩號 |
重量通過百分比 |
|
1in |
100 |
|
3/8in |
最少75 |
|
NO.10 (2.000mm) |
最少10 |
|
NO.60 (0.250mm) |
最少20 |
|
NO.200 (0.075mm) |
最大45 |
2.1.5 第3類材料:中等至級配良好的粒狀土壤,經開挖、篩分或拌料後具有下列物理性質及級配者。
(1) 試驗室最大乾密度最少1.6t/m3
(2) 停留4號篩材料的磨損率最大50%
(3) 液性限度:最大25%
塑性指數:最大6%
級配:
|
美國標準篩篩孔或篩號 |
重量通過百分比 |
|
2in |
100 |
|
1in |
最少75 |
|
3/8in |
最少30 |
|
No.4 (4.750mm) |
最少25 |
|
No.10 (2.000mm) |
最少15 |
|
No.40 (0.425mm) |
最少8 |
|
No.200 (0.075mm) |
最大15,但通過No.200篩之重量須在其通過No.40篩之75%以下 |
2.1.6 第4類材料,透水回填材料:詳見本規範第02319章「選擇材料回填」之相關規定。
2.1.7 第5類材料,石料填築:50cm以下之岩塊或石塊,且其最大粒徑尺寸不得大於每層夯實厚度之2/3,並含足量之卵石、礫石砂、碎石或和其他足以填滿空隙之細料者。#40篩以下材料液性限度不得大於30%。
2.1.8 第6類材料,選石料回填:同第5類材料之規定,惟石料最大尺寸為10cm。
2.1.9 第7類材料,透水砂層:經洗過的乾淨碎石料,符合下述規定者:
(1) 級配:
|
美國標準篩篩孔或篩號 |
重量通過百分比 |
|
NO.4 |
50~100 |
|
NO.200 |
0~15 |
含砂當量不得小於30。
(2) 磨損率:最大50%
(3) 脆弱碎片:最大15%
(4) 煤碴:最大0.25%
(5) 黏土塊:最大0.25%
(6) 其他有害物質:最大2%
2.2 適用材料
2.2.1 若設計圖中無使用材料之標示,則依下述規定:
(1) 路堤填築:除設計圖特別說明外,路基面以下75cm內使用第3類材料填築,其餘部分可使用第1類材料。若經工程司同意,亦可採第5類材料石料填築至路基面以下75cm處,再以第6類或第3類材料填至路基頂面。
(2) 結構物防水層後的回填:使用第2類材料。
(3) 公共管線四周回填:除設計圖或本規範另有規定外,公共管線四周回填,以第2類材料從管底回填至管頂30cm,其餘部分依路堤填築規定辦理。
(4) 結構物回填:除設計圖特別說明外,可使用第1類材料或經工程司認可且符合本章2.1.1及2.1.2款規定之原地開挖材料回填。惟位於路基頂面下75cm內,應使用第3類材料回填。
(5) 明挖覆蓋隧道回填:除隧道頂面上30cm線以下用第2類材料回填外,其餘部分依本款第(2)(3)(4)目之規定回填。
(6) 翼牆及擋土牆後面之回填:依本款第(3)(4)目之規定回填。
(7) 擋土墻及橋台背面之透水材料回填:詳本規範第02319章「選擇材料回填」之規定。
(8) 其他未指定之回填均使用第1類材料回填。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施工前,場地須約略整平或填平至所需高程,並作好排水工作以利施工。所有將不被挖除的井,坑洞等低凹處須以經工程司同意的混凝土、碎石或選料等依本章規定回填至所需高程。
3.2 施工方法
3.2.1 一般要求
(1) 沖蝕之保護:在施工期中,須隨時做好防護工作,以防止沖蝕、塌陷或滑動,並將工作面侷限於安全之坡度及高度範圍內。
(2) 施工中之交通:將施工中運輸車輛及施工機具的行駛路線儘可能分佈於整個滾壓面上,以達成整體均勻滾壓之效果。
(3) 挖出材料之使用:經工程司之許可,承包商可於工程中使用適合之挖出材料如塊石、卵礫石、砂或其他材料等。非經工程司書面許可,不得於工區或路權範圍內非開挖區域內從事開挖工作或移出任何挖出材料。
