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291 工程施工前鄰近建築物現況調查
¶ 1. 02291 工程施工前鄰近建築物現況調查 V2009.12.01.doc
第02291章
工程施工前鄰近建築物現況調查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係規定承包商須提供對鄰近本工程範圍及可能因施工過程及作業而受損害之建築物(包含違建)現況記錄所須之相關規範。本章並詳列須供給承包商之材料及承包商須提供給工程司之資料。
1.2 相關章節
1.2.1 第01725章 施工測量
1.2.2 第02253章 建築物及結構物之保護
1.2.3 第02290章 現場監測
1.3 相關準則
1.3.1 法規、參考標準及規範:
(1) 土木、建築、結構技師等相關公會之規定。
(2) 當地政府相關辦法。
1.4 資料送審
1.4.1 工程位置:
(1) 本項工作係沿著為本局工程設施之路線施作。
(2) 相關工作包括永久及臨時性工程、管線保護及遷移、交通改道及受施工影響之道路與建築物之復舊。
1.4.2 須執行之工作:
經建築物所有人及於必要時在里長或鄰長或管區警員之見證下,承包商須按照工程圖所示(工程司得視實際情形改變(增減)之)辦理相關影響區域內之全部建築物或鄰近調查範圍內產業之測量調查,並記錄其於施工前之狀況。明列既有建築物現況受損情形,可為往後如因地下或地面施工直接引致受損時索賠之根據。
1.5 品質保證
1.5.1 為達工程司之滿意程度,承包商應有一專業攝影人員,足以製作有關現有建築物及附屬物之記錄及相片,以資於往後可做為施工前之狀況證明。承包商應提出證明,在臺灣聘有合格且有執照之技師(如台北市建築師公會、台灣省建築師公會、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中華民國建築技術協會、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與台北市及台灣省結構技師公會等)及有經驗之地形測量人員,可以協助及指導攝影人員針對個別建築物、附屬物或新工地四週之狀況,選擇所需相片之數量及拍攝之區位並達到工程司之滿意程度。
1.5.2 承包商應提出裝訂之圖表相片冊,並經工程司認可。
1.5.3 依工程司之要求提出有關承包能力之經驗證明及地方機關登註號碼。
1.6 工作程序及限制:
1.6.1 現場繪測每層建築物平面圖。
1.6.2 每一建築物均以一控制號碼區別之,並須針對每一建築物填寫調查表(格式如表02291-1所示;另承包商得依此表之原則提出替代格式之表格送工程司核可後方可使用之)以列明一般資料及於觀測期間所發現有關材料、狀況、現有損壞與(或)惡化等特殊資料。
1.6.3 辦理包括塗飾及水電瓦斯設施之建築物全部內部與外觀之觀測。如裂縫、潮濕斑塊、碎片膠泥及其它損壞等現有缺陷均須全數予以拍照建檔,並記錄量度現有之裂縫。
1.6.4 將主要之結構裂縫、碎裂及惡化之混凝土、外露及(或)生銹之鋼筋等予以記錄並拍照之,量度並記錄現有之主要裂縫(包括種類及深度),並在照片旁加註概略說明以標示相關位置之所在。
1.6.5 觀測建築物之鉛直度及水準高程,其誤差須在10mm以內。
1.6.6 按照設計圖所示,在有關影響區域內須予拆除之建築物或鄰近調查範圍內之產業(不含局部拆除者)則不須予以調查。
1.6.7 按照設計圖所示之影響線區域或鄰近調查範圍內之產業,若有穿越建築物之任何部位,整棟建物均須予以觀測。如圖說無特別規定時,應參照當地主管機關規定或參考相關技師公會之建議值決定施工影響範圍。
1.6.8 為辦理本觀測工作須進入相關建築物及產業時,承包商應負責並安排其所有權人之許可。鐵工局將就此方面提供協助並做必要之協調。若遇空戶或拒絕戶時,承包商可以存證信函寄送兩次且副本知會工程司後做成記錄。
1.6.9 施工期間工程司得要求對其選定之建築物辦理進一步之觀測,並於完工後再記錄建築物之狀況。若其目的是為建築物與結構物保護工作之需要時,此觀測費用含括於建築物與結構物保護之工作項目下,不另計量給付,否則其費用依實作數量計量計價。
1.6.10 於調查範圍內瞭解是否有使用水井抽取地下水之情形,含水井數量、水井深度、抽水量等資料。
1.6.11 承包商須在可能會引致建築物損壞主要工程開始施工前完成調查工作。在調查工作完成之前,承包商須先獲得工程司核准始可使用可能引致地層移動或震動之機具設備。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針對每一建築物填寫調查表(格式如表02291-1所示)並經承包商及該建築物現住人、所有人簽字,必要時得由住管會或里長或鄰長或管區警員見證之。
3.1.2 拍攝一系列以道路為基準面之放大4"×6"彩色光面之建物照片。
3.1.3 每項缺陷處均拍攝詳細照片並加註概略說明以標示相關位置所在。儘可能地將這些照片與所有以道路為基準面之照片對照使用。上述照片之大小均不得小於4"×6"。
3.1.4 承包商應將調查表、照片、底片及其它適當之加註與概述,按照建築物之控制號碼排列整齊並以圓環予以裝訂之,並於每張照片背面以中文註明建築物之位置、日期、攝影者及觀測者之姓名。
3.1.5 承包商須提供六份之上述文件給工程司。
3.2 現場品質管制
3.2.1 承包商須於開工後90天或依契約其他相關日期內提送按照契約設計圖說所示在相關區域內之全部建築物或鄰近調查範圍內產業(須拆除者除外)之調查表、照片、草圖等調查結果。
3.2.2 工程司得於施工階段或完工後要求承包商辦理額外之調查並取得有關資料。若其目的是為建築物與結構物保護工作之需要時,此觀測費用含括於建築物與結構物保護之工作項目下,不另計量給付,否則其費用依實作數量計量計價。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建築物現況調查」包括依設計圖所示及工程司指示完成之各建築物攝影及現況調查表,按經工程司同意之各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以「平方公尺」為單位計量。
4.1.2 本章工作之附屬項目,不另計量。附屬項目包括但不限於下列:
(1) 被選定建築物之複查。
(2) 報告書含照片裝訂。
(3) 相關會勘人員之車馬費、誤餐費等。
4.1.3 施工中發生損鄰事件之建築物現況調查,無論是否依工程司指示,均不予計量。
4.2 計價
4.1.1 建築物現況調查依契約詳細價目表之單價計價,其單價已包括完成本項工作之一切人工、材料、設備等費用在內。
4.1.2 凡被認定為本章工作之附屬項目,其費用均已包含於「建築物現況調查」之單價內,不另計付。
工程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建築物現況調查 平方公尺
〈本章結束〉
表02291-1建築物現況調查表
建築物 調查日期:
控制號碼: 工程契約號碼:
地址:
樓
層數 地下室層數
建
築型式 木造
磚造
混凝土造
鋼造
其它
建
物外型 材質 備註
屋
頂敷面
屋頂結構
地板結構
外牆
塗
飾 材質 備註
隔
間
天花板
地板
機
械系統 材質 備註
門
窗單元
中央空調
屋頂單元
總成單元
鉛直度檢查
簽字處:
承
包商 建物所有人 見證人
022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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