(4) 過剩以及不適合再用之材料的運棄:承包商應依內政部「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及「公共工程及公有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交換及利用作業要點」之規定,提報「棄土計畫」,並經工程司同意後,將使用過剩或經工程司認定不適用回填或填方用之材料,運棄於工地外經當地政府機關許可設置之棄土區或土資場。
(5) 開挖邊坡的維護:在開挖範圍以外但在路權範圍內經工程司認為不穩定或易構成崩塌之材料,以及因打樁及其他任何原因而進入開挖區內之材料均須加以挖除及移開。
(6) 開挖材料的搬運:土石砂料搬運過程中,必須採取防止土砂之漏出、飛散等措施。搬運中,土砂不可散落於道路,如搬運途中污損路面,則必須加以清掃。另應嚴格限制搬運車之裝載,不可超載及超出當地主管機關之規定。
(7) 基礎開挖應盡量在無積水或無流水狀態下進行,必要時應於構造物四週挖掘溝道,並於適當地點設集水坑,將匯集之水排至施工區外。若採抽水方式,則應依照本規範第02240章「祛水」之需求辦理。如地下水位甚高,或有流砂出現時,抽水工作必須特別謹慎,並採取各種必要措施以防邊坡崩坍,支撐傾倒破壞。
(8) 填土區域不得有流水或積水,承包商應建造排水及擋水設施,以確保施工面之乾燥狀態。若因防範不當而發生填方沖蝕、塌陷、滑動或支撐傾倒破壞等情事,概由承包商自費修護,其因而對本工程其他部分或第三者造成任何損失,概由承包商負其全責。
(9) 若須自外借土時,承包商依內政部「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及「公共工程及公有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交換及利用作業要點」應提報「借土計畫」,經工程司同意後方可至當地政府機關許可設置之借土區或土資場運土。
3.2.2 地下設施之掘除:施工中遭遇不明地下管線設施、結構物或其他物體時,應立即通知有關單位協調辦理並知會工程司,並依工程司指示予以保護或掘除,其費用已列入契約相關項目單價內,不另計付。
3.2.3 開挖
(1) 一般規定
A. 依設計圖所示之開挖線和深度開挖。
B. 所有開挖應由上向下逐步進行,絕不可掏空下部,使上部自然坍下。如因承包商使用不當方法或疏忽而造成之任何坍方,均應由承包商自費運離工地,不另計價。如因而損及第三者或造成公害之責任,概由承包商承擔。
C. 開挖範圍須依設計圖之要求預留模板工作及人員安全所需空間。岩石開挖必須準確的挖至圖示開挖線。
D. 開挖底面之不穩定材料如大石頭、雜物、難壓實或不符合本章2.1.1款規定之不適用土壤,得經工程司同意,移除至開挖線下至少30cm深,再依本章之規定回填至設計開挖線高程。
E. 開挖材料須遠離開挖坑邊緣而堆置,以防岸壁崩塌,其距離不得小於開挖深度之一半。
(2) 管道溝或其他管線之開挖:
A. 開挖方法:若無另外指定,管道開挖以明挖法為之。
B. 道路上之開挖:在路面進行管道開挖時,依圖示淨開挖線開挖。回填完成後,將路面恢復至開挖前的狀況。開挖線外損壞之路面,承包商須負責修復或依當地政府之相關規定辦理,不得要求另外補償。
C. 容許開挖寬度:在管頂上方60cm線以下部分,須依圖示寬度開挖;其上面部分若經工程司許可得加寬開挖。若無圖示開挖寬度時,寬度以離開管外緣15至45cm為原則。
(3) 岩石開挖:
大於1比1之開挖邊坡須以預裂法沿開挖周邊預先造成一剪斷面以減少超挖。其結果,須得一相當平整的剪斷面,其局部凹凸,凹入剪斷面之深度不得大於60cm,凸出剪斷面之高度不得大於30cm,該凸出部分不得侵入淨開挖線內。
(4) 如因開挖不慎導致超挖,其超挖部分應以經工程司認可之材料回填夯實至工程司核可為止。如為路基開挖,須符合本章3.2.5款第二類壓實之規定。
(5) 如基礎挖至設計線,發現土壤承載力不足時,工程司須變更設計並採取輔助措施,承包商應依指示施工。
(6) 在斜坡上構築路堤時,應依設計圖或工程司之指示,將斜坡表面挖成台階或溝狀,必要時,於需要處安置地下排水。
3.2.4 回填
(1) 所有填築及回填作業均須分層夯實,每層壓實後之厚度不得超過30cm。惟使用第5類材料之石料填築,每層壓實後之厚度得放寬至75cm。
(2) 管線及結構物回填須兩側同時進行,以防結構物單邊受壓:如須單邊回填的結構物,須等該結構物已具足夠強度足以抵擋單邊壓力後,方可開始回填。
(3) 在防水的結構物四周回填時,須以遮蓋物保護該等結構物及其防水材料以防受擠壓或遭受損傷。
(4) 管線四周回填時,須用適當之施工機具夯實,使全部管線得到均勻的支撐。
(5) 混凝土未達設計圖說要求之強度時,不得回填。
(6) 橋台、翼牆等擋土設施後之斜坡須挖成台階式後再回填,以防止鍥形破壞。回填時並應作好排水工作,避免使用產生衝擊力過大之夯實方法和夯實機具。
3.2.5 壓實
(1) 將回填的各層材料壓實至所需密度,如下三類:
A. 第一類壓實:非黏性材料(粒徑全部通過4.76mm(#4篩)材料)須壓實至AASHTO T180法試驗最大乾密度之90%以上。粒狀材料(含有粒徑4.76mm(#4篩)以上之材料)須壓至ASTM D2049法相對密度70%以上。或以AASHTO T180所得之最大乾密度再以AASHTO T224修正所得最大乾密度之90%以上。
B. 第二類壓實:非黏性材料須壓實至AASHTO T180法試驗最大乾密度之95%以上。粒狀材料須壓實至ASTM D2049法試驗相對密度75%以上。或以AASHTO T180所得之最大乾密度,再以AASHTO T224修正所得最大乾密度之95%以上。
C. 滾壓檢驗:應以業主認可之重卡車,行駛整個填土面至少三次(一往返為一次),不產生移動或裂痕凹陷者方為合格。滾壓檢驗所用重卡車,須為後輪單軸,單邊雙輪,其後軸總載重在16公噸以上,輪胎壓力為7kg/cm2。
(2) 各類工作所需之壓實度:
A. 路堤填築:除設計圖特別說明外,路基頂面以下75cm內施以第二類壓實,其餘屬第一類壓實。若採石料填築經工程司判定認為工地密度試驗結果無法正確反映現場滾壓之壓實度,可以滾壓檢驗替代之。
B. 結構物防水層後之回填:施以第一類壓實。
C. 公共管線四周回填:施以第一類壓實。
D. 結構物回填:除設計圖特別說明外,路基頂面以下75cm內施以第二類壓實,其餘屬第一類壓實。
E. 明挖覆蓋隧道回填:應符合上述B.C.D.項之規定。
F. 翼牆及擋土牆後面之回填:應符合上述C.D.項之規定。
G. 擋土墻及橋台背面之透水材料回填:詳本規範第02319章「選擇材料回填」之規定。
H. 在挖方段路基頂面(含換料),應施以第二類壓實。
3.2.6 填築
(1) 填築方式:
填土次序由中心線開始漸向兩旁分填,所填之土應分層填平壓實,如遇有硬塊或超徑料須妥為打碎並均勻攤平或撿除。每層填土之施工含水量應調適控制範圍,每層必須夯實至規定密度後始填次層,且每層壓實後之厚度不可超過30cm。在次層土方舖築前,將原有地面犁鬆,藉使新填之土層與原土面密合。如填方之某層材料大部分或全部為石塊時,則路基頂面以下75cm以外部分,其分層壓實厚度得放寬為75cm,並須將大小石塊均勻攤平(應避免材料分離)後,滾壓至緊密不鬆動為止。
(2) 涵管之保護:
A. 築路機具之重量如能使涵管或其他構造物發生損壞時,則填方未到適當高度前,不得行經其上,或在其鄰近行動。靠近橋臺、擋土牆、翼牆、涵管或其他土石構造物之處,填方時除用壓路機滾壓外,亦得用人工手夯或用機動夯錘夯實之,但不論用何種工具壓實,在壓實工作進行時,均應特別小心,勿使其承受過大壓力,以免損及構造物。
B. 涵管填土未達適當高度前,不得用壓路機滾壓,此項高度須隨實地情形之不同而決定,但最小不得小於60cm,該高度以下之土壤,須用夯錘人工夯實,所用夯錘之斷面積不得大於160cm2。否則如有損毀,一切責任由承包商擔負。
(3) 孔隙回填:
因拆除零星雜物而形成之坑、孔、溝、壕等,均須用砂性土壤或其他適當材料回填之,回填應分層進行,每層壓實後厚度不得超過20cm,並應夯壓堅實,其壓實度不得小於鄰近地面之壓實度。
(4) 路基表面之保護:
A. 於鋪築道路底層或道碴前,路基表面需完成其所需之坡度,且不可於其上施予會造成凹陷或車印情形之交通或設備。
B. 表面之任何損傷,包括車印、凹陷、積土,應予以移除並以經工程司認可之方式及材料適當地夯實回填。
3.2.7 路基準備
(1) 除經工程司同意外,路基填築至設計高程後,應擱置至少30天,以使路堤沉陷穩定後再進行路基準備工作。
(2) 路基準備包括修面,必要時之再夯壓,以及所有將放置設備之基礎、管線、道碴、基層材料或舖築路面的挖、填方或路堤表面之準備工作。
(3) 將路基整面稍加耙鬆,若須使用路基穩定材料時應於此時加入拌合。當材料已獲充分拌合後,將路基面刮修至所需設計線、坡度及高程,全面滾壓至所需密度後,再施以本章3.2.5.(1)目規定之「滾壓檢驗」。路基面所有凹凸不平之處都該去除。
(4) 路基完成面須刮修成一均勻、平實之面,並且符合本章3.4所規定之許可差。
3.2.8 基礎準備
(1) 在結構物基礎混凝土工作開始以前,須完成開挖擋土設施及降水工作。
(2) 儘量避免擾動基礎底部之原狀土壤。若已擾動,須以工程司同意之材料及方式恢復及穩定之。
(3) 若基礎坑底部是岩石,須清除鬆動材料,並大概整平至所需高程。
3.3 現場品質管制
3.3.1 工地密度試驗:
(1) 每一壓實層完成後,原則上每1000m2須做一孔工地密度試驗,試驗地點由工程司選定。
(2) 工程司得視需要指示增加「工地密度試驗」或進行「滾壓檢驗」,以確保其品質。
(3) 「結構物回填」之工地密度試驗頻率,工程司得視實際情況調整,惟應以不低於上述(1)目規定之取樣頻率為原則。
3.4 許可差
路基完成面:以3m直規平行於中心線或垂直於中心線測量時,與設計斷面高程之許可差不得大於3cm。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章工作依工作內容特性計分開挖、回填、餘土處理、購土費及運費等五大項計價,均以「立方公尺」為單位計量。
4.1.2 除設計圖另標示外,「結構開挖」、「結構回填」、「明挖覆蓋隧道開挖」、「明挖覆蓋隧道回填」之數量依下列計價線內之體積及規定計量:
(1) 底面:設計圖示結構物基礎開挖之底部。
(2) 頂面:其他開挖項目完成後之高程。
(3) 周圍:基腳、無基腳結構物之外緣60cm之垂直面或擋土設施設計內緣線。
(4) 原地面高程以上之路堤填築,應依「路堤填築」等工作項目計量。
(5) 明挖覆蓋隧道之開挖,依開挖深度之分層計量。
(6) 開挖數量不扣減移除地下結構物及設施之體積。
(7) 開挖及回填數量應扣減永久結構物(含箱涵結構)體積,惟管涵及管線之體積不予扣除。
4.1.3 「路幅開挖」、「路堤填築」之計價數量丈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以工地清理後經工程司核定之地面線與設計邊坡線及路基頂面間之平均斷面積並依第01271章1.2.1(9)目之規定計算所得之體積。
(2) 山坡及新舊路堤邊坡之台階挖方工作,視為路幅開挖及路堤填築之附屬工作,不另丈量。
(3) 所有不適用材料之挖除,以及非因承包商疏忽,為了維護開挖坑、邊坡及路堤等之開挖數量,若未涵蓋於前述各項計量時,其數量歸類為「路幅開挖」一項。
(4) 承包商為其本身施工方便,或未經核准之圖示開挖界限外之一切開挖及回填均不計量。
(5) 「路堤填築」數量應扣除永久結構物體積,並扣除結構物回填或已於其他工作項目中付款之填土體積,惟管涵及管線之體積不予扣除。
4.1.4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屬排水管溝及管線設施、損壞路面及其他之復舊、交通維持、環境保護等之開挖和回填,其費用已包含於契約詳細價目表之相關工作項目單價內,不另計付。
4.1.5 「餘土處理」係指土石方經本標挖填平衡後剩餘之土方。除依合約規定提供鄰標使用或透過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進行土石方交換外,其餘剩餘土方,經工程司同意後,承商可依圖說之規定價購處理或運送至合法設置之土資場處理。「餘土處理」之計價數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有關「工地清理」之土方、「工地拆除」之磚瓦混凝土塊,以及基樁與連續壁鑽掘出之土方等,須運棄之費用均已含上述相關計價項目單價內,不另於本工作項目「餘土處理」計量。
(2) 有關透過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進行土石方交換及提供鄰標使用之數量,除給付運費外,不另於本工作項目「餘土處理」計量。
4.1.6 「購土處理」係指土石方經本標挖填平衡後尚不足之土方。除依合約規定由鄰標提供或透過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進行土石方交換外,其餘不足土方,經工程司同意後,承商可向合法設置之土資場購土。「購土處理」之計價數量採壓實方計算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有關「工地清理」之土方,以及基樁與連續壁鑽掘出之土方等,可利用之數量須列入本標挖填平衡計算中。
(2) 有關透過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進行土石方交換及由鄰標提供之數量,不另於本工作項目「購土處理」計量。
4.1.7 「土方運費」係為土方遠運之費用,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各級運距之工作項目分別計價,若無運距之規定,則按該項目辦理計價。另其數量計算,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1) 本標工區內部土方近運利用運費已含各相關開挖單價內,不另於本工作項目「土方運費」計量。
(2) 若為棄土標段,「土方運費」計價數量為「餘土處理」數量+土石方交換及提供鄰標使用之自然方數量。
(3) 若為借土標段,「土方運費」計價數量為「購土處理」數量。
(4) 若有棄土及借土,則「土方運費」計價數量為上述(2)、(3)二項之和。
4.2 計價
4.2.1 本章規定之「結構開挖」、「明挖覆蓋隧道開挖」、「路幅開挖」、「岩石開挖」等契約單價,已包含各類材料之開挖、土方暫置及近運利用、抽排水、保護安全措施及完成本工作所需一切材料、人工、機具設備等費用。
4.2.2 本章規定之「結構回填」、「明挖覆蓋隧道回填」、「路堤填築」等契約單價已包含各類材料之分層回填撒舖、灑水、滾壓、整飾及路基頂面之整修與維護與擱置等候期等完成本工作所需一切材料、人工、機具設備等費用。
4.2.3 本章規定之「餘土處理」及「購土處理」等契約單價已包含土資場處理土石方所需一切材料、人工、機具設備及土地設置等費用。
4.2.4 「餘土處理」之契約單價若為負值時,則表示該土石方由承商價購自行處理,其單價為該土石方扣減一切相關處理費用後之殘餘價值,至其運離工區之費用,則以「土方運費」所列最低運距之工作項目辦理計價。
4.2.5 本章規定之「土方運費」之契約單價已包含土方裝載及運送與執行法規之相關配合等一切費用。若本計價項目無標示運距時,則無論承商提供鄰標使用及運送至土資場之遠近,均以該單價計價,承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貼運費。若該計價項目列有運距級距時,則以本標工區任一位置運送至土資場最短之距離作為運距計價標準,若係提供鄰標使用,則以本標工區中心位置至鄰標工區中心位置之最短距離作為運距計價標準。
工程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結構開挖 立方公尺
結構回填 立方公尺
明挖覆蓋隧道開挖(深度X1 ~ X2 m ) 立方公尺
明挖覆蓋隧道回填 立方公尺
路幅開挖 立方公尺
路堤填築 立方公尺
岩石開挖 立方公尺
土方運費 立方公尺
餘土處理 立方公尺
購土處理 立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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